施工承包规定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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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承包规定合同
施工承包合同
(银川市住房保障局高桥二期楼及项目工程)
合同编号:
GQ2--2015-
发包单位:
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银川分公司
承包单位:
2015年月日
合同编号:
施工承包合同
(银川市住房保障局高桥二期楼及项目工程)
发包单位:
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银川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由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的银川市住房保障局高桥二期保障性用房工程,现发包给乙方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甲方与银川市住房保障局(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约定,为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
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执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2、本合同;
3、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文件、答疑合同、建设单位与承建方洽商变更协议等。
第二条图纸和文件的保管与提供:
执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银川市住房保障高桥二期楼及工程,建筑面积:
主楼m2,地下车库m2,结构形式及层数:
主楼剪力墙结构、地上十一层;地下一层,地下车库框架结构、地下1层。
2、工程地点:
银川市金凤区六盘山路以南,唐徕渠以西。
3、工程内容:
本工程上楼已全部主体封顶,屋面施工完,二次结构及砌体全完,安装主管道完,窗框安装完;地下车库主体完,外墙防水及保护层回填完,剩余工程量为施工图纸及补充说明、投标上限控制价、图审报告及合同补充条款包括的全部内容,具体已完成工
程量另见合同附件。
4、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前期准备(施工楼号范围内施工道路硬化及施工场地硬化,施工用电,施工用水,临时围墙,建设、监理、甲方办公室及设施、会议室)、施工图纸及投标上限控制价、图审报告、补充条款包括的所有施工内容(不包括目前已完成的主楼主体、
屋面、二次结构及砌体、安装主管道、窗框;地下车库主体、外墙防水及保护层回填),具体已完成工程量另见合同附件。
5、工程承包方式:
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工上
(1)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
乙方选用的建筑材料须将品牌、规格、数量、交货时间、技术要求、合格证等用附表详细注明,且选用材料品牌必须以建设方下发建筑材料选用文件为准,经建设方、甲方允许后方可进场使用。
第四条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2015年7月10日—2016年7月10日
2、如遇工期顺延情形,则执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工程师
执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标准:
执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2、质量等级:
合格,施工现场达到标准化工地的标准。
3、凡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返工后还达不到约定条件或经过修理、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工程检查验收
工程检查及竣工验收:
执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合同价款
1、完成工程的总造价为人民币¥4400万元(大写:
肆拾肆万元整);该价款中包含应得价款税金、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劳保基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项措施费等等所有需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2、此价款为固定总价包干,执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劳保基金、职工意外伤害险、税金,不包含因政策性调整、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情形变更或增力口的费用。
3、自本工程合同签订生效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1000000.00元(大写:
壹佰万元整)的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该工程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备案并与建设单位完成结算后返还。
保证金缴纳到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银川市长城路支行;账号:
106011965216;户名:
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银川分公司】。
4、甲方不承担乙方所承包工程施工及验收期间的下列费用:
(1)保险手续费。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到甲方账户后7日内(节假日除外)支付给乙方。
(3)工程预决算产生的费用。
第九条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及条件
1、工程款拨付方式:
根据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有关约定,工程款按以下原则和方式下拨:
(1)以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际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为主。
甲方积极协助建设单位拨款,乙方承担资金垫付之责。
(2)甲方根据建设单位确认的已完成工程量的工70%拨款;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付至工程总造价的80%;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并经建设单位审核结算后,工程款支付至95%;剩余5%在保修期满后支付(具体参照甲方与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2、甲方将工程拨款拨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
3、建设单位所拨付的工程款均由甲方负责领取并办理拨款手续,乙方负有协助义务。
乙方须缴纳应得工程款所有税金(税金的缴纳执行银川市税务缴纳规定)。
4、甲方拨付的工程款,乙方应优先支付施工项目费用(如农民工劳务费,门窗、墙地砖、保温板等主要建材费)。
甲方对所拨付的款项具有监管权利,如发现乙方没有优先或及时支付施工项目费用,则甲方有权暂停拨款,乙方必须服从。
如出现劳务纠纷(包括农民工
围攻、堵截、上访、诉讼等)或有影响工程工期情形的,则甲方有权从工程保证金中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处置工程保证金;工程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甲方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从建设单位领取拨款,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偿违约责任。
建设单位所拨工程款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乙方不得挪作它用,由此引发的各种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6、每次拨款后,乙方必须把本次工程款的使用情况即财务账汇总成册(含经施工劳务人员签字的工资发放表及采购门窗、墙地砖、保温板等主要建筑材料的税票),于下次拨款7日前报送至甲方财务科审核,否则不予拨付下次工程款。
7、乙方应在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之前向甲方报送当月完成工程量(含各分项工程工程量明细单、各种材料收发票据及农民工工资表)以及下个月计划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不予报送的不拨付工程款。
第十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1、如遇施工与设计变更情形,则执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合同中约定。
2、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量,甲方按最后审定增加的工程造价提取乙方5%的管理费(税金由乙方承担),在拨款中予以扣留。
第十一条安全施工与检查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及甲方委派管理人员)对乙方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如指出乙方施工中存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乙方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同时甲方根据情节对乙方处以500—20000元罚款(从本月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3、在合同履约期间,乙方须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甲方(总承包单位)等多家单位的领导和指挥,并遵守建设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
如不服从管理视情节每次处以500—20000元罚款(从本月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保修
1、乙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保修期限:
执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约定(详见保修书)。
3、保修金额:
双方约定最终决算乙方应得总价款的5%作为工程保修款,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4、保修金的返还:
执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约定(详见保修书)。
5、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做到随叫随到,及时维修。
如不到或不能及时维修,甲方有权另行安排他人维修,为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2、因乙方原因延期交工的,每栋楼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大写:
贰万元整整),并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延误,则工期相应顺延。
3、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乙方不按照拨款用途优先按比例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及不及时支付施工项目费用或截留拨款、挪作他用,出现影响工程工期、劳务纠纷或造成恶劣影响等状况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2%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甲、乙双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000000.00元(大写:
叁佰万元整),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甲乙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
除执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外,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2、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工程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2%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十八条附则
本合同条款尚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附则条款,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抵触。
本合同签订后,只能由承包人施工,不得转卖工程,一经发现转包,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缴纳的工程履约金。
发包单位:
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银川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地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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