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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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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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篇一: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办法
附件1: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XX]7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开展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一)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制度体系,将我省现行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
教师职务分为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和初级职务。
(二)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其职务等级是:
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
其中正高级和副高级为高级职务、中级为中级职务,助理和员级为初级职务。
(三)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与现行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的对应关系是:
原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三级教师。
(四)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名称为:
山西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高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一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二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三级教师。
(五)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正高级
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过渡具体办法
(一)过渡范围
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吕梁、临汾等8市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
校外教育机构中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在职人员。
已开展试点工作的太原、晋中、运城市除外。
(二)过渡办法
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已聘任的教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
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任的人员,其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依然有效,按照改革前后职称(职务)对应关系,可先过渡到相应的任职资格,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新的岗位聘任程序择优聘用。
(三)过渡程序
过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市、县(市、区)及所属中小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
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职务)过渡按照学校所在地组织实施。
过渡工作具体程序是:
1、个人申请。
教师本人填写《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考核登记表》(以下简称过渡考核登记表)。
2、学校(单位)考核审查。
学校根据岗位设置情况、人员聘用情况进行统一登记,并结合教师师德和教书育人实绩认真组织教师过渡考核。
登记和考核结果在学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填报《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过渡情况统计表)。
3、审核备案。
按照隶属关系,各学校(单位)将过渡情况统计表、个人过渡考核登记表分别报所属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过渡情况统计表和个人过渡考核过渡表统一格式,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编号办法附后)。
经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审核后联合发文公布。
4、上报归档。
有关市各学校(单位)过渡情况统计表(含电子版)须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过渡考核登记表审核盖章后装入教师个人档案。
(四)过渡时间
XX年8月至9月底个人申请、学校考核审查;10月审核备案;11月上报归档。
三、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是贯彻落实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具有重大意义。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有关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及中小学校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扎实做好过渡阶段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市、县(市、区)要选调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熟悉职称工作的同志具体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证过渡工作顺利开展。
(三)学习宣传政策。
有关市、县(市、区)、各学校要组织广大中小学教师认真学习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切实做好教师的思想工作,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全面了解职称过渡的政策规定,积极主动地参与职称改革工作。
(四)严格审查资格。
有关市、县(市、区)、各学校要认真做好过渡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
对任职资格、聘任情况等必须认真查验核对,防止弄虚作假、突击聘用、超岗位聘用等问题发生。
如有问题,一经查实,将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五)确保改革稳定。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人员多,有关市、县(市、区)、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过渡办法的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慎实施。
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处理好过渡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要按照时间要求,集中精力,抓紧实施,确保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工作顺利完成。
附: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统一编号办法及表格
附: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统一编号办法
对全省现有中小学教师,按照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和对应关系,通过考核过渡到新的中小学职称系列,并统一全省职称过渡编号。
具体编号的要求是:
前两位为市的代码,第三位为学段代码,第四位为职务等级代码,第五位为学科代码,最后六位是证书的顺序号码。
具体为:
太原01、大同02、朔州03、忻州04、吕梁05、晋中06、阳泉07、长治08、晋城09、临汾10、运城11、省直12。
学段分别为:
高中A、初中B、小学C、幼儿园D。
职务等级代码为:
正高级教师A、高级教师B、一级教师C、二级教师D、三级教师E。
学科代码为:
语文01、数学02、政治03、外语04、物理05、化学06、历史07、地理08、生物09、体育10、音乐11、美术12、信息技术13、综合实践14、思想品德15、科学技术16、电教17、仪器18、招生19、教管20、督导21、其它22。
初级职务由各县(区)和学校组织统一过渡,中级职务由市和学校组织统一过渡。
教师只需核对本人信息填写过渡考核登记表确认。
例如,太原市某初中美术二级教师,编号应为01BD1XX0x。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考核登记表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情况统计表
篇二: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办法
附件1:
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牛仁亮(副省长)
张平(副省长)
副组长:
张健(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李东福(省教育厅厅长、省高校工委书记)
成员:
王云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张卓玉(省教育厅副厅长)
任在刚(太原市常务副市长)
刘志宏(晋中市常务副市长)
常建忠(运城市副市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办公室主任:
王云龙(兼)
办公室副主任:
薛春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
王东(省教育厅人事处处长)
附件2: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改革试点过渡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XX】9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好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尽快在我省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一)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制度体系,将我省现行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
教师职务分为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和初级职务。
(二)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其职务等级是:
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
其中正高级和副高级为高级职务、中级为中级职务,助理和员级为初级职务。
(三)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与现行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的对应关系是:
原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转载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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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三级教师。
(四)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名称为:
山西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高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一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二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三级教师。
(五)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试点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过渡具体办法
(一)过渡范围
太原、晋中、运城市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在职人员。
(二)过渡办法
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已聘任的教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
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任的人员,其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依然有效,按照改革前后职称(职务)对应关系,可先过渡到相应的任职资格,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新的岗位聘任程序择优聘用。
(三)过渡程序
过渡工作在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试点市、县(市、区)及所属中小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
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职务)过渡按照学校所在地组织实施。
过渡工作具体程序是:
1、个人申请。
教师本人填写《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考核登记表》(以下简称过渡考核登记表)。
2、学校(单位)考核审查。
学校根据岗位设置情况、人员聘用情况进行统一登记,并结合教师师德和教书育人实绩认真组织教师过渡考核。
登记和考核结果在学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填报《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过渡情况统计表)。
3、审核备案。
按照隶属关系,各学校(单位)将过渡情况统计表、个人过渡考核登记表分别报试点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过渡情况统计表和个人过渡考核过渡表统一格式,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编号办法附后)。
经试点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审核后联合发文公布。
4、上报归档。
试点市各学校(单位)过渡情况统计表(含电子版)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过渡考核登记表审核盖章后装入教师个人档案。
(四)过渡时间
XX年9月至10月底个人申请、学校考核审查;11月审核备案;12月上报归档。
三、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是贯彻落实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具有重大意义。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试点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及中小学校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扎实做好过渡阶段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试点市、县(市、区)要成立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选调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熟悉职称工作的同志具体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证过渡工作顺利开展。
(三)学习宣传政策。
各试点市、县(市、区)、各学校要组织广大中小学教师认真学习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切实做好教师的思想工作,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全面了解职称过渡的政策规定,积极主动地参与职称改革工作。
(四)严格审查资格。
各试点市、县(市、区)、各学校要认真做好过渡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
对任职资格、聘任情况等必须认真查验核对,防止弄虚作假、突击聘用、超岗位聘用等问题发生。
如有问题,一经查实,将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五)确保改革稳定。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人员多,各试点市、县(市、区)、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过渡办法的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慎实施。
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处理好过渡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要按照时间要求,集中精力,抓紧实施,确保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工作顺利完成。
附: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统一编号办法及表格
附: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统一编号办法
对全省现有中小学教师,按照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和对应关系,通过考核过渡到新的中小学职称系列,并统一全省职称过渡编号。
XX年由三个试点市先行进行,其余各市和省直学校全面实施时进行。
具体编号是前两位为市的代码,第三位为学段代码,第四位为职务等级代码,第五位为学科代码,最后六位是证书的顺序号码。
具体要求是:
太原01、大同02、朔州03、忻州04、吕梁05、晋中06、阳泉07、长治08、晋城09、临汾10、运城11、省直12。
学段分别为:
高中A、初中B、小学C、幼儿园D。
职务等级代码为:
正高级教师A、高级教师B、一级教师C、二级教师D、三级教师E。
学科代码为:
语文01、数学02、政治03、外语04、物理05、化学06、历史07、地理08、生物09、体育10、音乐11、美术12、信息技术13、综合实践14、思想品德15、科学技术16、电教17、仪器18、招生19、教管20、督导21、其它22。
初级职务由各县(区)和学校组织统一过渡,中级职务由市和学校组织统一过渡。
教师只需核对本人信息填写过渡考核登记表确认。
例如,太原市某初中美术二级教师,编号应为01BD1XX0x。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考核登记表
县(区)时间
姓名工作单位
性别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及学历(位)
参加工作时间任教学段任教学科
原任职资格名称任职资格通过时间
现任职资格名称任职资格过渡时间
职称过渡统一编号是否在岗
本人简历
任期内师德、教书育人考核情况及学校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人社部门意见
此表存入教师本人档案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情况统计表
县(区)时间:
姓名
工作单位任教学段任教学科编号
篇三:
XX年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细则
XX年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细则(全文)
XX-02-26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意见和精神,结合我市关于开展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复深圳开展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结合深圳实际,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聘任制度管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制度。
(二)改革目标。
突破现有人员管理模式,实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合一”,赋予单位用人自主权,健全用人机制,实现中小学教师评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实现事业单位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统一,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改革范围
全市普通公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区教研单位、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
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
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2.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3.建立校长职级制。
建立以职级为核心,包含选拔聘用、职级评价、职级待遇、考核奖惩等在内的全方位的校长管理制度。
其中职级体现校长治校的能力与实绩,由独立的职级评定委员会对中小学校长进行职级评定。
通过建立职级制,淡化中小学校长行政级别(在人事档案中保留现管理岗位级别),破除不利于中小学校长跨校交流的制度障碍,建立以治校能力和实绩为核心的评价激励机制,促进中小学校长的专业化发展。
(二)实施岗位管理。
1.实行“评聘合一”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制度。
学校制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和标准,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学校在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时,对申报参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竞聘的中小学教师进行竞争性水平评价,择优产生拟聘人选,并将拟
聘人选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
学校也可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定期对全体或部分教师重新进行聘任。
学校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时,鼓励开展跨校评聘,鼓励教师从优质学校向普通学校或薄弱学校流动。
2.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统一后,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经测算评估后,对各类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进行适当的调整。
3.妥善安排现有高职低聘人员。
对于已取得专业和技术资格但目前未聘任到相应等级岗位的中小学教师(即高职低聘人员),经考核合格、符合相应聘任条件的,采取一次性解决的方式,由单位按其已获得最高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超岗聘任到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岗位上。
此后,其职务(岗位)评聘按学校制定的(职务)岗位评聘办法执行。
4.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新旧制度衔接工作。
改革后,人力资源部门也不再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定,对中小学教师招考条件相应作适当调整,对调出或特定事项需要的,经教师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市人力资源和教育行政部门可出具相关职务(岗位)聘任证明。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人才评价由政府主导向用人单位主导转变。
学校在国家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自主、科学、合理地设置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并由学校组建的评聘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开展人才评价。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
探索学校、学生、家长等多元评价,采取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及与岗位匹配性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全面实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岗位竞聘(职务聘任)工作的透明度。
3.完善评聘条件。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是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
中小学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条件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四)完善评聘监督机制。
学校加强内部管理机制,强化民主决策,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及时向广大教师公开竞聘标准条件、竞聘人选基本情况、竞聘结果,主动接受广大教师监督,保障评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措施及进度安排
(一)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过渡。
XX年11月30日起,在深圳市事业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中,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现“任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名称”按照对应关系统一过渡到新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二)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XX年5月前)。
成立由市领导为召集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组成精干工作班子,研究推动各项改革工作。
(三)召开联席会议,审定改革方案,完善相关配套办法(XX年6月前)。
召开市、区人事、教育系统联席会议,审定改革试点方案,方案审定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时报省人力资源保障厅、教育厅备案。
(四)动员部署和宣传(XX年7月前)。
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会,传达学习改革工作精神,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同时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政策宣讲、学习讨论、印发文件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改革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大意义,介绍改革的内容、步骤及具体要求
等。
(五)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XX年11月前)。
各单位按照《深圳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实施办法》(见附件5、6),制定并通过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办法后,将高职低聘人员超岗聘任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的单位制定评聘方案并组织开展评聘工作。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可视情况组织开展跨校评聘。
(六)开展校长职级考核评定和聘任(XX年12月前)。
按照《深圳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试行办法》(见附件3、4),组织开展校长职级评定和聘任。
(七)总结经验(XX年12月前)。
改革试点工作结束后,全面总结经验,梳理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府,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省教育厅。
五、工作要求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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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山西省 深化 中小学教师 职称 制度改革 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