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实习问题总结分析及对策研究论文共4篇.docx
- 文档编号:23695826
- 上传时间:2023-05-20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29.44KB
法律毕业实习问题总结分析及对策研究论文共4篇.docx
《法律毕业实习问题总结分析及对策研究论文共4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毕业实习问题总结分析及对策研究论文共4篇.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律毕业实习问题总结分析及对策研究论文共4篇
法律毕业实习问题总结分析及对策研究论文(共4篇)
随着现在社会矛盾的日益加深,也让法律专业成为了人们都比较青睐的一个行业,然而在目前实际生活中,很多法律毕业生就业中仍面临许多纠纷,相关法律措施需要改进和完善。
本文就整理了关于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一起来看看吧。
第1篇:
高校毕业生就业常见法律问题总结分析及对策
刘莲(402247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重庆)
摘要:
高校毕业生初入职场,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与就业相关的法律问题,比如混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被骗取廉价劳动力,离职时被单位收取高价违约金等。
毕业生应该普及法律知识,避免陷入职场陷阱。
若不幸遭遇法律纠纷,应理智地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关键词:
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
高校毕业生在离开校园,走入职场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和社会经验,往往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甚至遭遇法律纠纷。
本文针对高校毕业生初入职场可能会遭遇的各种就业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给出应对对策,希望对高校毕业生的顺利就业提供指导和帮助。
一、混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
毕业生往往无法区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把二者混为一谈。
但是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从性质上和法律地位上都有着根本不同。
(一)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概念不同,且受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约束
首先要明确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种不同的概念。
前者是大学生在正式毕业、入职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意向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受《合同法》约束。
后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签订《就业协议》后,毕业生的身份依然是高校学生,只有待毕业生正式毕业并正式入职,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其身份才转化为劳动者。
打个比方,前者好比是“订婚协议”,后者好比是“结婚证书”。
(二)违反了《就业协议》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毕业生与某一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后,又找到了其他更为满意的工作,于是不愿继续履行《就业协议》,或者某一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了《就业协议》后,由于种种原因,不愿录用该毕业生的情况。
遇到这些情况,学生们应该如何处理?
其实这种情况就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无论是毕业生还是单位,任何一方有违约的情况出现,就应该按照《就业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比如,《就业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是违约金2021元,则违约方需按照约定支付2021元的违约金。
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为了避免高校毕业生违约而导致人才流失和招聘费用的损失,把违约金约定得相当高。
比如,某大型国有企业,因为地势偏远,学生的就业意愿不强烈,其在招聘时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中把违约金约定为1万元。
因此,学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必须关注违约金的金额,综合考虑之后再签订。
一旦违约,不光是支付违约金的问题,也影响个人诚信和学校声誉。
二、没有树立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
因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武器之一。
学生在步入社会之初,往往意识不到劳动合同的重要性,直到发生了工伤、单位恶意拖欠工资等劳动纠纷后才明白劳动合同的重要之处。
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双方都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一)入职后多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毕业生入职后的一个月内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迟迟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对单位提出催告。
(二)劳动合同必须包含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同学们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必须认真逐条审阅合同条款,查看合同内容中是否已经包含了上述必备条款,且是否对上述必备条款做出了详细的、具体的约定。
比如,在审查用人单位的名称时,需要谨慎查询单位主体是否为合法主体,需注意查看签订合同的单位主体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等;在劳动报酬方面,需注意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工作内容方面,应当尽量明确具体的工作岗位;在工作地点方面,应当明确具体的、实际的工作地点。
比如,有的公司注册地址位于A地,招聘的员工将派往B地分公司工作,在签订合同时就需明确具体的工作地点,以免产生误会;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方面,从事生产性、技术性、安全性工作的毕业生需要格外注意,因为其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的权益。
(三)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拒绝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毕业生可以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三、试用期被骗取廉价劳动力
大多数企业对新职工都要求有一段时间的试用期,这是正常的,是劳动法律法规许可的。
但有些公司却不签劳动合同先试用,等到试用期满后,一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将求职毕业生变成了他们的廉价劳动力。
或者有的企业的试用期过长,用各种借口拖延劳动者的转正时间,一直让劳动者拿着试用期的相对低廉的工资。
那么关于试用期毕业生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试用期的时间为多长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因此,同学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对照劳动合同的期限来查看相应的试用期的时限规定,避免用人单位利用长时间的试用来骗取廉价劳动力。
(二)试用期可以约定几次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因此,当某些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满不合格,要求对劳动者进行继续试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三)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的期限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不得独立于劳动合同进行另行约定。
比如,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三个月,则试用期这三个月的时间是包含在劳动合同的三年时间期限之内的。
(四)试用期的工资如何发放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毕业生应避免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发放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
四、离职时被收取高价违约金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人员流失,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高额的离职违约金,如果员工在合同期限未满时提出辞职,则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一笔违约金方可离开。
因此,有些初入职场的毕业生由于支付不了高额的违约金而不得不委曲求全,不敢提出辞职。
其实,正当、合理的提出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且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况除外)。
因此,当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在离职时支付违约金时,同学们有权予以拒绝。
五、各种名目的招聘收费
现实中,以培训费、进修费、押金为名号的各种招聘收费名目众多,防不胜防,毕业生稍有不慎就容易掉入陷阱,被不良单位骗取钱财。
比如北京某大学毕业生王某,应聘到一家企业工作。
这家企业规模虽不大,但看上去比较正规。
王某的所有手续都办得很顺利,对自己的岗位也算满意。
但是经理告诉她,因为她没有工作经验,上岗前要参加一个月培训,交培训费800元,培训结束考核合格将培训费再退还给她。
王某看这家企业用人还挺严格的,于是不假思索交了钱。
但是一个月培训结束后,公司人事部门却通知她,说她没有通过考核,就不录用她了。
王某找经理理论,经理避而不见,她这才明白自己这800元是被人骗了。
国家劳动和人事等有关部门早就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对于员工的培训费用,应当从企业成本中支出。
有些企业和公司置国家规定于不顾,巧立名目向应聘者收取费用,就是因为许多毕业生不了解国家这些规定。
求职者糊里糊涂交了钱,当发觉是骗局时,好多人又不敢抗争,只能自认倒霉。
毕业生在就业时所遭遇的法律问题可能远不止如此,为了避免走入职场陷阱,遭遇法律纠纷,各高校毕业生需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自身的法律素养,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
第2篇:
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阶段权益法律保障
吴婧婧:
武夷学院,福建武夷山354300
摘要:
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期间法律身份具有多重性,由于法律缺失、大学实习身份法律定位不明,因而在与实习单位获得报酬权、签订实习协议、以及休息休假等权益难以保障,由此引发的纠纷矛盾严重影响了学生实习和就业。
本文拟从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期间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同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对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权益保障提出完善措施及建议。
关键词:
高校毕业生;实习就业;权益保障
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阶段指的是大学生在正式毕业前,已经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的学生以实习期结束后建立劳动关系为意图的“准就业”行为。
然而,现阶段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实习生管理机制,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阶段的合法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较多的漏洞。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期间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期间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逐步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实习补助和交通费用补贴相较于正式员工受到不公正待遇。
许多单位抓住大学生们临近毕业急于寻求实习机会的心理,利用廉价劳动力为目的招募实习生,与做同等工作的正式职工相比,实习生们所获得的薪酬补贴甚微,甚至有些大学生在实习期间,还要向实习单位缴纳一定的费用,大大侵害了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二是实习协议的缺失和不完备,有些实习协议只是对合作时间、岗位和待遇作出大致的约定,对实习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出现实习纠纷的应对解决方面没有明确约定。
由于此阶段的实习生尚未毕业,受到档案交接的限制,未能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实习期间遭遇的意外伤害是无法被认定为工伤,不能通过工伤损害赔偿途径得到解决。
三是学生在实习期间是否受劳动法保护存在争议,现行法律制度对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者身份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没有明确规定。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期间权益难以保障影响因素分析
在校生实习过程中权益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实习生权益未能引起社会的充分重视,有关法律处于空白阶段是实习生权益缺乏保障的直接原因。
此外,实习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为实现利益最大化,降低人力成本,对实习生权利置之不理;学生自身权益意识缺乏,本身又处于弱势地位,维权力量弱小,学校在教育上以及在实习管理中存在一定局限性。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法律身份定位不明
关于在校大学生就业实习法律身份定位学界存在争议,一方面,我国相关立法中并没有把高校大学生纳入到劳动法范畴;具体包括人社部颁发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大中专学生实习期间遭遇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理由是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此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中的第四条规定,“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鉴于此时学生已基本完成学校教学计划内的全部课程,实习生会有学校发给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推荐表,属于“准就业”的行为。
应把高校毕业生纳入到劳动法范畴,明确其具备劳动者的法律身份。
(二)用人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政府监管不到位
在整个实习过程中学生的实习与学生在企业密切相关,企业招收实习生,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降低企业生产成本,部分企业为了追求利益,节省开支,将大学实习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使用,同时不提供安全、有保障的实习环境。
不遵守最低工资标准、随意拖延或克扣实习生工资报酬、收取实习费用,要求大学实习生超时工作、超时加班、随意占用节假日,无故辞退实习生或者延长实习生试用期时间等现象。
(三)现有法律法规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的保护不够
目前,我国关于实习生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较多的漏洞,相关立法工作尚未启动,只有部分法规有所涉及,具体包括《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9条明确了高校对实习生的安全保障责任。
2021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2021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对中职教育过程中的在校生参与社会会实习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和分析,提出了保护中职学校实习生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从以上规定中不难发现,第一,相关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仅局限于中职学校,没有把高等学校涵盖其中;第二,针对实习生合法权益的立法缺失,以至于在学生实习就业过程中,权益遭侵犯的情况比较普遍。
第三,上述规章制度仅存在于政策层面,各地政府以及教育部门并没有指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制度,使得这些政策制度的可操作性大大降低。
(四)毕业实习生自我维权意识和保护能力较弱
对于高校大学生来说,初入社会求职最不利的因素之一就是缺乏工作经验,实习经历不够。
因而,很多在校大学生为了能丰富自己的求职简历,锻炼提升自己的能力,在大学暑假期间就开始实习,为了找到满意的实习机会,不在乎无偿实习,甚至“倒贴”了房租、伙食和交通等花费。
随着大学生实习群体规模的扩大,大学生在实习任务的开展期间安全伤害事故也愈来愈多。
但事故发生后学生往往很难得到赔偿和救济措施,因而,如何保障在校大学生在实习中合法人身和财产权益变得极为重要。
三、关于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权益保障的建议与措施
(一)完善毕业生就业实习立法并明确其法律身份
尽快出台全国性的专门针对大学生实习的《大学生实习条例》,或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明确在校大学生实实习期间劳动者的法律身份,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
借鉴德国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促进法》《培训员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在校大学实习生需要特殊保护的劳动者身份,学徒培训生享有劳动者所有权益。
《社会保险法典》明确将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学徒以及职业培训中的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2)法国政府发布的2021-885号政令规定:
企业在人和情况下都不能将实习学生当做廉价劳动力,关于实习时长,是否需要加班,实习考核和薪酬的具体金额与支付方式等都必须在实习协议中明确,实习生享受专门为大学生设立的大学生社会保险,包括工伤和职业病。
(二)强化企业参与实习的社会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学校应积极帮助学生寻找和推荐优秀的实习单位,同时政府应积极发挥监管职能,政府不仅仅要监管企业的行为,也要监管学校的行为。
通过借鉴德国经验,鼓励企业定期推出实习岗位,对于提供实习岗位的企业且专业对口的企业给予政策上的优待措施,对实习满意度高的企业给予奖励或国家政策倾斜,对于企业完成高校实习任务,实习学生满意度高的企业给予优秀企业家的称号,提高社会知名度。
同时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学校、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进一步规范就业市场,为大学生的实习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校企合作,培养学生维权意识
对于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学院来说,实践与教学相结合是十分必要的,能帮助培养具备综合能力人才的同时,也能成为学校招生时期的宣传优势,扩大学校生源和提升学校的吸引力。
推行校企合作,可以实现企业和学校的双主体,学校负责教授学生理论知识,企业负责教授学生对于专业知识的运用和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从而使学校和企业联系更加密切,信息对称,企业可以根据用人需要,对学校课程以及老师和学生的实习提出要求。
此外,对于在校大学生就业实习阶段提醒学生应自觉购买保险。
四、结语
大学生就业关乎国家稳定,大学生实习对学校教育发展和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办学理念的转变等方面也有及其重要的影响。
由于我国没有系统的专门针对大学生实习方面的立法,因此,在实习期间大学生各种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现阶段我国在校大学生实习方面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建议借鉴域外地区关于大学生实习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规定,建立完善统一的大学生实习法律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大学实习生纳入劳动法范畴,明确其劳动者或特殊劳动者身份,明确实习中政府、企业、学校的责任,加强政府对大学生实习的监督,明确不同类型实习中学校、实习单位、学习学生各自的权利义务,以此保障高校大学生合法的实习权益。
第3篇:
法律事务专业“2+1”培养模式毕业实习研究
高庆国(河南工程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河南郑州451191)
摘要:
法律事务专业“2+1”培养模式毕业实习是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一个毕业生必须完成的实践教学课程。
在毕业实习学年,进行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强化岗位所需的操作技能,达到毕业即就业的目标。
毕业实习实行校、院两级管理,践行学院与用人单位双导师制。
这是一种教学改革尝试,具有一定的实践性和创新性。
贯彻相关指导思想,针对实习学生、用人单位、校内实习指导老师、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等建立综合的“2+1”培养模式毕业实习评价体系,这样才能不断提升毕业实习的质量。
关键词:
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模式;毕业实习
一、法律事务专业“2+1”培养模式的内涵梳理
河南工程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专科专业,实行“2+1”培养模式,就是将3年制分为有机连贯又重点明确的前后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前两年,以完成法律事务专业必需的基本理论教学任务、打好坚实的法律事务专业理论知识基础为主;第二阶段是第3年,与用人单位(实习基地)合作,进行毕业顶岗实习,着重职业技能培养,强化岗位所需的操作技能,培养适应市场的应用型人才。
这样就达到毕业即就业的目标,把“在校学生”与“职场员工”的过渡期在校内完成。
这是河南工程学院法律事务专业近几年开始的一种教学改革尝试,具有一定的实践性和创新性。
西方国家法律事务教育历来非常重视实践教学,普遍采用课堂法律案例教学、法律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实训等方法。
学生通过收集案例、阅读案例、分析案例、探讨案例、模拟案例,来揣摩、理解、掌握法律规则的深层要义,培养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和素养。
所以,西方国家培养出来的法律事务人才具有很高的职业素养和很强的社会适应能力,为西方法治社会的健全做出了强有力的贡献,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然而长期以来,在我国的法律事务专业教学中存在着“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的思想,使实践教学虚化、弱化。
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毕业后不能及时、有效满足社会用人单位的需求。
用人单位的低评价、就业率的下降、学生家长的高要求、社会渴求高校改革的急切呼声,都表明法律事务专业毕业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素养亟待提高。
[1]
近十年来,全国高校实践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入。
例如,三峡电力职业学院开展多方位的校企合作,在不同专业中分别采取“2+1”“订单式”“零学费”等形式的教学模式,把课堂延伸到企业,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使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和社会需求。
[2]又如,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坚持“重德、精业、求实、创新”的办学理念,强化教学质量是生命线的意识,抓住机遇,深化改革,积极探索既符合现代化建设需要又具有自身特色的“2+1”人才培养模式(“2”即2年在校理论学习,“1”即1年企业顶岗实训)。
[3]河南工程学院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教学环节越来越得到重视,实践教学体系在近几年得到强化和创新。
目前法律事务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实践教学环节包括“社会实践与法律服务”“职业技能鉴定”“模拟法庭”和为期一学年的“毕业顶岗实习”。
在法律事务专业“2+1”培养模式毕业实习的过程中,如何对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进行评价,成为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中十分重要的课题。
二、法律事务专业“2+1”培养模式毕业实习的实施现状
在前几年改革实践的基础上,河南工程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的法律事务专业进一步深化了“2+1”教学改革,在优化第一阶段实践教学行为的基础上,重点实施第二阶段的“顶岗式”教学培养,以突出专科教育培养人才的应用性,强化学生的就业能力。
学院一直在积极联系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尝试“顶岗式”人才培养模式。
2021年6月,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牵头,河南工程学院与郑州法慧智生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森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郑州量子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州新田美爵酒店、北京互连众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举行合作签约仪式。
校企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密切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双方资源、技术和人才优势,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项目合作、技术交流等领域建立全方位的战略合作关系。
河南工程学院定位为应用型大学,产学研校企合作办学是河南工程学院发展的必由之路。
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实现产教融合,对人才培养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校企合作、把工作落到实处,校企双方联合成立了“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的整个过程进行日常管理。
校方与企业方都派专人负责,并通知学生家长,邀请学生家长全程参与、监督,多提宝贵建议。
学生在校期间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毕业顶岗实习期间执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
整个实践教学本着学生、学校和用人单位自愿的原则,学校推荐,用人单位和学生双向选择,实行工学结合的教学模式。
如果实践教学出现问题,就及时通过“联合管理委员会”加强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沟通和协调。
根据校企合作协议,在“2+1”中“2”阶段的“社会实践与法律服务”“职业技能鉴定”“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过程中,企业(用人单位)将派工作人员到校内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事务技能辅导和法律事务职业素养的培训;在“2+1”中“1”阶段的为期一学年的“毕业顶岗实习”实践教学环节,学院将派教师赴企业实施一定学时的与企业相关的法律课程的教学讲授,并根据实时实地的教学效果进一步完善培养方案。
学生既能在相关单位的相关岗位上得到锻炼,又能取得一定的收入,最终达到毕业即就业,这是河南工程学院一直努力的方向。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河南工程学院逐步与郑州的一些律师事务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了可持续的联系,开发了资料收集、卷宗整理、法律咨询等学生力所能及的实习岗位。
今后要努力促成学生、校内实习指导老师和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学生家长的充分沟通,争取用人单位、学校和学生家长的最大支持,让学生在相关岗位上真正能够学到技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律 毕业 实习 问题 总结 分析 对策 研究 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