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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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实施方案
关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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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政办发〔2011〕号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流浪未成年人
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日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的规定,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以人为本”为工作原则,以保障流浪未成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积极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行动,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严格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准确掌握本地流浪未成年人的底数和基本情况。
严厉打击拐骗、操纵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破获重大案件,摧毁犯罪团伙,有效遏制拐骗、操纵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有针对性地开展文化、道德、法律教育培训和心理疏导,提高流浪未成年人的基本素质,使其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才。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工作有效开展,成立赣榆县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三、相关部门职责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事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各镇及相关部门。
各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流浪未成年人按照属地管理、就近救助的原则,要依据相关救助程序实施第一时间救助。
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综治部门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的职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并检查落实。
(二)民政部门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收容、遣送等救助工作,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文明办要把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
(四)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协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核实受助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
对于执行职务时发现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打击犯罪行动中解救的未成年人,以及有轻微违法行为但根据有关规定不予处罚且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责任人的未成年人等,应当及时将他们护送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发展规划,将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具体落实和监督评估规划的实施。
(六)教育部门负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对于返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未成年人,要及时接收其入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
积极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部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加强监督与指导,逐步探索适合受助未成年人特点的特殊教育模式,探索符合受助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思想道德、文化知识教育以及必要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七)卫生部门负责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工作。
要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对突发急病的受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进行治疗,所发生的救治费用按照《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规定及时予以解决。
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的防疫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社会上和机构内发生的流浪未成年人传染病疫情。
(八)财政部门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考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救助工作经费,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安置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九)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编制的审核工作,确保有关工作正常开展,并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开展的流浪未成年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加强监督与指导,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十)司法部门要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依法办理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对组织操纵和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还要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
(十一)交通部门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购买乘车凭证和接送流浪未成年人进出站等提供方便。
(十二)共青团和妇联组织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
(十三)残联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帮助开展残疾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依法保护未成年残疾人的权益。
(十四)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
三、实施计划
(一)调查阶段(2011年8月23日—8月30日)。
组织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对我县流浪未成年人进行调查,登记造册,建立信息数据库,为开展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专项行动提供科学依据。
(二)实施阶段(2011年8月23日—12月30日)。
成立赣榆县救助管理站,负责对辖区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及接、护送工作。
救助站未成立期间,暂设临时救助点,办公地点设在县社会福利院。
(三)投入运营阶段(2011年9月1日)。
赣榆县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进行,及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总困难和问题,保证各项救助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四、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救助保护工作合力
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
完善法律法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相关工作,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安置和源头预防等相关规定,规范救助保护工作行为,强化流浪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和保护,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附件:
赣榆县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赣榆县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领导小组名单
为切实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工作有效开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赣榆县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苏长晓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庞博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召涛县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成员:
张永信县委组织部副部长、赣榆海洋经济开发区
党委书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学济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县委精神文明
建设办公室主任
秦泗洲县卫生局局长
陈继运 县民政局局长
刘希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徐健县教育局局长
李启文县财政局局长
匡勇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闫志勇县司法局局长
祁德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县城市管理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
董自芳县妇女联合会主席
程怀考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简新毅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仕光县人民法院纪检组长
王聪益共青团赣榆县委员会副书记
张文祥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县治安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继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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