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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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标准
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高处作业、安全检修、临时用电审批的管理制度
关于强化安全管理的补充规定
拟制:
张凯审核:
许长兴批准:
宋德顺
2007年1月18日
关于高处作业、安全检修、临时用电审批的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生产区域内的高处作业、安全检修、临时用电的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与防护、《高处作业安全审批表》、《安全检修票》、《接装电气临时线申请表》的审批程序及安全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安全检修、临时用电。
2 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定义。
2.1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2 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3 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2.4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 离(M)
1.7
2
2.2
2.5
3
4
3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3.1 高处作业的分级
3.1.1 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3.1.2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1.3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3.1.4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2 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3.2.1 特殊高处作业
3.2.1.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3.2.1.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2.1.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3.2.1.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3.2.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3.2.1.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3.2.1.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2.2 工况高处作业
3.2.2.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5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2.3 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4.1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4.1.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安全审批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
《高处作业安全审批表》格式见附录。
4.1.2 《高处作业安全审批表》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1.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1.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安全审批表》,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1.5高处作业人员的衣着要灵便,但决不可赤膊裸身。
脚下要穿软底防滑鞋,决不能穿拖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靴鞋。
操作时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4.1.6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1.7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该放置平稳,不可置放在临边或洞口附近,也不可妨碍通行和装卸。
4.1.8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2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2.1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作业安全审批表》内。
4.2.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2.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2.4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安全审批表》备注栏内。
4.2.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6 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2.8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 《高处作业安全审批表》的审批
5.1 一级高处作业及3.2.2.1和3.2.2.2规定的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3.2.2.3和3.2.2.4规定的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安技环保处审批;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及3.2.2.5规定的工况高处作业由安技环保处审核后,报主管副总或总工程师审批。
5.2 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作业安全审批表》。
《高处作业安全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审批部门留存。
5.3 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安全审批表》。
6.安全检修
6.1安全检修票分级与审批
按检修作业的危险程度,结合我厂实际情况,检修作业分为二个级别:
危险检修作业、一般检修作业。
6.2危险检修作业:
包括在仓库(含易燃易爆仓库)内,油库内,油罐上,油管上,二硫化碳车间内,二硫化碳计量室,黄化间,短丝机楼上,二硫化碳回收,冷冻站,长丝机,酸沟,酸槽,二硫化碳输送管道、油变压器上,发电机风洞内,蓄电池室内,危险的电缆沟、暗井内及易燃易爆有毒区域内的动火(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砂轮打磨、电钻打眼、喷灯作业、冲击作业等能够产生火花的工作都属于动火作业。
)、危险性检修、清洗等。
6.3一般检修作业:
指在危险检修作业规定的区域以外进行的动火作业。
6.4《安全检修票》的审批
6.4.1安全检修票由检修部门(项目)负责人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一般检修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危险检修作业由公司安技环保处审核后,报主管副总或总工程师审批。
6.4.2检修负责人必须根据检修作业的分级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安全检修票》。
《安全检修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审批部门留存。
6.5检修安全防护
6.5.1安全检修票的使用:
安全检修票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有效使用期,几个检修项目不能合办一张安全检修票。
6.5.2动火手续:
动火作业单位在动火作业前,填好安全检修票,经批准后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执行人员要见到批准的安全检修票和各项分析指标符合动火要求方可动火作业。
6.5.3动火前的准备工作:
动火作业前,必须清除动火区周围的可燃物质,用足够的不燃材料与周围设备、管道、孔洞等隔离;在高处动火时,要采取防止火花下落的措施。
6.5.4拆下动火:
凡不是必须在现在动火的,应拆下动火部件,移到固定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
6.5.5动火监护:
动火作业时,必须有人监护,监护人要明确。
6.5.6动火部位周围30米内的一切可燃物、有毒有害物质必须全部搬移。
如果不能搬移的,应采取密闭、隔离措施,防止火星溅入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5.7动火区域应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完备的应急处理措施。
6.5.8动火部位及系统装置必须彻底清洗,如果不能清洗的应采取加堵盲板与动火部位切断隔离,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6.5.9在动火时,车间内如有易燃易爆物料加热、蒸馏、回流、放料操作的必须停止。
进入负压阶段的设施要做好隔离密封,防止火源进入引发危险。
6.5.10管道架、贮罐区料管及容器、贮罐检修注意事项
必须先放尽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注意收集。
然后再用水彻底冲洗,废水进入废水处理系统。
易燃易爆管道、容器必须用蒸汽蒸煮15分钟以上,直至冷却后进行相关的分析确认;如有些物料不溶于水的,应采取酸洗、碱洗或有机溶剂彻底清洗,然后水洗,进行相关的分析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检修。
检修时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必要的个体防护,目的是避免发生火灾、爆炸、环保、中毒等事故。
7.临时用电
7.1需要临时用电装置,必须办理临时用电申请手续,经同意后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负责装设,其他人员禁止接驳电源。
不能私自接装。
临时线路装置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要指定专业电工装、拆、检查和管理。
爆炸危险场所不准使用临时用电装置。
7.2.作业要求
7.2.1安装临时线路审批程序
7.2.1.1外包工程施工用临时线路的安装,需经计标处、设备动力处批准,由车间领导指定有关工段、班组进行安装。
7.2.1.2本公司工艺或生产车间,因工作需要安装临时线路时,由申请单位向安环处提出申请,由安环处签发临时接电票,凭临时接电票找有关电工班组进行安装。
7.2.2临时线路安装要求
7.2.2.1安装临时线路,必须严格按《河南省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和《河南省电气装置安装检验规程》执行,同时接线前应先穿戴好劳保用品。
7.2.2.2临时线必须架空敷设,导线接头应牢固,其接头绝缘不应低于原导线,接头必须悬空,不准贴墙或放在地面上。
7.2.2.3架线所用杆、架必须固定牢固,如果采用木杆,则木杆的梢径应满足机械强度(梢径应不小于140mm),防止导线落地伤人,临时灯不得贴近可燃材料,防止发生火灾。
7.2.2.4临时线必须使用橡皮护套绝缘软线,禁止用塑料软线、花线做干线,灯头距离地面高度室内不低于2.5m,室外不低于3.5m。
灯头与易燃物品的净距应大于300mm,高热灯具与易燃物品的净距应大于500mm。
7.2.2.5所有临时灯、手持电动工具接线必须使用插头或接线端子,严禁用线头直接插人插座或挂接在开关上。
所有插头及插座应保持完好。
电气开关不能一擎多用。
7.2.2.6在潮湿或金属容器内等环境不好的场所一律采用安全电压供电。
7.2.2.7行灯线一律用橡套电缆,灯头使用带网状的灯具。
严禁用其它灯头代替,易燃易爆场所必须使用防爆灯具。
7.2.2.8临时用电设备外壳必须按规定接地或接零。
7.2.2.9手待电动工具按规定接线后,必须检查电动工具是否漏电,人身能接触的带电部分不能明露,证实无漏电后交付使用,用后要及时拆除,以防出现触电事故。
7.2.2.10电气设备在接线前应做绝缘测试,并检查起动装置,操作机构是否合格,不合格设备禁止投入使用。
7.2.2.11行灯必须使用双线圈变压器,一、二次侧应良好接地,一、二次侧应有熔断器保护,外壳必须接零保护。
7.2.2.12电动机及其拖动的机械设备,以及电动机的附属装置均应固定安装,露天设备应有防雨措施,保护用电器与设备容量要匹配。
7.2.3.临时用电线路维护规定
7.2.3.1临时线路安装质量的检查由安装班组负责。
7.2.3.2使用单位要经常对使用中的临时线路进行维护检查,安装班组和车间安全员不定期进行抽查。
7.2.3.3一般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若到期不能拆除时,应及时办理续用手续。
大型工程用临时线使用期限由设动处决定。
7.2.3.4中断临时用电时,应及时通知电工拉闸停电,并视情况,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7.2.3.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安装临时线(或中断其使用),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反映:
(l)安装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后,将对本区在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造成影响。
(2)外包工程施工用电:
施工单位使用的临时线维护管理混乱;临时用电器材有被盗现象的;现场有不安全隐患。
(3)申请单位使用的电气设备,不符合电气安全工作规程规定,投入使用后将有人身触电的可能;使用单位不会(或不能)正确使用有关电气设备。
3.3.6变电所班组要服务、服从于生产,搞好配合,按规定为申请单位安装临时线路,不得无故推托、刁难。
7.3其他要求
7.3.1临时用电器材的管理
7.3.1.1安装临时用电线路或设备时,安装人员应向使用人交待清楚,说明使用单位要负责维护和保管好临时用电设施,必要时做出书面交接手续。
7.3.1.2在使用期间发现临时用电设施被损坏或丢失,安装班组要及时向设动处反映,请求处置。
8.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9.本制度由公司安技环保处负责解释。
2007-1-5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作业地点
作业时间
作业内容
作业高度
作业类别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高处作业负责人:
监护人
确认
监护人签名:
年月日
工段(班组)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车间
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安环处
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公司领导
审查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备 注
车间审批权限:
一级高处作业及3.2.2.1和3.2.2.2规定的工况高处作业;
安环处审批权限: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3.2.2.3和3.2.2.4规定的工况高处作业;
公司领导审查权限:
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及3.2.2.5规定的工况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安全审批表
AHC-GL-11
关于强化安全管理的补充规定
各分厂、车间、处室:
为了进一步提升职工的安全意识,规范职工在生产过程中能够遵章作业,避免因违章行为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确保职工个人的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确保公司生产的安全稳定,经公司研究,职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讨论通过,决定加强对15种容易做到,做不到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章行为的管理与考核,具体条款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者,每人次处罚300元;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1、强令职工违章作业的;
2、施工负责人未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安全审批表》安排进行高处作业的;
3、施工负责人未按规定办理《接装电器临时线申请表》安排进行接装电器临时线作业的;
4、施工负责人未按规定办理《安全检修票》在危险区域内擅自安排进行动火作业的;
5、高处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的;
6、高处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的;
7、高处作业人员在监护人员不到位时而擅自进行作业的;
8、高处作业监护人员擅离职守,未能起到有效监护作用的;
9、进入地槽、黄化机、酸池(罐)、粘胶池、二硫化碳储池内作业人员不带防毒面具的;
10、管架上、黄化间、二硫化碳计量间动火作业人员,未将消防器材放置到位的;
11、管架上、黄化间、二硫化碳计量间动火作业人员,在监护人员不到位时而擅自进行作业的;
12、管架上、黄化间、二硫化碳计量间动火作业,监护人员擅离职守,未能起到有效监护作用的;
13、电工作业不穿绝缘鞋的;
14、电气作业监护人员擅离职守、未能起到有效监护作用的;
15、吊装、起重作业时,施工现场负责人未能阻止无关人员在吊装机械、起重机吊臂下出现的。
二、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三、本意见自2007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安全生产考核细则》中与本规定有冲突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四、本规定由公司安技环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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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处 作业 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