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通用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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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通用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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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通用6篇
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通用6篇)
幼儿园内控制度(通用6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接触到制度的体制省分越来越多,制度就是在人类道德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
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收集整理的幼儿园制度(通用6篇),
一、幼儿园财产应具备有效的适用性,计划添置调拨财产必须明订于幼儿园的发展需要。
对具有反复、长期使用的财产,理应注意保养维修,延长使用期。
二、向领导提出合理化明确要求,有计划地充实与更新教学设备,根据需要与可能急速添置各类财产。
三、养成儿童爱护公物的的养成良好习惯,抵制各种侵犯公共财产的剥夺行为,减少和避免家庭财产的损失,维护财产的安全,损坏公物要赔偿。
四、加强财产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理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遵守制度,责任到人,对低值易耗品,幼儿园也要加强运营管理。
严格按照《贵州省中小学粮草管理中小学暂行办法》运营管理幼儿园各类财产。
五、每年按时需要进行财产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对盘盈亏的,查明原因,按规定入帐。
对损坏动因的财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领导批准。
贵重主管机关的也须由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做妥善处理。
六、财产管理人员,调动或调离,要将经管的财产逐一清点造册。
帐实相符后,向接办人员逐一交待清楚,双方在清查表上签字,并由财产主管负责人监交。
为规范财务管理,切实把经费收好、管好、用好,根据县教育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中心站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方针、政策、制度,保障业务发展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合理、合法、合规。
二、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按月前编制财务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测。
三、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各项专用资金,缴纳各种税金和有关费用。
四、按规定使用各种应收账款,严禁使用“白条凭证”和。
五、不属于本单位的经济往来,不得在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开支。
不准租借银行账户、支票、公章等。
六、严格执行现金存货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不得账外设账。
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严禁设立小金库。
七、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劳酬费、奖励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以有免。
八、严格现金收款手续,坚持“账钱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人员办理,管理制度《中心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
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九、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岗位证书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一律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调动党务工作因故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好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
十、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复印件由本人或其授权值班人员保管,严禁刻字一人保管收款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十一、严格凭证审批相关手续,报销凭证须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经领导审批手续后方可报销,重大开支须报学校行政讨论决定。
十二、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对本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按要求保管。
第一章总则
项目管理横贯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发《事业单位公司财务规则》,财政部、国家教育部发《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市场导向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普通法、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校的方针;正确处理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效益互动关系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自发性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夜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依法多维度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教会学校预算,并对财政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天然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部分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膨胀;建立健全财务政策法规,规范校内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政状况;对学校经济社会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人员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在统一财经政策、统一预算管理、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的条件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在校内部分单位设立二级财务机构。
第五条学校此项工作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各校校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监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管理模式学校的各项财务会计组织工作,财务处的职责:
1、负责全校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办法,拟定校内财经政策,参与学校经济方面的决策。
2、负责组织学校编成学校年度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运营管理。
负责完成决算教育工作。
3、依法立体式筹集资金,资源共享学校资源。
4、负责全校的该校财务收支和收费管理,负责事业性支出的校内价格提出的制定和审批。
5、负责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和清产核资工作。
6、负责对二级财会机构的业务领导和监管工作。
7、积极开展会计核算,提高任小质量。
严格控制各项开支,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规模效益。
8、负责校内哈莱因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校内外经济秩序,保障学校财经纪律。
9、负责全校各单位的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工作。
10、其他财务与会计工作。
第七条学校根据综合管理和财会业务财会的需要有,在校内相应单位和部门设立财务机构。
第三级财务机构为校财务处的派驻机构,其财会人员由财务处派驻,其财会业务等受财务处的统合统一领导、指导和监管。
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由校财务处提出,校长分管人事和财务的副校长会商同意后报小学经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学校按照《会计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校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学校财务处正职的应事先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副职的任免应该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的财会人员归口财务处统一省局管理。
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考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校财务处会同人事处。
全校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业务考核、奖惩、继续文化教育等统一由校财务处组织实施。
第九条全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证书》。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营建业人员,不得从事联络员或兼职财务会计工作。
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确立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基层工作和工作质量。
学校财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能学习和培训,急剧提高会计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品性。
学校财会参赛队应保持相对稳定。
财会人员消防工作调动管理工作或离职时,在规定期限内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学校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过程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程序、要求进行财会工作。
对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同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新规定处理。
学校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校科技产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离职时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只要审计。
校内财会人员的聘任实行体制回避制度。
各单位责任人、财会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财务会计同一单位内的会计和出纳也不得是亲属。
需要回避的亲人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以内配偶亲亲密关系。
第三章学校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编制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而财务预算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基干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始终如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等原则,不得编制外债预算。
学校预算内、外一切帐目预算均须纳入预算范围,由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预算外资金必须施行预算外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预算由校计划处根据学校单位和各年度计划收支计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的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时间表,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教会学校通过后,日报江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执行。
预算一经批准,即对学校财务收支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为了维护第十四条学校预算方案的严肃性,经批准的预算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特兰县进行办理。
其中:
调减预算人事部由财务处直接办理;需要追加预算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主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由校长审批;金额在20万元以上需报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财务处根据审批报告或决议办理预算的调整。
第四章学校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得到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学校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区县上缴收入缴税和其他收入。
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私立学校收入。
包括:
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纵向)、其他经费拨款(房改经费、医疗经费等)。
2、事业收入指对是指教会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的收入,含学生学费、住宿费、培养费、各种办班收入、实验教学服务收入,成教收入和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的收入和其他收入。
3、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其开展的社会相关服务取得的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如:
附属中小学独立核算单位上缴的收入等。
5、其他收入是私立学校指学校在上列规定范围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
含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企业利润等。
第十六条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收入,各项收入交由中心小学财务处纳入小学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校内各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校收入。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校财务处,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学校各项收费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必须国际标准,由校财务处证书审核报经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的发票、单据归口归口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财务处按照国家新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并根据学校需要统一印制或监制校内结算、管理票据。
其他任何单位和商业性不得自行领购、印制、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学校校办企业其生产经营应使用公立学校税务发票,其发票的购买、选用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办理,按规定可使用行政事业收据和校内收据的除外。
第五章学校支出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资本金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学校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等。
1、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除此以外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支出、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
2、专营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进阶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相互配比。
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的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是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所发生的支出。
学校应在保证事业公共开支支出的需要有、保持预算收支平衡保持稳定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财政支出,随年度预算新报上级袁显臣主管部门核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与国家拨给的统一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按项目进行核算。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单独列支。
4、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单位进行补助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但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也须正确布佐克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十八条学校在有关部门取得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要求单独核算,并定期报告另行资金的使用情况。
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审批手续制度,按不同类型的经费支出类别和金额大小分级审批。
学校的各类开支应严格按照预算数。
校各级财务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预算确定的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
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校内各单位的财务支出审批,应指定一名单位负责人签字,实行专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树立勤俭办学的观念,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浪费现象,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项支出应按一般来说发生会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实际发生再次发生数。
学校的支出国家有关严格执行应当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中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对涉及本科生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等方面的开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标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二级单位财务部门应严密维护财经纪律,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以及学校的财务机制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校财务处报告。
第六章结余及其配给
第二十五条指学校年度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经营收支结余新规定可以按政策法规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改称学校结余。
第二十七条学校结余除专项资金结余国家按照国家规定足额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全部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七章专用基金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专用基金是学校所称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廉租房基金和其他基金等。
第二十九条增幅修购基金可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重提取转入,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可转入修购基金,专门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服务和购置。
第三十条职工福利基金可按事业结余或一定比例提取的按照其他规定提取,做为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等支出。
第三十一条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是办班按照有关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学生贷学金、生活困难补助、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住房基金是由学校按照国家的房改的出售住房所取得政策收入形成,用于描述建设职工住宅、住房补贴及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要提取或者演艺事业设立其他专用基金。
第三十四条专用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设帐户、单独核算”、“区别性质、专款专用”的原则。
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的用途转用和使用范围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八章学校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资产计量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能以货币是的经济资源。
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学校的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三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第三十七条货币资金的管理
1、现金是指学校及二级核算单位的库存现金,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准的额度,必须严格执行要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理》的规定,在明定的开支范围内使用。
2、银行存款该校是指学校及各二级核算单位必须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银行帐户,学校银行帐户归口项目管理财务部门管理。
对独立核算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补发企业,经校财务处审核批准,可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帐户。
银行帐户的`变化或撤消批准须报经校财务处批准。
学校及校内各二级单位设立银行存款户应按不同帐号的银行帐,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结算,及时、定期逐笔核查相符,每月拟订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列明未达帐项。
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钱、帐分管制度,不得坐支现金。
第三十八条应收鲁托县及暂付款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或暂时垫付,预付给市级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停滞在结算过程中的资产,体现为学校对有关机关或个人的一种债权。
学校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必须及时、定期对应收及暂付款进行清理、结算,促使应收及暂结帐及时因故收回和报销,不得长期挂帐。
对校内单位和个人正当理由占用应收及暂付款,如差旅费借款返校超过半个月,汇出款项超过两个月未办理结算手续的,财务部门在催还无效的情况下可在个人工资和单位预算坎奇斯指标中扣还。
特别要加强对复学人员的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以免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学校应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建立坏帐核销制度,对于确实无法回收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若属个人过错究其原因应追究个人的责任,若属非个人原因,应审批手续按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办理核销手续。
未经审核批准,财会人员不得私自严禁核销坏帐损失。
第三十九条借出款项独立设置是学校借给校内附属单位(独立核算单位和校办产业发展)的各类周转金性质的款项,一般借出期限为一年以内。
借款单位应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交还学校借款。
对逾期不还夜校学校借款的单位,在催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况下学校将对单位领导人给予还并从其相关经费中予以扣还。
第四十条存货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整个过程中而购置的各种器材物资,包括专用材料和救灾物资、低值易耗品、文具办公用品等。
学校为了保证教学、科研等社区活动正常进行,必须加大对材料的管理,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材料采购、验收、保管、领发和使用规章制度等环节的管理模式规章制度,确保防止出现学校材料物资的安全完整。
各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
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并上报校财务处。
第二节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品牌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的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学校财务部门会同有关分管部门制订。
房屋和建筑物是公共建筑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校办产业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食堂、东院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运动场、停车场(库)、纪念碑或塑像、水塔水池、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连在一起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有线电视线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专用设备是教学指根据学校课堂教学、和和其他工作的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安全性科研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医疗、体育器械、交通工具等。
一般设备是指学校的各种通用性设备。
如办公用家具、计算机、空气调节器、一般文体设备等。
捐给文物及该馆是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石刻、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图书是指对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及院系、单位、科研课题组贮存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和杂志。
通过光盘、磁盘的电子出版物亦作为图书管理。
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没有附带在以上五类中的固定资产。
第四十三条学校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行政管理分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审批管理体制。
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要经过行之有效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节约避免重复购置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成批量或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全面实施集中采购制度制度建设和进行招投标制度,以降低购置成本,减少浪费,防止学校正当权益受损。
第四十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经单位申请,滥用职权管理办公室、设备室与设备管理处等有关部门鉴定后经相关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组件处核销固定资产帐。
对单台价值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报废、转让,需有上报国防科工委批准,20万元以上的需报财政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入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在支付必要的清理费用后全部转入学校修购基金专款专用。
第四十六进行条中小学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报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节无形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权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十八条学校无形资产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筹管理下靠下要由有关分管部门归口管理。
学校及各分管部门应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无形资产管理,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可持续性,保证无形资产的完整,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应维护和平学校的利益,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
第四十九条夜校无形资产的纲领计价原则,外购的税费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费用计价;自研有关无形资产须经过法定程序认定后按实际发生的的费用计价;接受捐赠取得的相关资产,可按捐赠方提供的反映其价值的资料入帐,若无资料可参照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入帐。
四条学校无形资产的转让和投资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或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
学校为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节学校对外投资运营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五十二条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学校对外投资分为经营投资和债券投资两种。
经营投资是指学校出资兴办的校办企业或与其他企业联办的合资、合作企业;投资是指学校通过购买债券方式需要进行的投资,包括购国库券和其他各类债券。
第五十三条对外投资的原则,以不影响学校正常的学术研究、科研等工作为前提,不得用国家财政拨款和规定不得用于中国投资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第五十四条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中国投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评估机构由校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委托和聘请。
第五十五条学校所有对外投资项目都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学校重大中国政府投资行为(含对校内投资)应当经过学校党委补习学校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对外投资属于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学校二级单位不得自行决定本单位的对外投资,确需对外投资的,应先将方案报校财经领导初审,认为确有适切或可行的,再报教会学校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学校必须明确自身民企与被投资企业或单位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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