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变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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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变革
夏代的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代“天命”、“天罚”思想夏朝统治者把国家的建立看成是遵“天命”,政治生活中敬重鬼神,征战讨伐也说成是代天行罚。
其次,夏朝特别是夏初继承了原始社会的审判传统
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进一步加强·“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占卜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动摇于西周·产生了“以德配天”说:
仅有神权是不足以维系其统治的,还必须“有德”,即统治者要重视人民的力量,重视人心向背,只有这样才会“祈天永命”,长久地统治下去,西周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政治和文化的的变革时代,“旧制度废,新制度兴,旧文化废而新文化兴。
”表现在政治上由奴隶制神权政治转折到奴隶制宗法政治,认识上由重神鬼转折到重人事,司法审判上由重审判转折到重人判。
以德配天说的意义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是说周公的权力是“天”授予的,这是“天命”。
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它的提出,意味着神权思想的动摇,由固定的受命于天变成了以德配天,统治者在一定程度上意识到了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但靠神权思想已不足以维持其同志,重视民心向背,才能使天命不再转移。
是历史的一个进步,不仅意味着神权思想的动摇也反映了劳动人民的强大和对历史的推动作用。
西周的礼治,·礼:
盛放祭祀贡品的器具·宗教祭典上的仪式·调整政治、经济、军事、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方面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礼治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亲亲:
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必须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宗法原则,旨在维护家长制
·尊尊:
要求奴隶和平民要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违抗;下级上级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不许犯上不得僭越。
等级制原则,旨在维护君主制
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
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
“刑不上大夫”:
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的,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的。
周公的明德慎罚论,·、“明德”:
指统治者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
·
(1)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力戒荒淫。
(2)要重视人民的力量,适当满足他们的要求,宽以待民,使民富裕。
·2、“慎罚”:
指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1)对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2)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
·(4)刑罚适中,主张用“中刑”
意义·在当时是一种先进的理论对维护西周天下的稳定起过积极作用。
对后世立法和司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源头
周公的刑法思想“慎罚”:
指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
(1)对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2)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
(4)刑罚适中,主张用“中刑”
春秋时管仲法律思想重商,“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对旧法进行改造,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运用,国之四惟,
作内政而寄军令——治国总方针改革内政,把行政制度与军事制度统一起来,寓兵于农,四民分居定业,三国五鄙
令顺民心,与民分货——立法主张
劝之以庆赏,纠之以刑罚——用奖赏来劝勉,用刑罚来威慑,先道德教化,后用法令来约束,是法家思想的渊源。
管仲的改良旧法思想1、“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 对旧法进行改造,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运用。
·
(1)重视“旧法”,继承周礼
旧法:
西周的礼制和刑罚制度,侧重指宗法等级原则·“国之四维:
礼、义、廉、耻·“饰四维”、“张四维”
(2)改造周礼"
·一是打着"尊王"及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
·二是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礼来教育和引导民众。
同时用剥夺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
·三是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
制定了官吏的考核晋升制度。
·四是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
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赏功罚罪。
这一观点是后来法家思想的最早表述。
总之,管仲对周代礼治思想的态度是既有继承又有改良。
春秋时期子产法律思想
对“周礼”的继承和改造,宽猛并用的法律思想,宽猛结合以梦为主,罪刑相当,以情断狱
改革内政,创立新制,子产铸刑书于鼎
意义:
首先,子产铸刑书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法的“合礼合法”,它标志着罪行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
其次,他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法律对贵族特权的限制作用,这是成文法的一项重要作用。
子产立法救世思想,产铸刑书于鼎,即把成文法的条文铸在铁鼎上,叔向——子产
·铸刑书是为了救世,为了巩固行政、土地、赋税方面的改革成果,是为了郑国的生存和富强。
·新刑法的公布并没有违背礼的原则,而是对传统礼治的改良。
意义:
·首先,子产铸刑书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法的“合礼合法”,它标志着罪行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
·其次,他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法律对贵族特权的限制作用,这是成文法的一项重要作用。
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邓析是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
意思是“先王”的所做所为,并不可能为万世所效法;礼义也不见得正确,没有必要非遵循不可。
邓析的“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提出先王的礼义法令是可以批评,可以否定,可以废弃的,从而论证了否定周礼,实行法治革新的合理性。
儒家学派及其法律思想概述,
先秦儒家,是一个宗师孔子,信奉孔子学说的学派,春秋末期的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孟子和荀子是继孔子时候先秦儒家中的两个著名代表人物。
孔子生活的春秋末期,正式奴隶制分崩离析,封建制逐渐兴起的时期,当时,礼坏乐崩,但孔子仍然主张维持礼治,因而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一些保守思想,然而,他又觉察到时代潮流的不可抗拒,要求改革礼,以缓和统治者与人民的矛盾。
孟子所在的战国中期,新兴的封建制度已在各主要诸侯过建立,他在一定程度上能适应时代变化,提出了仁政学说,但他所代表的是由奴隶主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的利益,所以其思想体系中存在在新旧矛盾
荀子生活的战国后期,正是由诸侯称雄的封建国家走想专制主义的封建国家的前夜,诸子百家的政治法律主张,经过检验证明,儒家那套德治,仁政主张已显得迂腐,而法家的以法治国的学说在,在各国变法运动中却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和功效,现在给荀子以强烈的影响,他抛弃了儒家学说中一些不合时宜的思想,批判地吸收各家的精华,特别是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儒家思想体系,从而形成一套即隆礼又重法的治国理论,他是以儒为主,使儒法融合,礼法统一的先行者。
仁学和仁政说
孔子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他主张仁者爱人,抨击暴政,反对人殉,孟子和荀子适应时代的变化,将孔子的仁学发展为更为完整的王道仁政说,孟子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生来就具有所谓的不忍之心,诸侯国君也不例外,如果扩而广之,推而广之,用在政治上就是王道或仁政,他主张用仁政统一天下,其具体办法是:
省刑罚,薄税敛,为民制产,申之以孝悌等等,荀子继承了儒家王道仁政5主张,又吸收了法家行之有效的霸道思想,提出,仁眇天下,义眇天下,威眇天下的主张,即采用以仁义为主,以兵威为辅的方法统一天下。
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和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为维护宗法等级,在法律上孔子主张为亲者隐,为尊者纬,并反对子产的,孟子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他的理想社会,仍然是天子,诸侯,大夫,士,蔗人宝塔式的等级森严的社会,强调维护封建贵族的特权。
荀子对对儒家的礼做了新的解释,赋予她以封建等级制的内容,他认为礼是强国之本,人们都必须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
德主刑辅论
儒家主张为政以德,要以德服人而不是以力服人提倡教化,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反对不教而诛,但他们并不反对刑罚,主张采用宽以济猛,猛以济宽的两手统治方法,一般说来,儒家总认为刑罚是道德教化的手段后人总结为德主刑辅
论法与刑
孔子要求,君子怀刑,统治者应该关心法度,主张赦小过反对滥刑滥罚,孟子要求统治者省刑罚,主张罪人不孥,即只惩罚罪犯本人而不株连家人,认为杀一无罪,非仁也,对待死刑尤其慎重,主张仁义道德和法度相配合。
荀子是先秦儒家中最重视法律的人,认为,治之经,礼与刑,要求统治者做到进退有律,在他看来,法律有禁止暴恶和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他认为,人之性恶,好利恶害,故应赏必当功,罚比当罪,他主张慎刑慎杀,
为民制产论
孔子反对追求财利,但并非不关心人民生计,主张富民足食,他要求统治者,减轻一些剥削,使劳动者安心生产。
孟子和荀子都主张从民之欲,为民制产,即给农民以私有土地,以保证农民有起码的生存条件,也主张减轻赋税。
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儒家主张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认为政治的好坏取决于统治者的好坏,所以,惟仁者宜在高位,荀子更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法对治理国家虽然重要,但法毕竟是人制定的,并靠人去掌握和执行。
仍然取决于人。
孔子仁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一仁者,爱人的法律观,“仁”是孔子思想的核心,也是他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和出发点,
要求“克己复礼为仁” 即克制自己的欲望,约束自己的视听言行,使之符合礼的要求。
纳“仁”入礼,“仁”与“礼”相结合。
以“仁”为核心,“仁”与礼相结合的法律观。
·复礼是目的,仁是复礼的手段,从道德和政治法律两方面来约束人们的行动。
真正的目的还在于维护西周以来的宗法等级秩序。
二为国以礼”礼治论,他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包括1剥削阶级享受特权是天下之通义,2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说,3礼乐兴,刑罚中,4礼之用,和为贵,,强调不争,不争即和,
三孔子的德治论和重义轻利的价值观,
他继承了周公敬德,明德,修德的思想,主张,为政以德,实行德治,即主要依靠礼义道德的力量来教化人们,包括1为政以德,德主刑辅,,反对不教而杀,2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反对的利是个人私利,,但也部排斥利,,
四孔子宽刑慎杀的法律思想,他虽以“为国以礼“,但同样讲论法和刑,主张君子怀刑,就是他关心法度的表现,包括1宽刑慎杀,2赦小过3反对冤狱4,无讼思想
五孔子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他强调统治者特别是最高统治者必须有德,要以德服人而不是以力服人,其实质是强调统治者个人的作用,就是主张人治,,,
他的孔子法律思想,经过战国时代孟子和荀子的阐扬,有很大的发展,特别是经过西汉董仲舒的该总后,成为封建时代的官方统治思想,其对法制的影响也至深刻。
孔子的礼治论,德治论,人治论
为国以礼”礼治思想·—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
·
1剥削阶级享受特权是“天下之通义”,是天经地义的。
·2以法律维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关系”的等级
3礼乐兴则刑罚中,主张“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4。
礼之用,和为贵,强调不争,不争即和,和即和谐,和谐是有礼来节制的
德治论与重义轻利的价值观·——为政以德,德主刑辅
·
(1)先教后刑,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导之以德”一是统治者必须推行德治表现为宽惠使民,轻徭薄 赋,省法轻刑二是为人民树立道德榜样,启发民众的心理自觉。
·“齐之以礼”:
一是统治者要模范的遵守礼的规定从而感化和影响群众·二是所有的人都应该用礼来规范自己,用礼来约束道德。
(2)宽猛相济,以刑罚辅助德教。
·——“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3)以德去刑,德教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
o人性论——“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反对不教而杀,主张以德去刑
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人治思想·——“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政事的兴废,取决于当权者个人是否贤明。
贤者当政,国家兴盛,奸邪当道,国家灭亡。
·人治思想在立法、司法中的表现:
(1)“人存政举”,由圣贤治国立法。
·圣君——“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贤臣——辅佐国君·举贤才,修正“亲亲”原则·“近不失亲”·“远不失举”
(2)“身正令行”,执政者应带头遵守礼法。
·“政者,正也”·“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孟子的法律思想
仁政—薄税敛、省刑罚,罪人不孥,为民制产
性善论—理论基础;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仁、义、礼、智
人治论—“惟仁者宜在高位”尊贤使能,
民贵君轻,暴君放伐,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荀子的法律思想
1:
礼、法起源——明于天人之分;明分使群性恶论:
人之性恶,其善伪也,化性起伪
2:
引法入礼,礼法结合
(1)以“明分使群”的立法起源论论证封建官僚等级制的必要和合理。
礼是政治的指导原则
(2)荀子强调礼的实质和作用在"分"、"别",即严格划分政治等级
(3)突出礼的客观性、强制性和制度性。
(4)主张以礼"举贤能",确立官僚等级制。
——“无德不贵,无能不官”
荀子是第一个提出系统的"礼治"理论的思想家,使“礼治”成为国家的制度和政策,成为完整而系统的学说
隆礼重法,教化与刑罚并用,法以礼为本,论法的作用,先礼后法,罚当其罪,
有治人,无治法
荀子在法理学上的贡献:
法义:
即法学基本原理、精神实质。
法数:
即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
)类:
案例类推三者关系:
“法义”是“法数”的指导,“法数”是“法义”的体现,·“类”作为"法数"的补充;
墨家为兼爱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墨家提出了以“天志”为表现形式,以“兼爱”为中心内容的理想法观念。
他们赋予“天”以赏善罚恶的意志,认为这种至高无上的“天志”规范制约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最好的法令只能是“天志”的体现。
由于“天志”的集中要求表现为“爱人利人”,所以必须将“兼相爱、交相利”及其具体原则作为衡量一切是非、曲直、善恶、功过的客观标准。
具体内容包括:
(1)“天志”是法律的来源。
墨翟的“法”或“法度”,泛指一切标准、规范或者制度,是一个含义十分广泛的概念。
墨翟论法,提出“天志”。
法与天志是源与流的关系,体与用的关系。
墨翟推崇“天志”的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平等。
要用“天志”作为测定是非善恶的客观依据,作为衡量人们言行的最高标准。
“天志”不仅是墨家建构自己思想体系的基础,而且是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
(2)“天志”具有“赏善罚恶”的功能。
因为“天志”爱人,“天”是为了庶民百姓的利益而造就世界万物的。
“天”具有主宰人间赏罚的最高权威,君主也必须按照“天志”办事。
“天”兼有万物,一视同仁,“天志”的公正无私是普遍和永恒的。
“天”是人类的良知和正确认识的总根源。
(3)“天志”是墨家的理想法。
在现实的礼法之上有一个有意志、有权威的“天”。
一切国家制度都应依“天志”而成;任何人都要接受天的监督,服从其制裁;“天志”是衡量天下万物乃至人们言行的唯一标准?
(4)“兼爱”是“天志”法律观的核心。
“兼爱”不仅是“天志”的核心,也是墨家其他主张的基础。
把“兼爱”运用到选任官吏上是“尚贤”,运用到政体和行政上是“尚同”运用到国家之间是“非攻”,运用到人民生活方面是“节用”和“非乐”。
墨家的兼爱”主张集中地反映了小生产者保有私有财产和互助互利的要求具有反对宗法世袭特权和等级剥削压迫的积极意义。
在墨家看来,圣人以治理天下为事应当知道天下大乱的根源,才能治理。
,根源于自爱,所以提出了“兼相爱,交相利”去代替它,是墨家法律观的核心,墨家强调人的平等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
,但在当时的社会这是无法实现的,但它提出的人的平等性问题,在理论上一大贡献,在当时,对冲破宗法等级制起了促进作用。
墨家的刑赏论,墨家十分重视刑赏的的作用,强调劝之以赏誉,威之以刑罚。
设置刑赏的目的则在于赏贤惩暴,原则是1对赏罚处理要及时准确,2赏罚应与舆论道德相一致,3赏罚要公正无私,不偏亲人。
,他的刑赏论也体现了天志,在当时是一种进步的理论,在客观上对滥赏罚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墨家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主张,法律应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为劳动人民争权利的要求。
·
(1)首先是生存权利·
(2)其次是财产私有的权利·(3)再次是“农与工肆之人”参与政治的权利
墨家要求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思想主张,是对统治阶级残酷压榨劳动人民的强烈抗议,是对剥削阶级的勇敢挑战,具有进步意义。
墨家的尚贤论墨家把尚贤作为解决国家不安的良策。
遵循的原则是“不当父兄,不偏阿贵,,认为必须用提高物质待遇和社会地位来找纳天下的贤士,从而做到”官无长贵,而民无终贱“总体来说是进步的,反映了小产者的要求和愿望。
道家学派及其法律思想概述,
一道法自然的自然法说
道家认为,道是万物之宗,是支配一切的主宰,是一种绝对精神,认为统治者应当顺应自然,以自然为法,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他们认为,在人定法之外还有一种来源于自然的自然法,这种自然法比人优越的多,他体现了自然无为的要求,广大无边,谁也逃脱不了它的约束。
二无为而治论
道家认为,道是自然无为的,统治者应该一切听任自然的支配,让天下万物自然生长发展。
天下之所谓混论,就是由于统治者喜欢有为,因此,道家抨击统治者骄奢淫逸,反对苛政暴敛,反对战争,否定尚贤。
三废弃仁义圣智说
道家认为,仁义圣智,孝慈,忠信等等,都是不合人的自然本性的,主张,绝仁弃义、绝巧去利,这样人才能保持纯朴天性
四否定人定法,道家认为统治者认为地制定出法律是徒劳无功的,因此道家主张废弃一切法度和规章制度
五君人南面之术
所谓南面之术,就是最高统治者驾驭臣子统治人民的一套方法和权术。
从广义说,上述无为而治,废弃仁义礼法等都是君人南面之术,狭义说,君人南面之术则包括以柔克钢,欲夺先予,愚民政策等。
老子道法自然的自然法思想
《老子》主张祟尚自然,以道为法。
“自然”是“道”的本质,“道”是“自然”的表现。
他认为:
①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
②道充满于天地、普遍而且无私。
③“道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有自己的内在体系和规律,其运行变化,不以任何人的意志而改变。
④道与仁义礼法等规范相比,是最高的原则。
⑤道能以不变应万变、以寡制众,具有无往而不胜的力量。
老子这种以道统法的观点在当时是进步的;它以自然之天代替了人格神之天,是对西周以来传统神权观念的否定。
庄子的自然法思想,
庄子和老子一样,把道看成天地万物的本源和主宰,但他把老子的客观唯心主义的道从主观上加以扩大,生称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把世界万物和人的主观精神和而唯一,这样就发展成主观唯心主义,是庄子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
,他和老子一样也崇尚自然法,认为天道是自然无为的,人们应当效法天道,庄子指出,无为是根本,自然是最完善的一切顺乎自然,如果认为加以改变,必然酿成恶果。
治理天下,无为是最好的方法。
庄子的毁法论
庄子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十分突出,崇尚自然法反对人定法,主张悔毁弃一切法度,对封建法进行了严厉的抨击和批判,1,繁法严刑给人们带来务求的灾难,2毁弃一切法度,进一步发挥了老师的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思想,并走的更远,主张毁弃一切规章制度,等文明成果,让人类回到蒙昧无知的至德之世去,
他对封建法律的揭露和批判是较深刻的,是热门认识到地主阶级即使在它的上升时间也是充满罪恶的,但他主张毁弃一切法度,一切规章制度等文明成果,则是消极倒退和违反历史发展规律的,在客观上也阻碍了中国古代法制和法律思想的发展
法家学派极其法律思想概述,
一法的起源与变法论
商鞅把人类社会发展分中下三个阶段,认为在以强胜弱,以众暴寡的下世,人们争夺激烈,为了定分,(主要指确定事物的所有权)止争,需要立禁,立官,立君,即产生了国家和法律,商鞅关于发的产生的论述成为法家共同的法的起源论。
变法论,商鞅认为人类社会在发展是不断地,统治者应“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实行变法是历史的必然,其他法家特别是韩非子也系统论述了变法思想,提出治民无常,唯法而治,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法家关于法的起源论和变法论是他们主张社会改革和变法的理论根据。
二,以法治国论
法家对法下了比较明确的定义,认为法是有官府指定颁布并具有强制力,可以使得赏罚的原则深入人心,谨慎守法的人给予奖赏而刑法则加于违法犯罪的人。
他们强调,法是治国的惟一工具和判断是非功过的惟一标准,齐法家和韩非则明确了提出以法治国的口号。
但他们不可能对法的本质即法的阶级性有真正认识,但他们对于法的性质和特征做了较为全面的论述。
1法的规范性:
,法家指出,法者,国之权衡也,认为法是人们行为的规则和规范,一种标准,全部臣民必须严格遵守。
2法的公正性,法是公正无私的表现,要反对包括君主在内的枉法任私
3法的平等性,法代表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就应当有普遍适用的平等性,应当做到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4发的公开性,法家指出,统治者制定法令必须明白易懂,然后广为宣传,力求做到家喻户晓。
这些在一定程度上结识了法的一些共性,在法家看来,法之所以重要,是由于他具有定分止争,兴功禁暴的作用,首先可以确定所有权,实质就是要把封建私有制的等级制用法令的形式确立下来,然后就可以富国强兵,以重农发展国家经济,以重战发展国家军事力量,最后可以禁暴,也就是可以制止被压迫者的反抗。
三,法的纲要,,,赏刑并用与实质重刑
法家认为赏与刑是法的纲要,治国必须赏刑并用,力求作到信赏必罚,重刑少赏,其实质在于重刑,
四势治论
法家认为要推行法治,必须以君主的权势为前提,以国家政权为后盾,慎到虽然强调人君要牢牢掌握权势,但不能脱离臣民,必须以下为基础,商鞅也贵势,主张建立中央集权制,韩非进一步发展前期法家的势治思想,主张法势结合。
君主必须抱法处势,即坚持法治又掌握权势。
这样才能建立中央集权国家。
五,术治论
法家的术,是指君主掌握政权和驾驭臣子的方法和手段,韩非进一步发展了申不害的术治思想,特别强调要把法与术结合起来。
六文化专制论
法家极力反对儒书儒术,商鞅把儒家作为打击的重点,主张燔诗书而明法令,也反对事商贾为技艺。
韩非甚至主张毁弃一切文化典籍,显然,有商鞅而来经韩非大加发展的文化专制思想是对春秋战国以为学术思想空前活跃的百家争鸣局面的对立,并成为秦始皇焚书抗儒的先导。
商鞅的法治理论,
他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政治,文学,法学家,是法学理论的主要奠基人,两次变法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秦始皇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一:
法的起源与变法论,
1法的起源论,法的起源,以进化的历史观为理论根据,认为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经过上中下三世,,下,出现圣人,制定各种制度以定分止乱,首先是定分,,确认对土地和其他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其次是立禁,指定侵犯私有财产的行为的法律禁令,最后是立官,立君,就是国家和法律产生的具体过程,显然,他对历史阶段的划分是不科学的,把国家和法律看成是圣人为救乱世而创造的也是无根据的,但他摆脱了天命神权观念认为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一定阶段的产物,并力图从财产关系上来探讨法的起因。
2变法论为说明变法的必要和正确,他提出了“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理论。
3好恶者,赏罚之本也
二.任法而治的法治论
1,任法而治
2,法的作用:
定分止争兴功禁暴,
3,法的特征,规范性,公正性,平等性,公开性
4,君主专制论,,权制断于君,
三赏刑并用,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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