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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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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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办法由建设管理局批准。
本办法由建设管理局计划部归口管理。
本办法起草部门:
建设管理局计划部。
本办法由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建管局”)工程项目的分包项目审查与审批、分包人分包资格审查与进场审批、分包管理职责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建管局所管理的建设项目(含建管局代建项目)的分包管理工作。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2.1施工承包合同: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协议)、相关附属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协议)及相关招标投标文件。
2.2监理合同:
指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承包合同(协议)、相关附属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协议)及相关招标投标文件。
2.3分包:
指发包人进行的指定分包或承包人进行的施工分包。
2.3.1指定分包:
指发包人将施工承包合同中部分工作内容或将施工承包合同中新增工作内容的部分或全部协调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完成的行为;
2.3.2施工分包:
指承包人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相关责任义务,承包人将其承担的全部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完成的行为。
2.4分包人:
指与工程有关承包人签订施工分包合同的企业或组织。
2.5分包项目:
指发包人进行指定分包的项目或承包人进行施工分包的项目。
2.6分包资格:
指分包人依法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2.7分包合同:
指指定分包合同或施工分包合同。
2.7.1指定分包合同:
指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
2.7.2施工分包合同:
指承包人与施工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
2.8直接管理的劳务人员:
指承包人与从社会引入的劳务人员之间无施工分包人,并具有以下特点:
a)主要由劳务人员构成的作业队(厂)的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应由承包人派出的有相应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b)劳务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及班前教育由承包人负责;
c)劳务人员的工资由承包人负责考核与支付;
d)劳务人员的所有施工活动由承包人负责安排;
e)因劳务人员施工不当或施工过错造成的损失、损坏及直接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分包管理总则
3.1招标阶段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3.2招标阶段需指定分包项目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下内容:
a)指定分包项目的工作范围;
b)指定分包项目投标暂定价格;
c)指定分包项目与合同其他项目主要合同界面、管理界面划分;
d)投标人就指定分包项目应承担的主要责任、主要工作;
e)投标人的管理费(一般为3%);
f)指定分包项目的预付款支付;
g)指定分包项目的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h)其他。
3.3公司负责组织的招标项目,在招标阶段发生项目需指定分包的,指定分包人及指定分包最终价格在招标工作结束后由公司另行确定。
3.4建管局负责组织的招标项目,在招标阶段发生项目需指定分包的,建管局应在发标前向公司提交指定分包书面申请,并根据公司审批意见细化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招标工作结束后,建管局应根据指定分包项目的工作范围、工程量及招标文件计量、计价原则等完成指定分包项目最终价格协商、确定并拟定指定分包人,经公司审批后执行。
3.5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进行指定分包。
确需进行指定分包的,由建管局向公司提交指定分包申请,经公司审批后执行。
3.6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指定分包项目,应为专业性强,有特殊工艺要求且承包人自身难以完成的施工承包合同新增工作或为虽经督促、整改,承包人仍不能按施工承包合同要求完成的工作。
3.7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需将施工承包合同新增工作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指定分包的,由建管局负责组织指定分包价格商谈,并按以下原则确定分包价格:
a)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计量、计价原则;
b)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另行计取承包人管理费。
3.8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中的非主体结构、非关键工作及非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工作,可依法进行施工分包。
3.9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3.10分包人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分包。
3.11分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企业、组织的名义承揽分包。
分包人现场代表应取得分包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代表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启用的印章应为法人单位印章或法人单位授权印章。
3.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法、违规分包行为:
a)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中的任何部分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资格的企业或组织的;
b)施工承包合同中没有明确,事先又未经监理人审查、发包人同意的分包;
c)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中的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主要工序及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工作的主要工序进行分包的;
d)单个施工分包金额或施工分包总金额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金额限额的;
e)承包人进行工程转包的;
f)分包人将其承揽的分包项目再次分包的;
g)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3.13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工程转包:
a)承包人不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其他施工企业完成的;
b)承包人不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
c)承包人进行施工分包后,未对分包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环保水保及技术管理等活动进行监督的;
d)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3.14承包人通过合法方式从社会引入的技术、技能、经验与其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并对其参与的全部施工活动进行直接管理的劳务人员,可参与承包人承担的全部工程的任何工序的施工作业。
3.15非承包人直接管理的劳务人员不得参与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主要工序及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工作的主要工序的施工作业,但可参与非主要工序的施工作业。
a)主体结构是指合同内对合同工程质量、进度、功能有重要影响的项目,主要包括:
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通航建筑,导流建筑物,截流建筑,地下厂房建筑群及主体隧洞,永久工程基础灌浆,大型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各标段主体工程的界定具体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准。
b)主体结构、关键项目中不允许分包的工序如下:
项目名称
不允许分包的工序
可以进行分包的工序
土方工程
挖、装、运、修边、修坡等
石方工程
钻孔、爆破
撬移、解小、翻渣、清面、修断面、挖、装、运等
堆砌石工程
(大坝填筑)
摊铺、碾压、砌筑
石料运输、勾缝、凿毛、冲洗修坡、整平、拌制砂浆、洒水等
土方填筑
摊铺、碾压
修边、修坡、洒水等
混凝土工程
模板安装、混凝土拌制、振捣浇筑、平仓摊铺、碾压、养护、钢筋安装、止水制作安装
模板制作、拆除、修整、、冲凿毛、仓面冲洗、钢筋制作、运输等
锚喷支护工程
钻孔、锚杆安装,锚索制作安装,喷混凝土工程中的配料、上料、拌合、喷射、养护
锚杆制作、清孔、运输,岩面清理、冲洗、处理回弹、修饰等
基础处理工程
钻孔、预埋灌浆管、制浆、灌浆、封孔
简易工作平台搭拆、孔位转移等
机电安装
所有机电项目的安装
设备、材料运输等
金结制作安装
大型金结设备制作、安装
小型金属结构制作安装,运输等
3.16承包人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对发包人负责,分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负责。
施工承包合同、指定分包合同对指定分包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7任何情况下,不因分包而减少承包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施工承包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3.18承包人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而进行的物资材料采购及设备租赁活动不属于分包。
3.19永久公路、桥梁工程不允许分包。
4分包管理各方职责
4.1建管局分包管理职责
4.1.1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工程建设分包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规范所管工程项目的分包行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分包管理责任与义务。
4.1.2负责施工分包项目的审批。
4.1.3负责职责范围内指定分包项目及指定分包人审查,并向公司提交指定分包书面申请。
4.1.4负责协调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负责指定分包合同的备案管理。
4.1.5负责与指定分包项目相关的重大协调管理事项,并建立沟通、协调管理机制。
4.1.6负责对承包人的施工分包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监理人、承包人加强分包管理,及时联系监理人要求承包人限期更换、清退不合格或不满足要求的施工分包人。
4.1.7负责建立承包人外聘劳务及分包人劳务工资支付监管责任体系,督促承包人、分包人按时、足额发放劳务工资。
4.1.8负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相关规定,追究监理人、承包人在分包管理方面的责任。
4.1.9负责建立分包管理定期报告制度,每年末应向公司提交分包管理情况检查报告。
4.2建管局各部门职责
4.2.1计划部
a)计划部为工程分包管理归口部门;
b)负责工程分包管理制度建设,行使工程分包监督职能;
c)组织复核监理上报的分包人资质等是否达到要求,对分包人准入实施管理,对监理提交的分包事项组织复核;
d)负责检查监理、承包单位对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不定期组织工程分包检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并督促分包管理有关事项的整改落实。
4.2.2安全质量环保部
a)负责工程分包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分包人准入复核工作;
b)参与计划部组织的工程分包检查,组织分包工程安全检查,并督促安全检查内容的整改落实。
4.2.3工程部
a)负责土建工程分包现场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分包人准入及清退工作;
b)负责检查监理、承包单位对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的现场执行情况,参与计划部组织的工程分包检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组织分包工程现场实施情况检查,并督促整改落实;
c)参与对监理的分包审批工作并进行考核监督。
4.2.4机电物资部
a)负责机电、金结工程分包现场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分包人准入复核工作;
b)负责检查监理、承包单位对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的现场执行情况,参与计划部组织的工程分包检查,组织分包工程现场实施情况检查,并督促整改落实;
c)负责检查承包单位分包项目统供物资管理情况。
4.2.5办公室
a)负责督促承包人协调处理好各类分包突发事件,并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备手续。
发生重大分包突发事件的,根据公司相关意见处理;
b)负责配合公司处理与建管局有关的分包法律事件;
c)负责监督承包方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并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d)参与计划部组织的工程分包检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
4.2.6财务部
a)按照公司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监督承包单位分包人结算款的支付情况。
b)配合监督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
c)参与计划部组织的工程分包检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
4.3监理人分包管理职责
4.3.1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工程建设分包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规范所监理项目的分包行为,履行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监理人分包管理责任与义务。
4.3.2负责建立以总监为负责人的分包管理组织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程分包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通报工程分包管理现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4.3.3负责落实分包项目现场监理旁站责任与义务,加强分包项目过程验收管理,建立分包管理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转包、违规分包等行为,并督促整改落实。
4.3.4负责施工分包项目审查,并向发包人提交审查意见及建议。
4.3.5负责施工分包人分包资格审查及分包人进场审批。
4.3.6负责与指定分包项目相关的协调管理事项,重大协调管理事项应征得发包人同意。
4.3.7负责督促承包人报送施工分包合同,负责施工分包合同的备案管理。
4.3.8负责依据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指定分包合同相关规定,督促承包人加强分包管理,督促指定分包人加强履约管理。
并有权利要求承包人限期更换、清退不合格或不满足要求的施工分包人,有责任建议发包人更换不严格履约的指定分包人。
4.3.9负责建立所监理项目承包人外聘劳务及分包人劳务工资支付监管体系,督促承包人、分包人及时、足额发放劳务工资。
4.3.10负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施工承包合同相关规定,追究承包人的分包管理责任。
4.3.11监理人应配合发包人处理好与本单位所监理项目有关的分包法律事件。
4.3.12监理人应建立分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4.3.13监理人应建立分包管理定期报告制度,并建立工程分包管理台帐,每半年应向发包人提交所监理项目的分包管理情况检查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并将检查、整改结果及分包管理台帐报建管局备案。
4.4承包人分包管理职责
4.4.1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工程建设分包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规范本单位分包行为,对本单位分包行为、分包项目负总责,切实履行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分包管理责任与义务,建立合格稳定的施工队伍,尽量减少施工分包,不得以包代管。
4.4.2接受发包人、监理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施工承包合同相关规定进行的分包监督、检查,对发包人、监理人提出的分包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完善。
4.4.3接受发包人明确的指定分包项目、指定分包人,及时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并分别向发包人、监理人报送指定分包合同副本。
4.4.4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就指定分包项目进行的协调管理,依据施工承包合同、指定分包合同相关规定,负责对指定分包人的统一安排与监督。
4.4.5负责建立本单位分包管理制度及分包管理运行体系,并建立分包管理定期全面自查制度。
4.4.6负责指定分包项目竣工档案资料的统一编制、整理与归档。
指定分包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7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计划分包项目、单项分包项目,并按规定向监理人提出分包项目申请。
4.4.8负责施工分包人分包资格审核,并按规定向监理人提出分包人分包资格审查及进场审批申请。
4.4.9负责对分包人及其各工种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与考核,负责施工分包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环保水保及施工技术的过程跟班管理,并建立跟班管理工作记录。
4.4.10负责建立本单位外聘劳务及分包人劳务工资支付责任体系,负责分包队伍工程款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外聘劳务及分包人劳务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4.4.11负责制止分包人再次分包行为。
发现分包人有再次分包行为的,应立即责成其停止再次分包行为并向发包人、监理人报告。
4.4.12负责督促分包人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4.4.13承包人应在施工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14天内,将合同副本送监理人备案。
4.4.14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处理与本单位有关的分包法律事件。
4.4.15承包人应制定本单位分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部门报告。
4.4.16承包人每个季度应对工程分包进行全面检查,形成自查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在下一季度开始10日内,将自查报告和分包台帐报监理审查,并由监理汇总抄报建管局备案。
4.4.17承包人应积极配合业主、监理的检查,本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态度,不得拒绝或阻碍检查人员开展工作。
对业主、监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监理发出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按照监理及发包人要求,对违反规定的分包人执行具体的清退工作。
4.5指定分包人职责
4.5.1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工程建设分包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指定分包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4.5.2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就指定分包项目的协调管理。
4.5.3接受发包人、监理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施工承包合同、指定分包合同相关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
4.5.4接受承包人根据施工承包合同、指定分包合同相关规定进行的统一安排与监督。
4.5.5负责本单位的进度、质量、安全、环保水保、技术及施工管理,做好过程资料整理并及时向承包人移交合格的竣工档案资料。
指定分包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5.6负责向发包人提交资格审查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5.7负责自行完成指定分包项目。
4.5.8负责建立本单位外聘劳务工资支付责任体系,保证外聘劳务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4.6施工分包人职责
4.6.1接受发包人、监理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施工承包合同相关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
4.6.2协助承包人落实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与义务。
4.6.3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资格审核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6.4及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
5分包项目申请、审查与审批
5.1指定分包项目的申请、审查与审批
5.1.1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进行指定分包的,建管局应向公司提交指定分包书面申请,指定分包书面申请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指定分包的原因;
b)指定分包的必要性;
c)指定分包项目的主要工程项目、工程量、价格及投资情况分析;
d)指定分包项目与原施工承包合同中其他项目的合同界面划分;
e)指定分包引起的合同条件变化(针对原施工承包合同);
f)协调管理措施;
g)指定分包项目的结算与支付;
h)承包人的管理费;
i)指定分包人分包资格审查情况说明;
j)与承包人就指定分包的沟通情况;
k)其他。
5.1.2建管局在提交指定分包项目书面申请前,应事先与公司相关部门沟通。
5.1.3从收到建管局指定分包项目书面申请之日起28天内,公司应完成审批。
5.2施工分包项目的申请、审查与审批
5.2.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及业主批准,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5.2.2施工分包项目由承包人负责提出申请,由监理人负责审查,发包人负责审批。
5.2.3施工承包合同中事先明确的施工分包项目,可不履行监理人审查、发包人审批手续,由承包人决定是否进行分包。
5.2.4工程项目分包由承包人填写“工程分包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上6.3款所要求的资料;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分包申请后填写“工程分包审批表”(一式三份),出具监理人意见并提交建管局计划部组织建管局内部复核,并填写意见,盖公章后返回一份给监理;监理人根据建管局意见对承包人的分包申请以文件形式进行批复。
5.2.4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进行施工分包的项目,承包人可在每年末向监理人提交次年年度计划分包项目申请,或在分包项目实施前至少28天向监理人提交单项分包项目申请;从收到承包人申请之日起7天内,监理人应完成审查,并向发包人提交审查意见及建议;从收到监理人审查意见及建议之日起,建管局应在14天内完成审批。
建管局完成审批后,由监理人根据建管局意见对承包人进行批复。
建管局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的,视为同意监理人审查意见及建议。
5.2.5承包人为完成抢险项目而进行的施工分包,原则上应事先履行监理人审查、发包人审批手续。
因情况紧急,事先也可不履行监理人审查、发包人审批手续,但应口头通知监理人,并在事后向监理人报送相关备案材料。
5.3分包项目申请、审查、审批文件资料的保管
5.3.1建管局负责保管指定分包项目申请、审批文件及施工分包项目审批文件资料。
5.3.2监理人负责保管施工分包项目审查文件资料。
5.3.3承包人负责保管施工分包项目申请文件资料。
6分包资格审核、审查与进场审批
6.1指定分包人分包资格审查
6.1.1指定分包人分包资格审查由建管局负责组织。
6.2施工分包人分包资格审核、审查及进场审批
6.2.1承包人负责组织施工分包人资格审核,监理人负责组织施工分包人资格审查,并负责进场审批。
未经监理人审批同意进场的施工分包人,不得进场从事施工分包活动。
6.2.2施工承包合同中事先明确的施工分包人,可不履行资格审查及进场审批手续,但须向监理人提交分包资格备案资料,监理人认为资料不全的,应要求承包人予以补充,承包人不得拒绝。
施工分包人发生变更的,应履行分包资格审查及进场审批手续。
6.2.3承包人可在提交年度计划分包项目申请、单项分包项目申请时,一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分包人分包资格审查及进场审批申请。
监理人在完成年度计划分包项目申请、单项分包项目申请批复时,一并完成施工分包人进场审批。
6.2.4承包人也可在分包人进场前至少14天,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分包人分包资格审查、进场审批申请;从收到承包人申请之日起,监理人应在14天内完成分包资格审查及进场审批。
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申请。
6.2.5经监理人审批同意进场的施工分包人,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再次承揽施工分包项目的,可不再履行分包资格审查及进场审批手续,但承包人须向监理人报送相关备案材料及施工分包合同。
6.2.6承包人为完成抢险项目而引入的施工分包人,原则上应事先办理分包资格审查及进场审批手续。
因情况紧急,事先也可不办理分包资格审查及进场审批手续,但应口头通知监理人,并在事后向监理人报送相关备案材料。
6.3分包人应提供的资格审核、审查资料
6.3.1分包人至少应提交以下资格审核、审查资料:
a)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法人单位行政印章);
b)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单位行政印章);
c)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法人单位行政印章);
d)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法人单位行政印章);
e)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法人单位行政印章);
f)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g)分包人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安全资格证明及相关培训证明材料等;
h)分包人特殊工种持证情况复印件(查验原件);
i)分包人拟投入的设备清单及特种设备的年检资料复印件(查验原件);
j)其他。
6.3.2监理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施工分包人分包资格证明资料原件。
6.4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时限
6.4.1工程分包合同需在分包工程开工前签订,并报监理、业主备案,严禁未签合同就进场施工。
6.5分包资格审核、审查及进场审批文件资料的保管
6.5.1建管局负责保管指定分包人分包资格审查文件资料。
6.5.2监理人负责保管施工分包人分包资格审查及进场审批文件资料。
6.5.3承包人负责保管施工分包人分包资格审核及进场审批申请文件资料。
7分包管理附则
7.1分包人的退场及清退
7.1.1正常退场:
承包人制度建设中应考虑分包人退场管理工作,应及时按分包合同及相关规定对分包合同履行完毕且无后续项目的分包人办理结清款项,督促分包人退场,签订退场承诺书,消除后续隐患。
7.1.2违规清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包人,应予以清退:
a)分包人现场管理混乱,无法保证分包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等目标或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不彻底的;
b)分包人不接受或阻挠监理人、发包人监督、检查,经整改仍发生的;
c)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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