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交底天津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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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交底天津定稿
天津航空产业区三期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环东干道二、环东干道五道路工程
监
理
工
作
交
底
北京首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第七项目监理部
2012年3月
目录
一、监理人义务………………………………………………..3
二、监理人权利………………………………………………..3
三、监理工作范围…………………………………………….5
四、监理工作内容…………………………………………….5
五、监理工作程序……………………………………………6
六、监理工作方法……………………………………………13
七、对施工单位的要求………………………………………20
八、监理守则…………………………………………………30
环东干道二、环东干道五项目部:
我公司受天保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依据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相关规范要求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
对本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四大目标实施控制,以及进行合同、信息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
为了更好的实现本工程的预期目标,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特交底如下,要求施工单位给予充分全面的配合,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一、监理人义务(摘自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4、在合同期或合同终止后,末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二、监理人权利(摘自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的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书面报告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
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末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末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末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12)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三、监理工作范围(摘自监理规划):
本工程监理范围为本工程中的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景观工程。
四、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为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信息管理、安全环保管理、组织协调及合同管理。
⑴审查施工承包单位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协助建设单位下达开工通知书;
⑵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并督促其实施;
⑶审查、批准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其实施;
⑷审核、批准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分包单位的资质;
⑸审查施工承包单位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质量,以及其送审、报验单证,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自检、自查,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抽查和复验;
⑹监督施工承包单位严格按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控制工程质量;
⑺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复核已完工程量,组织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⑻分阶段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按工期控制目标要求控制工程进度。
保修期间如出现有工程质量问题,应参与调查研究、鉴定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共同研究修补措施并督促实施;
定期对已完工程项目进行回访,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承包单位讨论修补方案。
五、监理工作程序:
5.1.质控体系监理审核程序
5.1.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
施工单位在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填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并附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监理审批。
对重点分项工程及重点施工部位,施工单位须在该分项工程(工序)施工前一周向监理单位申报详细的施工方案。
砼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向监理方提交《砼浇捣方案》,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已批准的《砼浇捣方案》进行施工。
5.1.2.开工报审
工程项目在开工前或阶段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申报工程《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在得到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开始项目(阶段)的施工。
上道工序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程序对已完成的项目办理报验手续,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对于混凝土工程的施工,特别强调施工单位须按相关的要求认真检查准备工作情况,在达到施工条件后向监理方申报《混凝土浇捣令》,在得到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开始砼施工。
5.1.3.分包报审
对于需要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工序),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要求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或工序),施工单位均应填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办理分包单位报审。
5.1.4.进度计划报审
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须向监理单位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
在每月25日,施工单位还应提交本月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及下月的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并填报《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调整计划)报审表》,对本月超前或滞后总计划情况及其原因分析提交报告,同时提交针对本月计划超前或滞后原计划的情况而采取的对次月进度计划的调整措施。
在特殊阶段,应建设方或监理方的要求,施工单位还应提交分阶段的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并填报《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调整计划)报审表》。
5.1.5.复工申请
分部分项工程(或工序)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停工,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退且施工现场达到复工条件后,施工单位在复工之前须办理复工申请手续,经监理方审批后方可复工。
分部分项工程(或工序)因监理方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停工,在经施工单位整改整顿并达到复工条件,施工单位在复工之前须向监理方申报《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复工。
5.1.6.施工管理人员变更报审
施工单位须按投标书承诺组织相关管理人员进场,并向监理方提供相关人员的岗位证书及资质证书等附件。
对于进场的管理人员如果不符合投标书要求或者已进场的管理人员不能到岗履约,监理方将视此为违约。
如果施工单位某个岗位的管理人员(不含项目经理)因为正当原因不能再担任某一岗位,施工单位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接任该岗位,同时,对于管理人员的变动必须申报《施工管理人员变更报审表》办理相应的管理人员变动报审手续并提供相应资质证件,经监理方、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该岗位的管理人员变动方能生效,管理人员变动未办理报审手续的视为违约。
对于监理方判定某位施工管理人员(不含项目经理)不能胜任其岗位时,监理方有权要求调整。
施工单位应及时调换人员,申报《施工管理人员变更报审表》办理相应的管理人员变动报审手续。
对于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变更,须征得建设方的同意方能生效。
5.2质量控制监理程序
5.2.1.成品、半成品供应单位资质报审
使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成品、半成品如钢筋、水泥、砼构件等,施工单位应申报《成品、半成品供应单位资质报审表》办理相应的生产厂家和(或)供应商的资质报审并提交相应附件,经监理方审批后方可实施采购。
5.2.2.建筑材料报审
建筑材料进入现场后,施工单位经自检符合技术规范及设计要求后,须就该批进场材料向监理方提交《建筑材料报审表》报审并提供相应附件,同时须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按批号抽样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2.3.工程报验
施工单位在完成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并经自检合格后,应提前24小时(特殊情况不少于12小时)向监理方提交《工程报验单》及其相关资料进行报验,未进行报验的检验批(工序)施工单位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所完成的工程量不予计量,对于擅自隐蔽的工程监理方有权要求重新打开检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对报验不合格的检验批(工序)施工单位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或擅自隐蔽的工程必须无条件重新返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同一检验批(工序)两次报验不合格,监理方有权要求由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报验。
5.2.4.施工测量放线报验
施工单位在施工放线完成以后,须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进行报验,并且附上测量放线记录,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后方可进行相应工序的施工。
5.2.5.整改复查报审
建设方或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巡视或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或其它问题,并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在完成《监理通知单》所要求的整改工作后,须向监理方提交《监理通知回复单》,书面报告《监理通知单》内容反馈意见。
对要求整改的项目未能整改达到要求或虽整改但未书面汇报反馈意见的项目,所完成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对于要求整改的隐蔽项目未经检查自行隐蔽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重新打开检查,由此引起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对《监理通知单》所指内容有疑义,应提交《施工备忘录》质询。
5.2.6.拆模报告
为了保证混凝土工程的质量,混凝土工程达到拆模条件后,施工单位在拆除模之前,应提交《拆模报审表》,经监理方审批后方可按监理核查意见拆除模板。
5.2.7.工程质量事故(问题)报告和处理方案报审
对于出现质量事故(问题)的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对其发生的原因、经过、事故性质、造成的损失以及处理意见及时向监理方提交《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报审单》,经监理方审批后方可对该事故进行处理。
对于砼工程存在的缺陷,施工单位须作出详细的检查记录及简图,记录应包含缺陷的部位、范围(面积)、影响深度、露筋情况等,报监理方复核。
施工单位还须提交《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报审单》,经监理方及有关各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
未经同意擅自处理,监理方有权要求打开重新检验,由此引起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问题),施工单位隐瞒不报或未经批准擅自处理的监理方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3.关于索赔报审:
5.3.1.施工备忘录
下列几种情况施工单位应及时填报《施工备忘录》:
1)现场施工中发生对工程进度(工期)及工程造价等方面造成影响的需要及时记录的情况;
2)施工单位对建设方或监理方的通知或指令所指内容持有疑义时。
3)施工单位认为有必要及时做出记录的。
《施工备忘录》是办理工程造价调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的有效附件之一。
5.3.2.监理指令
对于来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工程变更、调整,均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指令》确认方可实施,未经确认的工程变更、调整监理方不予验收、计量。
《监理指令》是进行工程费用变更和工程工期调整的有效证明材料之一。
5.3.3.技术联系报审
设计变更须由设计单位做出并经监理方(重大变更还须经建设方)批准后方能实施。
施工单位对设计有疑义或有合理化建议,应通过《工作联系单》书面提出疑义或建议,经回复后按回复意见执行。
技术联系报审项如将造成工程造价(工期)的变化,还应在表中做出相应的估算。
5.3.4.延长工期报审及工程费用变更手续
施工单位申请延长工期须提交《工期延期报审表》,经监理方审批后工期作相应调整,而经监理方签认的《监理指令》、《工作联系单》、《工程变更单》、《施工备忘录》等为申请延长工期的有效证明材料。
施工单位申请工程造价调整须提交《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经监理方审批后工程造价作相应调整,而经监理方签认的《监理指令》、《工作联系单》、《工程变更单》、《施工备忘录》等应作为申请工程造价调整的有效证明材料。
5.3.5.索赔报审
在施工合同约定的索赔条件发生后,施工单位可填报《费用索赔申请表》申请费用索赔,经监理方签认的《工作联系单》、《施工备忘录》等为申请费用索赔的有效证明材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效内未办理索赔手续,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5.4安全生产控制程序
5.4.1.工程安全事故(问题)报告及处理方案报审
对于工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问题),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同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方及相关方面报告事故(问题)发生的经过情况、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性质、造成的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并就初步补救措施及处理意见提交《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报审表》,经监理方及相关方面批准后实施。
5.4.2.工程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须为工地员工配备急救箱,经常保持良好和清洁状态,并须确保工地存放的急救设备种类及数量足够使用。
施工单位的一般性安全责任有如下几个方面:
1、向所属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并协调实践,以养成安全工作习惯;根据实际情况,为所属员工提供适当的安全保护用品,并教导、督促他们正确使用,此类安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带等。
2、为所属员工提供安全、适当的机械设备、工具、物料;机器的危险部分,必须装设防护罩。
起重机械必须经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其有关证书副本须交监理机构留存。
3、为确保所属员工的安全及健康,须为员工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4、电气设备要经常检查和保养,漏电保护器要使用匹配的电线及插头;手提电动工具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属于双重绝缘型者除外)。
否则不可使用。
5、须告知所属员工不得损坏或干扰工地内安全设施,包括栅栏、闸门、灭火器等。
6、工程中所使用的危险物品或化学物品,必须向安全员呈报。
7、当所属员工在工地内工作受伤时,应及时报告急救员或送往医疗站处理。
8、工程负责人须每月为其员工讲解本工程项目对安全的要求,强调本工程“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
9、监理方在巡查施工现场及检查施工单位安全记录(安全内业)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联系施工单位有关管理人员迅速进行处理完善。
5.5.项目月付款申报手续
施工单位在每月25日提交合同项目的《工程款支付申报表》,并附上工程检验证明和工程量统计表。
特别强调,在申报本月付款时,施工单位还必须向监理单位一起提交次月的详细的进度计划。
否则,监理方将不对本月的进度付款进行审批。
六、监理工作方法:
为了对工程施工实现有效的控制,监理工程师将通过检查(旁站)、审查签认、测量、试验检测、巡视、指示和指令等手段来开展监理工作,实现监控的目的。
1.检查、旁站
检查旁站是工程施工监理的一种主要方法,就是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全部或部分时间“盯”在施工现场,对施工质量、工艺和有关技术问题随时进行检查,检查承包人的施工方法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所有的原材料或混合料是否合格;及时发现事故苗头或技术缺陷,以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检查也包括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或施工方法进行的抽查、专项检查和定期现场检查,采用全过程旁站、部分时间旁站和一般性检查三种形式。
全过程旁站:
用于比较复杂、情况变化大,工程质量保证因素不稳
定,随时都可能出现异常情况的施工工序和随时可能覆盖的重要隐蔽工程施工过程中。
部分时间旁站:
用于关键、重要但又相对稳定的工序。
一般性检查:
用于上述重要、关键工序以外的,不需要长时间“盯”在现场的工序。
一般用少量时间对施工方法和工艺进行检查,并对工程质量或原材料进行随机抽查。
监理工作就是要通过这种“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施工质量、安全控制来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帮助承包人发现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质量管理漏洞以及技术和其他管理问题。
2、审查、签认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全过程中,需要经常对承包人所报送的各类报表、报告和质量数据进行审查并予以签认或批准。
2.1.砼浇筑批准制度
承包商在浇筑砼前要报送相关已完工序的施工质量验收情况,如:
模板预验记录;钢筋隐检记录;钢筋焊接报告;砼配合比等。
监理工程师及承包人应有足够的验收及整改时间(不少于6个小时),并经验收后由承包人填报《砼浇筑申请单》,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签认。
2.2.工序验收
2.2.1.每道工序完成之后,在承包商自检合格,填报工序报验单并附相应质量证明资料的基础上,通知监理工序验收,工序验收的条件是工序完工,自检质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自检资料齐全,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不予验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不合格的工序,应在整改后重新报验。
2.2.2.工序验收内容
工序验收包括工程实体验收和资料验收两项。
实体验收包括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两部分,监理组验收人员必须亲自动手实测实量,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到全频率、全工序验收,资料验收包括过程记录、隐检、自检资料和原始记录等一切与本工序有关的保障资料。
当本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2.2.3.工序验收时间
监理在接到承包人的报检申请后,应在保证施工需要的前提下予以尽快验收,尽力做到随叫随到。
2.3.分项工程验收
分项验收的条件包括分项工程完工、承包商自检质量达到规定标准、资料齐全,承包人向监理部申请分项工程验收,监理部在接到申请1日内组织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内容包括:
资料检查(施工单位资料及现场抽检资料)、外观检查、实测实量、评定打分,分项工程的验收成果是承包商计量支付的依据。
3、测量
监理工程师通过对承包人的控制测量、施工放样等进行复核测量,验证承包人的测量是否符合要求;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实体进行抽测,确认承包人工程施工的准确性和工程数量。
4.试验检测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标准试验进行平行试验,对原材料进行抽样验证试验,对施工过程的重要项目进行抽检试验,并与承包人一起进行工艺试验等,以确定工程施工的真实性、可靠性。
监理工程师的试验工作采取独立检测和共同检测等形式。
承包人一切试验和检验的进行必须有监理人员在场,承包人的外委试验项目须经监理工程师的审核,并报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工程师批准。
外委试验项目中,外委试验检测单位资质须符合要求,对于重要的试验进行试验时要有监理人员在场见证。
5、巡视
工地巡视是监理工程师为了了解工程施工全貌,利用相对较短的时间,对工程的整体(也包括工程的较次要部位、较次要工序)进行巡查、检视。
这对于监理工程师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极其重要,是监理的基本方法之一。
巡视、检查的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2)施工单位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人员是否到岗到位;
4)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特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6)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6、指示、指令
6.1.监理工程师以书面文件或口头形式提醒承包人注意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责令其整改或返工,以规范施工和确保工程质量。
根据不同情况,有监理指示、监理指令、整改通知单等形式,也包括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变更令、补充技术标准、施工技术要求、工地会议纪要等。
指示、指令是监理工作必不可少的手段。
6.2.监理指令
对于承包商违反监理工作程序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等,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指令,要求承包商改正,监理指令要写明依据、项目、不符合事实和改正要求等,监理指令可根据情况抄送业主,以便加强改正力度。
6.3.停工令和复工令
由于承包商屡次违反、严重违反技术规范和监理工作程序,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等问题,监理工程师可以暂停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
现场监理员有权对工序进行停工,专业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项工程进行停工,总监代表、安全总监有权对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进行停工,但必须及时上报业主。
停工令必须详细写明停工的项目、范围和内容;停工的依据和原因;监理工程师的整改要求,在承包商纠正了不规范的施工行为,达到了整改要求,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复工令,停工令、复工申请和复工令要对应存档。
6.4.监理文件
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监理通知、监理指令、停工令后,承包商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将就上述问题发出监理文件,上报业主及有关监督部门,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承包商应就监理文件中指出的问题写出书面报告报监理工程师审批、报送有关单位。
7、安全控制
7.1.安全控制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把人身的安全放在首位,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保证人身安全,
采取正确的措施和方法进行安全控制,减少消除事故隐患,把事故消
灭在萌芽状态。
7.2.安全控制目标:
减少和消除施工过程中的事故,保证人员健
康安全和财产免受损失。
7.3.施工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
7.3.1.各类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才能上岗,施工承包单位所有员工必须经过安全教育,施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并常驻现场;
7.3.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7.3.3.施工机械(特别是起重设备),必须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方
可使用。
7.3.4.专项施工方案深基坑支护,施工单位必须有工程的安全交底,安全交底文件报送监理单位。
7.3.5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督促承包单位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责任制的健全和考核情况、经济承包合同或协议中安全生产指标、各工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员的配置。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使之符合安全施工要求,并督促实施。
3)审查承包单位提供的施工机械安全使用合格证和保养检查记录,保障机械完好。
4)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消除;情况严重的,可指令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督促施工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结果报送监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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