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历年公共基础案例分析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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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历年公共基础案例分析题
贵州省历年公共基础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题
1.广西甲果品公司委托推销员乙带三万斤香蕉到北京销售,乙到京后,不幸遇车祸住院,为防止香蕉腐烂,乙自行决定转托北京丙代为销售,丙同意以稍低于市场价格代销,乙同时电告了甲,甲回电表明异议时,丙已将三万余斤香蕉全部售完。
甲起诉,请求赔偿,你认为甲的请求是否可以支持?
2.1986年2月初,中共某县县委向该县人人常委会党组和县人民政府党组织,提交了19个乡、镇长任职和免职的建议名单。
该县人民政府随即据此将这19个乡、镇长进行任免,并以县人民政府“红头文件”的形式,发至县直属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国家机关。
该县人大常委会收到此任免文件后,认为该文件违背了宪法、地方各级人大和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遂建议县政府予以纠正。
县政府并未引起重视。
事隔不久,县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又向县委作了专门汇报,县委亦未明确表态。
在这种情况下,县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就县政府的这一任免文件进行专题审议。
会上人大常委会委员们一致认为该任免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通过了将其撤销的决定。
试问:
县人大常委会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答案】:
此案中甲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此案中,甲与乙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甲是被代理人,乙是代理人,法律规定,代理人的合理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但是,此案中,乙并没有直接代理甲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在紧急情况下,将甲委托给自己的事物,转托给丙,并及时通知了甲,法律规定,代理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代理事务转托他人履行。
被代理人应当对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负责。
此案中,乙是为了防止香蕉腐烂而请丙代销。
因此,甲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分析】本题主要测试考生对代理知识的理解,对此部分知识考生应有所了解。
2.【答案】:
县人大常委会撤销县政府的任免文件是正确的、合法的。
根据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和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乡、镇长应该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人民政府无权任免。
因此,在县委向县人民政府党组织提交了19个乡、镇长任职和免职的建议名单后,县人民政府可以就建议名单进行讨论、考察,并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意见,但无权任免。
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消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人民政府未经乡、镇人大通过的乡、镇任免决定,是不符合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的。
县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对县政府的“任免文件”进行审查,并撤消了这一不符合地方组织法的决定,故是正确、合法的。
二、案例分析
1.1987年5月,某县县委向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发出免去一位同志的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和任命另一位同志担位该职务的通知。
在县人大常委会还没有讨论这两位同志的任免事项时,县政府就发出了任命拟免去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同志为县农委委员的通知,县委一位负责同志也找拟任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同志谈话,让他离职就任。
对于这种不按法定程序任命干部的做法,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向县委提出了意见。
县委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随后,县委与县政府分别撤销了原来发出的通知。
问:
县委和县政府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哪些有关规定?
2.某省甲族自治州境内有汉、甲、乙三个民族聚居。
召开某届人民代表大会前,因丁族人口太少,因而在选举中没有分给代表名额。
大会选举出的州长、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均为汉族公民;副州长二人,均为甲族公民;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二人,分别为汉族公民和乙族公民。
会后,该省人民政府向甲族自治州下达一项执行决议。
经该州政府研究后认为该决定在本辖区内不宜执行,只因为是上级命令而不得不予以执行。
问:
上述选举、开会和决策的过程中,有几处违法行为?
分别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我国宪法有关条款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对县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任免,应由县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手续进行任免。
县委和县政府违反了上述宪法规定,因而是非法的、无效的任免,应予撤销。
2.
(1)共有4处违法行为。
(2)分述如下:
①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明文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即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不论其人口多少,这样才能够充分保证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
②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所以,自治州的州长应该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即自治州的州长应该是甲族公民,而不能是汉族公民。
③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所以,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即应当有甲族公民,而现在没有。
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而不能认为是上级命令,必须执行。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7.5分,共15分)
1.某商店售出一批皮大衣,其中几件有质量问题,属生产厂的责任,商店负责给消费者退换后,即向生产厂追偿。
生产厂厂长称,在订立该批货物的购销合同中,已明确规定由生产厂多付15%的货物,生产厂不再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问:
生产厂的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2.受市工商局委托组成的质量监督执法小组在例行的检查中,发现甲厂生产的电器严重不符合标准、足以造成人身伤害,该小组便以工商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2万元,并责令其停产停业。
在处罚过程中,甲厂提起举行听证的要求,遭到拒绝。
甲厂不服该行政处罚,遂以质量监督执法小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问:
(1)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
为什么?
如果不受理该如何处理?
(2)如果法院受理本案后,该如何判决?
参考答案
1.答:
生产厂的理由是正确的、合法的。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售出的商品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销售者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追偿。
对于修理、更换等问题,如果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合同中有不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执行。
本案中,商店给予消费者退换产品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向生产厂家追偿也是正确的,只是忽略了事先在购销合同中已对产品质量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
因此,生产厂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答:
(1)法院不能受理此案。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须有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所以甲厂不能以执法小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告知甲厂将被告变更为市工商局再行起诉。
(2)《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所以在本案当中,甲厂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工商局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无权剥夺。
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处罚决定(在本案当中理应撤销原处罚决定),并可责令被告(市工商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案例分析题
2004年12月,黎照海因病无法去县城,所以委托罗占山购买良种,并当即付给罗占山良种款5000元。
罗占山买完良种后,剩余200元,于是就用其中的50元购买了有奖邮政明信片。
回村后,罗占山将买明信片一事告诉黎照海,黎照海一开始不同意,后来一想快到元旦了,孩子们会用得上,于是就收下了。
黎照海的女儿将其中一张送给同学刘三奎。
5月,有奖邮政明信片中了一等奖,获奖金2000元,于是黎照海主张女儿要回明信片,再换一张给刘三奎。
但刘三奎父母不同意。
于是黎照海诉至法院,认为明信片是其所买。
1.罗占山为黎照海代买有奖邮政明信片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
A.无权处分B.越权代理C.有权代理D.无权代理
2.罗占山的购买行为是否有效?
()
A.有效
B.无效
C.若黎照海不追认该行为,则罗占山应该自己承担责任
D.有效,罗占山是为黎照海的利益
3.黎照海的女儿送明信片给同学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
A.有效,因赠送明信片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理解的行为
B.无效,因限制的行为能力人的赠与行为应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C.如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则有效
D.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4.明信片的获奖权归属谁?
()
A.黎照海B.罗占山
C.刘三奎D.刘三奎和黎照海共有
5.一日,刘三奎拿着该明信片出来玩,黎照海和罗占山相继发现,遂都向刘三奎要这张明信片,后来三人在抓扯中将明信片撕毁。
根据明信片发行部门的规定,损坏的明信片不得兑奖。
那么应当由谁来承担损失?
()
A.刘三奎的父母承担一部分责任B.互相承担责任
C.黎照海和罗占山承担连带责任D.黎照海和罗占山分别承担一半的责任
参考答案解析
1.BD【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依此,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作出行为,超越代理权限即为无权代理。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D项。
2.AC【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依此,可知若被代理人不加以追认,则代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故C项正确。
此外,罗占山购买明信片的行为本身是有效的,因为它具备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构成要件。
故A项也正确。
3.A【解析】《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但由民法基本理论及生活实践可知,黎照海的女儿送明信片给同学的行为并没有超出她的理解能力,故此行为应当是有效的民事行为。
4.C【解析】《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此,可知该明信片的所有权已从交付时起转由刘三奎所有,刘三奎完全享有其所有权的权能。
5.C【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此,刘三奎的损失应当由黎照海和罗占山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主要考查的是因共同侵权所引起的连带责任。
五、案例分析题
马俊1999年去世,其妻张桦2007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
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
张桦1998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
双方生有一子马明,2003年病故。
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
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
5间房屋于2009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
请回答以下1一5题:
1.下列各项中何者属于遗产?
()
A.提前搬家奖励款B.搬迁补助费
C.货币安置奖励费D.使用权补偿款
2.马俊的伤残补助金的性质应如何确定?
()
A.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
B.伤残补助金为夫妻共有财产
C.伤残补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D.伤残补助金中医药费以外的费用为夫妻共同财产
3.张桦集资入股收益的性质应如何确定?
()
A.集资入股收益为个人财产
B.集资入股收益为夫妻共有财产
C.集资入股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D.集资入股收益中劳务费以外的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下列关于常生可否得到补偿的说法何者正确?
()
A.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应当小于法定继承人
B.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可以等于或大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C.如常生明知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而未提出请求,即丧失遗产分配权
D.如常生要求参与分割遗产,应在继承开始后1年内提出请求
5.下列关于胡芳及其子女遗产继承权的说法何者正确?
()
A.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马飞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C.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D.马飞对马俊的遗产享有转继承权
参考答案解析
1.【答案】CD。
解析:
《继承法》第3条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据此,本题中,马俊1999年去世,其妻张桦2007年去世,遗有的夫妻共有房屋5间属于遗产范围,该5间房屋因拆迁而获得的作价补偿款、货币安置奖励费和使用权补偿款属于遗产范围;而提前搬家奖励款和搬迁补助费是对房屋居住人的奖励和补助,因此不属于遗产范围。
可见,C项和D项为正确选项。
2.【答案】A。
解析: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
A项正确。
3.【答案】C。
解析:
《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集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题中,集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4.【答案】BC。
解析:
《继承法》第14条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继承法》意见第31条规定:
“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注意,8的表述是“可以”,故正确,而A的表述是“应当”,故错误。
该意见第32条规定:
“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
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故C正确。
D错误。
5.【答案】ABD。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12条,尽到赡养义务的儿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据此,A项正确。
《继承法》第11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据此,马明(于2003年病故)系张桦(于2007年去世)之子先于张桦死亡,因此,马飞作为被继承人张桦的孙子,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可见,C项说法错误。
《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马明作为马俊的法定继承人,在马俊的遗产分割前死亡,因其未放弃继承,其继承马俊遗产的权利应当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马飞。
可见,D项说法正确。
六、案例分析题
2001年,甲申请宅基地建房,乙得知后指示相关人员拖延不办。
甲找到乙,乙说如果将《祖国山河一片红》邮票以2000元卖给我,则宅基地一事可以办成。
2001年3月7日,甲出于无奈,按照乙的要求将该邮票转让给乙,因邮票存放在其表哥丙处,甲立字据承诺10日内交货。
5日后,甲的宅基地申请获准。
10日后,乙向甲索要邮票时,被告知该邮票已于3日前被丙擅自以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双方钱货两讫,甲表示退回邮票款,乙不允,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交付邮票。
甲提出反诉,请求撤销邮票买卖合同。
1.对甲、乙之间的邮票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
B.因甲的宅基地已获批准,合同成立
C.甲未交付邮票,合同不成立
D.乙的行为是不当得利,合同不成立
2.从甲、乙买卖邮票合同效力与甲申请宅基地之间的关系看,该合同是()
A.附条件的买卖合同B.附期限的买卖合同
C.受胁迫的买卖合同D.受欺诈的买卖合同
3.《祖国山河一片红》邮票的所有权人应当认定为()。
A.甲B.乙C.丙D.丁
4.甲请求撤销邮票买卖合同,其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是()。
A.2001年9月7日前B.2002年3月7日前
C.2003年3月7日前D.2005年3月7日前
5.对本案的处理,人民法院的正确判决是()。
A.判令甲交付邮票B.判令甲返还2000元
C.判令丁返还邮票给乙D.判令丙赔偿乙的损失
参考答案解析
1.A【解析1甲乙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成立。
故A项正确。
2.C【解析】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受胁迫的,即如果甲与乙签订由邮票的买卖合同,则甲申请宅基地建房可以获得批准,故C项正确。
3.D【解析】《祖国山河一片红》邮票的所有权应当属于丁。
因为丁是善意取得邮票的第三人,故丁的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4.B【解析】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故B项符合题意。
5.B【解析】因为丁已经获得邮票的所有权,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标的已经无法实际履行,故法院只能判令甲返还2000元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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