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家畜检疫站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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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家畜检疫站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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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家畜检疫站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
滁州市家畜检疫站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
滁州市畜牧兽医站
单位类别: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六条;
3.《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
5.《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6.《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7.《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五条;
8.《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动物防疫法
全国人大
常委会
1998.1.1
2
草原法
全国人大
常委会
2002.12.28
行政
法规
1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国务院
2005.11.18
2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11.1
3
《种畜禽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4.7.1
4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6.10.1
地方
性法规
1
《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
省人大
2002.1.1
2
《安徽省畜产品安全管理条例》
省人大
2004.5.1
部门
规章
1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2.7.1
2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2.7.1
3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2.7.1
4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
1998.1.5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22项)
1.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
”
2.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
”
3.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
4.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5.经营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封锁疫区内的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
6.经营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
7.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
8.经营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染疫的。
9.经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
10.经营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
11.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12.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以运输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13.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转让、涂改检疫证明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伪造检疫证明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4.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5.单位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6.违法销售、提供计划免疫所需的生物制品的
处罚种类:
收回已售出的生物制品和未售出的生物制品
法律依据:
《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提供计划免疫所需的生物制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回已售出的生物制品和未售出的生物制品。
”
17.在动物、动物产品出售前未按规定报检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货主在动物、动物产品出售前未按规定报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强制补检。
单位自宰自用未报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补检。
违反本办法规定,货主在动物、动物产品运输前未按规定报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处以运输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
18.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或者经营性收售、贮藏、加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处罚种类:
罚款,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
法律依据:
《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37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或者经营性收售、贮藏、加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19.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从事动物产品加工、贮藏、销售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从事动物产品加工、贮藏、销售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0.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处罚种类:
责令停业,没收药物与医疗器械及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业、没收药物与医疗器械及违法所得。
”
21.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2.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行政强制(共3项)
1.强制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销毁
法律依据:
(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由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2.强制补检、重检、
法律依据:
(1)《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货主在动物、动物产品出售前未按规定报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自宰自用未报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补检。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3.强制隔离、封存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
(三)行政征收(共1项)
1.收取检疫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检疫,按照国务院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重复收费。
”
(五)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4项)
1.对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饲养、经营的动物代作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第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
”
2.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代作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第
(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
”
3.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代作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
4.对疫点内的动物饲养用具、圈(厩)舍、活动场地、运载工具以及动物饲料、垫料、粪便等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法律依据: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七条:
“为了控制动物疫病,在封锁的疫区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二)对疫点内的动物饲养用具、圈(厩)舍、活动场地、运载工具以及动物饲料、垫料、粪便等受污染的物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
(六)行政命令(共13项)
1.经营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行政命令种类:
责令停止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封锁疫区内的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
2.经营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行政命令种类:
责令停止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
3.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行政命令种类:
责令停止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
4.经营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行政命令种类:
责令停止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染疫的。
5.经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行政命令种类:
责令停止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
6.经营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行政命令种类:
责令停止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
7.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行政命令种类:
责令停止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8.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规定的
行政命令种类:
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以运输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9.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行政命令种类:
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违法销售、提供计划免疫所需的生物制品的
行政命令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提供计划免疫所需的生物制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回已售出的生物制品和未售出的生物制品。
”
11.在动物、动物产品出售前未按规定报检的
行政命令种类:
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货主在动物、动物产品出售前未按规定报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强制补检。
单位自宰自用未报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补检。
违反本办法规定,货主在动物、动物产品运输前未按规定报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处以运输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
12.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或者经营性收售、贮藏、加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行政命令种类:
责令停止经营
法律依据:
《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37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或者经营性收售、贮藏、加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13.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从事动物产品加工、贮藏、销售的
行政命令种类:
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从事动物产品加工、贮藏、销售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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