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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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学大纲
目录
学习目的3
第一编总论3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3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3
第三节知识产权的主体3
第四节知识产权的客体3
第五节知识产权的保护3
第六节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与地位3
第二编著作权法律制度3
第一章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3
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3
第二节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3
第三节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改革4
第四节著作权的性质4
第五节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4
第二章著作权客体4
第一节著作法保护的作品4
第二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4
第三节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5
第三章著作权主体5
第一节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5
第二节著作权的原始主体5
第三节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5
第四节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5
第四章著作权内容6
第一节著作人身权6
第二节著作财产权6
第五章著作权取得和期限6
第一节著作权的取得方式6
第二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6
第六章邻接权6
第一节邻接权概述6
第二节表演者的权利7
第三节音像制作者的权利7
第四节广播组织者的权利7
第七章著作权限制7
第一节合理使用7
第二节法定许可7
第三节强制许可8
第八章著作权利用8
第一节著作权转让8
第二节著作权许可使用8
第三节著作权合同8
第九章著作权管理8
第一节著作权行政管理8
第二节著作权集体管理9
第十章著作权法律保护9
第一节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9
第二节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9
第三节著作权纠纷的处理9
第三编专利权法律制度9
第一章专利权法律制度概述9
第一节专利、专利权与专利法9
第二节专利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9
第三节我国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9
第四节专利制度的作用10
第二章专利权客体10
第一节发明10
第二节实用新型10
第三节外观设计10
第四节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10
第三章专利权主体10
第一节专利权主体概述10
第二节发明人或者设计人10
第三节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工作单位11
第四节外国人11
第四章专利授权条件11
第一节新颖性11
第二节创造性11
第三节实用性12
第五章专利权取得12
第一节专利申请12
第二节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12
第六章专利权期限、终止和无效12
第一节专利权的期限12
第三节专利权的无效13
第七章专利权内容13
第一节专利权内容概述13
第二节专利权人的权利13
第三节专利权人的义务13
第八章专利实施许可与专利权转让14
第一节专利实施许可14
第二节专利权转让14
第九章专利权限制14
第一节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使用行为14
第二节强制许可14
第三节专利的强制推广应用14
第十章专利管理与专利代理14
第一节专利管理14
第二节专利代理15
第十一章专利权法律保护15
第一节专利权的保护范围15
第二节专利侵权行为15
第三节专利权的法律保护15
第四编商标权法律制度16
第一章商标与商标法概述16
第一节商标的含义与特征16
第二节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16
第三节商标的种类16
第四节商标法概述16
第二章商标构成条件17
第一节标志的可视性17
第二节标志的显著性17
第三节非冲突性17
第三章商标权的取得17
第一节商标权取得的方式17
第二节商标注册的原则17
第三节商标注册的申请17
第四节注册申请的审查和核准18
第四章商标权18
第一节商标权的概念18
第二节注册商标专用权18
第三节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18
第四节商标权的续展和终止18
第五节商标权的限制19
第五章商标注册的无效19
第一节注册商标无效的概念19
第二节因违反绝对条件而无效19
第三节因违反相对条件而无效19
第四节商标注册无效的程序19
第六章商标权的利用19
第一节注册商标的使用19
第二节商标的使用许可19
第三节商标注册的转让和转移20
第四节商标权质押20
第七章商标权的保护20
第一节商标权的保护范围20
第二节商标侵权行为20
第三节法律责任及执法措施21
第四节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21
第五编其他知识产权制度21
第六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21
学习目的
掌握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培养分析研究有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具体而言,通过课堂讲授、案例讨论等方式,培养、提高运用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理、基本规则,进行理论研究的思辨能力和实践活动的应用能力。
第一编总论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目前已为《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认可。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分为两个类别:
文学产权(literatureproperty)和工业产权(industrialproperty)。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无形的定义: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权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第三节知识产权的主体
即权利所有人:
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
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是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2、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3、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有别于一般财产法所采取的“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原则”。
第四节知识产权的客体
(一)知识产品的概念
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
(二)知识产品的类别
1、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
2、经营性标记
3、经营性资信
(三)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1、创造性2、非物质性
3、公开性4、社会性
第五节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
(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
1、侵害形式的特殊性
2、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性
3、侵害范围的广泛性
4、侵害类型的多样性
(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补充
(四)侵犯知识产权法律救济
1、民事救济措施。
2、刑事救济措施。
3、行政救济措施。
第六节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与地位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在立法框架上包括以下制度:
①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
②知识产权的客体制度
③知识产权的权项制度
④知识产权的利用制度
⑤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以下制度:
①著作权法律制度②专利权法律制度
③商标权法律制度④商号权法律制度
⑤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⑥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从世界范围说,知识产权法基本上采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
在英美法系国家,少有法典编纂的传统,知识产权法历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可以采取民事特别法的立法体例,而不必归于民法典。
第二编著作权法律制度
第一章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在历史上,英美法系国家最早使用“版权”的概念来描述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其本意是禁止他人XX而复制或使用作品。
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所采用的“作者权”概念起源于法国。
关于“著作权”的称谓,据史料记载,最早是日本学者在翻译西文“版权”一词时引入的,并于20世纪初传入我国。
第二节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晚于一般财产所有权制度。
二、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
德国宗教改革的领袖马丁·路德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揭露了一些印刷商盗用其手稿的行为。
1690年,英国哲学家洛克在《论国民政府的两个条约》一文中指出,作者创作花费的时间和劳动与其他劳动成果的创作人的花费没有什么不同。
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首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简称为《安娜女王法令》)。
该法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使著作权由最初的“印刷翻印权”演变成具有现代意义的“版权”。
法国早在1777年由国王路易十六颁布6项关于印刷出版的法令,确认作者有权出版和销售自己的作品。
1791年的《著作权法》,不仅承认作者享有出版权,而且承认其享有表演权。
法国著作权法最主要的特点是以“人格价值观”为理论基础,在保护著作财产权的同时,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全面保护。
三、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1、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逐渐形成。
2、新的著作权权项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制度陆续出现。
3、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
4、两大法系著作权立法的差异逐渐缩小。
第三节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一、我国近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
1903年,中国和美国在上海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涉及著作权的条约,也是近代著作权法律制度引入我国的开端。
为了履行1903年中美条约的义务,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二、建国后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发展
三、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概况
第四节著作权的性质
一、关于著作权性质的各种学说
1、精神所有权说。
2、人格价值观说。
3、商业版权说。
4、著作权二元说。
5、著作权一元说。
二、各种学说对著作权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看法
(一)著作人身权的性质
1、不可让与性
2、永久性(我国)
著作权的保护期间:
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vs.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
(二)著作财产权的性质
1、可让与性
2、有期限性
3、可继承性
第五节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
一、著作权与所有权
1、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
2、著作权利用上的特殊性。
3、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
4、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
5、著作权具有人身性。
二、著作权与商标权
1、在取得保护的方式上有所不同。
2、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交叉关系,即商标设计图案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著作权与专利权
1、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
专利权所保护的是作者创造的思想内容。
2、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
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这是“首创性”与“独创性”的区别。
第二章著作权客体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即作品。
第一节著作法保护的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二、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
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依据,是此作品区别于彼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
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独创性的同时,还要求作品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即作品能通过印刷、绘画、录制等手段予以复制。
三、作品的类别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四、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二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
特点:
1、集体性2、长期性
3、变异性4、继承性
二、国际保护民间文学形式的法律制度
三、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1、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对象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扩大到不具备作品条件的“表达形式”。
2、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界定为国家。
3、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表达形式的收集者、整理者和传播者的权利,尊重他们在收集、整理和传播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
第三节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专利保护著作权保护
二、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保护条件
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
1、原创性。
2、固定性。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软件开发者。
1、合作开发2、委托开发
3、指定开发4、职务开发
5、非职务开发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和期限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对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期限
1、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2、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五、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六、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行政责任:
责令停止侵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冰柱罚款等
3、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三章著作权主体
第一节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二、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三、内国著作权主体与外国著作权主体
第二节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一、作者的概念与作为作者的公民
作者就是作品的创作主体。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创作行为是自然人所特有的能力,法律上拟制的人(法人)不具备自然人的这一能力,因而法人不能成为作者,但它们可凭借某种法律事实成为著作权人。
英美法系国家则普遍认为,除自然人外,著作权也可以属于一个有别于自然人的法律实体,它们被看做是在工作中创造出作品的作者。
如果某一作品虽是由公民创作,但是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下,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来承担责任,那么就应把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它同公民一样享有作者所应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及人身权。
第三节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其他著作权人,是指作者以外的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
他们主要为继受著作权人。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继受主体取得的著作权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
二、因合同取得著作权
第四节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雇佣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1、大陆法系国家从保护作者利益的立场出发,一般规定:
雇佣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作者享有。
2、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个别国家规定:
雇佣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雇主所有。
3、原东欧国家著作权法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归作者所有,但作者所在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行使作者的某些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
1、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2、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
三、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由于合作作者的共同劳动,使合作作品形成了一个整体。
1、合作作者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
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
四、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
五、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主体
电影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七、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八、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作者身份不明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如果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义务保护其著作人身权。
第四章著作权内容
第一节著作人身权
著作权的内容是著作权制度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它通常是指著作权人基于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一、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和性质
著作人身权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剥夺性的特点。
二、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一)发表权
(二)署名权
(三)修改权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二节著作财产权
一、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广播权等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性质明显不同于著作人身权,它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
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一)复制权
(二)表演权(三)广播权(四)展览权(五)发行权(六)改编权(七)翻译权(八)汇编权(九)摄制权(十)出租权(十一)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二)放映权(十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著作权取得和期限
第一节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一、注册取得制度
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有手续主义”。
三种模式:
1、著作权登记作为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条件。
2、著作权登记作为著作权合法转让的必要条件。
3、著作权登记作为行使起诉权和请求法律制裁侵权行为的程序之一。
二、自动取得制度
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这种获得著作权的方法被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
我国《著作权法》采取自动取得制度。
一、注册取得制度
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有手续主义”。
三种模式:
1、著作权登记作为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条件。
2、著作权登记作为著作权合法转让的必要条件。
3、著作权登记作为行使起诉权和请求法律制裁侵权行为的程序之一。
二、自动取得制度
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这种获得著作权的方法被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
我国《著作权法》采取自动取得制度。
第二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
一、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发表权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相同,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
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一)一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1、公民的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2、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二)特殊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1、计算机软件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2、匿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
第六章邻接权
第一节邻接权概述
一、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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