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医疗机构陪护工管理办法试行.docx
- 文档编号:23894918
- 上传时间:2023-05-22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8.84KB
柳州市医疗机构陪护工管理办法试行.docx
《柳州市医疗机构陪护工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柳州市医疗机构陪护工管理办法试行.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柳州市医疗机构陪护工管理办法试行
柳州市医疗机构陪护工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陪护工的规范管理,确保医疗机构医疗安全和医疗秩序,维护医疗机构、患者和陪护工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5部委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印发《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医发〔2020〕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陪护工是指受雇于医疗机构、陪护服务机构、患者及其亲属聘请,在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非医疗性的辅助护理等服务的人员。
陪护工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陪护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应当明确医疗机构实行统一陪护管理制度,陪护工由医疗机构及驻点陪护服务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和派遣。
第五条医疗机构和陪护服务机构应聘用持有《陪护工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为陪护工,鼓励患者及其亲属聘用由医疗机构或陪护服务机构派遣的陪护工或已经取得《陪护工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来提供护理服务。
第二章 陪护工
第六条医疗机构使用的陪护工应当年满18周岁且60周岁以下,无刑事犯罪记录及其他不适合从事陪护工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陪护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协议约定内容提供服务;
(二)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上岗前应当提供近三个月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情况应附医院健康检查结论造册登记。
患有传染性疾病、皮肤病或其他可能影响患者健康的疾病,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遵守医疗机构及病区各项规章制度;
(五)从事陪护活动时佩带陪护工标识牌;
(六)接受医疗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指导和管理;
(七)发现患者有异常情况,及时向值班医师或者护士报告;
(八)对患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予以保密。
第八条陪护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连接输液管或者拔出输液管路、调节输液速度、更换引流管等;
(二)操作监护仪等急救、诊疗设施设备;
(三)调节氧气开关,更换或者加减湿化瓶用水,为患者做吸痰、雾化吸入等;
(四)未经卫生技术人员同意,为鼻饲患者灌注食物或者药物;
(五)未经卫生技术人员指导,做热敷、冷敷;
(六)未经卫生技术人员同意,为危重、术后或者病情不稳定患者更换床单、改变体位或者下床活动等;
(七)未经卫生技术人员同意,为患者喂食、喂水;
(八)擅自翻阅病历或者其他医疗文书;
(九)侵犯患者身心健康的言语和行为。
为患者解释病情;
(十)在医疗机构内从事推销商品等活动;
(十一)开展其它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第三章 陪护工聘用机构
第九条医疗机构或陪护服务机构可作为陪护工聘用机构。
医疗机构直接聘用陪护工从事陪护服务,也可与陪护服务机构签订派遣协议,由陪护服务机构聘用并派遣陪护工。
第十条医疗机构直接聘用陪护工从事陪护服务,应当按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适用以下管理细则:
(一)医疗机构应当与聘用的陪护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二)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陪护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陪护工做到“六统一”,即统一登记、统一调配、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管理。
规范陪护工的服务行为。
(三)医疗机构应当对聘用的陪护工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方可上岗。
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健康情况应附医院健康检查结论进行造册登记。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与陪护服务机构签订派遣协议,由陪护服务机构派遣陪护工并进行管理,适用以下管理细则:
(一)陪护工由陪护服务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和派遣。
(二)陪护工服务机构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申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
医院陪护服务。
(三)陪护服务机构对陪护工开展下列日常管理职责:
1.加强对陪护工的身份核对和信息采集管理。
为从业的陪护工建立个人档案(包括姓名、联系电话、住址、居民身份证、相关资格证书、健康体检证明、培训证、劳动合同等)。
协助外地籍陪护工办理居住证,并将信息采集情况报送属地公安机关。
2.与陪护工签订劳动合同,为陪护工办理相关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等。
负责陪护工的上岗前培训及素质教育。
鼓励陪护机构为陪护工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对陪护工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情况应附医院健康检查结果进行登记造册。
4.制定陪护工工作守则等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服务用语,统一着装、统一佩戴胸卡。
为陪护工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奖优罚劣。
清退违纪违规人员,做好监督管理。
(四)医疗机构各病区应当指定人员负责陪护工的登记、指导和管理。
(五)陪护服务机构应当接受驻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派遣符合医疗机构有关资质要求的陪护工开展陪护服务。
第四章 培训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共同委托市护理学会负责全市陪护工培训工作,考核合格者发给《陪护工培训合格证》。
陪护工培训学习大纲及学时安排由市护理学会制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执行。
市护理学会应制定年度陪护工培训方案,定期开展陪护工培训,定期将陪护工培训情况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备。
第十三条拟从事陪护工工作的人员,可向市护理学会自行申请或由陪护工聘用机构统一组织参加培训。
第十四条陪护工聘用机构应当对陪护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心理素质、沟通技巧、法制、安全、卫生基本服务技能的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岗位和专业需要,对所有在医疗机构从事陪护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第五章 陪护服务模式
第十五条陪护服务实行患者自愿的原则。
患者或其家属可以自愿选择陪护工进行陪护,医疗机构可视情况对患者和家属选择陪护工进行指导。
根据医疗机构、患者或其家属具体情况采用多种服务模式,包括一对一,一对二、一对多和班组等模式,鼓励一对多和班组形式。
第十六条患者或其家属选择陪护工进行陪护的,应当与陪护工聘用机构(或个人)签订协议,协商陪护模式、内容及相应法律责任,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陪护工聘用机构(或个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陪护工姓名、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患者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七条陪护工在提供陪护过程中与患者或其家属发生纠纷,应及时向医院管理人员和陪护工服务机构反映,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直接聘用陪护工或陪护服务机构聘用陪护工提供陪护服务,陪护工作内容及陪护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和公示制度,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独立设置陪护服务收费窗口,由陪护工聘用机构派人进行收费,收费标准上墙公示,接受监督。
第六章 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加强陪护工队伍统一规范管理,推动提升陪护质量。
应当使用培训合格的陪护工在院内从事相应工作,逐步实现在院陪护工队伍专业化、规范化。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规范陪护工管理工作,设立陪护管理机构,安排专职护理人员负责本医疗机构陪护活动的日常事务管理和监督。
临床科室主任、护士长要密切配合相关负责人员开展陪护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陪护工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明确陪护工岗位职责。
严禁陪护工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监管清退机制。
建立陪护工个人档案,建立健全陪护工考核评价办法,强化对陪护服务机构管理,要求陪护服务机构及时对违规违纪陪护工进行处置或清退。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病房探视制度,严格控制探视时间和人数,维护好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对医疗机构的陪护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医疗机构陪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部门要对陪护服务机构用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出台从事陪护工作人员有关培训政策,提升全市陪护工队伍的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陪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事项、陪护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监管,按职责依法查处陪护服务机构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物价主管部门应指导医疗机构、陪护服务机构合理制定陪护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公安部门对陪护服务机构、从事陪护工作的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对陪护工培训费用给予财政支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施行,有效期3年。
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渐出现自发性的散陪护市场,并随着陪护需求逐步加大,陪护工不断增加,高峰期达到多百余人,与此同时,也逐渐暴露出散陪护工存在着无序管理的情况:
如哄抬价格、哄抢病人、扰乱秩序,甚至出现护霸和拉帮结派,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患者利益难以保障。
针对这些问题和乱象,各医疗机构曾通过内部制度进行政整治和规范,但是由于这个陪护工是一种新生的职业,日常管理牵涉到很多部门(如:
人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物价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但没有一个业务主管部门,由于部门管理职能不够明确,当前在医院的陪护工管理比较混乱,医院的管理制度对这个新生的职业收效甚微,患者、医护人员意见较大,给当前医疗秩序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今年,市人大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同时聚焦我市医院陪护工管理工作,代表委员均提出要我委牵头进行调研,联合相关部门出台政策,加强柳州市医疗机构对陪护工的管理,规范陪护行为。
二、起草过程
起草《柳州市医疗机构陪护工管理办法(试行)》的准备和调研工作同步进行,同时借鉴了东部沿海城市已经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的成熟经验。
按照调研、起草、专家论证、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环节,最终形成印发稿。
三、政策依据
本管理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
《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医发〔2020〕8号)。
四、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内容包括:
(一)总则;
(二)陪护工;(三)陪护聘用机构;(四)培训;(五)陪护模式;(六)培训;(七)监督检查等七大部分,要求规范管理,明晰责任和权力、明确部门分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柳州市 医疗机构 陪护 管理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