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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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档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有效地保障局系统经济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档案法》、《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下简称局)及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档案(以下简称安全档案)是指各单位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与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各单位对本单位安全档案具有依法管理、保护、使用的义务和权利。
任何个人不得将安全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局及各单位应加强对安全档案工作的管理,将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总体安全工作计划和检查、考核内容,确定承担档案工作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和必要的人员,统筹安排档案工作所需经费,保证安全档案工作所需必要条件。
第六条局及各单位应设置专用安全档案室或专用档案柜,配备具有安全生产及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专(兼)职人员,管理本单位安全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七条局及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档案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局安全档案管理机构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档案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和标准;
(二)制定局安全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和管理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制检索工具,汇编文件资料,做好档案利用工作;
(四)组织对安全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组织档案业务研究及交流活动;
(五)监督、指导各单位的安全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安全档案管理机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局发布的规范、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对本单位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制检索工具,汇编文件资料,做好档案利用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档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本单位安全档案分级管理作出规定,并监督、指导所属各单位的安全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档案工作人员应熟悉档案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有履行职责必需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并定期接受相应培训。
第三章档案内容和文件材料的形成及归档
第十一条局及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件材料归档制度,对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时间、质量、程序等做出具体规定,确保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准确、系统。
第十二条安全档案主要由安全生产监管日常管理文件材料、安全检查材料、安全计划审批和备案材料以及事故调查处理文件材料组成。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组织方面的内容
1.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及培训证书;
2.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资格证书;
3.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4.安全管理责任网络体系;
5.其他与安全组织方面有关的内容。
(二)安全管理制度、目标责任书及安全生产协议方面的内容
1.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2.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各工种、岗位或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4.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措施;
5.各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实施、修订及作废的文件;
6.各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7.各种安全生产协议。
(三)安全生产文件、计划、总结、会议、活动方面的内容
1.上级部门、地方政府和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通知及执行情况汇报、记录;
2.各种安全生产方面的计划、总结、报告及报表等材料;
3.安全生产会议纪录;
4.安全生产会议领导讲话稿;
5.百日安全无事故等重大活动计划、记录、总结、评比等;
(四)安全技术方面的内容
1.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2.安全技术交底书;
3.安全技术科学研究项目的立项方案、研究结果;
4.涉及安全的工艺、设备、机具等的改造、实施方案;
5.安全用电管理及落实情况记录;
6.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7.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等安全技术档案;
8.其他与安全技术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五)安全检查方面的内容
1.日常检查记录及处理情况记录;
2.月度、季度及年度检查记录及处理情况记录;
3.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整改情况记录;
4.各专项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的计划安排、检查记录及处理情况;
5.各项检查的总结、通报、汇报材料;
6.及各单位安全检查所发的安全检查指令书、停产整顿通知书等各类指令文书;
7.落实执行各类指令文书所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及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报告及记录;
8.上级单位安全检查方面的其他文件、文书和记录;
9.其他与安全检查相关的材料。
(六)安全教育培训方面的内容
1.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2.主要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3.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复印件);
4.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
5.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登记表及教育培训记录;
6.换岗教育培训记录;
7.日常安全宣传、活动、教育培训记录、总结及考试试卷;
8.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记录及总结。
(七)安全投入方面的内容
1.全年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及专项安全措施投入计划;
2.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技术改造方面的投入纪录;
3.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投入的情况记录;
4.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整改方面的投入记录;
5.防护用品方面的投入记录;
6.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方面的投入记录;
7.安全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8.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应急演练方面的投入;
9.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台帐;
10.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投入纪录。
(八)工伤认定与保险方面的内容。
1.员工工伤发生的经过、地点、时间、原因以及伤害程度等原始材料;
2.工伤认定申请表;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及其补正材料;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劳动功能障碍伤残等级结果(审批表及证书的复印件);
5.参加工伤保险员工的名单(或复印件);
6.企业为员工缴纳保险费的凭证或单据(或复印件);
7.发生工伤的员工获得工伤保险理赔的凭证或单据复印件;
8.其他与工伤认定与保险相关的文件、凭证或单据复印件。
(九)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内容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情况及可能产生的职业病种类;
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预防措施情况;
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定期检测检验报告;
4.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员工及其定期身体检查情况;
5.各单位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情况及其身体检查、治疗记录;
6.其他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文件、材料。
(十)“三同时”管理方面的内容
1.有关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方面“三同时”项目的文件、材料;
2.“三同时”项目的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3.“三同时”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
4.其他与“三同时”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方面的内容
1.落实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情况的记录;
2.各类劳动防护用品购买及发放记录;
3.员工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记录;
4.其他与劳动防护用品有关的文件、材料。
(十二)安全防护设备方面的内容
1.各类安全防护设备的种类及型号等基本情况资料;
2.各类安全防护设备管理部门及设备运行情况记录;
3.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运行维护保养情况记录;
4.应急救援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型号及管理部门、状况记录;
5.其他与安全防护设备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
(十三)特种设备方面的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十四)重大危险源方面的内容
1.重大危险源登记档案;
2.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记录;
3.重大危险源危害分析、处理措施和监控资料等。
(十五)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内容
1.发生事故情况经过介绍;
2.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事故调查的相关会议记录;
3.事故调查收集的各类证据;
4.事故分析会记录;
5.关于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防护措施的相关决定文件;
6.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的文件;
7.月度事故报表;
8.其他与事故相关的文件、材料。
(十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由文件材料形成机构按相关要求整理后,交本单位安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四条归档材料须是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种文件、规章制度、技术资料、原始记录、图片、图纸等资料。
第十五条归档材料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整理、编目。
归档资料的编目应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使用办法》附件模板中的各单位基础管理资料编目原则。
汇总后的档案应注明本卷内资料名录及编号。
第十六条归档文件质量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齐全完整、具有保存价值,反映企业安全生产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二)本部门主办的文件,必须归档保存原件,确无原件的,须在备考表中予以说明;
(三)归档的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用纸、用笔标准(不用铅笔、圆珠笔),字迹清晰;
(四)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复,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予复制;
(五)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制成纸质文件与原电子文件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六)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
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一般不加密,必须加密归档的电子文件应与其解密软件和说明文件一同归档。
第十七条归档时间
(一)项目施工、产品生产等生产活动中形成的与安全相关联材料,在项目结束后30日内整理归档;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部门在企业安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可以按每月、每季或年归档,也可按项目或活动归档;
(三)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文件材料应最迟于次年6月30日以前归档;事故调查处理文件材料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个月内归档。
第十八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对各部门送交的各类安全档案认真检查、清点、核对文件材料。
检查合格后交接双方在移交目录上(一式两份)签字,正式履行交接手续。
接收电子安全档案时,应在相应设备、环境上检查其真实有效性,并确定其与内容相同的纸质安全档案的一致性,然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局及各单位应建立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员工安全教育档案管理
(一)员工安全教育档案管理工作要求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统一规范,为每位在职员工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卡》;
(二)《员工安全教育卡》实行分级管理,由员工所属基层单位的(分公司、分院、生产厂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存和管理。
机关人员(包括干部和工人)的《员工安全教育卡》由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存和管理;
(三)《员工安全教育卡》实行跟踪管理,员工调动单位时,交由员工本人带到新单位,由新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保存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安全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归档文件进行科学系统地分类、排列、编目和保管,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推动文档一体化进程。
安全档案类目设置要层次分明,概念明确,案卷排列应反映本单位安全档案的分类体系,便于科学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安全档案的范围应按第十二条所列类别设置。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日常管理文件材料可按年度、组织机构、保管期限分类,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或采用适合本单位的档案分类方案,按件整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检查材料可按年度、项目、车间等分类,以每个被监管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为保管单位整理,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
第二十五条项目审批和备案材料可结合审批和备案项目、被监管单位,采用适合本单位的档案分类体系和排列方法,以一个被监管单位的一项审批和备案项目形成的文件材料为保管单位整理,一项一卷。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文件材料以一起事故形成的文件材料为保管单位整理,按年度结合案卷形成时间顺序排列。
第二十七条特殊载体安全档案(录像带、照片、电子等)可按载体形式、所反映问题或形成时间进行分类编目。
第二十八条特殊载体安全档案要遵照有关照片、声像、电子档案的标准,按其载体形式分别保存,并注明与相关纸质档案的互见号。
第二十九条局及各单位配置的保存安全档案的专用柜屉,应采取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对保存过程中破损或载体变质的安全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第三十条安全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0-30年)、短期(10年以下)三种。
符合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档案保管期限表要求的,遵照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局及各单位对保管到期的安全档案应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由单位负责人、业务部门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安全档案工作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
企业安全档案鉴定小组对经过鉴定后已失去保存价值的安全档案,应写出鉴定报告并编制销毁清册,报主管负责人审批。
销毁安全档案时必须履行严格的签字手续,由两人以上监销,销毁清册长期保存。
第三十二条局及各单位应加强安全档案管理的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和建立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接收、移交、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安全档案工作基本情况。
第三十三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在调动工作、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之前,办好档案的交接手续。
其他机构工作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未归档的文件材料全部归档,并清退所借档案。
第五章档案利用
第三十四条局及各单位应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第三十五条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档案借阅手续,借阅、复制有密级的安全档案,必须按照国家和及局有关保密的法律、规定办理。
对电子文件采用网络的方式利用时,应采取身份认证、权限控制等安全保密措施,并遵守有关的借阅规定。
第三十六条在安全档案利用中,要处理好安全档案保密和利用的关系,既要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又要发挥安全档案的指导、借鉴等积极作用。
第三十七条因利用档案解决重大问题,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进行档案利用效果登记。
第三十八条局及各单位在提供、利用、公布安全档案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积极主动地接受及当地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开展安全档案信息服务工作。
第六章单位变动时档案的处理
第四十条各单位应加强对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安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按国家、及局有关法规和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要做好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安全生产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其安全档案由接收单位或原主管单位保存。
第四十二条被兼并或整合的单位,其安全档案归属于兼并单位或整合后新成立的单位,由兼并方或新成立的单位统一管理。
第七章奖惩
第四十三条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在业绩考核中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的行为,按照局《安全生产考核奖惩规定》等制度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2015年7月发布的《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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