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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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报告
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报告
摘要:
法律方法论是国外不少国家法学教育中的一门课程。
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的两大法系在法律方法论课程设置上各有不同的做法,也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特色:
一个突出实践性,另一个注重理论性。
近年来,法律方法论课程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受制于该学科在我国的发展情况,课程设置问题还需要探讨。
可以说,法律方法论课程在我国开设的时机已经成熟,但课程开发所需的各种条件还有待改善。
法律方法论已经独立为一门课程,但尚需协调其与相关课程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法律方法;法律方法论;课程设置;法学教育
在我国,随着法律方法研究的不断深入,《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提出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要“开发法律方法课程”。
迄今,法律方法论作为一门课程已获得不少院校的承认,并且开始开设这门课程。
如有人主张,在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乃至本科生的课程(包括理论课程)训练中,均应强化解释论训练的比重。
可以预见,系统的解释学训练方法将来会遍及本学科的大部分课程领域,甚至包括法学硕士和博士生课程。
[i]另外,据笔者的初步调研,国内大多比较有影响力的法学院校均已开设法律方法论课程。
不过,这一课程相关的诸多问题,目前其实都还没有弄清楚。
比如,法律方法论课程如何设置?
课程体系应包括哪些内容?
如何协调与其他课程的关系?
等,这些问题如果没有搞清楚的话,法律方法论课程如何开设,教材如何编写等即无法进一步开展。
为此,本文拟对国外两大法系法律方法论课程设置情况,尤其侧重于美国和德国予以介绍,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法律方法论课程设置相关问题予以探讨。
需要说明,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存在关于法律方法的理论学说及课程。
但在用语上不很一致,大陆法系多用“法学方法论”,而在英美法系,“法律方法”(legalmethod)一语的运用较为普遍。
一、英美法系课程设置:
法律方法
英美法系国家以美国最为典型,故在此主要介绍美国的相关情况。
在美国法学院,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
[ii]因此,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是美国法学院课程的重要目标之一。
在美国,法律方法课程设置有如下三点特色:
第一,开设有独立的法律方法课程。
在美国,法律方法并不是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专门的学术研究对象,也没有被作为一个学科来看待。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学者们更多的是讨论法律实践中的法律推理问题。
[iii]不过,在法学教育中,法律方法依然是法学院的一门课程,而且一直有这方面的专门教材。
[iv]当然,此课程名称也有使用“法律推理”。
如哈佛大学法学院第一学年全部课程包括六门必修课,其中有法律推理和辩论。
[v]法律方法课程设置的目的是,给初学法律的学生理解法律家在其各种各样的职业工作中,如何确定或决定法律的各种方法;并培养学生运用这些方法来完成各项职业任务。
[vi]哈弗法学院设置法律推理和辩论这门课程是为了促使学生提高法律技能。
可见,本课程在美国是着眼于培养未来的职业法律家,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在开设时间上,一般将法律方法置于法学院课程第一学期。
“许多法学院都认同这样的经验事实,即几乎所有的法科学生都必然要在第一年,尤其是在第一年的第一学期经历一定时间的摸索与挫折的阶段,……本课程旨在尽可能缩短那个笨拙阶段的过程,减少那种紧张。
”[vii]因此,“有必要或者通过花费大量时间用在被称作‘法律方法’课程来培训学生,或者……到此课程结束之际,获得对法律方法的某种最低的理解。
……在一开始即关注于此,会更有效”。
[viii]法律方法由此成为学习当中的一门导论课程。
第二,法律方法课程往往也是学习其他课程所必需。
“法律方法的课程本身并不是目的,而被认为是提高学生在别的课程方面能力的一种工具。
”[ix]美国法学院一年级的课程,主要是由那些以选定的基本法律领域为内容的科目所组成,如合同法、侵权法、财产法、刑法和民事程序等。
学生阅读所学课目范围内的法律推理案例(大多表述在判决书中),法律教师则向学生提问,要他们解说和评论这些案例,以揭示法律。
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要由学生自己想办法从案件和讨论中抽出有价值的关于法律推理的内容。
伯顿那本《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即试图帮助学生,让他们学习美国社会中惯常使用的法律推理,并将法律和法律推理置于一种人们可能更好地加以理解的场合。
[x]法律方法作为英美法学习当中的一门导论课程,旨在培养学生运用英美法、判例法与立法等基本规范所必需的技能。
法律推理等法律方法技能,也贯穿于法律方法之外其他课程的学习之中。
第三,法律方法往往还跟法律写作(legalwriting)、法律研究(legalresearch)等课程放在一起。
美国各法学院都普遍开设了法律方法、法律写作、法律研究等课程,还有相应教材。
[xi]传授基本的研究、推理和写作技巧是“法律工作入门”课程的一个暗含的目标,因为学生以这个课程代替了传统课程。
这个课程几乎是所有法学院的必修课。
[xii]这个课程有时也被统称为法律方法。
当然,不同的学校,对于这门课程的安排有所不同。
有的学校把法律方法、法律写作与法律研究作为一门课程,有的作为不同的课程,有的则将法律方法与法律写作合为一门课程。
[xiii]大体来看,在美国,法律方法、法律写作、法律研究分工如下:
[xiv]法律方法主要是培养学生学习根据案例处理具体案件的推理过程,包括法律的确定、推导适用和证据的确认等,着眼点完全在于个别案件的处理。
法律写作课程则主要帮助学生通过书面的形式归纳法律问题,概括法律问题的要点,寻找真正的理由,学习推理的形式等。
而法律研究课程则主要是帮助学生学习如何查询各种法律资料。
法律研究也是近些年来诊所式教育的一门课程。
诊所式法律教育中的“法律研究”,其含义更接近于“法律检索”,指科学、系统地检索法律信息(包括规范、判例等),以及对检索到的法律信息进行分析,并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方法。
诊所教学中,法律研究至少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是法律检索;其二是法律分析。
二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
在绝大多数案件中,需要在法律分析基础上进行法律检索,并在法律检索基础上进行法律分析。
法律研究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条件。
[xv]法律研究一般按照这一步骤:
[xvi]事实分析:
从结论出发寻找根据;法律分析:
从案件事实到法学原理;法律检索:
从法学原理到法律规范。
美国的法律研究课程,实际上涉及到我们一般所讲的法律发现、法律适用等法律方法的运用。
在现行中国法学教育体制中,法律文献检索方法教学,还是一个薄弱环节——法学院的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缺乏检索方法和技能的训练。
[xvii]法律检索在中国法学领域中尚未形成概念,专业人士对它的认识也非常有限,远谈不上共识。
如上列美国法律方法课程的开设,当然体现了法学院整体课程设置的培养目标。
总体上讲,美国法学院所设置的课程,是职业领域所需技能培训的重要来源,提供了17种技能中的7种法律实践技能:
法律图书馆利用、实体法知识、程序法知识、法律分析和法律推理、专业的敏感性的伦理问题、计算机法律研究利用、书面沟通、对法律问题的诊断和计划能力、法律实践管理能力、电脑和交流技巧培训。
[xviii]美国法律方法课程体现出很强的实用性特征,跟欧洲国家相关课程展现出较为不同的特色。
比如,“美国人并不认同‘法官的任务就是将法律应用于现实案件’这种德国式的观点。
在美国法律职业者看来,法律体系本身只是用来解决具体争端的工具。
在美国法律系统中,法官通过主持相互对立的利益冲突和澄清什么是法律,从而主导争端的解决。
”[xix]出于培养未来职业法律家的实际目的,美国法学院要给学生提供法律分析、法律研究技能、法律写作、研讨、论辩等职业技能及职业道德、法律诊所等方面的训练,旨在发展学生的会谈、咨询、起草文书、策划、辩护等职业技能。
[xx]可见,从整体上看,美国法学教育的目的非常实用,注重培养学生的各种实际技能。
法律方法作为法学院一门课程,侧重对具体案件的处理等实用技能的培养。
英国一些法学院也开设法律方法课程。
该课程同样侧重于培养学生对法律的具体运用能力,跟美国类似。
如英国汉森《法律方法与法律推理》教材的目的,在于理解法律规则的解释、获得论证构建、分析和批评的技能,辨识文本间和文本内的关联,运用这些知识解决实践性和理论性法律问题、辅助法律推理。
“本书的写作目的是提供一本有用的手册:
勾勒一幅地图,让学生能达于理解之境地,使他们能够忆起心里牢记的相关知识,然后运用规则、论证和语言之间相互关系的清晰理解,满怀信心地应用或者解释这些知识,为那些真实或假象的问题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
”[xxi]该书把法科学习所需要技能分为:
一般学习技能;语言技能;法律方法技能;实体法律知识的技能。
其中法律方法技能关注的是理解与分析涉法议题的正式方法,包括:
[xxii]
●处理、应用和解释判例汇编;
●处理、应用和解释英国立法和委托立法;
●处理、应用和解释欧洲共同体立法、一般性的条约和欧洲人权法;
●论证的构建和分解;
●解答法律问题,包括难题型问题和论文型问题;
●法律阅读与法律写作的技能;
●口头论辩技能。
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等高校法学院则开设有法律推理课程。
近年来,澳大利亚法学院日益将重心放在所谓的“技术”课程上。
目前,多强调法律职业的技术的培养。
现在所教的技术最普遍的是口头论说(如出席或在其他环境下辩护)的能力,其他技术像如何说服人、如何在谈判和协商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询问的技术(如何从客户取得信息)、调解与协商的技巧等。
[xxiii]可见,在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同样开设法律方法课程。
二、大陆法系课程设置:
法学方法论
这里以德国的课程设置情况为主予以介绍。
法学方法论在德国法学院的教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如《德国法官法》以及很多州的“法律人培训法”、或“法律人培训和考试条例”等在大学教育的内容中,都规定了法学方法或者法学方法论作为必修科目或者基础科目。
[xxiv]法学方法论是德国所有法律系一年级学生入门的必修课。
[xxv]德国“法学方法论”有其特定的含义与范围。
一般来说,今日德国法学家所理解的法律方法乃是一种关于如何形成司法裁判的方法论(legalmethodasamethodicaldecision)。
凡是关于一起法律案件的正确解决方案,关于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关于论辩的理论,关于利益的衡估,关于司法裁判,均可在题为“法律方法”的书中找到关于这一切的指导。
而关注的核心则是司法裁判。
[xxvi]拉伦茨在其《法学方法论》一书的“引论”中一开始就提出:
每一种学问都必须采用一定的方法,或者遵循特定的方式来回答其提出的问题。
而法学,为一种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即界限,籍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拉伦茨的意思是,法学是以特定时期特定国家的实在法为研究对象的学问。
因此,法学方法论也是以尊崇这种实在法为前提的。
[xxvii]可见,德国法学家所理解的法学方法论是以国家现行有效的实在法为依据,藉以探求法律案件之正确结论的学科,因而法学方法论在德国有其特定的学科及课程含义。
这也是德国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方法论课程。
除了这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方法论课程外,德国还开设有我们所理解的其他法律方法论课程。
比如基尔大学法律系开设“法律逻辑与论证理论”(2课时/周)课程,类似也有开设“法律逻辑和方法”。
另外,还有法学院开设“法律修辞学”课程,以提高学生的表达技能、交流和谈话能力。
[xxviii]虽然从整体上看,法律修辞学依然还是个新兴研究领域。
有德国学者认为,直至今日,法律修辞学还未获得一个统一的科学范式。
它也没能消除对其科学用处的质疑。
法律修辞学只是不久前才被准官方地称为法律的重要技能,但长期以来就已经存在着法律人修辞学培训的众多项目。
如哈夫特把修辞学和论证联系到训练谈判技术。
加斯特写就了对法律修辞学最重要的德国教科书之一。
[xxix]因此,如上列各种课程可见,德国法学教育中,是将“法学方法论”与法律修辞学、法律论证理论是区别开的。
[xxx]而这跟我国学界的一般理解不同:
我们往往将法律修辞学、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方法论的范围。
也就是说,德国“法学方法论”如上文所论有特定的狭义理解,而我国近年来研究的法律方法论内容往往更为广泛,整合了国外法律解释学、法律逻辑学、法律修辞学、法律语言学等内容。
[xxxi]我国在开设法律方法论课程时,跟国外相关课程的这种区别,不可不察。
不仅如此,德国在如上各种法律方法论课程之外,还有案例分析课程,也非常有助于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德国法学院在入学之初,便开设专门课程讲授案例分析方法,以便学生对统一的法律适用方法有一个大致的掌握;同时,在主要课程(例如私法、刑法课程)的安排上,不仅有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为目标的讲授课,而且还配有旨在训练案例分析方法的练习课(Übung)。
[xxxii]在德国,理论性教学和练习课是同时开展的,练习课是与部门法密切相关,而且基本上上课都是要求带上相关案例汇编,而且在德国学习一个部门法最重要的莫过于那些案例书而并非理论书。
但是这两者并非是彼此脱离互不相关。
因为德国的教学中很强调第一个是找到理论基础或哲学基础,这涉及到用什么样的理论视角去分析材料。
德国的法科学生在大学阶段学习法律的基本内容。
“在本科学业完成后,是实习阶段,主要学习‘技术关系’,即学习如何关联事实与法律,并制作和完善判决。
”[xxxiii]这显示出,在德国从法学院学习到职业前的培训,都有法律方法论方面的课程安排。
本文侧重以德国为例进行介绍。
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也开设法律方法论课程。
如法国最近几年加大了基础理论课程的多样性。
目前,这类课程即包括了法学方法论、法制史、法哲学等综合性课程。
[xxxiv]日本则较为特别,没有开设专门的法律方法论课程,但此方面的教学一般是放在部门法学当中来进行。
三、我国法律方法论课程设置的相关问题
在我国,随着法律方法论教学近年来不断受到重视。
《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提出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要“开发法律方法课程”。
迄今,法律方法论作为一门课程已获得不少院校的承认,并且开始开设这门课程。
但是这一课程相关的诸多问题,目前其实都还没有弄清楚。
法律方法论课程当然首先要受制于该学科在我国的发展。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解释学之研究在国内法学界逐渐兴起。
从一定意义上,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是从法律解释学开始的。
随着研究不断升温,学者们意识到法学应该从立法中心主义转向司法中心主义,即法律如何操作和适用应成为研究的重点。
所以,法律方法论成为本世纪以来学界研究和关注的重要论题。
尤其是,在近些年来,法律方法论研究获得了很大发展,甚至于已成为某种“显学”。
[xxxv]法律方法论作为我国一个法学研究领域的出现,很大程度上跟中国法律的职业化、专业化的进程有关,也是中国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尤其是随着中国法律体系形成而提出,并且需要认真对待的课题。
近年来,法律方法论已经开始影响到法学教育。
但是,法学教育毕竟跟研究是两回事。
法律方法论作为我国法学院课堂教学的一门课程,还面临一些非常实际的问题需要予以深入研讨。
(一)开设的时机是否成熟?
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中,法律方法论一直受到忽略,几乎为一片空白。
这当然跟法律方法论研究水平和受重视程度等因素有关。
但随着相关研究的推进,法律方法论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意义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如有人主张,我国法学本科课程设置需要遵循法律技能与法律理论并重原则。
[xxxvi]还有人认为,在学科上,我们已有“立法学”,但尚未构建起“法律适用学”;在大学法学课程的设计上,已有24门法学基础课,但未设有《法律适用学》课程。
中国的现状是:
法理学论述到“法律适用”,但它因为未深入到部门法而至今仍使“法律适用”局限在一节或一目篇幅内仅用以介绍一个概念而已;立法学只管立法不管也不该管法律适用;各部门法均在自己的范围内涉及法律适用。
一个跨越各部门法的统一的法律适用学应当建立起来。
作为一个法律适用学科,它应当研究有关国家机关应用法律的规则和规律的学科,它是与立法学相配套的一门公法学科。
由此,胡建淼教授提出构建中国的“法律适用学”。
[xxxvii]“法律适用学”这一提法虽说跟法律方法论不一样,但二者所指的内容其实很多是一致的。
另外,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提出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为此要“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等,从而“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可以说,在我国目前,无论是学界还是官方都开始重视法律方法论课程建设。
该课程目前已经在部分法学院校开设,但其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完善。
总体上,我国法律方法论课程目前很有必要开设,更需要在既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这对于我国法学课程的合理化及法科人才培养都很有价值。
(二)开设的条件是否具备?
虽然法律方法论课程在目前我国已经具有很强的可欲性,但有个前提性问题是,我国开设法律方法论课程的条件是否成熟?
尤其是,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能力与水平是否足以支撑开设此课程,并编写此教材?
有人认为,[xxxviii]对于法学本科教育来说,今天方法论的研究已经完全可以满足教学要求了。
对此看法,本文难以苟同。
诚然,经过这些年,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的确已经获得很大发展,取得很多成果。
但目前的研究状况恐怕依然难以满足法律方法论作为一门课程的教学需要。
原因有多方面。
比如有学者认为,目前还没有一个成熟的被各个法学院普遍接受的课程体系。
[xxxix]在法律方法论研究中,对法律方法这个概念的含义与内容,学者之间依然存在很大差别,对法律方法(论)相关用语的使用还不一致。
甚至究竟是否存在一种被称为“法律方法”的问题?
还有一定争议。
[xl]在此情况下,恐怕还很难将法律方法论作为一门成熟的知识体系向学生讲授。
不过也应看到,国内近些年来法律方法论研究(包括法理学及部门法学领域的)的大力发展,已经为中国法律方法论学科及课程设置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条件。
法律方法论方面的教材已开始出现,[xli]并被运用到一些学校的教学中。
当然,有的法学院在法律方法论教学中,采用这样一种教学模式,即不指定任何教科书,仅给出一个授课大纲或参考资料目录,课堂讲授以专题讲座的方式展开,讲座所据讲义多以教师本人或他指定的论文/论著为主。
[xlii]可以说,国内法学院校在法律方法论课程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教学经验。
法律方法论相关的教材建设方面,也有一定探索。
国内法学院校已经有一批学者坚持专门致力于此学科的研究,这是该学科及课程趋于成熟的必备的主体条件。
从今后看,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法律方法论课程开发所需的各种条件,将会不断趋于齐备。
我国法律方法论课程及教材也会在探索中不断趋于成熟。
(三)如何成为一门独立的课程?
目前,我国许多大学的法学院已经开设或准备开设法律方法论课程。
但综观我国法学教育,法律方法尚未成为核心课程。
就一些部属综合院校和专门的政法院校来看,并未开设法律方法论课程,甚至都没有列为法学专业的选修课程;而其它非重点院校地方直属院校开设法律方法论课程的情况则可以想象了。
[xliii]一开始,不少高校往往在研究生层面开设法学方法论或法律方法论课程。
虽然,大多高校将法律方法论作为了研究生培养的课程,但有人认为,随着应届毕业本科生可以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越来越多的本科学生可冲破公务员考试进入法官队伍中,因此,法律方法论的课程设置在研究生阶段才开设并不一定科学合理。
[xliv]近年来,人们更多关注的是本科法律方法论课程开发和教材建设。
在我国,虽然在部分法学院也已经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了类似课程,但法律方法论仍然面临着如何进课堂的问题。
法律方法论作为一门独立课程的地位如何真正得以确立?
这一问题不解决的话,法律方法论是难以真正进课堂的。
这里有一个关键问题:
从我国既有的法学课程中,法律方法论如何脱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课程?
近年来已经引起人们关注。
比如,有学者探讨了法律方法论如何从法理学课程中独立的问题,认为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法理学本科教学课程设置开始出现新的变化,不少学校区分《法学导论》和《法理学》,并在低年级设置《法学导论》,在高年级开设《法理学》。
可以说,这种分段设置比较好的满足了不同层次的本科教学要求,但存在一个严重的缺陷,那就是缺少方法论的规训。
不管是分段教学前的法理学教材还是分段教学后的法理学教材对缺少对方法论的重视,属于前者有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在该书中仅有一章泛泛而谈方法论;属于后者有西南政法大学统编的《法理学》,对方法论则几乎没提。
不可否认,这与以前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不成熟有关,但对法学方法论的轻视也是很大的一个原因。
因此,独立开设《法学方法论》就成为一种必须的选择。
当然,在重视方法论教育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法哲学和法社会学的教育。
按照该学者设想,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在大一开设法理学导论,大二开设法学方法论,大三开设法理学原理,这样对法科的学生所进行的教育比较理想,也符合法科教育的特殊规律。
[xlv]法律方法论应当从法理学课程中独立的另一理据在于:
就目前来看,法理学的学科范围过于宽泛,负载了太多的政治、道德、社会责任,而且我国的法理学者大多缺乏规范法学或教义法学的训练,缺乏对法律方法论的自觉意识,所以法理学的教学不能代替法律方法论的训练。
[xlvi]因此,法律方法论应独立为一门课程,成为很多学者的共识。
另外,在各个部门法学课程中,实际上也有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漏掉填补等法律方法的内容。
因此,法律方法论不但要从法理学科中独立出来,也有必要从部门法学相关内容中脱离出来,作为一个专门的学科及课程。
如能将法律方法论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与课程,也会更好地促进法律方法论课程及教材建设,完善我国法学教育体系。
(四)如何协调好跟相关课程的关系?
法律方法论独立为一门课程之后,相应的一个问题是:
如何协调好其跟相关课程的关系。
如前文所论,西方法律方法论课程之外,往往还有其他相关的课程,如法律逻辑学、法律修辞学等。
在我国设置法律方法论课程时,其实同样面临类似的问题。
目前,我国法学院校同样开设有一些跟法律方法论学科相关的课程,比如法律解释学、法律逻辑学、法律语言学、批判性思维等,并且也有相应的教材。
[xlvii]不仅如此,在诸多部门法学课程及教材中,往往也涵盖了部分法律方法论的内容。
如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章谈到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王利明等著《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一章论及民法的解释、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思维。
张明楷经典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2011年第4版)教材,将刑法学理解为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统一体,认为刑法解释学不是低层次的学问,没有刑法解释学就没有发达的刑法学。
总之,在各部门法学课程中,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法律方法在这些部门法领域的实际运用,也是教学的重要内容。
在法律方法论课程设置及教材编写过程中,应将其跟如上提及的相关课程及教材予以协调。
比如,法律解释学构成法律方法论的重要内容,目前在国内已经出现如此命名的教材,不过,是否有必要作为一门课程,值得商榷。
“法律解释学”虽说非常重要,可毕竟只是整个法律方法论的内容之一,无法涵盖其他法律方法论知识内容。
法律逻辑学也是目前不少法学院开设的课程,不过这一课程也存在一些问题。
传统法律逻辑学教科书在基本架构是“传统逻辑原理加法律例子(加法律方法)”。
这些教科书至多只能算是供法律专业使用的逻辑学教科书,并没有找到法律逻辑与形式逻辑在推论规则上有何本质不同之处。
[xlviii]因此,传统法律逻辑学课程内容跟一般逻辑学似乎区别不大,没有突出法律逻辑本身的特点,也没有凸显其与法律方法的关联。
对此有人认为,目前的法律逻辑学教材有多个版本,但是作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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