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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民族优惠政策
正确认识民族优惠政策
05RecognitionofNationPreferentialPolicyinSocialism
LUXian-minYANGJian-xin
(TheResearchInstituteForEthnicGroupsofLanzhouUniversity,Lanzhou,Gansu730000,China):
Thenationpreferentialpolicyisoneimportantactiontoresolvethenationprobleminchina,It'sabasicrulefornation
relations.Butopinionsofpeoplearedisagreeforaperiodoftime,Especiallyalongwiththemoredevelopedmarketeconomy,someoneinsideandoutsidedoubtedthenationpreferentialpolicyindifferentmanners.Therefore,itisnecessarytoclarifythispolicyfromtheoryandrealismtomaintainharmoniousnessanddevelopmentofmultinationalChinaundertherealitythatinternationalnationalismisprevailingandeconomicalgapislargeratpresent.
民族优惠政策是在民族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下,针对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本身无力实现国家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的现状,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给予的帮助及其优惠。
作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一项基本原则和我国的基本国策,这一政策工具在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和社会经济发展方面是积极的,也取得了很大的实效。
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引入和发展,国内外不断有人以不同的方式对民族优惠政策提出疑问。
在一些人看来,权利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和他们所属的文化群体无关,因而提少数民族权利或者多数民族权利是错误的,并以此批评民族优惠政策是把历史错误及其补偿看作是可以继承的,是让后代为祖先的罪行负责,因而是不可取的。
如美国法学家托马斯?
?
索维尔就明确指出,一个人不能因为自己无法事先选择出生在某个优势群体中而受到惩罚,同样也不能因为无法选择地出生在某个劣势群体中而受到优惠;[1]一些人更是将为弥补以前歧视所造成的影响而采取的民族优惠政策称为赞助行动,并称其为“倒过来的歧视”。
[2]当前,面对国际民族主义盛行、国内经济差距拉大的现实,有必要从认识上对此予以澄清,以明辨是非,更好的理解、实施这一政策。
一、要从社会的首要原则一一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待民族优惠政策
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民族优惠政策象其它社会政策一样,本身集中于那些与社会结构有关的复杂社会问题,关心谁通过什么方式得到了什么,亦即个人和群体参与社会有价物分配的方式和所占之份额,它强调的核心是公平和公正。
在这个意义上,政策本身不是独立于伦理价值之外的,它承载着社会的道德价值,体现着社会最高的善公平和正义。
所以对其评判首先要
置于公平正义这一社会最高原则之下。
这是许多学者的共识,马克思在比较市场经济体制与自然经济体制时就认为,市场经济体制蕴含着“自由”、“平等”等伦理特征;美国哲学家埃德加?
博登海默也同样指出,制度是包含着诚信、良心等道德含义的广义概念。
[3]约翰?
罗尔斯在其巨著《正义论》的开篇更是指出: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4]将公平正义纳入社会政策视野之后,接下来要解决的就是如何实施,即是对所有的人都实行统一标准,还是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措施。
对此约翰?
罗尔斯的看法更符合存在着结构性不平等的当代社会,也更适合有着民族多样性结构、发展状况极为不一的中国社会。
在罗尔斯看来,人们的生活前景既受制于政治体制和经济、社会条件的影响,也与人们一出生就具有的不平等社会地位密切相关。
“主要制度确定着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着他们生活的前景及他们可能达到的状态和成就
影响到人们在生活中的最初机会”。
[5]而这些对个人影响很大的不平等往往是个人无法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应用对象。
正义原则就是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来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
[6]罗尔斯的正义论,对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提出质疑,认为它没有找到自由的道德根据。
在强调个人基本自由权利的同时,要求社会体制上的努力,消除差异以使最不利者获益。
相对于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他强调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在他看来,权利最容易受到忽视和损害的是那些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因而,社会应该把维护自由、权力的视线放在这些人身上,并以此作为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和原则。
对此当代政治学领域的讨论已取得共识,人们倾向于“不能仅凭无差别待遇规则来界定和衡量社会公正”,“是对所有人使用同样的规则还是对不同的人使用不同的规则,应该在其特殊背景下逐例审定,而不是事先设定”。
[7]以此出发,不应只看到民族优惠政策带来的社会不平等一面,而忽视民族身份的归属性及其对少数民族自身不平等的一面。
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民族优惠政策着眼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和弱势地位,以制度和政策的方式寻求弥合这一差距是恰当的,因为它符合制度和政策设计的最高原则――公平正义。
二、不能忽视中国的社会性质和社会主义的平等观一一事实
民族优惠政策作为解决与民族社会结构和关系有关的社会问题的手段,它的提出和实施不是自然而然的,而是决策者有意识选择的结果。
涉及决策主体的个人价值,与其所处社会的性质及其价值追求密切相关。
尤其受政策制定者个人及国家的社会价值观、政治价值观、政策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等的影响。
所以不能脱离特定的社会制度及其政治和意识形态来抽象地谈论民族优惠政策。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它以马克思主义为其基本的行动指针,其目的是要建立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其社会平等观也不同于以往,追求的是事实平等。
马克思主义的最大特点是对实践的强调和彻底的唯物主义精神。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
”[8]人类社会的历史不过是追求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
”[9]正是人们的社会实践构成了历史本身。
所以对事物、现实不能只是从客体直接去理解,而应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做主体的实践去理解。
这意味着不仅人对人来说是活动着的感性存在,自然也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的存在,它们都是人的实践活动的感性现实,是作为人的现实的存在。
世界之本就存在于人类的实践中,世界是属人的并统一于人类活动。
由于对实践的强调和将现实、对象当作主体的实践去理解,从而使人的存在成为了具体的和历史的,并进一步获得了社会性,。
进入到了关系世界当中。
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
“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
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10]“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
”[11]而任何社会关系都是具体的,它联系着具体的个人、群体,并与个人所处的社会制度及其所占有的财富等资源密切相关。
因此,不参照贯穿于个体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制度及其所占有的各种资源,就不可能完整的理解、解释个体的社会生活和关系。
这样在对关系具体历史的考察中,马克思看到了物质的重要性,强调以物质生产为基础的社会实践的决定性作用,“摆在面前的对象,首先是物质生产”。
[12]由此出发,以物质实践活动为基础的人的实在性被确立为理解社会历史的依据。
从而使马克思从抽象的人转到现实历史中行动的人。
以此为基础,考察他所处时代的时候,马克思看到了一种新的社会正在到来,但新到来的社会并不象资产阶级宣称的那样是一个自由、民主、平等的社会,从某种意义上社会的不平等事实上加剧了。
面对这一现实,马克思举起批判的大旗,致力于对主宰大多数人社会生活的形式平等下的实质不平等的批判,寻求人类平等与解放的途径。
正是在批判社会、对资产阶级平等的虚伪性进行揭露的过程中,提出了事实平等,并将其确立为社会主义的目标。
就如恩格斯指出的:
“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的话柄:
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
[13]而当将目光转向世界,面对资本主义时代人类社会向世界历史的转变,与阶级问题相关的民族压迫和不平等深深的触动了他。
从而使其得以从全人类的利益出发,寻求民族的解放和平等的真正实现。
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必须“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
[14]后来,列宁在谈到大民族应如何对待少数民族时进一步指出:
“压迫民族即大民族要以对待自己的不平等来抵偿生活上实际形成的不平等”。
[15]正是从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出发,将以物质实践活动为基础的人的实在性确立为历史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民族平等作为一项基本的原则已经确立,但长期的历史
过程所形成的民族特征和民族差异,以及由此导致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依然存在的情况,提出并实施民族优惠政策的。
三、正视中国多民族国家的现实,保持对民族多样性的深刻洞察
中国既是一个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也是一个内部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
从多民族的角度看,中国的少数民族有下述特点:
一是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比例虽然不大(汉族91.6%),但绝对人数不小,共有一亿多人,而且各少数民族之间在人口规模上极为悬殊,从几千人、几万人、几十万人、到几百万人甚至上千万人不等,人口最少的塔塔尔族、独龙族、门巴族、珞巴族不足万人,人口最多的壮族则有1500万人。
[16]二是少数民族和汉族以及少数民族之间在自然环境方面存在较大差别。
总体来看,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少数民族多处于地理环境封闭、自然条件差的区域。
正如费孝通所总结的:
“现在那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大都是汉人不习惯的高原和看不上眼的草原、山沟和干旱地区,以及一时达不到的遥远地方,也就是‘以农为本'的汉族不能发挥它们优势的地区”。
[17]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虽然为回族最高的自治机构,不论在川区和山区,均为回、汉杂居区,但60%的回族居住在水源缺乏、山大沟深的南部山区,这里经济落后,被定为国家的贫困地区之一。
[18]在甘肃少数民族居住的南部、西南部则属于甘肃省内的老、少、边、穷地区。
在西南的四川,少数民族聚居的川西地区多为高山和高
原地区。
彝族聚居的大、小凉山地区,属于青藏高原东南边缘和云贵高原与四川盆地的过渡地带;藏族聚居的甘孜州和木里县境属于横断山系;阿坝州的东部和北部盘桓着巴颜喀拉山的支脉——岷山山脉,中部和南部则是邛崃山脉,海拔均在3000米
以上。
[19]在贵州,汉族大都居住在中心地区,经济文化发达,社会发展水平较高,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受历史和自然的影响、限制,社会发展缓慢。
[20]三是民族混居程度高,以大散居小聚居的格局分布于全国一半以上的土地上。
从地区的民族构成来看,一个地方常常生活若干民族,很多省份、地区的民族构成极为复杂,在甘肃、贵州民族成分多达40多个,云南、四川更是超过了50个。
除西藏和新疆外,要在县一级的区域里,找到一个纯粹是少数民族的聚居区是很不容易的,即使在乡一级的区域里也不是常见的;[21]从一个民族的分布来看,一个民族常常居住于不同的地方,插花式的聚居。
如回族主要居住于宁夏和甘肃等地区,但同时又分散居住于全国2000多个县,蒙古族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世居之地,同时还居住在全国许多地区,在新疆、青海等都有蒙古族建立的自治州或自治县。
从经济和社会发展来看,生计方式多样,既有农耕游牧,也有工商业,虽然有些民族的城市化水平相当高,工商业在其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总体来看,少数民族多聚居于乡村,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发展相对滞后。
就拿藏族最大的聚居地西藏来说,西藏自治区面积122.8万平方公里,约占中国的八分之一,全区人口277万,其中藏族约占96%,但两地市人口仅65.5万,大多数人口从事农牧业生产。
[22]尤其受市场经济体制竞争机制的影响,这一差距还有可能拉大。
中国民族社会的这些多样性特征和发展上的差距,在一个社会关系迅速扩展、各民族交往日益频繁的时代,既有助于展示社会文化的多样化和丰富性,也会将差异置于人们的面前;既有可能提供民族发展的资源,也可能成为诱发民族矛盾的根源。
因为“在19世纪和今天,被大多数人作为灾难经受的后果,是与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社会过程相联系的。
”[23]西方社会的一些相关经验也表明:
“革命通常不是由那些头部还埋在污泥中的人发起的,而常常是由那些刚从污泥中抬起头,举目四顾,注意到别人比自己生活得好,而且整个制度对自己很不公平的人发起的。
”
[24]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民族多、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国家需要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
如果忽视中国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文化多样性和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滞后、人们生活水平低下的现实,不正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民族差异,远大于已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地区差距”[25]这一基本现状,多民族国家的安全、社会的和谐就无从谈起。
尤其,导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滞后的原因并不完全在于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自身。
它涉及民族地区的自然状况、历史上不公正的社会制度和民族压迫政策等多种因素。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看似不平等的民族政策有其公正的一面。
这既反映了我们对民族独特性的承认和尊重,也反映了对民族地区和民族社会现实的正视。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仅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制度确定下来,并不断的在认识和实践上予以强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先是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继而对其进行了修改,而且在修改后的自治法中,着眼于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和社会经济文化落后的事实,进一步强化了在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帮扶政策,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并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领导和帮助的责任。
[26]
四、从实施的效果来评判民族优惠政策的是与非任何社会政策都是针对一定的社会问题的,并以问题的解决为最终目标。
在这个意义上,政策实施的效果便成为评判政策的一个重要依据。
正如齐美尔指出的,救济穷人的意义就在于能够尽可能延缓解决社会分化的某些极端现象,以便让那种社会结构能够继续建立在社会分化的基础之上。
[27]对于社会主义的中国来说,民族政策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延缓社会分化的极端现象、维持社会结构,更是为了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和民族大家庭的共同发展和繁荣。
从数十年民族优惠政策实施的效果来看,在保障少数民族的发展权利和机会方面是有效的,“自从中国政府有系统地制定、实施民族优惠政策以来,这里的少数民族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方面,都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进展”。
[28]就拿衡量民族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城市化来看,研究表明,民族人口规模大小与民族城市化率之间呈负相关关系,这“表明国
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少数民族、尤其是人口较少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有正面影响”。
[29]单一指标的分析如此,整体的社会效果来看也是如此。
正如有论者指出的,欧亚大陆东西两半的体制未必是西欧优于东亚,西方沿大西洋沿岸虽有讲人权、自由的富国,但其内陆则常常卷入宗教与资源竞争的迫害争斗之中;然而东亚却能以“多元一体”的国族主义理想,以经济资源及行政力量来减轻内陆的贫困与匮乏,并维持族群的秩序。
假如不依据文化偏见的立场论,东亚的体制是有长远发展意义的。
[30]
这是我们认识评判民族优惠政策所必须正视的,也是最有意义的。
不能忽视观念的力量,观念具有自我实现的功能。
在今天这样一个社会过程加剧的全球化时代,各群体、社会之间有了不容忽视的接触和影响。
中国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社会结构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利益格局更为复杂,思想文化相互影响加深。
面对国际、国内的这一变化,不仅要求不同集团和社群能够根据同其他人的关系确定和表达自己的特殊利益,而且要求人们具备一种从地方性群体中抽身,在一个更加宽泛的社会背景里为自己及其群体定位的能力,这意味着我们不仅要关注我们所处的直接社群和地方性事务,而且要意识到整体社会、全球的归属和责任,从而在一个更具包容性的社会体系里考虑对他人及其群体发展的社会责任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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