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企座谈会材料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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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企座谈会材料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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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企座谈会材料一
税企座谈会材料一
部分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企业工资薪金扣除问题(国税函[2009)3号)
“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各类资产损失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9)57号)
1、现金损失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责任人赔偿
2、存款损失
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机构
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
3、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
账面净值或成本—责任人赔偿
4、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
账面净值或成本—残值—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
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9)70号)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五、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财税[2009)27号)
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六、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12号)
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按90%计算当年收入总额(国税函[2009)185号)
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人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八、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享受优惠(国税发[2009)80号)
对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九、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国税函[2009)212号)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
1、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3、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4、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税企座谈会材料二
银川市国税局关于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发布
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开始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允许企业新购入的生产设备抵扣所含的增值税,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煤炭等部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等。
同时,国务院对成品油价税费进行了全面改革。
这两项改革涉及到的相关税收政策大家已经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了学习,我局和各基层局通过各种形式也进行了发布。
今天,我就在座的大部分企业都涉及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进行说明,个别问题我们在稍后的座谈中逐一解答。
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预计,2009年全国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为1482亿元,比去年的测算数据1200亿元超出282亿元。
前三季度,全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0亿元。
银川市国税系统共受理805户企业申报抵扣国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共计抵扣1.76亿元,直接影响我局增值税收入减收1.5亿元。
增值税全面转型改革,降低了纳税人税负,从而促进企业投资进行技术升级和扩大生产,对促进经济企稳回升有一定成效。
这项政策需要大家关注三个重点问题:
一是抵扣范围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09年9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针对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通知中强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各类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包括各类池、罐、槽、塔、烟卤、库仓场斗等8大类170种;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通知规定,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
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第二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是抵扣时间界限。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对于“实际发生”应当以会计准则和增值税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即以是否取得货物的拥有和控制权为标准进行确认。
这个问题在第一季度的抵扣中出现的比较频繁,有的企业合同是去年订的,或者部分货款是去年支付的但发票是今年取得的,一律以所购固定资产的实际验收入库时间为准。
第三个问题是交通工具的抵扣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也就是说,货车和大客车只要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并经认证可以抵扣,而接送职工的小汽车、商用车等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则不可抵扣。
税企座谈会材料三
银川市国税局创新管理方式,为重点
税源企业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
为了提高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我局针对目前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管理理念比较滞后,管理和服务效率不够高,尤其是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效率亟待提高的问题,结合银川市税源管理实际,通过创新管理方式,加快实现税源管理专业化、规范化和纳税服务最优化目标,主要做法是:
在目前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基础上,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以及年纳税额等指标,对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采取驻厂(企)管理,对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专业管理组集中管理。
驻厂管理采取市级和县(区)级两级管理模式,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各税种和所有纳税事项的全面管理;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状况、产品结构变化、资金运作情况及税负变化趋势等影响税收收入变化的各种因素;开展全面深入的税源分析和纳税评估;开展全程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提醒服务、预约服务、12366纳税服务直通车上门服务等个性化服务。
目前,全市采取驻厂管理企业共11户,专职管理人员11人,这十一户企业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银川卧龙变压器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销售宁夏分公司、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热电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宁夏伊品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宁夏西夏嘉酿啤酒有限公司、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
专业管理组集中管理采取县(区)级和税务分局(所)级两级管理模式,并实行专业管理组重点管理和片区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专业管理组集中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税收分析、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三个方面。
目前,全市采取专业管理组集中管理企业共66户。
通过驻厂(企)管理和专业管理组集中管理这两种管理方式,主要是为重点税源企业开通纳税服务的“绿色通道”。
我们将综合素质最好的税务人员配备到重点税源管理岗位上,以采取驻厂(企)管理员的形式做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联系的纽带,并综合各业务部门的资源,以专业管理组的形式为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纳税服务,我们要将服务渗透到企业经营活动中,及时提醒、督促企业应报批而没有报批的涉税事项;将服务渗透到企业的年度决算工作中,通过提前介入,主动了解企业财务决算工作,帮助、辅导企业正确编制财务报表和进行纳税申报;定期组织开展税收宣传辅导活动,将企业涉及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和程序及时告知企业,提醒企业财务人员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结合纳税评估、纳税约谈等工作,提供税收预警服务,为企业提供自查发现和主动纠正会计核算错误和不遵从税法行为的机会,也可帮助企业规避管理风险。
通过帮助重点税源企业解决好应急困难,保证其各项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使重点税源企业能够享受到最好的个性化纳税服务。
希望通过新的管理方式,能够使纳税人新形势下各项纳税服务需求得以最大满足,同时也希望,通过我们提供优质的服务能够为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助一臂之力,为构建良好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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