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文化艺术中心及道路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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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文化艺术中心及道路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doc
汝南县文化艺术中心及道路建设工程
PPP项目合同
甲方: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
中标社会资本方
中国.河南.汝南
2017年月日
汝南县文化艺术中心及道路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2017年月日在河南省汝南县签署: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注册号:
住所:
鉴于:
(1)为了更好地加快汝南县基础设施建设,汝南县委、县政府倾力打造汝南县汝南县文化艺术中心及道路建设工程PPP项目,进一步推动汝南县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
汝南县的城市发展建设,现有的路网骨架已经不能满足汝南县的发展需要。
本次设计汝南县文化艺术中心及新区道路建设项目,将加大汝南县道路通行能力,改善交通拥堵,方便居民出行,服务周边地块,达到道路通行顺畅、配套设施到位、景观效果良好的建设目标。
同时,文化艺术中心亦能满足汝南县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
汝南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决定采用PPP模式实施汝南县文化艺术中心及道路建设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为“本项目”),并通过了本项目实施方案,甲方获得县政府的授权签署本合同。
因该项目所签合同或协议等文件对汝南县人民政府具有约束力,汝南县人民政府承担所签合同或协议等文件项下的财政支出责任和其他义务。
(2)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择乙方(中标人)为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并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方式授予其在本项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待乙方与政府授权的出资方代表汝南县天中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南县旅投”)在汝南县合资设立项目公司之后,由项目公司通过补签合同,全面承继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项目公司是为实施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项目而依法设立的。
项目公司须在乙方与政府授权的出资代表签署本协议后30日内成立。
(4)本项目采用BOT运作方式。
由乙方以EPC工程总承包的模式负责本项目的实施,甲方授予乙方合作范围内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运营权。
甲方负责完成立项及批复、可研及批复、建设用地手续及规划手续等前期的工作,负责工程项目涉及的拆迁工作,负责本项目建设期间的施工监督工作;社会资本主导的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指定范围内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投资、融资、勘察、设计、建设和运营。
在运营期内,由政府进行政府付费来收回项目公司成本并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
(5)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各方达成如下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1章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本合同中,除文件明示另有所指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本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
(1)、文化艺术中心项目
文化艺术中心用地范围,北至汝宁大街,南至白马路,西至西城大道、东至清源路。
其中包括:
绿化;水系;铺装;博物馆、图书馆、演艺中心、影视中心、文化馆、非遗、民俗文化展示展览馆、青少年科技馆、城市规划展览馆等项目。
(2)、道路建设项目
新建道路17条分别为:
湖滨大道(蔡州大道-驻新公路)为主干路,道路长度6205米,道路红线宽50米。
道路红线包括道路、交通、桥涵、电力、弱电、照明、绿化以及道路其他附属工程等。
南海大道(湖滨大道-汝河西路)为主干路,道路长度3646米,道路红线宽40米。
包括道路、交通、给排水、桥涵、电力、弱电、照明、绿化以及道路其他附属工程等。
西城大道(淮西大道-创新路)为主干路,道路长度1451米,道路红线宽50米。
包括道路、交通、照明、绿化以及道路其他附属工程等。
祥和路北段(天中山路-韩公路)为主干路,道路长度649米,道路红线宽40米。
包括道路、交通、桥涵、给排水、电力、弱电、照明、绿化以及道路其他附属工程等。
祥和路南段(淮西大道-创新路)为主干路,道路长度1400米,道路红线宽40米。
包括道路、交通、照明、绿化以及道路其他附属工程等。
清源路北段(天中山路-韩公路)为主干路,道路长度644米,道路红线宽30米。
包括道路、交通、桥涵、给排水、电力、弱电、照明、绿化以及道路其他附属工程等。
清源路南段(南海大道-瓠城大道)为城市主干路,道路长度727米,道路红线宽30米。
包括道路、交通、照明、绿化以及道路其他附属工程等。
保城路(物华路-创新路)为城市次干路,道路长度2683米,道路红线宽30米。
包括道路、交通、桥涵、照明、绿化以及道路其他附属工程等。
白马路(西城大道-祥和路)为城市次干路,道路长度1046米,道路红线宽30米。
包括道路、交通、照明、绿化以及道路其他附属工程等。
建业路(灈阳路-保城路)为城市次干路,道路长度462米,道路红线宽30米。
包括道路、交通、照明、绿化以及道路其他附属工程等。
崇德路(二贤路-梁祝大道)为城市次干路,道路长度4750米,道路红线宽20米。
包括道路、交通、桥涵、照明、绿化以及道路其他附属工程等。
迎宾大道(淮西大道-高速公路)为城市主干路,道路长度3130米,道路红线宽60米。
包括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弱电、照明、绿化以及道路其他附属工程等。
打水道(南海禅寺南门-淮西大道)为城市主干路,道路长度2020米,道路红线宽50米。
包括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弱电、照明、绿化以及道路其他附属工程等。
汝宁大街(宿鸭湖大堤-西城大道)为城市主干路,道路长度2090米,道路红线宽70米。
包括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弱电、照明、绿化以及道路其他附属工程等。
天中山路(西城大道-汝河东路)为城市主干路,道路长度1490米,道路红线宽36米。
包括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弱电、照明、绿化以及道路其他附属工程等。
蔡州大道(湖滨大道-蔡州大桥)为城市主干路,道路长度2240米,道路红线宽36米。
包括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弱电、照明、绿化以及道路其他附属工程等。
灈阳路(蔡州大道-崇德路)为城市主干路,道路长度6068米,道路红线宽40米。
包括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弱电、照明、绿化以及道路其他附属工程等。
甲方
指受汝南县政府委托实施本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本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即为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
指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定的本项目PPP运作的社会资本方,即....................................。
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通过补签协议,全面承继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公司
指为实施投资、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移交本项目而由乙方与政府授权的出资方代表依法在汝南县合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合资合同
指汝南县天中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乙方成立项目公司时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
公司章程
指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
经营权
指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
本合同所指经营权是指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合作期/经营期
本项目合作期为十二(12)年,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
其中,建设期二
(2)年,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工程交工验收合格日或者甲方书面确认的其他日期止;运营期为十(10)年,从运营期起始日起算;每个子项目单独计算。
项目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合同及附件;;
(2)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备忘录;(3)合资合同;(4)项目公司章程;(5)招标文件及澄清回复、中标人投标文件及澄清回复、中标通知书;;(6)融资文件;(7)本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项目设施
指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本项目相关的设施。
项目资产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本项目形成的全部固定资产;
(2)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3)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4)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或文意另有所指,本合同中提及的“法律”均包括适用法律的全部定义内容。
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府行为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县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批准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乙方的投资、优化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期履约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
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建设期
指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工程交工验收合格日或者甲方书面确认的其他日期止,两
(2)年;每个子项目单独计算。
运营期起始日
指乙方各子项目交工验收合格的次日。
运营期
指自项目运营期起始日起至本合同有效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每个子项目单独计算。
运营日
指每日从零时开始至同日二十四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运营时间。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月期间,第一个运营月自项目正式运营开始日的次月1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第一个运营年自项目第一个运营月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违约利率
指在违约行为发生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并按一年365天折算为日利率。
如果违约行为持续发生,且在该持续期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守约方有权选择变动期间最高的基准利率。
开工日
指本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
谨慎运营惯例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a)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b)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c)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政府部门
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生效日
指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
如依照适用法律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则在有权部门审批后生效。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终止日
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移交日期
指经营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政府付费
指本项目中乙方收取的成本与合理回报,由政府以财政支付的形式给予的经济回报。
运营绩效服务费
指本项目道路、场馆等运营绩效服务费。
1.2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1.2.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1.2.2“元”指人民币元;
1.2.3条款或附件:
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1.2.4一方、各方:
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1.2.5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1.2.6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1.2.7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
1.2.8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1.2.9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1.2.10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
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2章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承诺
2.1.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已获得了签署并履行本合同的授权,并具有完全法律权利、能力、权力以及需要的批准以达成、签署和递交本合同,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1.2在本合同签署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项目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合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仲裁等程序。
2.1.3在项目经营期内,甲方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协调乙方与相关政府部门及项目所在地的镇、村工作关系,保障项目顺利建设实施和运营维护。
2.1.4乙方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对乙方损失给予相应的补偿。
2.1.5甲方就本条款项下的各项承诺、声明和保证不属实或存在错误,对乙方依本合同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2乙方的承诺
2.2.1乙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项目公司设立的唯一目的和经营范围为从事本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从事其他业务,不得变更公司名称,不得将公司注册地址迁出汝南县。
2.2.2乙方应确保本项目建设资金按照本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融资匹配资金的要求,足额、及时到位。
2.2.3在本合同签署前,不存在任何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和金融机构针对或影响乙方的、可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仲裁等程序。
2.2.4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乙方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建设能力、运营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并具备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每一项义务的能力。
2.2.5乙方应保证有能力以注册资本、项目融资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履行项目合同,并保证用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经甲乙双方协商认可后,乙方对该等资金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支配权。
2.2.6乙方就本条款项下的各项承诺、声明和保证不属实或存在错误,对甲方依本合同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3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3.1甲方的主要权利为:
(1)制定本方案的工程建设标准(包括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并在本协议中予以明确。
(2)建设期内,根据需要或法律变更情况对已确定的上述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改或变更。
(3)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运营期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4)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建设、运营、服务进行行业监管。
其中监理由甲方负责选择、监督及控制。
(5)要求乙方报告项目建设、运营相关信息。
(6)在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严重违约或发生紧急事件时,甲方有权利(但不得被要求)介入,暂代乙方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但甲方介入不得损害乙方利益。
(7)如果发生乙方违约的情况,要求乙方纠正违约、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提前终止或采取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措施。
(8)有权要求项目公司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9)合作期结束后,无偿获得本项目内所有资产产权。
2.3.2甲方的主要义务为:
(1)负责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协助乙方获得与本项目实施有关的审批手续。
(2)根据本协议,为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
(3)负责本协议项下全部可用性服务费及运营绩效服务费金额纳入本级政府跨年度中长期财政预算,提供人大常委会决议及财政部门书面回复。
(4)提供本项目建设所需用地。
(5)因甲方的原因导致项目工期的延误,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
(6)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运营维护成本增加时,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7)因甲方的原因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根据本协议对乙方进行补偿。
(8)负责协调本项目中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
(9)协助、配合提供满足办理与运营相关的工商营业执照所需的全部书面材料。
2.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4.1乙方的主要权利包括:
(1)按照本协议约定,享有在合作期内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本项目设施的权利。
(2)按照本协议约定,获取政府付费。
(3)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有权为项目融资之目的将项目设施进行抵押。
(4)有权为项目融资之目的将项目收益权进行质押
(5)因甲方要求或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公司运营成本增加时,根据本协议约定获得补偿。
(6)在本项目提前终止下,根据本协议约定获得补偿。
(7)在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情况下,根据本协议约定获得补偿或赔偿。
2.4.2乙方的主要义务包括:
(1)负责筹措本方案中约定由乙方提供的工程建设所需的资金,进行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并按时对项目设施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
(2)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乙方按照甲方或其授权部门对工程制定的运营维护标准,进行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3)根据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或其授权部门提交不可撤销且随时可以支付的银行保函。
(4)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政府的各项法规政策,依法经营,认真履行管理责任。
(5)接受甲方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项目运营的监督,提供有关资料。
(6)未经汝南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不得将项目资产、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
(7)因乙方的原因导致项目工期的延误,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
(8)在合作期结束后,按规定将项目设施无偿完好移交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保证项目设施处于良好可使用状态,且全部项目设施上未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2.5双方共同的义务
2.5.1双方对本合同及依据本合同向对方提交的相关文件均负有保密责任,但甲方为充分满足政府和公共监督要求的情况除外。
2.5.2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合同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1)一方应当根据适用法律,为另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给予必要的协助;
2)当一方合理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被要求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
3)如果任何一方合理地预计某事件或情形将对另一方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且合理地预计另一方不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时,该方应合理可行地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2.6项目安全保障
2.6.1乙方应遵守法律、本合同技术规范和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所有健康和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运行保障体系,确保项目设施安全运行,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
在经营期内,乙方应对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当在出现安全责任事故1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6.2乙方应针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设立相应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指挥和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件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
其中,应急预案应同时考虑随附的地下地上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各类管线爆管等),当发生重大或紧急事故时,能随时启动响应机制,配合相关责任方或实施主体,完成相应抢修、抢险责任等。
2.6.3乙方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征求甲方的意见并报经甲方同意后实施。
2.7批准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保持项目建设、运营维护所要求的所有批准,并应促使每一合作单位(如适用)取得并保持需要的一切此类批准。
甲方应组织各政府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以尽最大可能简化审批手续,及时审批乙方提出的合法申请。
第3章经营权和经营期
3.1经营权
3.1.1甲方依照汝南县人民政府的授权,授予项目公司在项目期限内进行投资、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维护项目设施的排他性权利,项目公司享有所投资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并在经营期满时将项目设施按要求移交给甲方。
项目公司被授予的权利范围包括:
1)按照谨慎运营惯例负责本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
2)项目的运营维护内容为项目设施在运营期限内的运营、管理、维护与保养;
3)根据本合同规定使用土地;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获取政府付费;
5)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项目公司的上述权利在整个经营期内始终保持有效。
3.1.2甲方承诺,以项目公司遵守本项目适用法律、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为前提,甲方授予项目公司合作期内的排他性经营权。
3.2合作期
3.2.1除非依据本合同的相关条款而终止,本项目合作期为十二(12)年,包括建设期两
(2)年与运营期十(10)年,经营期自项目开工日起计算,各子项目分别计算。
合作期满后,乙方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甲方。
3.2.2在合作期内,如发生下列事件,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经营期限进行调整。
经营期限可延长:
1)政府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造成项目运营中断的;
3)不可抗力导致项目运营中断的;
4)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变化或政府的公益性指令造成本项目的运营中断,实际运营期限比原有约定期限缩短的;
5)其他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形。
3.2.3乙方在上述事件发生之后,可申请延长经营期,甲方在收到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作出书面确认与否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同意延长经营期。
3.3经营权的限制
3.3.1出于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项目公司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将本合同项下的收费权、预期收益(如有)等作为本项目的融资质押担保,乙方用项目抵押、质押融资借款的总数额需经甲方同意,但项目公司设置该担保权益不应损害甲方的权益,且上述抵押或质押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经营期届满前一年。
若未来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社会资本方或社会资本方及投资人应采取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资本公积、有限合伙等方式以确保乙方的融资足额到位。
3.3.2除了出于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外,乙方不得为其他目的对项目设施以及收益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质押或设置任何担保权益。
3.3.3乙方不得将项目用地用于出租、转让、抵押、质押、承包给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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