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班奖工程评选条件及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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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班奖工程评选条件及要求
前言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结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建房军工程建筑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良工程)的评比工作,依据建筑业发展局势,我会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良工程)评比方法(2013年订正)》部分条则进行了订正。
现将《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良工程)评比方法(2017年订正)》《及对于订正评比方法的说明》印发。
本方法自2017年起推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良工程)评比方法(2013年订正)》(建协?
2013?
24号)同时撤消
中国建筑业协会
2017年1月1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目标,加速我国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促使建筑业公司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易经营管理水平,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升,规范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良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的评比活动,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鲁班奖是我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当先水平。
第三条鲁班奖的评比工作在住宅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行,评比结果报住宅和城乡建设部。
第四条鲁班奖的评比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和公正、公然、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鲁班奖每两年评比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不超出240项。
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
第六条鲁班奖由建筑业公司自发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择优介绍后进行评比。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建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设业协会谈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工程的单位。
第二章评比工程范围
第七条评比鲁班奖的工程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种新(扩)建工程。
第八条鲁班奖的评比工程分为:
(一)住所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四)市政园林工程
以上四类工程的评比范围和规模应切合本方法附件1、2的规定。
各种工程的获奖比率视当年实质状况确立。
第九条已参加过鲁班奖评比而未获奖的工程,不再列入评比范围内。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中国建筑业协会依据历年实质状况和当年调研摸底状况按年度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业和有关单位当年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建议数目。
第十一条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切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迫性标准和有关省地、
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获取当地域或本行业最
高质量奖。
(二)工程项目已达成完工查收存案,并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没有
发现质量缺点和质量隐患;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切合本条
(一)
(二)
项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国内当先
水平;
(四)住所工程除切合本条
(一)
(二)项条件外,入住率应达
到40%以上;
(五)申报单位应每个月不切合诚信的行为。
申报工程原则上应已列入省(部)级的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并查收合格。
(六)踊跃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资料、新设施,此中有一项
国内当先水平的创新技术或采纳“建筑业10项新技术”许多于6项。
第十二条对于已展开优良构造工程评比的地域和行业,申报工程须获取该地域或行业构造质量最高奖;还没有展开优良构造工程评比的地域、行业,对归入创鲁班奖计划的工程应设专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组织3~5名有关专业的专家,对其余地基基础、主体构造施工进行许多于二次的中间质量检查,并有齐备的检查记录和评论结论。
第十三条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十四条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主体签订分包
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达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10%以上且超出3000万元。
第十五条两家以上建筑业公司结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结合
承包合同的,能够结合申报鲁班奖。
对于分标段发包的大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公司分别于建
筑单位签订不一样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原则上每家建筑业公司达成的
工作量均在20%以上,且许多于2亿元的,可作为承建单位共同申
报。
与建设单位签订分标段施工承包合同的建筑业公司,其达成的工
作量不行不知足上述要求,但超出1亿元的,可申报参建单位。
对于投资20亿元以上的超大型建设工程,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组
织,由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申报。
第十六条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
安全施工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不得申报鲁班奖。
第四章申报和初审
第十七条申报工程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
由承建单位一致汇总申报。
(一)地方建筑业公司经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
会申报;有关行业的建筑业公司经过该行业建设协会申报;有关
单位系统的建筑业公司经过该单位申报。
(二)有关行业的建筑业公司申报非本专业工程的,其公共建
筑和住所工程应征采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
会的建议,其余专业工程应征采有关行业建设协会的建议;地方
建筑业公司申报专业工程的,应征采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行业主
管部门的建议。
(三)受理申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
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应依照本方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察,在鲁
班奖申报表中签订建议,加盖公章,并征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议后,正式行文向中国建筑业协会介绍。
第十八条申报资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以下:
(一)主要内容
1、申报工程。
申报单位及有关单位的基本状况;
2、工程立项批复。
承包合同及完工查收存案等资料;
3、工程彩色数码照片20张及5分钟工程影像资料。
(二)要求
1、申报资料由申报单位经过“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传递电子版,
并供给鲁班奖申报表原件2份和书面申报资料1套;
2、鲁班奖申报表中需由有关单位签订建议的栏目,应写明对工程
质量详细评论建议。
3、申报中供给的文件、证明资料和印章应清楚,简单辨识;
4、申报资料要正确、真切,若有更改应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和更改文件;
5、工程影像资料的内容主假如施工特色、施工重点技术、施工过程控制、新技术推行应用等状况,要充足反应工程质量过程控制、新技术推行应用等状况,要充足反应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和隐蔽工程的查验状况。
第十九条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依照本方法例定的申报条件和
要求对当年申报的工程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见告介绍单位。
第五章工程复查
第二十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构成若干复查组对经过初审的工程进行复查。
工程复查专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建设)协会和
中国建筑业协会直属会员公司按条件介绍,经中国建筑业协会拟
选后构成鲁班奖工程复查专家库,每年依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
复查专家每年改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复查专家连续参加复查
工作不超出三年。
第二十一条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状况介绍
(二)听取建设、使用、设计、监理及质量监察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论建议。
复查组与上述单位会谈时,受检单位的人员应该回避。
(三)查阅工程建设的先期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完工查收资料等。
(四)实地检查工程质量。
复查组要求查察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应该应允知足,不得已任何原因回避或拒绝。
(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状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
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上好”“好”“较好”三类的评论,并
提出“介绍”或“不介绍”的建议。
第六章工程评审
第二十二条鲁班奖评审建立评审委员会,由21人构成。
此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
评审委员须是拥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在业内有必定著名度的专家。
第二十三条评审委员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建设)协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直属会员公司按条件介绍,经中国建筑业协会遴选后构成鲁班奖工程评审专家库,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依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
评审委员,每年改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委员蝉联不超出三年。
第二十四条评审委员会经过听取复查组报告、观看工程录像、审察申报资料、质询评论,最后以投票方式评进出选鲁班奖工程,报会长会议鉴定后,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网”或有关媒体公示。
第七章表彰
第二十五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每两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与鲁班奖金像和获奖证书;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
地方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和获奖单位可依据当地域、
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质状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赐予奖赏。
第二十六条获奖单位的建设单位可向中国建筑业协会申请颁发
鲁班奖金像作为纪念。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鲁班金像、奖牌和证书。
若有违者,将依法追查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为沟通和推行创鲁班奖工程经验,促使工程质量水平的提升,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编写第一版创立鲁班奖工程经验汇编、专辑等。
第八章纪律
第二十九条鲁班奖复查工作与评比工作一定仔细履行国家有关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例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
规程。
凡参加鲁班奖工程复查与评比人员,一定严格履行本方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禁止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赠予的任何礼物、有价证券、支付凭据。
第三十条工程复查和评审专家推行回避制度。
复查专家不得参
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
评审专家不得选自当年有申报工程的企
业。
第三十一条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受检公司不得故弄玄虚。
申报企
业和工程复查、评审专家以及参加有关工作的全部人员,均不得以任
何方式为申报工程拉选票。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方面招待复查组的安排从简,不得超标准接
待,不得赠予任何礼物、纪念日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据,不得
组织旅行和与工程复查工作没关的观光活动。
第三十三条凡违犯本方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
报公司撤消参评资格;对复查、评审专家撤消复查或评比资格,并终
身不得再进入中国建筑协会专家库;对工作人员建议所在单位赐予严
肃办理,属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赐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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