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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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标准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标准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违法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处非法所得5%罚款;
2、违法用地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处非法所得10%罚款;
3、违法用地为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处非法所得25%罚款;
4、违法用地为基本农田的,处非法所得35%罚款。
二、破坏耕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限期内已改正或治理,但未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1倍罚款;
2、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治理的,处耕地开垦费2倍罚款。
三、非法占用土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出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非法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的,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
2、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
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
4、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
四、拒不交还土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2、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
(1)非法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的,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
(2)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
(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
(4)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
3、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1)用于公用设施、公共建筑的,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2)用于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以外的其他非经营性用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3)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的,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未按规定或者协议交付土地的,由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
五、拒不履行土地开垦、复垦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限期内未改正,但已缴纳复垦费的,处土地复垦费0.5倍罚款;
2、限期内拒不复垦,又拒不缴纳复垦费的,处土地复垦费2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本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
细化具体处罚标准:
1、限期内已复垦但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复垦费1倍罚款;
2、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复垦费2倍罚款。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限期内已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1倍罚款;
2、限期内已治理但未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1.5倍罚款;
3、限期内拒不改正或者治理的,处耕地开垦费2倍罚款。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可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限期内已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1倍罚款;
2、限期内已治理但未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1.5倍罚款;
3、限期内拒不改正或者治理的,处耕地开垦费2倍罚款。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剥离耕作层而未剥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下的罚款。
(本办法第十五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将所占耕地地表耕作层剥离,用于土地复垦。
耕作层剥离的深度不少于30厘米。
)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处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
六、荒芜闲置土地的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收取土地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无偿交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时,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并按照当季作物产值给予适当补偿。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按照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收取土地闲置费。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按照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收取土地闲置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的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开发面积不足应开发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不足应投资总额的25%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的土地闲置费;
2、未动工开发的,造成土地荒芜或者闲置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的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开发面积不足应开发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不足应投资总额的25%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的土地闲置费;
2、未动工开发的,造成土地荒芜或者闲置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
七、违法开发、整理土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在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尚未破坏生态环境的,处开垦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罚款;
2、在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破坏生态环境的,处开垦土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罚款。
八、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违法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处非法所得5%的罚款;
2、违法用地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处非法所得10%的罚款;
3、违法用地为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处非法所得15%的罚款;
4、违法用地为基本农田的,处非法所得20%的罚款。
九、骗取中标或竞得的
《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第三十八条投标人或者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行贿等手段骗取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或者竞得无效,由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
十、不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的
《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未经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而转让房地产的,由土地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已申请尚未登记发证的,处非法所得20%罚款;
2、未申请登记的,处非法所得50%罚款。
《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九条伪造、骗取或者涂改土地证书的,其土地证书无效,由土地登记机关没收土地证书,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未造成严重危害的,处10000元罚款;
2、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处20000元罚款。
--------选自《泰安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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