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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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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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合同1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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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年月日
双方当事人:
买受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出卖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鉴于: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出卖人向买受人销售货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中所述字、词、句参照下表予以解释:
本合同
指本《销售合同》
约定价款
指本合同生效后,买受人向出卖人发出的数份《产品采购清单》(见附件1)的总价款
结算价款
指出卖人交付货品/产品后,依据出卖人所交付的产品质量、规格、种类、产品价格波动等据实计算出的结算总价款
约定单价
指本合同生效后,买受人向出卖人发出的数份《产品采购清单》(见附件1)中双方约定的产品单价
修正单价
指当价格波动情形出现时,依据本合同2.3款计算出的价款,若价格波动情形未出现,则修正单价等于约定单价。
结算单价
指出卖人交付货品/产品后,依据出卖人所交付的产品质量、规格、种类、产品价格波动等据实计算出的结算单价
结算基准日
指本合同中约定的产品采取分批交付方式向买受人进行交付时,以交付日期作为结算基准日
保密信息
指一方所获得的与另外一方或其事务有关的任何信息,但一方对从另一方处获得的下列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
(1)该方在从另一方处获得该信息前已经拥有或知晓的信息;
(2)该方未利用另一方保密信息独立开发的信息;(3)非因该方过失已为公众知晓或将为公众知晓的信息;(4)该方从另一方处以外的地方可以获得或将可获得的信息;(5)在该方通知另一方其不会接受任何其他信息后获得的信息;(6)本条条款和条件在本协议因故终止后叁(3)年内继续有效
不可抗力
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日/天
指自然日、日历日,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
指本合同签订、履行、解除、追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条产品名称、数量、规格、价款
2.1本合同项下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及价款见本合同附件1(《产品采购清单》),约定价款为元(大写:
人民币元)。
2.2出卖人交付产品后,双方依据出卖人所交付的产品质量、规格、种类、价格波动等据实计算出结算单价和结算价款。
2.3本合同项下产品单价因市场原因发生波动的,以产品交付日作为结算基准日,结算基准日单价相比约定单价变动<±3%的,出卖人、买受人仍依据约定单价予以结算,结算基准日单价相比约定单价变动≥±3%,由此产生的所有价格波动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即结算基准日单价相比约定单价上升>3%的,买受人按结算基准日单价进行结算,单价下降>3%的,买受人按约定单价乘以0.97进行结算。
第三条质量标准
3.1出卖人供应的货物须符合以下全部标准/要求:
(1)国家质量标准:
GB;
(2)地方质量标准:
;
(3)买受人的生产要求:
。
3.2出卖人应按本合同相关的规定向买受人供应产品。
3.3出卖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的质量和技术规格要求生产和供应产品,具体的质量和技术规格见本合同附件2(《技术规格与质量标准》)。
3.4出卖人应保证所有生产和供应的产品均符合有关环保和安全的法律法规要求。
3.5出卖人向买受人供应的产品的合格率须在%以上。
每批成交的产品的合格率在签订购销合同后抽签随机确认。
第四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4.1合同货物的付款方式采用:
(1)一次性支付,买受人应于本合同生效后叁(3)日内将依据出卖人交货情况将结算价款向出卖人予以支付;
(2)分期支付,分3期付清,首期应付约定货款的70%,首期款应于本合同生效后叁(3)日内向出卖人予以支付,货品全部送达买受人并经买受人和/或第三方检验机构验收后向出卖人支付结算价款的20%,剩余尾款(以30%结算价款-20%约定货款计算)于货品交付后壹
(1)个月内向出卖人全部付清;
(3)货到据实结算,出卖人每批货送达后,买受人自交付之日起伍(5)日内按照结算价款向出卖人予以支付。
第五条产品的交付
5.1产品交付的方式采用:
(1)一次性交付,出卖人应于合同签订后日内向买受人一次性交付本合同附件1中所约定的全部货品;
(2)分批交付,见附件3(《产品分批交付时间表》);
(3)不定期交付。
5.2交付的地点为。
买受人变更交付地点的,应于变更后叁(3)日内以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出卖人,如出卖人收到买受人变更交付地点的书面通知时已将货品按原交付地点发出,则由此产生的货品风险及额外的物流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5.3运费由承担,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等各种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购买的是在途运输物的(即合同签订时,货品已在运输途中和/或已交第三方承运人进行运输),自合同签订时货物损毁、灭失等各种风险转移至买受人承担。
第六条订单安排
6.1出卖人对买受人提供的订单应在贰
(2)日内予以确认,应采用书面通知、传真或电子邮件将确认的信息或问题反馈给买受人,否则视为不接受订单。
6.2出卖人接受订单后,买受人如需对订单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及时向修改请求书面通知出卖人,并赔偿出卖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履行原订单所支付的全部费用、为履行新订单所需另行支付的费用等),如涉及赔偿或费用增加的,买受人应于发出书面通知后贰
(2)日内将赔偿费用和/或交易价款增加费用向出卖人予以支付。
第七条货物的验收及退回
7.1若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买受人有义务在收到货品后壹拾伍(15)日内向出卖人发出书面通知,买受人逾期发出通知的,视为买受人已接受出卖人所提供的货品,出卖人已履行完毕货品交付义务,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付款。
7.2本协议项下7.1款所约定的事项成就时,为便于出卖人运离产品,买受人应协助安排发货,但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预先支付的,可凭有效支付凭证原件、第三方物流、保险机构提供的销售发票原件及交易合同原件向出卖人主张该部分费用。
7.3如买受人既不接受出卖人所提供的产品,亦不协助出卖人将产品予以运回,则自出卖人发出退回产品的要求后次日,产品的一切货损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遗失、损毁、灭失风险)及相应法律后果(买受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均由买受人承担,除此之外,视为出卖人已按约履行了货品交付义务,有权向买受人主张货款。
第八条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8.1产品的所有权及风险在出卖人将货品交付给买受人或第一承运商起发生转移。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及补充
9.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买、卖双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壹拾(10)日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变更协议将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
9.2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将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合同转让
10.1本合同中买受人的任何意思表示均构成永久有效的要约,未经出卖人事先书面同意,买受人不得转让、让与或处置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十一条未弃权
11.1出卖人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法律规定的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并不损害该项权利或补救措施,亦不视同或被理解成对该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放弃或变更,不排除在以后任何时间行使该权利或补救措施,对任何此类权利或补救措施的单独或部分的行使并不排除对其任何其它或进一步的行使,亦不排除对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措施的行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本合同生效后,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明确向出卖人告知将不履行合同或以实际行为不履行合同的,应向出卖人支付约定价款30%的违约金。
12.2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出卖人支付约定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
12.3出卖人终止/解除本合同并不免除买受人在本合同终止/解除前累计的应向买受人承担的义务或债务。
12.4因买受人违约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为履行合同所付出的必要费用、物流费用、保管费用、因纠纷或出卖人为主张权利所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通讯费等)。
第十三条声明和保证
13.1本合同的签署双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3)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十四条保密
14.1合同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密期限为贰
(2)年。
第十五条通知
15.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电邮、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15.2双方通讯地址如下:
(1)买受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子邮件地址:
(2)出卖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子邮件地址:
15.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柒(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及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争议的处理
16.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16.2由本合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任何一方书面要求协商之日起陆拾(60)天内,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买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6.3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所有不受争议影响的规定。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17.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7.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贰
(2)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7.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双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双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本合同的效力
18.1本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被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认定无效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双方均应继续参照履行。
18.2本合同的附件、变更协议、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3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18.4本合同一式贰
(2)份,买受人、出卖人各执壹
(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为的《销售合同》签字页)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如有):
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月日于重庆
附件1产品采购清单单号:
致:
重庆斯泰克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请贵司按照本采购清单中所指示的产品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交付日期向我司交付产品。
序号
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此致
买受人:
年月日
附件2技术规格与质量标准
序号
产品名称
技术规格、质量要求
参照标准
附件3产品分批交付时间表
批次
交付日期
产品名称
交付货物数量
交付货品种类
第一批交付
第二批交付
第三批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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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 销售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