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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
商业秘密保护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和托管企业(统称为集团成员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集团成员企业商业秘密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集团公司及集团成员企业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集团成员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确定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集团成员企业商业秘密基本范围
(一)科研技术、产品开发方面:
1.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布局及重要科技项目的主要经济指标;技术装备研制及新产品开发的中长期规划及招投标文件、成果技术鉴定文书、企业专利战略分析材料。
2.年度科研开发专题计划;新产品开发和结构调整计划;重要科研开发项目的开发计划、开题报告、技术查新报告、结题或鉴定材料。
3.自行开发研制、拟开发研制或已通过技术鉴定的,在同行业属于领先或专有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产品、技术诀窍、以及需要保密的技术内容、参数、图纸、操作规程、经济指标等。
4.对外合资合作研究项目计划、协议及主要研究资料;技术引进项目的年度计划、引进项目的预算。
5.承担保密义务的技术、设备资料以及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经过改进部分的技术和操作诀窍。
6.未公开的专利信息及专有技术的登记认定申报材料。
7.投入人力、资金,花费相当时间和精力开发、总结、积累的(包括成功与失败)的技术信息。
8.科研开发综合统计资料和信息。
(二)生产经营方面:
9.董事会(非公开部分)、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及讨论重大经营问题的其它会议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全面风险管理报告;重大风险点的统计、原因分析、应对措施等;年度、季度及月度生产、经营计划及统计资料。
10.年度、季度及月度经济活动分析形成的重要意见、决定及执行情况。
11.相关产品市场调查报告、市场预测报告及营销方案、策略。
12.相关产品的生产、库存分布的统计数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3.大宗生产辅助物资的储备和需求的统计数字、购置途径。
14.相关产品的销售网络、客户档案以及销售综合统计数据及营销分析报告。
15.相关产品价格变动倾向预测、浮动价格、幅度及调价方案。
16.对外承包经营、委托管理、资产租赁等事项的决议、方案及相关信息。
17.未公开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财务数据。
18.重大合同及其统计数据。
19.安全生产相关统计数据。
(三)发展计划、资本营运方面:
20.未公开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综合经济预测信息。
21.重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艺技术来源比选结果、经济技术评价报告、招投标文件。
22.年度效益预测、资金预算及一般投资计划;资金筹措和贷款、还贷计划及存款变动情况。
23.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计划。
24.对外合资合作计划;寻找战略投资者、战略合作联盟、机构投资者的意向以及双方达成或签署的协议、合同。
25.未公开的企业重组、兼并、收购、破产、拍卖、资产划转等产权变动或交易的意向、决议及其它相关内容。
26.3-5年内重大资金支出计划、盈利及占用资本回报预测。
27.资产经营对外谈判方案及内部协调具体方案。
28.对资本市场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决议。
29.资产评估数据、资产处置营运情况。
(四)工程建设及物资采购方面:
3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标底。
31.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以及核算情况。
32.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模型。
33.工程物资采购的底价及成交价格。
34.工程物资采购合同。
35.工程物资供应商资信档案、业务成交情况及供应考核基础数据。
(五)对外经济合作方面:
36.贸易进出口计划及执行情况、出口产品指标、外贸年度综合统计资料。
37.合资合作项目的谈判方案、底线及招投标文件。
38.技术、设备引进项目的意向书、内部批复文件、项目确认文书及招投标和授标文件。
39.对相关产品和设备进出口的询价书、报价书、商务合同及技术附件。
40.对外投资经营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主要内容。
(六)计算机信息方面:
41.计算机信息网络结构;系统管理员密码。
42.涉及商业秘密的计算机密码、指令及其加密程序。
43.计算机网络安全运行程序;计算机数据库结构和自行开发的各种应用软件。
(七)其它方面:
44.企业认定不宜公开的其它经济和技术信息。
4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七条确定商业秘密的准则:
(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不再列为商业秘密。
(二)严格按照本细则第三条所述的商业秘密构成内容确定。
(三)本细则第六条虽未包含,但各企业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应由本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构予以认定。
第八条商业秘密实行分级管理,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第九条商业秘密保密期限可视密级重要程度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一般可定为:
数日、数月、1年、2年、3年、5年、10年、20年、长期。
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
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
第十条商业秘密的定密方法:
(一)集团公司及集团成员企业按照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的“商业秘密基本范围”及时认定本单位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事项。
(二)集团公司及集团成员企业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单位产生的商业秘密划分密级、确定保密期限。
(三)对商业秘密基本范围未明确的事项,由具体承办事项的部门按不明确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及保密期限,并报本单位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构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商业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变更、调整或解密。
(一)因机构变动、商业秘密事项管理发生转移的要及时办理商业秘密事项管理变更手续,并通知现行管理商业秘密事项的单位或部门。
(二)知悉范围拟作较大改变的,要办理密级调整手续。
(三)产品的设计、配方、工艺、技术等项目已失去先进性,并有第二代替代技术时,可在原定密级基础上降低密级或解密。
(四)发现所定密级明显偏高或偏低时,可按程序重新确定。
(五)到期后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事项,应按程序重新审定。
(六)经批准已公开对外宣传和介绍的事项,应及时解密。
第三章商业秘密知悉原则和载体标志
第十二条限定商业秘密知悉范围坚持以下原则:
(一)工作需要才接触、才使用原则;
(二)核心商业秘密分段接触、专人掌握原则。
第十三条载有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书刊、图表、照片、录音、录相、软盘、硬盘等密品、密件应当标注商业秘密标志,凡不能标注的,应当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四条商业秘密标志由制定单位、商业秘密密级、商业秘密符号“▲”和保密期限组成。
一般标注在密品、密件左上角,或明显易于识别的地方(图表在其标题之后进行标注;文件按公文处理要求标注)。
第十五条密品、密件不标明保密期限的,则按5年保密期认定。
密品、密件能够确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应当标明。
第十六条密品、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调整或解除后应以明显的方式废除原标志,并在原标志位置的附近进行标注。
第四章商业秘密的管理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及集团成员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一)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制定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二)负责依法组织开展集团公司及集团成员企业商业秘密检查、指导、服务及教育培训工作,保密技术防护、泄密事件查处及责任追究等工作;
(三)决定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其他有关事项。
集团成员企业应设立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构,负责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独立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构,也可以将本单位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构与保守国家秘密工作机构或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合并设置,但应当明确其职能及商业秘密保护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商业秘密应实施动态管理。
集团公司及集团成员企业应定期对原定的商业秘密进行清理,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密级事项的变更、调整或解密工作,并将新产生的商业秘密及时纳入保密管理范畴。
第十九条商业秘密的各类载体,在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摘录、归档、销毁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采取监管措施。
集团公司及集团成员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各类商业秘密载体的特点,制订严密的流转程序。
第二十条商业秘密保护实行合同约定制度。
集团公司及集团成员企业应与本企业职工、涉及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外
部单位及人员签订含有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的合同或协议。
集团公司及集团成员企业应根据密级及涉密程度加强对各类涉密人员的管理。
(一)在集团公司及集团成员企业与职工签订协议中,应明确体现职工承担保护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二)集团公司及集团成员企业应当与关键岗位和知悉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相关保密协议。
(三)掌握集团公司及集团成员企业关键、重要商业秘密的职工在退休、退职、辞职、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和调离本企业时,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相关保密协议,协议中应包含经济补偿条款。
(四)集团公司及集团成员企业在开展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清产核资等经营管理活动,在活动开始时应当首先签署保密协议,由双方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在集团公司及集团成员企业进行交流、进修、培训、攻读学位、在站博士后等外来人员未经本企业保密负责人批准并签署保密协议,不得接触或从事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符合专利技术条件的商业秘密,应及时申请专利,实施专利保护。
符合专有技术条件的商业秘密,应及时进行登记认定,予以保护。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的职工及其他从事企业相关业务的人应该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
1.完成自己承担的保密工作;
2.提高警惕,严防泄密;
3.严格按照企业保密制度,对于借阅各种保密技术资料不得私自抄录、复印、转借;
4.严格保管自己的技术笔记;
5.严禁职工擅自带领外部人员进入本企业参观;
6.在社会业务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泄露本企业涉密信息;
7.职工发表有关文章,不得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及集团成员企业职工及其他从事企业相关业务的人,因业务要求,需要将商业秘密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由第三人使用的,必须事前得到本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构书面批准。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及集团成员企业职工及其他从事企业相关业务的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做出商业秘密信息、职务成果的,应立即向本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构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及集团成员企业的职工及其他从事企业相关业务的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可能取得或将要取得其他企业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的,应在事前向本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构书面报告。
事情紧急或在事先无法预知的情况下,获取了其他企业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的,应立即向本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构负责人电话报告,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报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调离、内退、离休、离职、退休、留职脱产学习等原因离开本企业前,外来人员在结束学习、进修、合作研究和临时聘用离开本企业前必须将自己所持有的实验记录、材料、样品、产品、装备和图纸、计算机软件等全部技术资料及经营管理资料的原件和复制件全部交还所在企业,所在单位的保密责任人必须签字确认,经本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构审核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各级保密组织及相关部门对职工要加强经常性的保护商业秘密的宣传教育工作,使有关人员知悉本职工作中商业秘密的基本范围和具体事项。
第二十九条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本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构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
核心商业秘密一旦泄露,本企业应在知悉泄密之日立即报告集团公司。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及集团成员企业应当保证用于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检查、奖励及保密设施、设备购置等工作的经费,并列入企业经营预算。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及集团成员企业对监督和保护商业秘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及集团成员企业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人及有关责任人,根据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凡本细则未尽事宜,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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