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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廉租房制度的问题及未来发展
论我国廉租房制度的问题及未来发展
摘 要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愈显突出。
因此,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健全住房保障机制,建立廉租房制度,满足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廉租房作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的主要方式,从全社会的角度来说是一种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即利益再分配。
所以,只有全社会中的所有中低收入居民共同参与的分配,才是公平的分配。
本文研究的目的就是为了完善我国廉租房制度,最终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本文集中阐述了廉租房制度的概念及特点,围绕目前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做了相应的分析,剖析了深层次的原因,就如何完善廉租房制度提出了个人的看法,以期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全文分四个部分:
首先,是对廉租房制度进行概述。
其次,是对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的现状进行了分析。
接着,是从认识层面、制度层面、操作层面指出了目前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
最后,是从认识、制度、操作三个层面探索了完善我国廉租房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廉租房制度;问题;对策
引论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住房商品化,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解决住房问题的作用被削弱,恰恰相反,由于住房问题的特殊性,政府应加强对住房开发、建设和分配的管理,建立完善的住房制度,尤其是面向低收入阶层的廉租房制度。
廉租房问题实质上是低收入阶层及特殊群体的住房问题。
廉租房问题的解决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住房制度的改革、住房市场的运行、住宅业的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相关文献资料表明国内外一些专家、学者及相关政府决策部门对住房保障作了大量的研究分析,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这些研究虽然涉及到了廉租房制度建设的各个方面,但由于国情不同,西方国家的成熟理论和经验只能借鉴与参考,国内的研究在系统性、可操作性方面存在不足,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本文首先对廉租房制度进行了概述,然后对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从认识层面、制度层面、操作层面指出了目前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接着从认识、制度、操作三个层面探索了适合完善我国廉租房制度的对策。
一、廉租房制度概况
(一)廉租房制度的内涵
廉租房制度,是指政府(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保障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即对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保证其住房达到社会最低生活标准。
(二)廉租房制度的特点
1.廉租房供给对象的确定性
廉租房,只供给城镇居民中住房困难的家庭,保障他们住房解困。
现在的廉租房制度与传统住房分配方式中仅以居住困难状况作为单一分配标准有很大不同,确立了以家庭收入状况和居住困难状况双重衡量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廉租房制度的供应对象最初确立为社会最低收入线以下且居住困难的家庭。
由于我国低收入家庭也存在严重的住房困难,故将廉租房的保障对象扩大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2.廉租房具有社会保障性和社会福利性
在我国实行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过程中,在以市场机制调节的住房分配体系中,住宅的社会保障在本质上只能是弥补市场的缺陷,对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和救济。
为了保障弱势群体有房解困,由国家拨款或社会组织筹资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这类住房既不同于商品房,也有别于政府扶持的经济适用房,而是福利性的租金补贴配房或实物配房。
3.廉租房供应方式的固定性
因低收入家庭无力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要解决住房困难,只有采取租赁的方式。
同时,由于政府提供的廉租房的有限性和供应价格的福利性,就要求对申请租住的对象进行资格界定,只有经过有关单位认定符合条件的家庭,才能按规定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房。
4.廉租房运作过程的封闭性
由于廉租房只供应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它的运作过程是严格按照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进行的,以保证他们的家庭有房租住,但不能转让、转租,并随着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化。
5.廉租房补贴方式的多样性
廉租房的补贴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供给方补贴,即所谓的“砖头补贴”。
由政府或企业建造廉租房,然后以低房租提供给市民或职工。
这是西方国家解决城市住房问题初期通常采用的方式,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城市住房制度也采用这种方式;第二类是需求方补贴,即向住房困难群体发放租房补贴,由其自由选择租房,而不是直接对其提供住房。
这种补贴方式是为各国所普遍采取的方式。
二、我国廉租房制度现状分析
(一)我国廉租房制度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住房制度从高度福利化向以市场为导向的住房制度改革中,党和政府一直都很重视解决低收入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
1.廉租房制度的启动阶段
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提出了“廉租房”概念,规定廉租房是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提出“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房。
”
1999年建设部颁布了《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指出:
城镇廉租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住房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该办法对在全国各大城市开展廉租房工作提出了要求,并提出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
2.廉租房制度的探索实施阶段
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
该办法结合各地开展廉租房工作的实践对廉租房制度进进一步作了补充和细化,对于廉租房在我国的深入开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2004年3月1日,建设部、民政部等五部联合以120号令发布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对1999年的《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进步明确了保障对象、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2005年5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城镇廉租房租金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这一《办法》的出台,规范了城镇廉租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
2006年国家建设部针对廉租房制度,再次先后发布了三个文件,包括《城镇廉租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城镇廉租房档案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房保障资金的通知》,以此来加强城镇廉租房制度建设,规范城镇廉租房管理,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3.廉租房制度的改进完善阶段
2007年8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即国务院24号文件)。
《意见》要求,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007年12月1日,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廉租房保障办法》正式实施,2004年起实施至今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保障对象覆盖面更广;保障方式更加具体,表述更加明确;廉租房资金需求更有保证成为这个新办法的三大亮点。
由财政部颁发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廉租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确保了廉租房保障资金的正规渠道来源,这使国家加强和加快廉租房的建设从原来大多数的纸上谈兵,发展到了实际操作,使住有所居的基本国策从根本上得以落实。
(二)我国廉租房制度基本现状
2007年2月,建设部通报了2006年全国廉租房建设情况:
截至2006年底,全国657个城市中,已经有512个城市建立了廉租房制度,占城市总数的77.9%。
其中,287个地级以上城市中,有283个城市建立了廉租房制度,占地级以上城市的98.6%;370个县级市中,有229个城市建立了廉租房制度,占县级市的61.9%。
浙江、广东、河北、江西、甘肃、陕西、江苏、湖北等8个省的90%以上城市建立了廉租房制度。
尽管2007年8月全国住房会议召开之后,各地加大了对廉租房的建设力度,但廉租房僧多粥少的局面依然长期存在,很多地方依然没有建立起廉租房制度。
在资金投入上,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用于廉租住房制度的资金为70.8亿元。
其中,财政预算安排资金32.1亿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19.6亿元,土地出让净收益3.1亿元,社会捐赠0.2亿元,其他资金15.6亿元。
2006年当年用于廉租住房制度的资金为23.4亿元,占1999年以来累计筹集资金的1/3。
全国121个地级以上城市明确了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比例。
全国已有37个地级以上城市,将土地出让净收益实际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在覆盖面上,截至2006年底,累计已有54.7万户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了住房条件。
其中,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16.7万户,实物配租的家庭7.7万户,租金核减的家庭27.9万户,其他方式改善居住条件的家庭2.4万户。
但总体来说,各地区的发展不平衡。
沿海发达地区和经济发达城市走在了前列,有的城市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符合本地实际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中部地区相对落后,部分城市已经开始了初步的探索;西部部分地区因为各方面的困难还没有起步。
(三)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认识层面
(1)地方政府重视不够,职能缺位
部分地方政府片面强调市场的作用和房地产业发展对当地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的作用,忽略了住房问题的社会性一面,存在着住房供应是市场的问题、政府不再需要承担责任或是责任不重要等思想倾向。
据权威分析,廉租房与房价成反比关系,廉租房供给每增加5%,就会迫使房价下降3一4%,必然会影响当地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和GDP增长速度,并且建设廉租房,政府不但得不到收益,反而要拿出土地,投入大量资金,使用大量人力、物力,这使得政府相关部门缺少积极性,个别城市甚至把建设廉租房仅仅作为短期的“形象工程”。
2.制度层面
(1)配套政策不完善,缺乏长远规划
廉租房制度的相关配套政策仍然不完善,且缺乏长远的规划。
许多政策不明确,以至于地方不知如何操作。
有关财政、税收、土地和金融政策,既是对困难群体实施保障政策的条件,也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这些配套政策对解决困难群体住房的支持力度有限。
(2)缺乏法律保障
制度的实施要靠法律法规的保障。
只有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才能保证廉租房制度的有效实施。
如:
美国制度了《住宅法案》、《住房与城市发展法案》、《老年人住宅法案》等法律,使廉租房制度框架得以迅速建立起来。
我国目前与廉租房制度有关的文件仅有《国务院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城镇最低收人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等几种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地政府制定的本地廉租房制度管理办法等,使廉租房的制度建设缺乏权威性的法律依据。
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廉租房制度实施起来困难重重。
(3)缺乏社会力量参与的激励机制
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愿承建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不同于商品房,也不同于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商品住房可以获得较高利润。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可以实现保本微利。
廉租住房只能租给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居住,其租金实行政府限价,租金标准较低,无法形成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因此,一般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经济效益和自身的承受能力出发,不愿从事廉租住房的开发建设。
而且,由于相关部门在廉租房的计划审批、手续办理、落实优惠政策等方面拖拉、掣肘,建房成本和风险大为增加,使开发商对建设廉租房不感兴趣。
(4)我国实行分税制后产生的新问题
我国于1994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分税制”。
实施分税制以后,中央增强了财力及加强了对地方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将土地出让金的管理使用权划归地方,以激励地方的建设。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划分了税收比例,地方财权范围缩小,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表现政绩,只能靠土地出让金的收入,从而增加了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加之分税制以后,地方政府的体制改革基本上处于自发状态,在这种环境下,必然出现对廉租房制度建设的忽视和实施的滞后。
3.操作层面
(1)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
在一些实行租金补贴的城市中,廉租房源的寻找必须依靠专业的房地产中介公司来进行。
目前大多数中介服务不规范,无法提供专业高效的中介服务,很多中介服务机构出于利益的考虑不愿意承担此类义务。
同时由于社会对弱势群体缺乏公正的对待,政策宣传也不够,使得一些拥有房源的房东,出于对廉租房保障政策的疑虑以及其他方面的担忧不愿意将房屋出租给廉租家庭。
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使廉租房制度的发展面临阻碍。
(2)廉租房建设资金不充裕
资金筹措是推动廉租房制度建设的根本保障。
目前我国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社会保障及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的部分资金,多数城市依靠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和公房售房款的余额部分作为廉租房资金来源的主渠道。
目前廉租房制度实施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资金短缺。
从各地已经公布的住房建设计划来看,我国廉租房预算严重不足。
“十一五”期间如果将覆盖面扩大到100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年的资金需求至少497亿元。
然而,2007年中央财政只安排51亿元,用于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廉租住房专项补助。
2008年安排68亿元,虽然增长幅度很大,但总数仍然太小。
与众多需要政府提供廉租住宅的家庭急迫的住房需求来比,廉租资金的落实问题是目前廉租住房进展缓慢的一个瓶颈。
(3)廉租房覆盖面小
廉租房制度本质上就是发达国家实施的公共住宅制度,在我国,它是由政府提供的、面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的社会保障住宅。
从社会政策的原则上讲,对于那些住房特困家庭,政府应当做到“应保尽保”,基本上解决该群体的住房问题。
但是,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目前,全国城镇低保家庭中人均1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有400多万户,目前累计解决的为54.7万户,仅占13.7%。
如果按照国务院24号文件精神,廉租房政策要进一步扩大到所有低收入家庭,那么,这个群体将达到1000万户左右,这意味着还有95%左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要得到解决。
(4)房源供给不足
廉租房数量有限,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
由于我国的廉租房制度的建立比较晚,属于起步阶段,日前的情况来看,廉租房的数量相当有限,而目廉租房的数量短缺的局面短时间内难以解决,与众多需要政府提供廉租住房的家庭急迫的住房需求相比,房源不足是目前廉租住房制度推进缓慢的又一个瓶颈。
(5)收入线难以划分,监督难度大
由于我国没有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收人申报机制,居民的“隐形”收入没有办法统计,因而划分居民收入线的基础将很薄弱,实施起来也非常困难。
而且,即使在收入线划分以后,还存在监督成本过高的问题。
因为“隐形”收入的存在导致监督居民的实际收入变的异常困难。
(6)缺乏严格的资格审查机制和退出机制
目前我国各城市现行的廉租房制度普遍缺乏严格的资格审查机制,许多“吃低保”的人家里有车有储蓄,只要有“证明”就可享受低保,且多年不变。
另一方面,当低收入者以实物配租的方式获得廉租房后,家庭收入水平一旦所改善,如何建立有效的迁出机制,让这部分家庭退出廉租房,使有限的廉租房资源用于真正需要帮助的困难家庭,这也是实际操作中急待解决的问题。
虽然各地均规定超过廉租房要求收人水平限的承租户应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个月腾退廉租房,否则处以罚款,但由于早期廉租房租赁合同缺位,政府难以实施强制措施进行腾退,且承租家庭的收人较低,无力缴纳罚款,因而各地较为普遍地存在着腾退工作开展不力的情况。
三、完善我国廉租房制度的对策
(一)认识层面
1.提高政府对廉租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第一,地方政府要将廉租房制度建设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增强部门的责任意识,并且地方政府定期要对廉租房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对各级职能部门实行年终考核,与职工奖金挂钩,从而调动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将廉租房建设纳入对地方的考核中。
要改变以往以GDP作为考核指标的做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把年度廉租房供应计划实施情况作为城市政府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连续三年以上廉租房工作不达标的,应追究主要官员的责任。
2.明确政府在廉租房建设中的职能定位
第一,从中央层面来讲,要加强职能分工建立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度。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将主要职责放在总体规划各项制度的运行,制订廉租房住房保障制度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各种标准;建设部应该为廉租房制度培育和发展住宅二级市场,合理引导住房开发结构,为廉租房提供房源,提供技术管理标准等管理职能。
民政部应该在提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和人员的信息方面给予支持,并参与讨论廉租房制度的制订;财政部现有社会保障的相关职能是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并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有序运行。
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央银行应互相配合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
第二,从地方政府层面来讲,要充分认识廉租房制度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分析和解决廉租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照廉租房制度的管理办法规范各相关部门的职能范围,明确各部门在廉租房制度建设中的职能位置,各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廉租房制度建设。
另一方面要自上而下层层落实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财政编制。
3.加大廉租房制度的宣传力度
廉租房制度是一项新生事物,到目前为止还没能够深入人心,有很大一部人对这项制度并不了解。
因此,各级政府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这项制度,以便这项制度能够较快深入人心,使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市民积极响应,避免遗漏。
对于那些还没有把廉租房制度纳入其职能的政府必须提高对住房保障制度的认识,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保障制度。
(二)制度层面
1.完善配套政策及制度体系
第一,制定不同的针对廉租房制度建设的转移支付政策,加强对西部落后城市的财政支持力度。
另一方面,还应逐步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事权。
第二,完善有关财政、税收、土地和金融等方面的廉租房制度,让地方政府在进行廉租房建设的时候有章可循。
第三,完善廉租房开发建设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2.建立和完善我国廉租房制度法律体系
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廉租房保障法规,可从立法上规定廉租房保障的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水平、保障资金的来源、专门管理机构的建立,以及对骗取保障优惠行为的惩罚等,确保这一制度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其次,要求各地方应当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出地方性的廉租房保障法规。
严格制定廉租房保障对象的进入、退出管理办法,规定当地居民收入发生变化以后,保障措施也要相应的发生变化。
3.鼓励和培育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首先,要鼓励和培育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就要改变开发企业一味追逐暴利的观念。
其次,开发企业应规范自身的开发销售行为,这也是培育开发企业社会责任感的重要一环。
另外,地方政府应结合市场机制,发挥自身的引导和协调作用,其一,对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开发企业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和支持。
如开发企业大力开发经济性住房、低收入群体的廉租房,地方政府就要给予税收、土地等环节的优惠政策;其二,通过对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标准的完善,为培育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比如在地方政府对企业的验资、年检等过程中,考虑对企业社会责任感的评价,通过制定一定的鼓励措施或者降低等级等方式来引导企业行为。
4.解决分税制实施以来中央及地方的体制矛盾
一方面,由于经济结构、自然环境和人口状况等因素影响,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很大、发展能力存在极大差别。
这就要求中央政府制定不同的针对廉租房建设的转移支付政策,重点加强对西部落后城市的财政支持力度。
另一方面,还应逐步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事权,财政支出的划分与事权是紧密联系的,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进行廉租房建设的能动性。
(三)操作层面
1.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
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为住房保障建设成立了法定的住房发展机构,如英国的住房协会、美国的住房与城市发展部以及新加坡的建屋发展局,它们都是依法设立的公共住房管理机构,这此机构的存在既可以解决住宅市场缺陷问题,也可以避免政府直接参与市场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公平竞争、低效率和官僚化问题。
因此,我国政府可尝试建立提供和专门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把一部分国营的房地产公司转为非营利机构,由这些机构专门实施廉租房的开发、设计、建设等,国家立法对其进行监督。
其次,建立“廉租房信息采集”的中介服务机构,广泛收集相关数据,为廉租对象提供有效信息。
最后,促进财务独立、自负盈亏的非营利机构的成立,进行廉租房的配租管理,实施开发,物业服务,以及配套的再就业培训等。
2.保证廉租房的资金来源
应该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列入我国的中央地方经常性财政支出预算,确保其在国民收入中占有一定比例,从而使廉租房修购资金能稳健增加。
同时,我国应该逐步扩大廉租房非财政资金的筹资渠道,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渠道。
总的思路是国家应出台相应政策确保地方政府城镇廉租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到位,并根据廉租房的运行特征,采取多元化的融资创新渠道来满足其融资需求。
具体为:
(1)中央或地方政府发行住房建设公债等专门筹集廉租房建设资金,弥补廉租房建设资金的不足。
(2)通过“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解决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渠道问题。
在此模式中,有住宅产业商会通过相关渠道,募集资金,在城市收购房源,而后以低租金出租用作廉租房。
在这个过程中,地方财政只需要补贴租金之间的差价,而不用直接投入资金进行收购,这样财政的压力就会小很多。
这可以使有限的政府资金带动较大规模的社会资金用于收购充足的廉租房源,满足广大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3)改革税收制度。
我国的住宅保障税,可以面向城镇在职居民,按照其工资收入水平实行累进税率制,为使我国住宅建设结构逐渐倾向满足多数人的基本住房需求,可以考虑向购买、居住别墅、高档商品房的高收入群体征收特别住房保障税。
该项税收专门用于廉租房建设、修缮和租金补贴。
3.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廉租对象覆盖面
从现阶段我国政府的财力水平和投入廉租房领域的动力来看,廉租房供应对象的范围应首先暂定为占现阶段我国城镇总人口的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即人均住房面积在平方米以下的万户城镇低收人家庭。
事实上,这万户低收人住房困难的家庭仅仅是具有城市户籍的低收人家庭,而现阶段还有大量非户籍低收人人口如城市农民工,未来十多年新增户籍人口中的低收人居住困难户都应是未来扩大范围后的廉租房保障对象。
在未来政府投入不断增加的基础上,由城市低收入且居住困难的户籍人口逐步扩大到包括作为城市合法纳税人、城市建设贡献者的非城市户籍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城镇中已有低水平住房但无法进一步改善居住质量的低收人者、工作时间短又处在婚育阶段的年轻人、城乡结合部土地被征后的农民、农村进城长期务工人员等。
4.保证廉租房的房源
第一,收购空置住房。
我国目前空置房的数量很大,这不仅不利于房地产开发商资金的回笼,而且给商业银行造成大量的不良资产。
政府可以抓住时机通过经济手段将空置房转化为廉租房,既可以达到盘活空置住房资金的目的,又可以省去兴建廉租房所带来的各种成本。
在收购工作完成后,对其按廉租房标准进行重新设计并改造成适合最低收入家庭居住的低标准住房。
第二,加强政府部门与出租住房者的沟通。
通过政府部门与出租住房者的沟通,由出租住房者向政府部门提供符合廉租房条件的出租房资料,政府部门给他们代理出租而不收手续费,住房出租后由政府部门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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