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交通运输执法程序.docx
- 文档编号:27811338
- 上传时间:2023-07-05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45.01KB
浅议交通运输执法程序.docx
《浅议交通运输执法程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议交通运输执法程序.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浅议交通运输执法程序
浅议交通运输执法程序
时间:
2012-09-0310:
03 来源:
何中阳 点击:
125次
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入和交通执法队伍水平的提高,交通行政执法程序不断规范。
但是不可否认,在当前的执法中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部分执法人员对执法程序的重视还不够,由此产生的行政争议还时有发生。
如何减少冲突,避免执法风险,让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使执法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从法律角度来看,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规范》,依法定程序进行执法是一剂良药。
一 交通运输执法程序的重要性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它是规范政府行为的制度, 主要价值去向是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那么为什么要设定程序制度来规范执法行为, 我们很多同志就有疑惑了, 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够难了,为什么还要设置程序来约束。
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或背景:
第一个是行政权力过渡膨胀导致权力滥用现象严重, 在实践当中存在很多问题,不仅仅侵害了老百姓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了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
第二个是反腐败倡廉的需要。
现阶段我们国家的腐败现象相对来说是严重的,其实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你不能仅仅归结于人 其实更重要的是因为现行的很多有瑕疵的行政制度毁了一批人,也败坏了社会风气。
比如说有许可权力和审批权力的机关 如果没有一套程序性规定限制它的许可权力、审批权力、很容易出现问题。
所以要从源头上防止。
而行政执法程序正是起到这种作用。
第三是更深层次的。
历史发展到今天,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已经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客观要求。
无论是从历史的经验,现实的需要,都要求走依法行政之路。
加强行政执法程序法制建设,强化程序意识也就成为社会各界的一个普遍要求。
如果忽略和轻视行政程序,依法行政就会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
如何行使,按什么步骤方法行使权力,对于我们行政执法人员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美国,每一届总统选举后都有一个重要的宣誓仪式,其实不仅仅是总统,美国的公职人员上岗之前也有一个宣誓的程序,这是一个法定的程序。
有这样一个案例:
美国一家高等法院法官近日宣判,该州一警察近日实施的逮捕行为无效。
原因是该州新成立的警察局的警察未按规定宣誓就职,因此法官就认为该局警察无权行使逮捕权。
原来该警察局是由两个警察局合并后成立的。
由于这两个局的警察都在原来的单位宣过誓,因此上级认为没有必要在新警察局成立后再次宣誓就职。
但法官却在判决书中指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法律规定,警察必须在聘用他的单位宣誓就职,否则就无权执行本州的法律”, 因此警察的逮捕行为无效。
也就是说 警察局的警察没有经过宣誓就没有执法主体资格。
想一想,就因为没有经过宣誓这么一个在我们看来仅有形式意义无足轻重的细微的程序却导致这个警察局执法行为的无效,这样的事情在我们国家可能是不可思议的,按照中国人的观念,官兵捉贼是天经地义的,不要说出示证件,就是一身制服都可以成为执法依据。
但是,正是在这样的案件里,我们看到美国法律对于程序正义的重视和严格恪守。
记得一位先哲曾说:
“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
合法的程序可以保障公正,通过相对人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
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在我国行政执法人员中比较普遍。
虽然执法依据和处理 处罚本身没有错误,你比如我们所依据适用的法律非常正确,我们处罚的也恰当、适度、合理,但由于执法程序的缺失,往往导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是指法律预先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也就是法律关于行政执法工作应当怎样进行的规定。
1、行政处理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
(1)、行政处理:
行政处理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做出非行政处罚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理其实就是具体行政行为 是一个笼统性的概称。
(2)、行政处罚:
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惩戒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个人或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制裁范畴。
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处罚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行政行为,目前惩戒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
(3)、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针对具体的人或组织,就特定事项,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预防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如擅自超限运输的车辆在公路上运行,我们在一定条件下就可以依照《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治理办法》终止车辆违法行为,强制依法纠正;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就属于强制措施。
目前我国只制定了《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而没有制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各地交通执法部门大多是适用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对车辆采取强制措施。
而行政处罚则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惩戒。
区分这个的目的是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简易程序。
顾名思义就是相对一般程序来说简便,简易程序是指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程序,其适用条件必须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简易程序在行政执法工作适用比例高,容易引发争议,因此,应当依照下列方式方法执法。
(1)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说明检查事项。
案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申请要求其回避。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是一个法定的程序,如果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事人就有权利拒绝配合。
他所作出的激烈行为,就不一定构成了妨碍公务。
因为你没有表明身份,管理相对人就可以不认定你为国家执法人员。
(2)执法人员认定的违法事实,要求相对人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如无交通运输违法违章行为立即退还证件放行 如发现违法违章事宜、要告知当事人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理的依据和理由。
(3)执法人员听取执法管理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应当进行复核,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车辆,依法可以行政处罚的,可当场进行处理,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签收后,告知其不服处理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制作的法律文书归档。
如果我们想当然地认为,简易程序就可以“一简到底”。
在执法中三步并作两步走,没有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理由等便直接进行处理,甚至处罚。
使被处罚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被“简易”掉,如了解执法人员身份的权利,当面告知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权利等就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如《法制日报》曾报导过一起倍受法律界瞩目的行政诉讼案件:
某市城管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宋某私家车违章停放在人行道,因车主不在场,执法人员便锁定了车辆,在车窗贴上罚单,通知宋某到执法局接受处罚。
宋某以执法程序违法为由将执法局起诉到法院,。
这个案件中当事人的所有权利都被简易掉了,缺失大部分程序,结果可想而知 执法局是会败诉的。
上述案件中,执法人员适用的是简易处罚程序,因简易程序比一般程序相对简单,许多执法人员只看到了其“简易”的一面,而忘了其“程序”的规定。
对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简易程序存在的违法现象主要有:
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未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听取意见;未当场制作并送达处理处罚决定书等。
3、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区别于简易程序的特点在于:
一、调查与决定处理是相分离的。
在简易程序中,当场认定违法事实,并当场作出处理,调查和决定合为一体;在一般程序中,由于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能当场认定违法事实,并在调查中经常需要采取直接发动公权力的强制措施。
在简易程序中,调查权限和决定权限都在于现场的执法人员;而在一般程序中,现场执法人员仅有调查权限,作出行政决定的权限则在于行执法机关。
除简易程序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对违法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当事人对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有争议的 适用于以下情况
(1)不能当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对个人罚款50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元以上。
具体步骤是:
行政执法的一般程序分为立案→调查→处理(听证)→送达→复议→执行6个阶段
(1)、检查:
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立案的条件是有违法的事实,并且该案件在自已的管辖范围内,第一步所要做的事情就是发现违法行为。
(2)、调查,主要是收集证据。
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 执法人员共同调查,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按照规定制作询问笔录或者现场勘验笔录,收集物证等证据。
调查的对象是已经立案的违法案件涉及的现场、当事人;调查的任务是收集有关证据,查清违法事实;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3)、询问证人和当事人的,并制作《询问笔录》,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案件调查人员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实践中当事人有可能拒签,拒签的法律效力如何?
不能一概而论。
所以要有第三人证明、音像资料等证明才更具有法律效率。
(4) 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交通行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
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邀请组织代表或第三者到场并签名作证。
(5)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现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6)违章处理人员对执法人员移交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文书送达回证》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按需要补充有关证据。
在对管理相对人违法事实认定基础上,依据有关法规,在《违法行为调查报告》上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7)单位负责人对违法人的违章事实,调查处理人员提出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并依法签署处理意见。
(8)违章处理人员按单位负责人的意见,制作《交通行政处罚通知书》, 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对个人处于500元以上、单位处于20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同时制作《交通行政案件听证通知书》。
(9)如未查扣违法运输车辆,只是暂扣有关证件的案件。
如果当事人在接到《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 在60日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在三个月内又没有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 我们应当依法制作《交通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 当事人违法运输车辆已暂扣的, 暂扣期限满三个月后,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所扣车辆, 所得收入抵缴所欠罚款。
(11)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4、听证程序。
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1)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是否申请其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2)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3)听证会由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证人、书记员参加。
其实听证会说通俗一点,就是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被处罚的当事人心平气和的坐到一起来开一次比较正式的圆桌会议,案件调查人员介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理由,而行政相对人则提出申辩 质证。
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具有法定资格的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和听证会纪律,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员名单。
(2)案件调查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调查过程,宣读或者出示案件的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据。
(3)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进行质证和申辩。
(4)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6)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阅读、修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笔录》并签字或者盖章。
三、交通运输执法程序不当的表现。
(1)不履行告知、送达、签字等各种义务。
由于运输车辆经常遇到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路查,驾驶员和运输业户对执法人员身份已经很熟悉,有的执法人员很容易忽视进行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这一程序;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决定书同时送达,这剥夺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未向当事人合法送达。
这些做法在执法的时候,经常忽略,久而久之,错误的做法成为工作惯例而更难以纠正。
即使结果正确,程序错误一样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任意简化、变通执法手续,造成执法漏洞。
对执法过程设计种种法定手续是为了将执法权力真正纳入法律轨道,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体现了立法者将人民利益置于至高无上地位的良苦用心,可惜这种种手续往往在实践中被有意无意地省略了,这是十分令人遗憾的。
作出处理决定时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处罚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处理决定作出之后收集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们必须明确的是,有些仅仅处于交通运输执法 “发现和认定事实”阶段上就直接进行处罚,还包含诸如告知违法者处罚事实和理由、听取陈述、申辩甚至举行听证等重要程序,这些程序是法定的而不是可有可无的。
忽视了这些重要程序,使得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交通运输 执法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