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结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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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结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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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结汇
出口结汇
出口结汇,是指外汇收款人将外汇卖给银行,银行按照外币的汇率支付给等值的人民币。
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未规定或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
境内机构必须对其外汇收入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银行按照外汇收入不同性质按规定分别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
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结汇的方式
出口结汇的方式有三种:
收妥结汇、出口押汇和定期结汇。
1、收妥结汇
收妥结汇又称“先收后付”,是指议付行收到出口公司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账户通知书时,即按当时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出口公司,目前,我国银行一般采用收妥结汇方式,尤其是对可以电报索汇的信用证业务,因为在电汇索汇时,收汇较快,一般都短于规定的押汇时间。
2、定期结汇
定期结汇是指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7到14天不等),到期后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出口企业。
3、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也称“买单结汇”或“议付”,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出口公司)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出口公司。
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
银行同意做出口押汇,是为了对出口公司提供资金融通,有利于出口公司的资金周转。
出口押汇方式下,出口地银行买入跟单汇票后,面临开证行自身的原因或单据的挑剔而拒付的风险。
因此,目前我国银行只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信用证业务作押汇:
①开证行资信良好;
②单证相符的单据;
③可由议付行执行议付、付款或承兑的信用证;
④开证行不属于外汇短缺或有严重政治经济危机的国家和地区。
出口外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
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和制发,各分支局核发,出口单位凭此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顺序编号的重要凭证。
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中的子系统。
它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电子底账,使海关和税务部门实现对核销单的联网数据核查,并使企业凭操作员工IC卡通过本系统在网上向外汇局申请核销单,向出口地海关进行报关前备案,出口报关后进行网上交单;并对核销单各项信息进行综合查询的功能
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是由外汇局制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统一编号及使用期限的凭证。
样式介绍
核销单存根
出口收汇核销单
(存根)
编号No.21/0000732
出口单位名称:
出口货物数量:
出口货物总价:
收汇方式:
预计收款日期:
出口单位所在地:
报关日期年月日
出口单位备注:
1.发票编号
2.合同(契约)编号
3.其他
注:
1.出口货物数量按报关单内容填写出口商品品种及数量。
2.出口货物总价按报关单内容填写成交价格条件及总价。
3.收汇方式及预计收款日期按合同填写,其中收汇方式必须按“细则”规定详细填写。
4.出口单位所在地填写出口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
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单位名称:
编号:
寄单日期:
海关核放情况:
年月日(盖章)
BP/OC号:
结汇/收账日期:
有关费用及货款处理方式:
受托行/解付行备注:
年月日(盖章)
□运费□保险费
□佣金回扣□经批准还贷
□退货款□赔款
出口单位备注:
年月日(盖章)
□预收款式□分期/延期收款
□保留现汇□其他
外汇管理部门核销意见:
年月日(盖章)
注:
1.寄单日期、BP/OC号、结汇/收帐日期由受托行/解付行填写,有关费用及货款处理方式由出口单位填写。
2.寄单日期系指信用证或托收项下银行寄单日期。
3、BP号指法指信用证项下议付通知书编号,OC号系指托收项下托收委托书编号,如为自寄单据出口,则在BP/OC号栏中填写“自寄单据”。
4.结汇/收账日期系指解付行将货款结汇或收账的日期。
5.有关费用及货款处理方式系指出口项下从属费用及经批准保留现汇的货款金额,填写时,在所列的项目中如发生一项,即在项目前“□”内划“√”,并填写费用金额,如未发生该项,则不填。
填制方法
1、出口单位名称
该栏
领取出口外汇核销单流程
填写对外签订合同或执行出口贸易合同的有出口经营权的我国外贸公司或企业名称的全称。
委托报关时,应填写委托单位名称;委托出口,以代理出口单位名义签订出口合同并负责收汇时,应填写代理单位名称,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口单位联合出口时,应填写负责办理报关手续的出口单位的名称。
2.编号
该栏由发放空白核销单的当地外汇管理部门预先编号。
3.寄单日期
寄单日期系指信用证或托收项下银行寄单日期。
该栏由受托行或解付行根据对外实际寄单日期填写;自寄单据的,由出口企业自填对外寄单索汇的实际日期。
4.BP/OC号(BillPurchased/OutwardCollection)
BP号指法指信用证项下议付通知书编号,OC号系指托收项下托收委托书编号,该栏由受托行或解付行根据信用证项下议付通知书编号或托收项下托收委托书编号填写。
如为自寄单据出口,则在BP/OC号栏中填写“自
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图
寄单据”。
5.结汇/收账日期
该栏由解付行填写从国外银行或进口商处收妥货款的实际日期。
6.有关费用及货款处理方式
有关费用及货款处理方式系指出口项下从属费用及经批准保留现汇的货款金额,填写时,在所列的项目中如发生一项,即在项目前“□”内划“√”,并填写费用金额,如未发生该项,则不填。
7.海关核放情况
海关审核报关单与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对无误后,在此栏内加盖“验讫”章放行。
8.受托行/解付行备注
该栏由受托行或解付行根据收款情况在必要时填写。
9.出口单位备注
该栏由出口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是时填写。
10.外汇管理部门核销意见
外汇管理局出口外汇核销办理页面
该栏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核销实际情况填写。
11.出口货物数量、总价
该栏根据报关单填报内容,填写出口商品品种、数量、成交条件、总价及应收汇的币种。
12.收汇方式
该栏必须严格按合同内容填写,每种收汇方式应列明即期或远期及远期天数。
若为分期付款方式,则应列明每项付款日期的金额。
13.预计收款日期
根据合同规定的财务付款日期或根据合同推算的收款日期填写。
最新规定
加强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8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最近,据一些分局反映在辖区内发现骗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买卖核销单以及将核销单用于违规出口代理业务等情况。
为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和蔓延,防止贸易项下异常外汇资金的流出入,积极配合国家税务部门打击出口骗退税的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加强核销单管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核销单发放环节的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应严格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出口单位申领核销单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在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中被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达标企业”的出口单位实行按需发单。
(二)对在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中被评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的出口单位,根据其核销单申领、使用及已核销情况,实行控制发单。
(三)对成立时间不长或者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领单数量大、领单频率高,而用单比例(已用核销单份数占已领核销单份数之比)或核单比例(已核销的核销单份数占已使用核销单份数之比)较低的出口单位应严格控制发单,必要时可暂停发单。
(四)对于存在买卖核销单、利用虚假身份注册企业骗领核销单、将核销单用于违规代理出口业务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出口单位,应停止发单。
外汇局对出口单位核销单申领和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跟踪调查;对于重大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并迅速采取措施处理。
二、外汇局应严格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对核销单“禁用”的管理。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出口单位,外汇局可对其已发放未使用的核销单实施“禁用”处理:
(一)出口报关后逾期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无正当理由且涉及核销单份数较多的
(二)出口单位尚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核销单份数较多,且外汇局通过出口单位事先提供的各种联络方式均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
(三)出口逾期未核销额累计达到等值200万美元,或占年均出口总额的比例超过30%的
(四)税务部门通报的涉嫌出口骗退税的企业
(五)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三)、(四)项情况的企业。
三、外汇局应加强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监管,按月清理、定期催核。
对催核无结果或经催核但出口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按规定移交检查部门予以查处。
四、外汇局应加强与海关、税务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密切配合,堵塞漏洞,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我国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外汇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文局和相关单位。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二ΟΟ六年九月十三日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06年09月13日 实施日期:
2006年09月13日 (中央法规)
期限调整
2008年5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称,自2008年6月1日起国家将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
对于各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第四条中规定“核销日期”超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180天(远期结汇除外)调整为21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第六条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调整为210天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中规定,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调整为210天内。
出口收汇核销单丢失应如何补办
根据《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的要求:
出口企业已办理收汇核销手续,因故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据此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对于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经税务机关核准同意延期申报的在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申请补办
·远期收汇的,出口企业需在超过预计收汇日期的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1份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和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如出口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信息
5.载有《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1]
发展动向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深圳市出口企业申报2007年度的出口退(免)税,将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这意味着延续使用了十几年的退税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即将在深圳退出历史舞台。
深圳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人介绍说,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无纸化管理,对出口企业有三利:
一是出口企业不用再为纸质核销单的取得、传递、保管、装订、申报而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二是出口企业不会因为核销单纸质单证不齐、单证补办、纸质单证超期等原因而耽误退(免)税申报;三是将进一步缩短出口企业的退税周期,加速企业资金流循环周转速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退税成本和负担。
据了解,取消纸质收汇核销单后,出口企业仍需要按规定期限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税务机关将使用收汇核销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免)税。
为此,深圳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出口企业:
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在出口明细申报表中仍需录入正确的核销单号码,否则将不能通过退税审核系统的信息对审,最终会影响出口企业的正常退(免)税申报。
出口收汇系统
出口收汇系统
出口收汇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中企业专用的一个子系统。
该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电子底帐,使海关和税务部门实现出口报关和出口退税环节的联网数据核查,并使企业凭操作员IC卡通过本系统在网上向外汇局申请需领用核销单份数,向出口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报关前备案,并可随时随地对核销单领取、使用等各项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使出口报关、收汇核销及退税业务更加方便快捷,深受企业用户的喜爱。
出口收汇系统如何进行身份认证?
企业必须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才能进入出口收汇系统,完成相关业务操作。
系统根据IC卡信息进行操作员身份验证,操作员处理的数据将自动进行电子签名、加密。
未申领IC卡的企业将无法开
出口收汇系统
展相关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如何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企业在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之前,需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
企业在网上申请后,不需等待外汇局的网上审批,即可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
外汇局根据企业网上申请的新版核销单份数以及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确认的企业可领单数量,向企业发放纸质新版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出口核销单的有效期限是多少?
空白新版核销单无需填写有效期,视同长期有效。
全国海关将对新版纸质核销单进行电子底帐数据联网核查。
报关前是否需进行核销单的备案?
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新版核销单使用的报关前备案。
一张核销单只能对应用于一张出口报关单。
未进行报关前备案的新版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
企业已经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在出口口岸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已进行口岸备案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在核销单未被用于出口报关的情况下出口口岸发生变化,可上网申请变更并重新设置出口口岸。
出口后如何办理交单?
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进行交单,可以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出口单位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手续?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
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并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1、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2、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货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3、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4、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补偿贸易合同、核销单、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
5、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进料抵扣的,需到外汇局进行进料抵扣登记,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
6、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7、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对外承包的核准件、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8、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
9、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
10、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
11、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12、以“保税工厂”、“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13、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租赁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14、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当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
15、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16、以“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及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人民币入账证明。
17、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凭证。
出口收汇核销方式
外汇局根据各地业务量和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可采取哪几种出口收汇核销方式?
外汇局可以根据各地业务量和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分别采取逐笔核销、批次核销、自动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方式:
1、逐笔核销:
即由出口单位按核销单证一一对应进行报告,外汇局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逐笔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
适用于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2、批次核销:
即由出口单位集中报告,外汇局按批次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是按照核销单与核销专用联总量对应的原则进行。
适用于除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外的所有出口单位的全额收汇核销,以及来料加工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需按合同核销的出口收汇数据。
3、自动核销:
即出口单位不需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采集的核销单信息和报关信息,以及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采集的收汇信息,进行总量核销的核销方式。
适用于国际收支申报率高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一般贸易项下及其他出口贸易项下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自动核销资格
符合哪些条件的出口单位,外汇局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外汇局按年度核定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对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出口单位,外汇局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1、国际收支申报率为100%;
2、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3、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汇局在审核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时,应当填制《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并逐级上报。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外汇局应当及时向出口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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