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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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司法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司法业务费支出范围的规定〉的通知》(xx年9月20日发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xx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根据xx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以及省市两级财政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包括政法办案(业务)费和政法装备经费两部分:
一、政法办案(业务)费
政法办案(业务)费每年由市级财政根据省专项资金指标文件所分配的指标额度下拨给区级财政。
区级财政在接到市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政法专项资金核算账户,政法专项资金管理会计在接到区级财政拨付的政法办案(业务)费后,按照年度进度和《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和《司法业务费支出范围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
(一)支出范围
1、政法办案费的支出范围如下:
(1)特情耳目费;
(2)扣留和罚没物资的运输、仓储(包括简易仓棚修建)、整理等费用;
(3)侦缉调查补助费。
包括侦破、调研、审理案件的差旅费、办案专业会议等补助费;
(4)办案专用车、船的燃料及修理补助费;
(5)办案业务费补助。
包括办案宣传费、大宗文卷资料印刷费,化验鉴定等补助费;
(6)其他费用补助。
包括分给联合办案单位的办案补助费、告发、告密人接待费。
“办案费用补助”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编制开支和基本建设支出;严禁给执法人员滥发奖金。
2、司法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如下:
(1)调解费
调解委员会的办公文具、纸张补助费,调解人员学习专业资料费、表彰会经费。
(2)宣传费
法制宣传和业务用的报刊、资料、书籍、简报、汇编、图片等的印刷、翻译、购置费;举办展览会、报告会、制作幻灯片等费用;组织指导和协助制作法制宣传影片的费用及法制宣传报刊、杂志的补助费。
(3)短期培训费
短期培训基层司法干警、公证员、律师、司法助理员、调解员、公证联络员、法制报告员、法制宣传员所需差旅费、住宿、公杂、伙食补助、误工补贴、讲课、书刊资料、场地租赁费等。
(4)专业会议费
不属于行政工作的各种司法专业会议、座谈会所需的开支,其开支标准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议费标准执行。
(5)业务设备消耗费
司法行政业务用的器材设备的保养费、修理费、燃料费、饲料费、武器修理费。
(6)公证、律师业务补助费
实行定额补助的公证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等事业单位的各项业务费用的定额补助费。
(7)科研费
司法行政部门业务专题科学研究经费。
(8)其他
上述一至八项未能包括的其他司法行政业务费用。
(二)资金管理
1、定点维修
机动车辆维修(护)须在政府指定车辆维修地点进行维修维护。
2、严格执行开支标准
差旅费核销标准执行《新青区(局)关于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3、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
杜绝大额付现,当地出具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外地出具发票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资金须转账支付。
4、规范票据
工作人员发生业务时所取得的原始发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必须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二、政法装备经费
区级财政每年在接到市级财政下发的政法装备采购计划后,根据上级部门规定的采购级次确定本区的采购计划。
一、省级和市级统一采购
本年内采购计划由省级或市级统一采购时,区级财政应督促政法部门及时编报当年政法专项设备采购计划并报上级批准,装备到货后及时验收登记,并将装备分配单及验收证明及时上报财政登记固定资产账簿,政法部门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备查。
二、区级采购
本年内采购计划由区级采购时,区级财政在接到市级转移支付补助指标文件后,应及时组织政法部门编报采购计划
上报审批。
收到上级部门批复的采购计划后,由政府采购部门组织装备采购招投标工作。
确定投标对象后,按照采购计划签订采购合同。
待装备全部到货后,由政法和财政双方进行验收,并根据购货合同、发票、设备验收单等相关资料支付货款,登记固定资产账簿,政法部门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备查。
xx年12月6日5
第二篇: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江西省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政法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为帮助贫困地区提高政法部门经费保障水平,促进不同地区政法工作协调发展,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原则是
(1)重点保贫困、保基层、保基本的原则;
(2)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3)专款专用的原则;(4)讲究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投向重点是县级贫困地区政法部门,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省级转移支付县(市、区)和其他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困难县(市、区)公(含森林公安)、检、法、司等政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第五条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用于弥补办案经费、执行公用经费标准后的经费不足和帮助购置基本装备设施等需要。
第六条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政法委共同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七条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因素法”计算分配。
第八条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采用财政状况、贫困差异、政法工作量、激励机制和其他客观情况等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根据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和财政管理的要求,确定各因素所占权重,计算各地分配数额。
(一)财政状况以各地人均可用财力指标为依据,并根据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规模确定享受补助的县(市、区)。
(二)贫困差异因素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省级转移支付县(市、区)和其他困难县(市、区)三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三)政法工作量因素以各地政法部门人数和案件数两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四)激励机制因素以各地财政部门对政法部门经费投入增幅情况和资金管理实绩两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五)其他客观因素主要考虑不可抗力和政法工作特殊需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政法委研究确定。
采用因素和各因素所占权重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采取“两下一上”的方式进行分配和下达。
即:
首先,由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按“因素法”计算分县(市、区)的预分配方案并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将预分配指标下达到县(市、区);其次,各县(市、区)财政局和政法委将预分配指标具体预分配到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并将分部门预分配意见逐级汇总上报至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审核;最后,根据审核结果,由省财政厅正式下达各县(市、区)分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的资金指标,并抄送省委政法委和省级相关政法部门。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下达到基层政法部门,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也不得冲抵预算拨款。
各设区市财政局在收到省资金指标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此项资金下达到县(市、区),并抄告设区市委政法委。
省直管试点县(市、区)和其他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省或设区市资金指标文件后10工作日内,应将资金下达到政法部门。
第十一条县级政法部门收到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县级政法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此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同级财政局和政法委,各县(市、区)财政局和政法委应于每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汇总上报设区市财政局和政法委,各设区市财政局和政法委应于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
第四章资金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建立绩效考评制度,纳入省财政厅政法专款管理工作考核体系,并纳入省综治工作年度考评内容,实行专项考评。
第十四条考评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
定量考评采取百分制方式评分,产生考评结果。
定性考评根据定量考评结果,结合实地抽查及其他监督检查情况,确定考评成绩。
考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考评成绩由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共同确认,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激励因素重要依据之一。
对考评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奖励,在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成绩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责令查找原因,限期整改。
第五章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政法委要加强对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市、县财政局和政法委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解决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将对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督查。
对资金到位不及时或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将责成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截留、冲抵、挤占、挪用资金的,将如数追回违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设区市财政局和政法委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三篇:
云南省科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云南省科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云政发„xx‟8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科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科普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州(市)、县(市、区)科协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科普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向主要包括。
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扶贫脱贫攻坚、兴边富民工程行动计划、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流动科技馆巡展、科普大篷车运行、少数民族科普示范、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社区科普益民计划、科技助力产业发展、学会科普活动、科普网络建设、社区科普大学教育、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农技协发展示范、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创建、农函大教育培训、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科技馆展教设备购置、州(市)承办联办省级活动等。
第四条科普专项资金依据“公开公平、绩效导向”和“重点工作为主、其他工作为辅”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章科普专项资金的分配
第五条科普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重点工作因素、支出绩效因素、专项工作因素和自然基础因素四个,各因素的权重分别为52.88%、10.08%、30.56%和6.48%。
第六条根据确定的因素和权重,计算出应当分配给各州(市)的科普专项资金额度。
州(市)应得转移支付资金总数=重点工作因素补助资金+支出绩效因素补助资金+专项工作因素补助资金+自然基础因素补助资金。
(一)重点工作因素(占52.88%)1.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占10.08%)
根据省综合考核办公室印发的考核办法,对各州(市)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按照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行,分三个档次确定补助州(市)的资金额度。
排行前六位的补助40万元;排行第七至十一位的补助30万元,排行后五位的补助20万元。
2.科普示范县创建工作(占20.16%)对获得命名的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每个补助30万元,省级科普示范县(市、区)每个补助20万元。
同时属于省级科普示范县(市、区)和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按照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补助额度计算,不重复计算补助资金。
对被摘帽或过期失效的科普示范县(市、区),不安排补助资金。
3.科普惠农示范村创建工作(占20.58%)
按照省科协、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云南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xx-2020)确定的目标任务,每个年度创建100个科普惠农示范村,每个村安排资金10万元。
根据•云南省深入实施兴边富民工程改善沿边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行动计划‣的工作安排和目标任务,补助到25个边境县(市)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资金,应全部安排在沿边行政村创建科普惠农示范村。
4.扶贫脱贫攻坚工作(占2.06%)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滇单位扶贫攻坚挂联县方案‡的通知‣要求,直到2020年,省科协挂联大理州南涧县乐秋乡麻栗村不变。
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万元(单项计入大理州资金额度),专项用于支持南涧县乐秋乡麻栗村产业发展科普示范、农技协发展,实施精准扶贫。
(二)支出绩效因素(占10.08%)
根据•云南省科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各州(市)科普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按照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行,分三个档次确定补助州(市)的资金额度。
排行前六位的补助40万元;排行第七至十一位的补助30万元,排行后五位的补助20万元。
(三)专项工作因素(占30.56%)1.科普大篷车运行(占2.16%)根据•云南省科普大篷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全省科普大篷车运行情况进行考核,按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行,对排行前1/3的,每辆补助5万元。
随着科普大篷车数量逐年增加,运行补助资金也将逐年增加。
在转移支付资金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增加的运行补助资金通过压缩“自然基础”因素的权重来解决。
2.流动科技馆巡展(占4.12%)
根据•云南省中国流动科技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每个巡展站点(县、市、区)补助5万元。
站点数根据年度流动科技馆巡展计划确定。
根据中国科协规定,每套流动科技馆每年巡展站点数不得低于4个,展期不低于2个月。
随着流动科技馆数量和巡展站点的增加,巡展补助资金也将逐年增加。
在转移支付资金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增加的巡展补助资金通过压缩“自然基础”因素的权重来解决。
3.科普示范社区创建(占5.15%)
根据省科协、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云南省科普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每年创建50个省级科普示范社区,每个社区补助资金5万元。
4.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占2.06%)
省科协联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创建省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每年创建50所,每所补助资金2万元。
5.少数民族科普示范建设(占2.06%)
省科协联合省民宗委在少数民族县(市、区)创建少数民族科普示范点,开展少数民族双语科普示范及脱贫攻坚示范。
6.农函大教育培训(占3.09%)根据上年度农函大实际培训人数计算:
某州(市)农函大培训资金=(120万元/上年度全省统办专业培训人数)×该州(市)上年度统办专业培训人数+(30万元/上年度全省地方特色专业培训人数)×该州(市)上年度地方特色专业培训人数。
7.社区科普大学创建(占2.65%)
根据•中国科协社区科普大学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州(市)建总校、县(市、区)建分校、社区建教学点。
每年每个县在社区创建1个教学点,每个补助1万元。
8.院士专家工作站创建(占4.12%)
创建专家服务站和院士工作站,助力产业发展。
9.承办联办省级活动(占4.12%)
州(市)承办省科协学术年会、与省科协联办学会科普活动,根据省科协确定的该项活动所需资金补助到相关州(市)。
10.科普网络建设(1.03%)
根据州(市)科协开展科普信息化工作情况、科普网络建设情况及对网络科普工作贡献大小,确定补助对象和经费。
(四)自然基础因素(占6.48%)
根据各州(市)所辖县级行政区数量计算补助资金:
自然基础因素资金总数=全部转移支付资金数-按照前述三个因素计算的补助资金数
某州(市)应得自然基础补助资金=(自然基础因素资金总数/全省县级行政区数)×该州(市)县级行政区数
第七条根据中国科协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的变化情况,省科协、省财政厅可以对资金分配因素的设置和权重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到各州(市)科协和财政部门。
第三章科普专项资金的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省科协在每年6月30日前负责做好资金分配相关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根据分配因素和权重比例提出下一年度科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在省科协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九条在预算经人大批准后60日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将科普专项资金下达到各州(市)。
州(市)科协、财政部门收到科普专项资金后,须在30日内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科普项目计划(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安排到具体科普项目,并及时组织实施。
科普项目计划(资金分配方案)须分别报省科协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科普专项资金由州(市)、县(市、区)科协用于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实施科普项目。
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购置支出,包括科普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展品展具费。
(二)科普示范和科普活动支出,包括科普培训讲座费、展览费、场地租赁费、劳务费、新技术新品种引进示范及推广费等。
(三)其他支出,指在开展科普工作、实施科普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除上述各项支出以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包括科普项目评审论证、考核验收过程中支付给专家的费用。
科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奖励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境)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房屋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五)与开展科普工作、实施科普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十一条严格科普项目管理。
科普项目计划下达后,应及时组织实施。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按原计划实施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调整方案,逐级上报至州(市)科协、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并由州(市)科协、财政部门分别报省科协、省财政厅备案。
已调整的项目不得再次调整。
第十二条科普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全过程信息公开。
根据政务公开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要求,省科协和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做好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分配结果的信息公开工作。
各州(市)分配科普专项资金的结果也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科普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十三条加强科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科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省科协和省财政厅对科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按照绩效评价、追踪问效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
上年度科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科普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直接挂钩。
第十五条对科普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使用绩效不明显的州(市)和县(市、区),省科协、省财政厅将责成其及时纠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各州(市)、县(市、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省科协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科协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篇:
四川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中央和省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和省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较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
第四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
资金使用的重点是发展乡、村公益事业和解决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
2、公开透明。
项目选择和资金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行逐级上报,滚动排序,公开、公正。
3、注重实效。
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坚持办实事、重实效,强化绩效考评。
4、专款专用。
坚持“事前预算、事中监督、事后决算”的原则,严禁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五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革命老区专门事务。
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馆的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等。
(二)革命老区民生事务。
主要指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有关事务,包括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事项和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
第六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省、市(州)、县(含市、区,下同)分级管理。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制度;分配、下达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建立和统筹管理全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库;审核并批准市(州)、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年度项目;组织实施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
2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年度项目规划;申报年度项目;根据省财政厅和市(州)级财政部门的批复,建立本地区项目库;组织项目实施,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第九条
按照财政部要求和中央补助资金情况,省财政统筹安排配套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市(州)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与中央和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一并使用。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乡财政配套,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第十条
省财政厅分配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并考虑各革命老区财力保障水平,以及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情况,结合各革命老区县的相关因素,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
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前,将结合中央财政提前告知的预计数,向县级财政补助分配和拨付财政资金,确保革命老区项目有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将根据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需要,适当安排项目管理费,用于省级和县级财政部门委托
3或聘请有关单位和评审机构进行项目评估、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开支。
第十三条
各地应本着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安排好革命老区建设项目。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一般行政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以及其他与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不相符的各项开支。
第十四条
市级和县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革命老区建设需求,研究进一步细化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预算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上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如革命老区项目完成后仍有资金结余,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可调剂用于其他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
第十八条使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应
4当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样式,设立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对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资金使用及效果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原则上应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有关规定,实行直接支付或实行报帐制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县级财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进行审核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县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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