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文本35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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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文本351
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甲方)
承包人(全称):
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合肥市救助站、救灾减灾中心工程施工
工程地点:
合肥市肥西县合六路以北,小蜀山以东
工程内容:
救助站、应急中心、救灾库(钢结构)4栋单体、地下水泵房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招标文件、清单(含答疑、修改澄清文件)规定的工程范。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2年6月1日(具体开工时间以业主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2013年5月31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中标工期)365个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即中标价)
金额(大写):
叁仟捌百壹拾叁万玖仟叁百柒拾叁元贰角捌分(人民币)
¥:
38139373.28元(含预留金:
260万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2年5月21日
合同订立地点:
合肥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并由乙方提交履约保函和低价风险保函(如有)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略)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执行通用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__《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_、《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____________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1.国家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2、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
3、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双方根据现行规定协商解决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提供六套(含竣工图四套),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自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图纸归还发包人。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将图纸泄露给第三方。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周吾浩职务:
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执行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执行监理合同。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黄毅职务:
项目负责人
职权:
执行通用条款。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不采用。
7、项目经理(中标的项目经理)
姓名:
付忠东职务:
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7日内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施工用水、电以投标时现场踏勘条件为准,其他需做的工作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电讯线路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7日内完成。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7日内完成。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发包人在开工前3日内进行书面移交并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提交的原始数据进行复核;若承包人未尽复核义务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___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7日内完成。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负责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因处理或保护而发生的措施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因保护处理影响工期5日以内的,总工期不予顺延,超过5日的,经发包人签证后可以顺延。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双方另行协商。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双方另行协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双方另行协商。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0日提交本月工程报表和下月工程计划表,(报表和计划表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材料计划等内容,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一式叁份提交发包人)。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负责,其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负责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费用含于投标报价中。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及周围地上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其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符合合肥市对施工场地文明施工和清洁卫生的有关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双方另行协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7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含进度计划网络图、横道图)。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7日内进行确认和提出修改意见。
__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承包人标段范围内的工程进度计划安排应服从和满足发包人对于整个项目群体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并能根据总体进度计划的需要进行调整。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执行通用条款;因工期顺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在风险费中考虑,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国家现行的各专业《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
__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合同价即中标价。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1)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它风险和政策性调整;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投标人在合同价款中已经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详见补充条款。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不采用。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详见补充条款。
24、工程预付款:
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的20%作为工程预付款。
扣回预付款的时间、比例:
从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开始起扣,至60%时扣完。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0号以前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原则上每月按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后的实际工程量的80%支付,付至合同总价的80%停止支付,决算审计完成后付至审定价款的95%,其余5%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按合同约定,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无息)。
(2)签证款按照经发包人确认并初审后的工程量每月支付一次(低于10万元则不予支付,并入下期支付),每次按审核后经发包人确认工程量的50%支付(有争议的签证暂不支付),待审计完毕后付至审计价款的95%,余款5%留作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无息)。
26.2乙方须保证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甲方有权对本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与核实,乙方须积极配合。
乙方未积极配合的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已付款1%。
如乙方挪用本工程工程款,未做到专款专用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挪用金额的20%。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执行通用条款。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但保管费用不予调整。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1)开工前承包人提交材料需求明细计划;每种材料进场批次不超过2批。
(2)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提交的计划供应材料;当材料出现短缺时,承包人必须至少提前一周以书面通知发包人;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由承包人负责按相关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承包人未按规定检验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4)甲供材料的检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在合同价款的措施费中考虑,不再另行计取;若发包人自行检验的,须提供检验报告,检验费用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5)因承包人计划不周造成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供应材料超供的,如不能退货,该部分材料归乙方所有,其价款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另赔偿发包人材料价款7%作为管理费用;可以退货的,退货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另赔偿发包人材料价款10%作为管理费用。
(7)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数量为图纸用量。
(8)因发包人材料供应不及时影响关键线路工程施工的,工期顺延。
(9)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进入现场即视为供应到位,由承包人负责卸货入库等其他工作,费用由承包人在合同价款中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对材料设备品牌有要求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规定采购。
八、工程变更:
须符合规定程序,对工程变更办理手续及确认。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后一周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各三套。
所有竣工图应为新图纸;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由承包人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应按照合肥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单位工程必须整体报送竣工决算,市财政局对分部工程竣工决算不予受理,发包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详见补充条款。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每延期竣工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工程延期28日以上的,每日按合同价款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4%;延期竣工56日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连带损失。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调整合同内工程量和工程内容以及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权利,对于调整量在合同价15%以内的工程量,承包人不得以工作量未在合同内或提高造价、费用未定等为理由延误施工,否则应视为违约,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调整量在合同价15%以外的工程量双方另行商议。
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无法维修的,双方协商处理。
发生该条违约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所有工程款项,不退还履约保函和低价风险保函。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协商。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1)种方式解决:
(1)向 合肥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执行通用条款,发生时双方另行协商。
分包施工单位为:
发生时双方另行协商。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发生不可抗力影响时,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减小损失,否则扩大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建筑工程一切险(包含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伤害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3)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银行履约保证金(合同价款的10%)作为本合同附件。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玖份,甲方伍份,乙方贰份,招标中心贰份。
47、补充条款
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款。
47.1人员及职责
47.1.1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47.1.2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47.1.3承包人只能从工程师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
47.1.4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须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
47.1.5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工程师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发包人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
47.1.6承包人委派王孝陪,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来往文件接收传递。
47.1.7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工程师。
47.1.8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47.1.9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7.1.10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安全,工程师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经理在内)。
47.1.11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资格审查和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
确需更换时须报经招标人同意,更换后不得低于中标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
若更换项目经理,罚合同总价的10%(最多不超过100万元,最低不少于20万元),更换其他人员罚合同总价的5%(最多不超过50万元,最低不少于5万元。
招标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换的调整。
47.2变更与调整
47.2.1在工程移交前,工程师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实施变更,并进行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工程师。
47.2.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项变更。
47.2.3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其他利益,可以向工程师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
47.2.4如果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节省了工程费用,将给予承包人节约费用适当比例的奖励。
47.2.5上一款中节省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降低的合同额度减去因变更而引起在工程质量、寿命、以及运营效率等方面为发包人带来的潜在损失。
47.2.6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用调整的,主材价调整执行(2007)004号文件和相关条款。
47.2.7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一致,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勘查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核定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
47.2.8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
47.2.9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每月底前承包人上报,经监理审核、计价、发包人确认,跟踪审计完成后按规定支付。
47.3总分包配合及服务费
47.3.1总包配合及服务费收费标准:
本项目总包服务费为审计价3%,该项费用已含于合同价款中。
47.3.2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条款第38条的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工程师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表发包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47.3.3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联系单,经甲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47.3.4承包人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包括工程进度、施工质量、现场管理、技术协调、安全、资料、验收等)。
47.4结算
47.4.1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业主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数据及承包人的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切工作及市场风险,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周提出索赔。
47.4.2水电费的结算:
(1)发包人在现场安装计量装置,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保护,并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承包人合同价款中已经包含水电费用,水电费为决算价的%。
(3)因承包人保护不善造成计量装置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增加费用(包括修复费用和水电损失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
47.4.3指定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和配合工程的配合费:
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按照分包工程价格确定,一次包死,不随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调整而调整;配合工程的配合费也一次包死;该两项费用仅计取税金。
47.4.4工程实施中新增的项目,参考投标报价清单中类似项目单价结算;没有类似项目的,由发包人(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根据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文件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利润率、风险费、取费费率等进行组价结算。
47.4.5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错误,承包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异议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并附计算书的,工程结算时不再调整。
47.4.6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单项子目工程量的误差,承包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未被招标人接受,但事后被证明异议的实质性内容是正确的,其工程量可以调整,但只调整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出3%以外的部分。
本条仅针对该单项子目造价占合同价款3%以上的情况。
47.4.7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子目,承包人没有报价的,发包人认为该项价格已经包括在其他项目中。
若结算时该子目工程量变动在该项清单子目±3%以内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工程量变化超出±3%以外的部分,由发包人(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根据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文件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利润率、风险费、取费费率等进行组价结算。
47.4.8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争创“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及国家现行相关规定。
获得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按合肥市创优文件执行。
47.5竣工结算审核
47.5.1对于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委托中介方进行审核,经双方认可后生效,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
47.5.2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的前提条件: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备案手续(因发包人资料不全的除外)。
(2)承包人提交了完整、真实、有效的结算资料。
(3)工程已完好地移交发包人。
(4)工程无重大遗留问题(质量、安全、民工工资等)。
47.5.3承包人必须保证所提交的结算资料完整齐全,审核工作开始后发包人将不再接受新的结算资料,因结算资料提供不全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招标、投标文件(含商务标、技术标)资料。
(2)施工合同、分包合同、补充协议。
(3)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及合同价。
(4)地质报告、经监理复核的全套竣工图纸以及全套招标施工图纸。
(5)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设计院根据图纸审查意见所作的修改。
(6)符合施工现场管理程序办理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签证资料。
(7)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形象进度计划,实际形象进度。
(8)承包人编制的工程结算书。
(9)甲供材料交接清单;主材分析表。
(10)甲方付款明细表。
(11)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备案手续、工程移交证书。
(12)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应为原件,因原件有限只能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部印章,由项目经理签字,并注明原件所在。
47.5.4承包人必须保证所提交的结算资料真实,若发现承包人提交虚假结算资料的,审核开始的时间自发现该资料为虚假资料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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