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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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二
二鸦片战争前的两三千年里,炎黄子孙在神州大陆建立了统一强盛的封建帝国,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
在这漫长的历史中,我们既可以看到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有不同的经济关系及其亚种并存,也可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寻见各种经济关系消长的轨迹。
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封建社会始终是建筑在综合经济基础之上的。
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起这种作用的生产是农业,它的关系则是地主制生产关系。
地主通过出租占有的土地收取地租剥削佃农,是这种经济关系运动的轴心。
在这种关系中,地主和佃农矛盾对立,相互依赖,各自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
地主经济、佃农经济以及与之并存的自耕农经济和各种小生产经济的总和,构成中国封建社会农村的主要经济体制,我称之为“地主制经济”。
地主制经济是人类历史上多种封建经济类型之一。
这种类型的封建经济是否也象领主制经济那样,其本质属性是自然经济的,或者说它也是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的,并可由此进而认为,凡封建社会必然是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呢?
这个问题既不应该教条式地肯定,也不可根据一些表面现象简单回答,最好考察它的基本经济单位——地主经济、佃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的运转过程,分析它的带有普遍典型意义的经营方式,以导找适当的答案。
先看地主经济。
所谓地主经济是指地主自身的经济,它是地主制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它制约着并存的其他经济,影响它们的发展。
地主经济的主要特征是非生产者——地主占有土地经营农业,其经营形式大体分为两大类,即地主经营制和地主租佃制。
所谓地主经营制是地主在自己拥有的地产上进行农业经营;一般以使用雇佣劳动为主,有的使用奴婢劳动或僮仆劳动;产品往往是出售的,当其种植经济作物时尤其如此。
所以地主经营大多不是自然经济。
实行地主经营制的地主是经营地主,这类地主到明清时代才逐渐增多;但即使这时,他们在地主中也是少数。
因此本文在对地主经济进行质的剖析时以租佃制地主为主要对象。
因为租佃制地主才是地主经济成熟了的形态。
就让我们用解剖人体去理解猿体那样,通过对租佃地主的分析去认识地主经济一般吧。
地主租佃制就是地主将占有的土地分散出租给佃户经营;自己坐收地租。
中国封建社会中绝大多数地主采取租佃制方式进行剥削。
除一般民田外,族田、学田乃至王府庄田、官田屯田等等土地占有形式的经营方式的实质也都是地主租佃制,尽管它们的形式或有小异。
所以说,租佃制是中国经济中大量的、有代表性的土地经营制度,中国封建社会的地主制经济主要是租佃制的地主经济及与之相适应的、相伴随的农业经营制度。
租佃地主占有土地的面积大小不等。
绝大多数地主占有土地量不是很大,而且往往没有草地、牧场、森林等多种类型的地产。
有较少的地主土地占有量相当之大,特别是皇室、王府及缙绅。
不论土地占有多少,他们把全部土地分割成小块招佃出租。
有的地主留下部分土地自营。
自营地的耕作不是采取令租佃土地的佃户提供劳役耕种,而是依靠僮奴、奴仆或雇佣长工和短工耕作。
是为租佃地主兼经营地主。
地主出租土地的目的是收取地租。
有的地主要求佃农劳役,如为之看家护院,家庭服役等,但这是次要的;地主主要是从佃农那里收取实物地租。
实物地租的内容是谷物。
通常的地租量是佃地产量的百分之五十;或于年节之际索些鸡鸭之贡,不占主要地位。
地主一般不干预佃农的种植耕耘。
当其为佃农提供耕牛、农具或种籽时,或对佃农生产施加某种程序的干预。
这是因为提供生产资料带有租凭、借贷性质,干预生产以便于秋后获得满意数量的谷物,并非监督种植计划以满足地主的多方面需要。
大地主设总管或管家,其主要任务是催租,是单纯的索取,不是去干涉佃农的生产活动。
可见,没有自营地的地主的经济活动内容不包括农业生产环节。
这样的地主是不少的。
[!
--empirenews.page--]再看佃农经济。
租地佃农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另一种基层经济实体。
他与租佃地主相依,无此无彼。
这种经济实体主要以夫妻子女(有时包括双亲)组成的小家庭为单位,依靠佃入土地,自备其它生产资料,依靠家庭劳动力主要从事农业劳动。
佃入土地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家中劳动力数量的制约。
他们从确定种植品种直到收获的全部生产活动都独立进行。
收获时把租地上收获的农产品的二分之一左右无偿地缴给地主作为地租。
其余二分之一自留,用作籽种、农具等经济条件的补偿、扩大再生产的追加和全家生活消费。
有的佃家家庭兼营副业、手工业作为补充。
租种同一地主的各家佃户自行决定所从事的副业、手工业的种类和规模,地主不作统一安排。
出卖劳动力,充当短工,往往也是佃农收入来源之一;再不敷时,借贷则是不可避免的了。
佃农自负盈亏,跟地主只发生佃地偿租、借债还钱的关系,其经济条件的补偿和再生产不在地主考虑之内。
另有一部分佃农自己占有少量土地,同时租入部分土地,都由自家耕种,是为半佃农,其经营方式接近自耕农,属于自有的那块土地上的收获物与地主无涉。
还有自耕农经济。
与地主、佃农时存在的相当大量的自耕农,也是由小家庭组成的经济实体。
他们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堵阳自有的。
土地占有量大体是家中劳动力所能耕种的,或者雇佣少数短工协助即可耕种的。
一般地说,自耕农的经济比佃农优越,家中的劳动力也比佃农较多、较强。
他们兼营副业、手工业的规模可能比佃农的大。
自耕农自负盈亏,在分配方面不与地主发生直接关系;但需向国家缴纳赋税,承担差徭。
与自耕农经济地位相仿的是小手工业者、小手工业作坊主,也可包括在自耕农经济这个范畴之内,不另叙。
在讲座自然经济的条件问题时,我们曾经提到,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往往既是强制本经济单位内生产者为土地所有者提供劳役地租的有力保证,也是使劳动者按照土地所有者的需要进行分工的保证。
这在领主制经济中表现得相当明显。
中国封建社会中佃宵和地主的关系是因土地租佃关系才形成的。
封建王朝也曾给予地主阶级某些特权,使之拥有对佃户的超经济强制力。
例如,为保证社会治安稳定而将佃户的户籍编入地主户籍,为维护等级秩序而将佃户的法律地位置于地主之下,在人口稀少地区制止佃客离开租地他往,以保证劳动人手不致外流,规定佃户不交租应受刑法惩治,等等。
这种超经济强制力使主佃关系带有等级特征。
不过,由于我国封建政权历来实行中央集权制,朝廷赋予地主的权力,最大也没有达到准许地主拥有独立的司法权的程度。
在生产方面,地主一般并不利用这些特权强制佃永按照他的意志进行分工。
又由于土地买卖和其他原因,地主与佃户的关系并不长期固定,因此同一地主的各个佃户难以形成固定的内部分工。
地主索来的地租只是清一色的谷物。
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租佃地主家庭是不进行生产活动的全寄考消费经济单位。
他们的需求却是复杂多样的。
谷物地租的价值量足够支付地主一世所需物品的价格而有余,但从使用价值来看,单纯的谷物只能直接供给食物中的主食所需,远不能代其他食品、衣著、住房、车马以及精神方面的各种必需物品,也不能用以缴纳须以货币缴纳的赋税。
实物收入的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靠地主经济单位自身无法解决。
唯有和其他经济单位彼此发生商品货币关系,问题方能迎刃而解。
他们只要出售租谷,就可得到货币,也可以得到一切。
他们完全有条件做到这一点,因而没有必要强制佃户按照他们的需要分工生产各种实物。
单一的实物地租丝毫不妨碍地主经济的发展,所以这种地租形态得以久存。
概括为一句话,就[!
--empirenews.page--][1][2][3][4][5][6]下一页是:
单一实物地租形态不具备自然经济平衡律的实现条件,租佃地主经济单位不能以自然经济为基础。
有一种论点认为,对地主制经济而言,实物地租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的地租形式,或者说,实物地租长期占统治地位反过来又巩固了自然经济。
这种看法是值的商榷的,因为这里忽略了单一实物地租和多种实物地租产生的后果是不一样的。
租佃制使佃农相对独立于地主经济之外,佃农既不被强制提供劳役地租,又不按统一要求提供多种实物地租,地主经济要想实现使用价值形态自给是不可能的;那么,地主占有土地和拥有其他资源的数量多少,对于是否自然经济已经没有意义了。
尽管中国封建社会中有的地主集中占有的土地量很大,在资源方面为实现自然经济提供了可能,租佃制下佃农分散独立经营和缴纳单一的实物地租,使这种可能性再也不能变为现实。
佃农和自耕农有许多共同之外,其基本点是:
两者都是以小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都是小农经济。
他们耕种的土地面积大小,一般都与家庭劳动力(或加少量雇工)的负担能力相适应;他们的收获物都以农产品为主。
作为一个生产型的经济单位,需要是多方面的。
除去食盐、陶瓷器皿等生活资料外,要有锹、镐、锄、镰、犁等金属农具,磨、碾、碌碡等石器,乃至车、船等运输工具和耕牛、挽马等大牲畜;有些手工业更需另外一些工具,如织机等。
这些都不是小农经济个体能够自给的。
地主和小宵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各自都有使用价值形态的收入单一(少样)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并且这个矛盾都不能在本经济单位内自行解决。
地主制经济总产品中相当的一部分须经过如下的转化:
使用价值形态(谷物及副业、手工业产品)卖价值形态(货币)买使用价值形态(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不经过这形态的转化,生产循环必将发生危机。
可见,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地主制经济不具备实现自然经济的五个基本条件,不能满足自然经济平衡律的要求。
商品买卖活动对于地主制绝不是可有可无的环节,而是由地主制经济各个经济单位的经营方式所决定的。
所以说,地主制经济的发展是以商品交换关系为条件的,商品经济在地主制经济的运转中不是附加的,不是外在的。
地主制经济和商品经济有着本质的联系。
在分析中,人们有时认为,为了换了本经济单位使用价值的需要而生产部分产品出售,这不是商品生产,不属商品经济范畴。
这个提法可以商榷。
说为买而生产不是资本主义经济,当然是对的,但说它不属于商品经济范畴,值得重新研究。
因为这实际是,为了论证某种经济单位的非资本主义性质,而简单地根据是否以使用价值为目的来确定经济单位的经济类型。
经济单位生产活动的目的性可有三种不同情况,即
(1)为了获得直接消费需要的使用价值,简称为“为用生产”,
(2)为了换得本单位需要而又不能生产的使用价值,简称为“为买生产”和(3)为了价值增殖,简称为“为利润生产”或“为卖生产”。
经济单位的生产目的性跟它的生产关系性质、经济类型的关系可表示如下:
[!
--empirenews.page--]生产关系性质生产目的经济类型非资本主义生产
(1)为用生产自然经济
(2)为买生产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生产(3)为卖生产从表中可以看出,
(1)为用生产和
(2)为买生产的经济单位,它们的经济类型不同但生产关系性质相同;
(2)为买生产和(3)(为卖生产的经济单位。
它们的生产关系性质不同但经济类型相同。
(2)为买生产的经济单位虽是非资本主义性质,经济类型却是商品经济。
经济单位的生产关系性质和它的经济类型,概括的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两者虽有密切联系,但无必然的统一关系。
这是因为商品经济并不专门存在于某种性质的生产关系之中,非资本主义经济并不必然是自然经济。
因此,分辨生产关系性质时,考虑其生产目的是为了使用价值还是为了价值,分辨经济类型时考虑的却是达到目的的方式,即是否通过外部的货币交换关系。
不要因为
(2)为买生产是非资本主义经济就认定它不属于商品经济类型;也不必因为它是商品经济类型而认定它必是资本主义经济。
人们为了说明
(2)为买生产的非资本主义性质而只看到其生产的目的和
(1)一样都是为了使用价值,就认为
(2)也是自然经济。
这种看法忽视了使用价值的获得是否通过货币交换;而通过货币交换与否,却代表着看不同的经济类型。
把(20为买生产看成自然经济,在理论上是把商品交换纳入到自然经济范畴之中;而商品交换恰恰是自然经济范畴所要排斥的主要内容,否定为买生产是属商品经济范畴,实质也就否定了小商品生产的存在。
我们还应注意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的买卖问题。
地主兼并土地成为大地主,或破产而出售土地,自耕农出卖土地沦为佃农,或买进土地变为地主,佃农购入土地成为自耕农乃至上升为小地主等等现象,在中国地主制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中是经常发生的。
“千年田八百主”的谚语,生动地反映土地易手之频率。
既然土地是商品,土地买卖当然是商品货币关系。
在正常情况下,想买土地就得先积攒货币,出卖土地得到的也是货币。
小农是存在购进土地的可能性的。
经济上升的欲望总在刺激他们扩大土地占有面积。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
他们尽量扩大
(2)为买生产,以便得到多一点货币。
由此他们与商品经济的联系更多了,而不是保持或发展自然经济。
如前所述,有与农业相结合和与之并存的多种手工业是自然经济的重要条件。
地主制经济中的佃农和自耕农确有不少是经营家庭手工业的。
为了增加产品、扩大收入,他们有必要这样做;在农业收入不足维持生计的情况下尤其如此。
他们也有可能这样做,因为家庭是由男女老幼不同的劳动力搭配组成的,便于内部协调分工;还因为农业生产有明显的季节性,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在一年内有许多闲暇,佃农和自耕农都可以自由支配劳动时间,一个小农个体同时从事的手工业项目毕竟是很少的,不可能经营多种手工业。
他们选择哪种手工业,要考虑劳动力数量,原料来源、技术传统,更需考虑的是产品能否卖出支。
通常的做法是致力于自家能够进行的手工业,尽可能多生产一些拿到市场出售。
这也就谈不上家庭手工业是为了自给自足了。
为了家用而制造一些手工制品,比如为扫地而自做两把扫帚,与其称之为家庭手工业,倒不如把这算做家务劳动更为贴切。
自然经济必须有家庭手工业,但有家庭手工业不一定是自然经济。
不能把有关家庭手工业的史料不加分析地统统用来证明自然经济,其中很多只是反映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而已。
[!
--empirenews.page--]许多著作认为男耕女织的耕织结合是自然经济的典型表现。
乍看起来,小农自种粮食以果腹,自织布匹而暖身,衣食具备,无复有求于他人,也就与商品经济无涉了。
其实未必。
如前所述,自然经济是有特定含义的,首要的是经济条件的自足。
很显然,衣食两项是很重要的,但远非全部经济条件。
单一的家庭手工纺织,并不能使经济单位得到使用价值形态的全部自足。
不可否认,家庭手工织品中会有一部分是自给性生产,但不能仅仅看到这一部分因而否定出售部分的商品性。
再者,如果说“织”是自给,就意味着该户农民自己植棉,自己纺纱,自已织布,最后自己缝制给够全家所需的衣服。
可是,种、纺、织、缝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是自家不愿解决或根本解决不了的;如果进而想到这一系列劳动所需工具的来源,就更复杂了。
其实耕种这类经济作物以及从事一系列手工业生产的农户的产品,大都远远超过自己家庭的需要量。
一般地说,桑、麻、棉等经济作物总是作为商品作物种植的。
农村中出售棉花、纱线、布匹,以及买棉纺纱,买纱织布成衣的,从来大有人在。
麻亦类似,丝织尤其明显。
在这里,买卖双方尽管都是为了满足本经济单位所需的上一页[1][2][3][4][5][6]下一页经济条件,但都是通过货币运动进行的,商人活动其间尚暂不论。
“男耕女如何”农户的产品从价值形态说可能收支相符,但这不意味着满足了自然经济平衡律的要求。
产品的使用价值形态对本经济单位来说,不论是自给不足还是自给有余,都将与商品经济发生联系;前者买进,后者卖出。
可见,为了获得再生产必需的全部经济条件,耕织结合的小农也得藉助于商品交换。
事实上,我国直到明清时期植棉织布的农户也从未达到总农户的一半以上,面织麻,织绸的更少,在考虑到大量农户的穿衣问题并不能依靠家庭自产解决时,可以设想其间普遍存在的商品货币关系。
何况小农之家机杼之声达旦,无非是为了明晨拿到市场上的布匹稍多一些。
这种耕织结合越发展,市场上的商品量就越大,是不说自明的。
男耕女织现象只能反映地主制经济下男妇劳动力的充分作用,说明小农经济的经营方式,而不能证明农户个体或更大的范围内必然是自然经济。
总之,对于地主制经济来说,与农业相结合的单一的家庭手工业除去可能满足本经济单位某一种物质需求面外,它的重要意义在于补充家庭经济收入,而不在于因之实现自然经济;它不象在领主制经济单位中的多种手工业那样,是多品种实物地租的前提。
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是自然经济的必要条件之一,但不是充分条件。
在考察地主制经济时,不要看到哪里有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就认定那里必然是自然经济;事情可能相反,恰恰那种结合正是商品经济的表现,它跟商品经济的发展成正比,甚至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的大商品量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小农一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
说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本质联系,并不排除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可能存在自然经济的经济单位。
如前所述,凡具备平衡律实现条件的经济单位都可是自然经济的。
魏、晋、南北朝、隋、唐都有大型的庄田,它们包括大片地产,拥有相当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足够的人身隶属于主人的劳动力,具备自然经济平衡律要求的条件。
如果这类庄田是统计表的经济单位,很可能就是自然经济的个体。
不过迄今对它们的组织、经营情况不甚了了,其中主人和劳动者间是否租佣关系,内部如何分工,所属店铺、店舍是什么状况,如此等等,史料语焉不详。
我们姑且把它们看作是类似欧洲领主庄园那样的自然经济单位。
不过这类庄田是中国封建农村经济的组织形式之一,一般来说,是不用它做中国地主制经济的典型代表的。
[!
--empirenews.page--]说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
自北而南沿海堵省,黄河中下游,长江流域及长江、珠江两个三角洲等地,经济水平提高,那里的区域间以及经济单位间的商品经济都比较发达。
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很明显的。
南方是北方、沿海和内地、中部和边疆、平原和山区、汉族和少数民族、近郊和远效、经济作物区和大田作物区,经济水平差别很大。
有的地区生产水平极低,特别是地理条件决定的交通困难地区,与外界的经济联系极少,呈相对闭锁状态。
那里有的农民家庭自己生产所需的几乎一切物品,从而不依赖于市场和它以外那部分社会的生产运动和历史运动,虽然那里也是地主制经济。
即使在一般地区,地主制经济各类经济单位产品的商品率也大不相同,他们之中有的绝大多数产品留自用或大部分自用。
是否可以由此认为自然经济是地主制经济的必然呢?
不能。
经济单位把部分产品留作自用,这和经济条件的自我满足是两码事,前者只是部分生产具有自给性,不能称之为自然经济。
自给程度较高的现象并不是地主制经济运动方式内在决定的,而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结果。
与商品经济联系很少的农民家庭往往是由于缺乏足够的劳动力,不掌握较高的生产技能,缺乏原料,因循守旧,或者还有其他原因,他们只得以最坏的经济条件从事最供销水平的生产。
他们的产品仅够维持起码的生存条件,没有多少产品能向市场提供,从而也极少右能从市场上获得较多的经济条件。
这种经济单位再生产的经济条件低得和劳动力的生存条件极差而外,交通条件恶劣,运输工具落后,这是农民突破相对隔绝状态的重要障碍。
这些都是生产力水平决定的。
诚然,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力一般地说是较低的,因而地主制经济的经济单位往往带有不同程度的自给性。
但应注意的是,这种现象基至可能在比封建主义先进得多的生产方式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若就地主制经济的各种经济单位的经营方式看,它不但不排斥商品经济,而且以商品经济为自身繁荣的条件。
在一定条件下呈基本自给状态的地主制经济的经济单位,一量生产条件改善,产品有所啬加,商品经哜运动就会展开。
生产力水平越高,商品经济就越发达,地主制经济也越繁荣。
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但没有破坏地主制经济,没有改变它的本质,反而使之繁荣;相反,地主制经济并不以生产的自给性为条件。
谁也不会认为,地主制经济越发展,生产的自给性定然起高。
可见,中国封建社会中有些经济单位呈自给现象,并非由于它是地主制经济。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说以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是以庄园制为主要内容的西欧中世纪早期领主制经济的主要特点,是可以的;称它是以地主制经济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封建经济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不妥当的。
再有,所谓基础是指事物发展的根本。
A是B的基础,意味着B离开A就不复存在,或者改变本质。
自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全然不是A与B的关系。
即使佃户完全进行商品性生产,只要和佃关系不变,它仍然属于封建的地主制经济范畴。
既然地主制经济是中中国这样的大国中蹑在了两、三千年的封建经济制度,那么在研究整个人类社会封建历史阶段特征时,当然不能无视它的存在。
不加区别地统称封建社会经济制度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的提法,也是不妥当的。
[!
--empirenews.page--]三现在讨论一些有关的理论问题先谈地方小市场的性质问题,我以为,研究地主制经济,也要把商品流通放在封建经济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整个经济运动过程之中考察。
不能只看上农的商品率较低,便断言商品经济仅仅是地主制经济与之略有联系的身外之物。
而应注意到商品流通是地主制经济的交换形式,没有它,分配所得与消费(包括生产消费)所需对不上号,经济运动难以继续。
地主制经济依赖商品经济的根本原则,是私有制下小生产形成的产品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不能在本经济单位内自行解决,这个矛盾是由地主制经济的经营方式决定的。
地主制经济的三类经济实体,地主经济、佃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含小手工业者经济)是我国封建社会经济的基本细胞。
出于细胞生存的需要产生了地方小市场,在地方小市场的基础上形成了区域性市场,区域间经济联系以及域镇商业(这里暂时舍象对外贸易)。
这种情况,在以自然经济为基本经济单位特征的社会,例如欧洲中世纪早期建立在领土庄制基础上的封建社会里,是看不到的。
有同志认为,在地方小市场上进行的品种调剂,互相取得原料或成品完成再生产的交换是使用价值的交换,乃是劳动的直接交换,虽然往往也经过商人,但应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
这个看法似可商榷。
市场是属于商品经济范畴的概念。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业以来,市场也和商人,商人资本、贷币、价值、价格等一系列关系一样,早已存在。
价值规律也是十分古老的规律,在一切通过货币进行的交换关系中,不同程度地发生作用。
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市场为不同的生产关系服务,它的范围和性质随生产关系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如果商品生产的目的是通过购买劳动力进行价值增殖,那就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这种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时,商业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市场就是资本主义市场,其规模扩展到空前的程度,劳动力普遍成为商品。
这标志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不过,不能认为仅只这种市场才属于商品经济范畴。
中国封建社会的国内商品流通曾经相当发达。
城镇中的商品经济固不必说,地方的、区域性的乃至区域间的商品商场都早已存在。
各类市场各有其主要的功能。
其中地方集市墟场是整个商品流通的基层环节,它起着为大范围市场集中商品的作用,更重要提,通过它才解决了基本经济单位固有的产品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
生产循环得以顺利继续。
市场,总是反映个人之间、经济单位之间的商品货币关系的概念;大小市场都是一样的。
地方小市场的贸易有许多是商人的活动。
也有许多是生产者出售自己的劳动产品。
生产者主要是小农和小手工业者,他们的产品有一部分留作自己消费,蓁部分进入市场出售,就成为商品。
不是为了出售的,即不是作为商品生产的物品,是不会作为商品进入汉通的。
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物品生产出来不仅是为了供生产者使用,而且也是为了交换的目的。
自发的社会分工使得产品具有商品的形式,商品的相互交换,即买和卖,就使个体生产者有可能满足各式各样的需要,既不应以小农产品中出售部分的性质决定自用部分的性质,否定这部分生产是自给生产。
也不该以自用部分的性质决定出售部分的性质,否定这种生产是商品生产。
尽管在一些情况下,个体小农的产品中进入市场的部分可能不是主要的,但在市场上,他仍以小商品生产者的身份出现。
在生产过程中,小农根本无法分清哪一件是为了自消费,哪一件是为了出售而劳动。
中交换中,生产关系性质、生产目的性以及购买者目的性都不影响问题的性质,都被商品这一共性掩盖了。
[!
--empirenews.page--]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商品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时说,产业资本是和各种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商品流通交错在一起的,只要这些生产方式同是是商品生产,不论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生产的产品,还是中国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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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主 经济 商品经济 本质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