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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
安全环保处
环境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13059—2013
控制状态:
受控
发放编号:
13—
生效日期:
2013年3月1日
修
订
记
录
修订次
修订摘要
编制人
及日期
审核人
及日期
批准人
及日期
备注
0
1目的
为加强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使用的气瓶,其采购、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
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氧舱。
3职责
3.1部负责气瓶供应环节的安全管理;
3.2部负责外来施工单位气瓶的安全管理;
3.3负责外来气瓶的门卫检查和管理;
3.4负责内供气瓶的充装、装卸、运输;
3.5负责本单位气瓶安全管理并对本辖区外来施工(作业)单位气瓶监督管理;
3.6负责气瓶安全的监督管理。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气瓶采购和使用单位必须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
4.1.2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
4.1.3 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4.1.4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的色环,必须符合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并在瓶体上以明显字样注明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
4.1.5气瓶警示标签的字样、制作方法及应用应符合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规定。
4.1.6 气瓶的充装单位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安全使用以及按期检验负责,并应建立气瓶档案。
气瓶档案包括:
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检验记录等。
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4.1.7 气瓶必须专用。
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改装使用。
4.2气瓶附件
气瓶附件包括气瓶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液位计、防震圈、回火防止器、紧急切断和充装限位装置等。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目录,列入制造许可证范围的安全附件需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
4.3 气瓶充装
4.3.1 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换发注册登记手续。
4.3.2 充装单位应符合相应的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气瓶充装有关规定,确保不错装、不超装、不混装和充装质量的可追踪检查。
充装单位必须对充装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本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4.3.3 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只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不得为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的检查,确认瓶内气体并做好记录。
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准充装,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和改装气瓶。
4.3.4 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在每只充气气瓶上粘帖符合国家标准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4.3.5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A.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
B.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C.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D.超过检验期限的;
E.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
F.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
G.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
4.3.6 永久气体的充装装置,必须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错装和防止不相容气体的错装。
充气后在20℃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4.3.7 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3.7.1实行充装质量逐瓶复验制度,严禁过量充装。
充装超量的气瓶不准出厂。
采用连续自动称重进行充装时,以抽检替代逐瓶复验,应有相应的抽检制度,并经充装注册机构核准;
4.3.7.2称重衡重应保持准确,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
称重衡器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每班应对衡器进行一次核定。
称重衡器必须设有超装警报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4.3.7.3严禁从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车直接向气瓶灌装,不允许瓶对瓶直接倒气;
4.3.7.4充装后应逐只检查气瓶,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4.3.7.5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应完整,内容至少应包括:
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发现的异常情况、检查者、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
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4.3.7.6操作人员应相对稳定,由企业考核后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4.4 定期检验
4.4.1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规定,取得资格证书并及时办理换证手续。
4.4.2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进行资格考核,并取得气瓶定期检验资格证书。
4.4.3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4.4.4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4.4.5 检验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处理。
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检验:
4.4.5.1确认气瓶内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
4.4.5.2毒性、易燃气体气瓶内的残余气体应回收,不得向大气排放。
4.4.5.3易燃气体气瓶须经置换,液化石油气瓶需经蒸汽吹扫,达到规定的要求。
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
4.4.6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检验中严禁对气瓶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等。
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规定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
气瓶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合格的气瓶能够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判废。
4.4.7 气瓶的报废处理应包括:
4.4.7.1由气瓶检验员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并通知气瓶充装单位。
4.4.7.2由气瓶检验单位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报废气瓶的破坏性处理为压扁或将瓶体解剖。
4.4.8 气瓶检验员应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内容至少包括:
气瓶制造厂名称或代号、瓶号、定期检验标准号、检验项目和检验结论。
4.5运输、储存和使用
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有掌握气瓶安全知识的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4.5.1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4.5.1.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4.5.1.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4.5.1.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4.5.1.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燃、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4.5.1.5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
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4.5.1.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4.5.1.7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
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4.5.1.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的学校、剧场、大商店等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驾驶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4.5.1.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
4.5.1.10运输气瓶部门必须遵守有关要求,车辆进入化学危险品库区要采取防火措施(如带防火帽等)。
车辆要有危险品运输标志;
4.5.1.11充气气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
4.5.1.12运输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
4.5.1.13保安处门卫要加强对外来气瓶运输车的检查,禁止气瓶混装(如氧气瓶与乙炔、凯腾燃气气瓶混装等)、气瓶表面严重锈蚀、非危化品专用车装运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及气瓶运输车辆进厂。
4.5.2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4.5.2.1 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5.2.2 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4.5.2.3 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线源;
4.5.2.4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4.5.2.5 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
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4.5.2.6 设置足够的消防器具,库房照明要采用防爆灯具,还要采取避雷措施和接地处理。
4.5.2.7 各类气瓶要分类分区保管。
对各类气瓶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包括:
气体类型、空瓶区、实瓶区、待检瓶、报废瓶、需处理瓶等。
4.5.2.8 夏季对气瓶仓库采取必要的防曝晒、降温措施。
4.5.3气瓶的使用
气瓶的使用部门和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4.5.3.1使用前应检查对气瓶安全性进行检查;开阀时动作平缓,不能用力过猛;
4.5.3.2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4.5.3.3气瓶的放置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不同气瓶之间保持安全距离(5米以上)。
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射线源;
4.5.3.4夏季应防止曝晒;
4.5.3.5严禁敲击、碰撞;
4.5.3.6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4.5.3.7严禁用温度超过40℃热源对气瓶加热;
4.5.3.8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4.5.3.9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禁止向其他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4.5.3.10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4.5.3.11使用部门应保持减震胶圈、防护帽齐全,不泄漏,保持气瓶标识的清晰,防止气瓶表面锈蚀。
发现气瓶附件不齐全应及时补齐,不合格气瓶严禁使用。
4.5.3.12保持气瓶表面清洁,气瓶(特别是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不得有油污。
4.5.3.13气瓶立放时应有防倾倒措施。
乙炔瓶使用时应立放并安装回火防止器。
4.6气瓶的发放管理
气瓶采取以空瓶换重瓶的方式周转使用,发放时一定要做好登记,并保存记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不准发放。
4.7气瓶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4.7.1气瓶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4.7.2气瓶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4.7.3气瓶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7.4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4.7.5气瓶充装前检查记录表、气瓶判废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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