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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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工作,经过2000年前10个月的运行,在掌握重点税源分布、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监控企业税收执行情况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是,在运行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一是调查的企业面过小;二是上报指标的适用性需要提高;三是国税局、地税局上报两套报表,不便于对相关税种和企业总体情况进行监控分析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重点税源监控管理体系,方便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相关税种的协查,扩展数据分析的应用领域,经研究,作如下调整和修改。
一、合并国税局、地税局报表
为了方便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相关税种的协查、监控和对纳税人的统一管理,2001年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报表由现行国税局、地税局两套报表合并为一套。
对纳税人的监控也相应地由原来的按税种区分纳税人分别监控,改为按统一的纳部人纳税登记识别号进行统一管理。
报表合并后,不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在填写企业表和产品(项目表时,都只填写该企业所涉及税种的税收指标和财务指标,不涉及的税收指标填零即可。
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可分列多种产品和经营项目。
产品(项目表所列产品或项目指标将与企业表中的收入分类指标建立特定的逻辑关系,构成对企业上报数据进行全面审核的逻辑审核关系。
二、修改企业产品代码体系
两套报表合并为一套报表后,原企业代码的编制方法维持不变,原企业产品(项目代码体系将合并为一套代码体系。
产品(项目代码的调整方法是将原来营业税纳税人的经营项目代码接续在增值税纳税人产品代码的后面,产品代码和项目代码的内部排序不变。
营业税纳税人的经营项目代码排序范围位于50000和60000之间(详见代码表。
代码体系修订后,不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在填写企业表和产品(项目表时,其企业代码的填写仍维持不变。
但在填写产品(项目表时,对于多种经营的企业,注意填写的产品(项目代码应与分列出多种产品和项目在性质上保持一致。
三、调整调查指标
为增强调查指标的实用性,按照多一些税收指标、少一些其他短期分析无用指标的原则,将现行两套报表的税收指标集中于一套报表上,并新增了易于取得的几项反映税收情况的指标,删减了短期分析基本不用的企业固定资产状况的指标,更突出了税源监控的主题。
四、扩大监控范围
根据工作需要,2001年将进一步扩大监控范围。
增值税纳税人为“两税”年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营业税纳税人为营业税年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五、增加了考核评比内容
为了对各地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情况给予客观的评价,鼓励先进,新的《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增加了考核评比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各项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税源监控是通过建立税源数据库从而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源税收情况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税源监控工作对于加强组织税收收入,促进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工作“十五”规划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的基本原则。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分别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为对象,以企业上年实际税收完成情况为依据,逐级确定重点税源户标准和名单。
第三条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标准。
纳入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是以各地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收入为标准,即以上一年度增值税和消费税年入库税款1000万元以上,营业税年入库税款300万元以上的作为重点税源企业。
省以下各级重点税源企业的划分标准可根据本地区的
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要求达到流转税收入的60%以上,同时兼顾行业分布,重点监控工业、商业、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和社会服务业。
重点税源企业一经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做调整,新产生的重点税源企业应在次年的数据库调整中加入,但不得删除低于建库标准的原有重点税源企业。
原有的重点税源企业,其年度实交税额在连续三年不满足建库标准的50%时,
可以删除。
删除的企业名单和代码应上报上一级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建立。
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以纳税人为对象,以全国税收系统统一的计算机大系统为依托,应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软件、统一的税务登记编码(编码规定附后、统一的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
国税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主要对象,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主要税种,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地税局应同时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纳入监控范围,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两方面的资料,实现对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主要税种税源的管理。
重点税源数据库是税务系统内部的共享数据库,由各级税务机关计划统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重点税源数据库实行总局、省级局、地(市级局和县级局四级管理模式,由下而上,层层负责。
第六条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报表体系。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报表一套两张,分别为“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企业表”和“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产品(项目表”。
第七条重点税源数据库报表的数据来源。
以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纳税申报附列表的数据为基础填报,具体填报口径见填表说明(附后。
数据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总局规定的数据指标的基础上自行增设附列报表或指标。
第八条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上报方式和时间。
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由企业填报,一式两份,分别送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没有涉及国税收入的,
可不报国税局,据以产生基础数据库,然后按统一的规定格式,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逐级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数据库。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实行月报制度。
上报总局的时间为次月25日之前(节假日顺延。
第九条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应用范围和使用权限。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属机密级,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使用,主要服务于税收收入的分析和预测,税收政策分析、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和引用。
因泄密而产生的后果,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月对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进行分析,反映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源和税收变化情况,编写月份和季度分析报告。
省级税务局应按季向总局报送季度分析报告。
对税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应上报专题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职责。
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要设臵专职岗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其主要职责是:
向企业催报数据、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及时向上一级税务局上报数据、编写数据的应用分析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重点税源户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重点税源户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考核与奖惩。
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依据是日常基础工作记录和抽查结果,内容包括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以及分析报告的时效性,指标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表彰。
考核的具体指标如下:
(一上报时间:
按12个月的平均上报时间计算,平均上报时间为25日时,记10分。
多一天扣1分,少1天加1分。
(二上报户数:
按总局标准上报户数达标记10分。
数量多10个百分点加1分,少10个百分点扣2分。
(三各地监控范围:
监控税收收入达到60%的,记10分。
多10个百分点加1分,少10个百分点扣2分。
(四数据质量:
上报数据应真实准确,符合逻辑审核关系。
上报户数全部通过审核关系,记10分。
上报数据不准确的户数每超出3个百分点扣1分。
发现基层税务机关自己修改瞒报数据的,本项目不记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五分析报告:
要求各地按月进行分析,按季报送分析报告。
按季报送分析报告,记10分,少一份扣3分。
(六综合评比:
上述五项考核内容积分最多的前5名,授于“全国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先进单位”。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1: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及产品项目代码编制规定
附件2:
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填表说明
附件3:
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企业表(略
附件4:
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产品(项目表(略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及产品项目代码编制规
定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是为建立全国重点税源数据库,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信息手段对重点税源户进行管理而设臵的一套代码体系。
一、编制企业代码的范围
重点税源企业代码运用的企业,是根据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纳入重点税源数据库管理的企业。
二、企业代码的构成
企业代码由企业纳税登记识别码、企业名称、企业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企业工商管理注册类型识别码和自定义码等五项代码组成。
企业代码库的文件名由地区行政区划代码和国税、地税识别符组成。
国税系统的企业代码库名是在地区行政区划代码后加英文大写字母G,地税系统的企业代码库名是在地区行政区划代码后加英文大写字母D.文件名后缀均由系统自动产生。
三、编制企业代码的编制要求
企业代码的编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
要求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全国税收调查管理软件SDMS系统。
2000年度以后如有变更事项,各地应填报“××年度重点税源调查企业代码修订表”(表样由各地参照2000年度代码表格式自行编制,经审核无误后,据以对2000年度以后的企业代码库进行修订。
四、企业代码编制方法
重点税源数据库企业代码由26位数字组成,表示以下5个部分的内容:
(一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Z1
用15位数字表示,即企业代码的第1至第15位。
前六位表示企业所在地区区划位臵,后9位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反映企业组织形式的代码。
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Z1是区别企业的唯一代码,各企业的此项代码不得重复。
(二企业名称(Z2
企业名称的确定:
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汉字名称为准,但最多不得超过18个汉字,即最多占36位,超过应适当缩减。
(三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Z3
用4位数字表示,为企业代码的第16至19位。
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94为标准,根据企业实际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分类填列。
1.分类原则
(1以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关于统计单位划分的原则作为划分行业的基本原则,并在分类中注意区分第一、二、三产业。
(2依据经济活动性质的同一性的分类原则,即主要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行业分类;而不按其所属行政隶属管理系统分类。
某一行业就其实质来说是指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聚合体。
2.编码方法
(1行业分类采用了线性分类,将社会经济活动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
本办法使用其三层四位数字码的产业类别识别系统,用于标识社会经济活动的大中小类,不编制门类代码。
行业门类的数据,可以通过行业大类数据的汇总求出。
(2每一层收容类都用“9”这一特殊的数字表示,即各类中的“其他”项。
(四企业工商管理注册登记类型识别码(Z4
编码方法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共分3层,用3位数字代表,即企业代码的第20至22位。
第20位是大类,第21位是小类,第22位是明细类。
企业所有制形式以2000年末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为准,代码统一规定如下:
内资企业
111国有中央企业
112国有地方企业
120集体企业
121城镇集体企业
122乡镇集体企业
联营企业
141国有联营企业
142集体联营企业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9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151国有独资公司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61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162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
171私营独资企业
172私营合伙企业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其他企业
港澳台投资企业
210合资经营企业
220合作经营企业
230独资经营企业
240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外资企业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五自定义代码(Z5
用4位数字代表,即企业代码的第23至第26位。
0001本年度新增企业;
前两位:
20同时对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实行定额征收的企业;
21定额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的企业;
22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23按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24按季征收流转税的企业;
25按季编制企业财务报表的企业;
81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所在地缴纳流转税的企业;
83金融行业中的农村信用社及营业税税率仍适用5%的政策性银行;
自定义码其余各位代码由各地按照各自工作需要,自行定义使用。
自定义码若不使用,则必须填为“0000”,不得空臵不填。
(六产品(项目代码(Y
产品(项目代码由产品(项目分类代码、产品名称、单位、税种和税率5个部分组成。
产品(项目分类代码(Y1由5位数组成,分别表示涉及不同税种的产品和经营项目。
产品名称为Y2,产品数量单位为Y3.
税种代码(Y4由1位数表示,具体含义如下:
Y4=1增值税产品
Y4=2消费税产品
Y4=3资源税产品
Y4=4营业税项目
税率代码为Y5,税率详见所附产品(项目代码表。
附:
产品(项目代码表(略
附件2:
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填表说明
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填表说明
一、填表要求
(一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范围
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年度合计数为1000万元以上的工商企业均应填报此表。
纳入重点税源户管理的营业税纳税人企业为年度实交营业税税额为3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填表的重点税源企业要严格按照是否有独立的纳税人
登记号进行管理,做到一个号一份表,不能按集团、总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汇总填报。
设有总分支机构而分支机构不实行独立核算、不单独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应由总公司汇总填报。
(二企业名称及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的填写
重点税源月报表(01、02表,见附件3,4表头“企业名称”和“企业主代码”两行,均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审定的企业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码填列。
(三数据资料的填写
1.数据来源。
重点税源月报表均应根据经过企业税务主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后的企业财务月报表、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填写。
来自不同报表的数据,应反映同一会计期间企业经济活动的内容。
其中,来自“损益表”和“利润表”的数据应按本月发生数填写,来自“资产负债表”的数据应按期末余额数据填写。
2.金额单位。
表列数据除表中有特殊规定外,其他项目的金额单位均为万元。
3.4、数位数。
重点税源月报表中,表示产品价格(元和单位税额(元的,其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其他以万元为单位的数据,不足万元的均应四舍五入,不留小数(或写成“。
00”,三位数字之间不要书写分节号。
4.填写要求。
表列各栏应逐项填写,对没有数据的项目填“0”,不留空项。
各项指标中,对注明关系式的指标,在填表时,相关数据应满足关系式的要求;对未列明关系式的指标,相关数据之间逻辑关系要求正确。
二、重点税源月报表-01表填写说明
01表为纳税人企业表,共90项指标,数据应为企业当月发生数或期初、期末余额数。
对既可从纳税申报表取数又可从会计报表或帐户取数的指标,当两种方法所取得的数据不一致时,原则上应以纳税申报表的数据为准。
各指标项目的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产品销售(经营收入”(1行项目,视不同行业的企业,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工业和商业企业反映企业扣除销货退回、折让及折扣后的销售收入净额。
工业企业按损益表“产品销售收入”行本月数填写;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按利润表“产品销售净额”行本月数填写;内资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或利润表“商品销售收入”行本月数减去“销售折让与折扣”行本月数的差额填写;股份制企业按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行本月数填写。
2.对于工业和商业以外的企业,“产品销售(经营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视不同行业的企业分别按照企业损益表和利润表中下列的指标确定:
①运输(交通企业和股份制试点企业按照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行确定;
②施工企业按照损益表中“工程结算收入”行确定;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损益表中“房地产经营收入”行确定;
④邮电通讯企业按照损益表中“通信业务收入”行确定;
⑤旅游、饮食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企业按照损益表中“营业收入”行确定;
(二“计征营业税的收入”(2行项目,是指按税法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的收入,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本项目应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本说明第(三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减免税规定即可免征营业税的收入。
(三“免征营业税的收入”(3行项目,是指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减免税规定即可免征营业税的收入。
该指标可根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中经主管
税务机关核定的免税收入填写。
企业所取得的免税经营项目的收入应单独进行核算,不能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应计入“免征营业税的收入”。
金融行业“往来收入”不应包含在此项目内。
(四“产品销售(经营成本”(4行项目
1.对于工业和商业企业。
工业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或利润表“产品销售成本”行本月数填写;内资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或利润表“商品销售成本”行本月数填写;股份制企业按利润表“营业成本”行本月数填写。
2.对于工业和商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产品销售(经营成本”以企业主营业务成本。
视不同企业,按下列指标确定:
①运输(交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按照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的
“营业成本”行确定;
②金融和保险企业按照损益表中“营业支出”行确定;
③施工企业按照损益表中“工程结算成本”行确定;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损益表中“经营成本”行确定;
⑤邮电通讯企业按照损益表中“通信业务成本”行确定。
(五“产品销售(经营费用”(5行项目
1.对于工业和商业企业
工业企业按损益表“产品销售费用”行本月数填写;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按利润表“产品销售费用”行本月数填写;商业企业按损益表“经营费用”行本月数填写;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按利润表“进货费用”行本月数和“销货费用”行本月数的合计数填写;股份制企业按利润表“销售费用”行本月数和“进货费用”行本月数的合计数填写。
2.对于工业和商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产品销售(经营费用”视不同企业分别确定:
(1运输(含民航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的“销售费用”行确定;
(2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按照损益表中“营业费用”行确定;
(3股份制企业按照利润表中的“销售费用”和“进货费用”的合计数确定。
(六“销售(经营税金及附加”(6行项目,反映企业产品销售和经营项目应缴纳的税金及全国统一规定的
教育附加。
地方政府自行出台费用、附加均不得计入本项目,已计入的要剔除出来重新计入“管理费用”(15行。
企业用自产应交消费税、资源税产品连续生产非消费税、非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其中间环节的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应分别计入本项目及第7行或第9行内,已计入销售成本的应从销售成本中转入本项目。
工业企业按损益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行本月数填写;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按利润表“产品销售税金”行本月数填写;商业企业按损益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行本月数填写;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根据有关会计制度填写;股份制企业按利润表“营业税金及附加”行本月数填写。
对于工业和商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应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应按企业损益表或利润表相应的“经营税金及附加”栏目的数据填列。
(七“其中:
应交消费税”(7行、“应交营业税”(8行“应交资源税”(9行、“应交土地增值税”(10行、“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1行和“应交教育费附加”(12行等各项目,应分别根据“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和“经营税金及附加”会计帐户的明细帐户分析计算填写。
也可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的“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明细科目相对应的贷方本月
发生数,减去非主营业务所含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或退回的消费税税额(包括出口退税、资源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后的余额填写。
上述各应交税(费项目,原则上不应包含减免税(费数额。
但对于先征后返形式的优惠,由于返还时不冲抵应交税金,则仍包含这部分税额。
(八“产品销售(经营利润”(13行项目,应根据本表“产品销售(经营收入”(1行减去“产品销售(经营成本”(4行、“产品销售(经营费用”(5行和“销售(经营税金及附加”(6行后的余额填写。
对于工业和商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产品销售(经营利润”应和企业财务报表的下列指标一致:
①运输(交通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分别按照损益表或利润表的“主营业务利润”行确定;
②施工企业按照损益表中“工程结算利润”行确定;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损益表中“房地产经营利润”行确定;
④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按照损益表中“经营利润”行确定;
⑤邮电通信企业按照损益表中“通信业务收支差额”行确定;
(九“其他业务利润(含代购代销收入”(14行项目,工业企业、建筑与服务行业的企业、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和利润表“其他业务利润”行本月数填写;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和利润表“代购代销收入”和“其他业务利润”行本月数填写。
对于金融、保险企业,由于其损益表无“其他业务利润”,该项目填“0”。
(十“管理费用”(15行项目,对于不单独核算该项目指标的金融、保险企业填“0”,其他企业分别根据企业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管理费用”行的数据填写。
(十一“印花税”(16行项目应根据企业“管理费用”的“印花税”明细科目借方本月发生额填写。
(十二“财务费用及汇兑损失”(17行项目,工业企业、建筑与服务行业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和利润表“财务费用”行本月数填写;商业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财务费用”和“汇兑损失”行本月数的合计数填写。
(十三“营业利润”(18行项目,为本表“产品销售(经营利润”(13行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含代购代销收入”(14行数据之和,减去“管理费用”(15行和“财务费用及汇兑损失”(17行数据的差额。
对于金融、保险企业,由于其损益表无“其他业务利润”一行,其“营业利润”可直接按表内公式计算得出。
上述计算结果应与下列企业相应于营业利润的指标基本一致:
1.运输(交通、施工、房地产开发、旅游、饮食服务和股份制企业分别按损益表或利润表的“营业利润”行确定;
2.邮电通信企业按损益表中“营业收支差额”行确定;
3.除保险企业外,其他各类企业该指标应为本表“经营利润”减“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余额。
因保险企业在本表中未反映“准备金提转差”和“保护红利支出”,故可不满足这一条件。
(十四“投资收益”(19行项目,根据损益表或利润表“投资收益”行本月发生数填写。
(十五“补贴收入”(20行项目,国有企业应根据损益表“补贴收入”行本月发生数填写;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工业企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本项目填“0”。
(十六“营业外收支净额”(21行项目,应根据损益表或利润表“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行本月发生数的差额填写,如果营业外支出大于营业外收入,则以“-”号在本项目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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