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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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广州市特殊教育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在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专门学校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特殊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人道主义精神,具有正确的残疾人观,爱岗敬业,关爱特殊学生,重视学生身心健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富有恒心,公平公正,具有团结合作、改革创新精神。
二、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度考核称职(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5个模块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专职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在县(不含市辖区)属及以下学校工作的。
(四)申报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五)申报小学(幼儿园)教师评聘职称的。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主动结合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制定专业发展规划,积极参加专业培训,自觉提高自身专业素质。
达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身心健康条件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有较强的耐挫力,善于团队调适,保持团队平和心态。
具备从事特殊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健康条件。
第七条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或在薄弱学校、农村学校任教累计须达到1年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乡镇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审。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八条 学校教师
一、育人工作
(一)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擅长创设安全、平等、适宜、全纳的学习环境,支持和促进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有效运用班级和课堂教学管理策略,建立班级秩序与规则,创设良好的班级氛围;充分尊重学生人格尊严,对特殊学生个体差异具有全面的理解;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和对待残疾,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对学生始终抱有积极的期望,将学生的潜能开发与缺陷补偿相结合,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掌握运用积极行为支持等不同管理策略,妥善预防、干预学生的问题行为的方式;重视学校与家庭、社区的合作,综合利用各种资源。
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担任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各类康复教育专职教师、普通学校专职资源教师等视同班主任)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能较为准确地判断各类学生身心特点及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情绪、行为和思想状态,在帮助、引导特殊学生健康快乐成长等方面有一定数量的成功案例。
(三)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县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课程教学
(一)特殊教育的教学经验丰富,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
具有坚实的特殊教育理论基础、特殊教育学生教育与康复所需的复合型知识,具有运用课程统整策略,整合多学科、多领域的知识与技能。
正确使用普通话和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合理利用资源,为学生提供和制作适合的教具、辅具和学习材料,支持学生有效学习;合理安排每日活动,重视生活经验在学生成长中的作用,注重教育教学、康复训练与生活实践的整合;激发并保护自信心,引导学生体验学习乐趣,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探究精神;系统地掌握所任教特殊学生的评估鉴定、课程开发、个别化教育计划制定实施等技能,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实践整合能力。
学生成绩合格率、进步率等教学业绩显著。
根据教学对象实际情况,或按普通中小学教学业绩进行评价,或为学生制定切实可行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和目标,并能合理地调整达成度较高,使学生在原有能力基础上获得提高,达到适应社会的目的。
专门学校以学生教育挽救的成功率85%,即毕业或结业离开学校后,一年内未发现严重不良行为可视为成功作标准,考核学生稳定率和教育转化成功率。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
能根据教学对象具体情况达成本学科循环教学,或达到以下三项条件中两项的视为符合循环教学要求:
一是进行过不同残障类型学生的教育康复工作3年;二是进行过不同残障程度学生的教育康复工作3年;三是进行过不同年级学生的教育康复工作3年。
每年承担校级以上的公开课1次以上,或在县级以上开设过教学示范或观摩课1次,或获得县级以上教学比赛奖。
(三)能独立开设活动课程、选修课程或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促进学生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
(四)学生或家长对教学的满意度高(听、视障学生以学生意见为主;其他类型特殊学生以家长意见为主)。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特殊教育领域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针对特殊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现实需要与问题,进行教育教学研究,积极开展教学改革。
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并在教学实践中得到推广运用,在特殊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任现职期间主持或参与(排名前6名)本学科的县级以上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水平较高的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三)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学科教育教学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4万字)。
2.本学科相关教育教学论文2篇(独立完成),其中1篇育人方面的论文,至少1篇专业论文在刊物发表或在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附主办单位的证明材料)。
四、示范引领
(一)积极承担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
(二)任现职以来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任现职以来,曾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含残联及同类的政府主管部门或盲人聋人协会等相关社会团体颁发荣誉称号)。
(四)教研活动、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论文宣读、公开课等。
校际间、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级以上各级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下同)组织的教研活动、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论文宣读、公开课等,在相应级别教研部门备案并认可的,视同为同级别的教研活动、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论文宣读、公开课。
第九条 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教师
一、育人工作
各机构特殊教育教师积极利用教学研究及课程开展德育渗透,校外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教师有较丰富的管理特殊学生经验,在培养特殊学生道德、情感、个性等方面发展中成效比较突出,有优秀的育人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二、课程建设与教学指导
(一)具有坚实的特殊教育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特殊教育的教学经验丰富,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
系统地掌握了所任教特殊学生的评估鉴定、课程开发、个别化教育计划制定实施等技能,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实践整合能力,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学生课程目标的达成率、学生发展的进步率提高明显或保持在较高水平。
(二)在特殊教育教学方式研究、改革和推进特殊教育评估鉴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制定与实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积极有效规划、组织和指导区域特殊教育的教学实施、教学研究、培训工作,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成效显著,有优秀的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三)任现职以来教学指导工作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胜任特殊教育领域的教学、教研、培训和指导等工作。
深入基层,指导和培训方式方法符合实际,效果显著。
(四)一线教师对教学指导的满意度高。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策划、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区域特殊教育领域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近5年内主持一项县级或参与(排名前6,其中专职教研人员排名前3)两项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创新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6,其中专职教研人员排名前3)的教学、教研成果获市教学成果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
3.任现职以来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6万字)。
4.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4篇,其中至少2篇为近3年内发表。
四、示范引领
(一)在本区域特殊教育的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县级以上特殊教育领域教育教学研究团队的重要成员。
(二)任现职以来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任现职以来,曾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
(四)教研活动、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论文宣读、公开课等。
校际间、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级以上各级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下同)组织的教研活动、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论文宣读、公开课等,在相应级别教研部门备案并认可的,视同为同级别的教研活动、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论文宣读、公开课。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标准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特定解释见附录
一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在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专门学校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特殊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人道主义精神,具有正确的残疾人观,爱岗敬业,关爱特殊学生,重视学生身心健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富有恒心,公平公正,具有团结合作、改革创新精神。
二、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度考核称职(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具有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五、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4个模块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专职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在县(不含市辖区)属及以下学校工作的。
(四)申报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五)申报小学(幼儿园)教师评聘职称的。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结合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制定专业发展规划,参加专业培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
达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身心健康条件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有良好的耐挫力,善于自我调适,保持平和心态。
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健康条件。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七条 学校教师
一、育人工作
(一)会创设安全、平等、适宜、全纳的学习环境,支持和促进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能运用班级和课堂教学管理策略,建立班级秩序与规则,创设良好的班级氛围;尊重学生人格尊严,尊重特殊学生个体差异,能根据所任教特殊教育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开展育人工作;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和对待残疾,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对学生始终抱有积极的期望,将学生的潜能开发与缺陷补偿相结合,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了解运用积极行为支持等不同管理策略,妥善预防、干预学生的问题行为的方式;重视学校与家庭、社区的合作,综合利用各种资源。
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优秀。
教师同行评价较高。
(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担任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各类康复教育专职教师、普通学校专职资源教师等视同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
在特殊学生基本思想道德素质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培养、引导特殊学生健康快乐成长方面成效比较明显,有质量较高的育人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三)所带班级获得校级集体荣誉,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校级荣誉称号。
二、课程教学
(一)具有比较扎实地掌握特殊教育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运用课程统整策略,整合多学科、多领域的知识与技能。
正确使用普通话和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合理利用资源,为学生提供和制作适合的教具、辅具和学习材料,支持学生有效学习;合理安排每日活动,重视生活经验在学生成长中的作用,注重教育教学、康复训练与生活实践的整合。
激发并保护自信心,引导学生体验学习乐趣,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探究精神。
独立掌握特殊教育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教学方法和教育教学的基本功。
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认知、思维等方面综合能力。
正确评价特殊学生发展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成绩明显。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
能根据教学对象具体情况达成本学科循环教学,或达到以下三项条件中两项的视为符合循环教学要求:
一是进行过不同残障类型学生的教育康复工作3年;二是进行过不同残障程度学生的教育康复工作3年;三是进行过不同年级学生的教育康复工作3年。
任现职期间曾承担校级公开课,获得好评。
(三)按照课程改革要求,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或开设知识讲座,组织指导科技、体艺等课外活动,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效果明显。
(四)学生或家长对教学的满意度高(听、视障学生以学生意见为主;其他类型特殊学生以家长意见为主)。
三、教研科研
(一)针对特殊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现实需要与问题,进行教育教学研究,积极开展教学改革。
积极参与并完成本专业的常规教研任务,参与各级课程资源开发整合、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的研讨,取得一定的成果。
(二)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并完成一项本学科的校本教研项目,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三)任现职以来撰写本学科教学研究论文1篇,具有良好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四、示范引领
(一)积极承担校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
(二)能发挥教育教学骨干作用,在培养新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八条 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教师
一、课程建设与教学指导
(一)具有一定的特殊教育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深入系统地掌握特殊教育程体系,对特殊教育课程体系建设有贡献。
具有一定的课程与教学领导力,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能力。
(二)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积极参与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成效比较突出,有质量较高的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三)任现职以来一线教学指导工作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胜任特殊教育领域的教研、教学、培训和指导等工作。
深入基层,指导和培训方式方法符合实际,效果显著。
(四)一线教师对教学指导的满意度较高。
二、教研科研
(一)具有策划、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区域学科领域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近5年内主持一项或参与(排名前3)两项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排名前3)的教学、教研成果获县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
3.任现职以来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4.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
三、示范引领
(一)在本区域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县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团体成员。
(二)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作用,取得了成效。
(三)同等条件下,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先评审。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标准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特定解释见附录
二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在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专门学校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特殊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人道主义精神,具有正确的残疾人观,爱岗敬业,关爱特殊学生,重视学生身心健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富有恒心,公平公正,具有团结合作、改革创新精神。
二、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度考核称职(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
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并考核合格。
第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3个模块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专职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在县(不含市辖区)属及以下学校工作的。
(四)申报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五)申报小学(幼儿园)教师评聘职称的。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身心健康条件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有耐挫力,会自我调适,平和心态。
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健康条件。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七条 学校教师
一、育人工作
(一)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担任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各类康复教育专职教师、普通学校资源教师等视同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并胜任班主任工作。
具有一定的班级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能较好地完成班级管理任务。
(二)引导特殊学生补偿、发展、全面健康成长取得一定成绩,能独立撰写经验总结材料或德育案例。
(三)所带班级秩序良好,氛围和谐,学生情绪稳定,行为有规范,得到同行的认同。
二、课程教学
(一)对特殊教育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好的理解,能独立掌握特殊教育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技能,教学方法较灵活,教学效果较好。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
能独立进行特殊学生评估鉴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制定、实施、评价等。
能较好地指导学生的综合实践活动或社团活动。
(三)任现职期间,积极参与集体备课等教研工作,每年能在学科内承担教学研讨观摩课1次,获得好评。
(四)学生或家长对教学的满意度高(听、视障学生以学生意见为主;其他类型特殊学生以家长意见为主)。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一定的特殊教育领域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同行指导下完成一项本学科的校本教研项目,并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二)能结合特殊教育教学实际经常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特殊教育领域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2篇或专业论文1篇。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标准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特定解释见附录
三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在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专门学校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特殊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人道主义精神,具有正确的残疾人观,爱岗敬业,关爱特殊学生,重视学生身心健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富有恒心,公平公正,具有团结合作、改革创新精神。
二、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度考核称职(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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