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指引汇总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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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指引汇总版
指引一: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后续管理
指引二: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指引三: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
指引四:
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后续管理
指引五:
年初发放上年末工资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指引六:
借款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指引七:
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解读
指引一: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后续管理
为确保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主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期必须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受理企业备案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完成备案。
同时,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减免税条件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补交税款。
一、年度终了后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备案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对于申请年度新增的高新技术产品,应提供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经省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申请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三)企业申请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申请年度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申请年度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五)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国税函[2009]203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
二、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对所征管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审核,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予备案,按25%的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也不得享受企业税收优惠。
四、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备案内容,并对企业报送的备案资料归档保存。
应通过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等方式,对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资格和减免税条件开展实质性审核。
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指引二: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管理
除特别规定外,目前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均实行备案管理。
《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汕国税发〔2010〕11号)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的范围、方式进行了明确。
具体包括简易备案管理和备案登记管理。
二、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报备资料: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汕国税发〔2010〕11号附表一);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复印件或按月汇总表;
(3)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
(3)认定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
(二)款)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明。
5.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财税〔2009〕34号第一条)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公章的转制方案批复函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整体改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三、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具体包括可在预缴期备案登记和汇算清缴期备案登记两种情形:
(一)可在预缴期备案登记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纳税人可在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预缴期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应按下述规定提交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汕国税发[2010]11号附表三、附表四)。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在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十五日内需向税务机关报送:
①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②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③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3)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汕国税发〔2010〕11号附表五)。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情况表(汕国税发〔2010〕11号附表六)。
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核算情况表(汕国税发[2010]11号附表七)。
5.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
(二)、第(六)、第(八)、第(九)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软件生产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利年度及核算情况表(汕国税发[2010]11号附表八)。
6.动漫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65号第二条、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
(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动漫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动漫企业获利年度及减免情况表(汕国税发〔2010〕11号附表十二)。
7.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汕国税发[2010]11号附表九);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二)汇算清缴期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纳税人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汕国税发〔2010〕11号附表十四)。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汕国税发〔2010〕11号附表十五);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核算情况说明;
(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②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④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汕国税发〔2010〕11号附表十三);
⑤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②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④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⑤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汕国税发[2010]11号附表十三);
⑥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在职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表;
(3)为残疾职工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购买社保的资料;
(4)残疾人员证明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纳税人与残疾人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6)具备安置残疾人员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情况的说明。
5.创业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6)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6.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第(七)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五点规定,对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①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②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汕国税发〔2010〕11号附表十六)
7.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汕国税发〔2010〕11号附表十七、附表十八、附表十九);
(3)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4)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四、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日常监督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需告知纳税人在提供相关资料时,应遵循“真实、合法、有效、相符”的原则,否则,应自行承担所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
同时设立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备案内容,并对企业报送的备案资料归档保存。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拟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的,不得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且不得逾期补办理备案手续。
对纳税人享受减免优惠期限超过一年的,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该项优惠的年度一次性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但规定应在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的,纳税人应于每年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提交。
纳税人减免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认为不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停止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并告知纳税人。
指引三: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
在CTAIS征管系统中,查账征收是企业所得税默认的征收方式,即对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不需做征收方式鉴定就可以进行相关的申报缴纳工作,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则需在完成征收方式鉴定审批后,才能进行申报缴纳。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流程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二、汇算清缴期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重点
除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外,其它核定征收企业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今年的汇算清缴期延长至6月7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一)核定征收的日常管理必须与汇算清缴相结合。
通过汇算清缴,动态估算企业的盈利能力,为科学合理鉴定应税所得率,做好征收方式鉴定提供数据依据;通过日常管理,动态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是否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是否达到20%,是否需要调整已确定的征收方式或应税所得率,为汇算清缴开展打好基础。
(二)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忽视对核定征收企业汇算清缴的审核,要多渠道审核企业申报数据,如对比企业申报的增值税销售收入或申报营业税的营业收入,认真分析企业的账本和财务报表,认真审核纳税人是否漏报虚报收入总额,少缴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的核定征收纳税人,申报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备案。
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包括: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1、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2、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3、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
(1)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
(2)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交通运输企业和旅游企业,其收入总额必须是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而非其缴纳营业税确定的营业额,即不能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
例如:
从事国际旅游业务的A公司2012年度收取的全程旅游费收入为300万元,其中200万元的成本费用A公司支付给其它境外旅游公司。
A公司2012年度营业税申报表反映的营业额为100万元(余额),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反映的收入总额则应该为300万元。
(3)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1、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2、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四)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四、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确定的核定征收范围和标准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和标准。
(一)纳税人的确定
对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规定不能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有“特定纳税人”,必须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
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二)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不同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按总局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严禁超过总局规定的行业幅度标准核定应税所得率。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种行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五、积极引导核定征收企业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六、核定征收的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国税发〔2008〕7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汕国税函〔2009〕26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指引四:
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后续管理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2011年3月总局下发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25号),自2011年起,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机关进行书面资料规范性及逻辑性审核后,其损失即可在税前扣除。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
(一)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即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税法相关法规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即法定资产损失)。
(二)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
1.无形资产属于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范围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计价方式的特殊性和使用期限的灵活性,决定了会计核算的复杂性,事前审核或许能立竿见影,而事后核查困难重重,增加了征纳双方的风险。
2.允许关联方借款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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