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买卖合同审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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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买卖合同审核
买卖合同审核
【篇一:
采购合同审核要素】
采购合同审核要素
一、一般采购合同
(一)合同名称
合同名称一般为买卖合同、采购合同、购销合同
(二)合同主体
1.合同主体为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称为甲方/乙方,买方/卖方或供方/需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称呼应保持一致,即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称为买方/卖方,则在合同中只能用买方/卖方指代双方当事人,不能出现甲方或供方等称呼方式。
2.当事人的名称与对应的银行账户名及印章应保持一致,如果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如果是自然人的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3.确认合同主体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1)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的原件,同时注意其证件复印件等非原件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止造假,注意审查营业执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销、被暂扣等情况。
确认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组织。
(2)主体是个人的,在订立合同时应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明及标的物的相关权利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应根据卖方的实际情况判断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三)前言
1.前言主要包括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签订合同的事由,采购合同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签订合同的事由一般为“购买**产品”。
例: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之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等相关事宜,依法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四)标的物
1.写明标的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种/等级)、生产厂家、产地、数量、单位、单价、总价等信息,其中生产厂家、产地如无特别要求,可不设项。
(1)合同标的物应写全称,不能简写。
(2)规格/型号(品种/等级)要具体注明,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的实际情况。
(3)数量、单位、单价、总价要明确,写明币种,一般为人民币;其中单出厂价和到厂价的定义均为参照贸易术语中价可分为出厂价和到厂价。
“出厂价”指一种产品或商品从加工厂加工完之后,根据生产成本(含人工,税务,水电,设备折旧,管理费用等)加上工厂利润后形成的价格,只含产品的成本再加上合理的应得的利润,不含到市场的任何运费,不存在中间流通环节,所以此价格相对市场售价较低。
出厂价一般对应的交货方式为“工厂交货”,指卖
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
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上或办理货物结关,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
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到厂价”指产品的出厂价加上卖方将该产品送至买方所在地或指定地点所
需费用。
因此与之相对应的交货方式为“指定目的地交货,指卖方将货物运至买
方指定的地点,卖方还应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2.注意标的物不得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以限制流通物为标的物的买
卖合同须经特别许可,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或限定的主体间进行流通,否则,可
能因内容不合法而被认定为无效。
而禁止流通物不得成为买卖标的物,以禁止流
通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无效。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禁止流通物主要包括
以下几类:
(1)专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财产。
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以及专属
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荒地、滩涂、土地所有权等,不得为买卖合同
的标的物。
(2)受国家保护的珍贵动、植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及相关行政法规与《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
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需要收购的,须经法律规定的
主管机关批准。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野生保护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野
生保护植物的,须经省级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3)伪劣产品。
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凡属伪劣
产品,均不得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4)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5条规定: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
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按《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主要指国家规
定并由商标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
(5
)迷信、淫秽、走私物品、毒品、武器、弹药等其他法律禁止流通的物
品。
(五)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条款必须写明小写和大写金额且大小写要一致,并注明是否包含税
金、运费等费用。
例: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2300元,大写:
壹万贰仟叁佰元整(含税、含运费)
(六)产品质量标准:
1.产品质量标准主要包括: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部颁标准)
和企业标准等;如果交付的标的物附有说明书的,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说明书上
的质量要求。
目前iso是世界上最大的国际标准化组织,我国的国家标准是采用等同于现
行的iso9000:
2000标准,编号为gb/t19000-2000系列。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
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
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且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企
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严于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药品标准、食品卫
生标准、兽药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的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1)兽药标准参照农业部颁布的最新版《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
卷)第一册》和《中国兽药典》(2010年版);
(2)食品卫生标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参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
中各类组织的要求》(gb/t22000-200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
卫生规范》(gb14881-2013)等国家颁布的最新标准。
3.具体产品质量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一般为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
(二者不一致时应以较高者为准);约定产品保质期的,相关质量保证凭证应
附随产品交付。
4.涉及小麦、大麦、玉米等原粮类的采购合同,在质量标准条款中常会约定
“让步接收”的情形,即企业在基本质量保证的状况下,对产品的部分缺陷有限
度有评审的接收,一般为减价或减重接收。
例如,合同约定“采购大麦的容重≧
590g/l视为质量合格产品”,同时约定“容重≧580g/l且<590g/l时,每吨减
价10元;容重≧570g/l且<580g/l时,每吨减价20元;容重<570g/l时,乙
方有权拒收”,此时需要注意各分段之间的数值不能有重叠或遗漏,保证将“质
量合格产品”、“让步接收产品”和“拒收产品”的所有情况表述清楚。
(七)包装方式
1.包装方式应便于产品的运输、装卸及储存,包装物应无毒无害,力求环保;
如对包装方式有特别要求应写明;同时应约定包装物的规格、由哪方提供、是否
计价、是否计重、是否返还、因包装不善导致的货损或变质由哪方承担损失。
2.产品包装方式的分类:
(1)按产品经营方式分:
内销产品包装、出口产品包装、特殊产品包装;
(2)按包装在流通过程中的作用分:
有单件包装、中包装和外包装等;
(3)按包装制品材料分:
有纸制品包装、塑料制品包装、金属包装、竹木
器包装、玻璃容器包装和复合材料包装等;
(4)按包装使用次数分:
有一次用包装、多次用包装和周转包装等;
(5)按包装容器的软硬程度分:
有硬包装、半硬包装和软包装等;
(6)按产品种类分:
有食品包装、药品包装、机电产品设器包装、危险品
包装等;
(7)按功能分:
有运输包装、贮藏包装和销售包装等;
(8)按包装技术方法分:
有防震包装、防湿包装、防锈包装、防霉包装等;
(9)按包装结构形式分类:
贴体包装、泡罩包装、热收缩包装、可携带包
装、托盘包装、组合包装等。
3.对产品包装有关问题,在一些法律中作出过规定。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于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规定主要有:
农产品
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
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
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
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
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标识。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应当附具检疫合格的标志、证明。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装和标识的
规定主要有:
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
全、卫生的规定。
饲料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养殖者的饲料可以使用罐装车运输。
罐装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随罐装车附具符合本条例第二十
一条规定的标签。
易燃或者其他特殊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
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
标
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
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
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
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
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
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3)《兽药管理条例》对于兽药包装和标识的规定主要有:
兽药包装应当
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兽
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兽药的
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
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
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
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
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除前款
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
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
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
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例:
(1)全新包装(规格/),包装物由供方免费提供,不计重
(扣重/)、不计价、不返还。
(2)产品交付时,包装物应完好无损,不
影响产品的装卸和转运,保证产品质量及安全。
(3)因供方包装、运输不符合
规定等原因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赔偿损失并无条件退、换
货。
(八)溢短装处理
1.溢短装条款是买卖合同中规定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可多于或少于合同所规
定的数量一定幅度的条款。
其内容包括溢短装幅度,由谁选择及溢短装部分的作
价办法。
主要适用于大宗散装产品的采购合同中。
2.在实际业务中,对于大宗散装商品,如农副产品,由于商品特点和运输装
载的缘故,难以严格控制装运时的数量,此外,某些商品由于货源变化、加工条
件限制等,往往在最后交货时,实际数量与合同规定数量有所上下。
对于这类交
易,为了便于卖方履行合同,通常可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即规定交货数量
可在一定幅度内增减,常用的方式为规定允许溢短装的百分比。
3.注意事项
(1)数量增减幅度的大小要适当。
数量增减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
表示,如3%或5%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适,应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习惯
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
(2)增减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
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应
明确机动幅度的选择权。
在实际业务中,通常由卖方决定,但在由买方安排运输
的条件下,也可由买方或运输方决定。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
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如无相
反的规定,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
为了防止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的一方当事人利
用行市的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
少装的部分,按装货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4与运输途中合理损耗的区别
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是指货物从采购到运输、装卸过程中,因不可抗拒的原
因,受到本身性质、(水份减量等)自然条件所发生的、不可避免的零星、撒落、
溢渗、漏失、飞扬、磅差等损耗。
若合同中约定产品数量以卖方发货时的计量为准,则可以约定合理损耗的范
围,在合理损耗范围内的损失由买方承担,超出合理损耗的部分按溢短装条款约
定的方式处理;若合同中约定产品数量以买方接收时的计量为准,则无需约定合
理损耗的范围,双方应根据溢短装条款据实结算。
例:
到货后以买方计量为准(不计损耗),数量在约定允许的溢短装范围(即:
约定产品数量的3%)以内的,买方应予以接收并按合同价格据实结算;超过此
范围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买方有权选择接收、拒收或限期要求卖方补足或
按未履行部分数量价款的二倍扣款结算(3%以内部分不扣款)。
(九)结算方式
1.合同价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实践中主要有下列几种结算方式:
(1)全额预付,款到发货;写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工作日内付款。
注意合同签订日期与实际拿到财务付款的时间间隔,应给财务留足至少3
工作日的付款时间。
(2)货到付款;一般为收到货物验收合格并收到等额合法发票后工作日
内付款。
(3)预付部分货款,货到后付清余款;首先要分清预付款和定金的性质,
预付款仅作为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定金除作为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外,还适用“定
金罚则”即若买方违约,则定金即作为违约赔偿;若卖方违约,须双倍返还定金
作为违约赔偿;且“定金罚则”适用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的
部分无效。
(十)交货方式、时间、地点
1.交货方式主要有三种:
买方自提、卖方送至指定地点和货交承运人送至指
定地点。
且应在合同中写明交付的具体方式:
(1)送至指定地点即视为交付完成;
(2)送至指定地卸载完毕后视为交付完成;(3)送至指定地点验收并卸载完毕
后视为交付完成。
【篇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审查要点提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审查要点提示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张帆律师
为促进行业交流,方便大家在审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快速找出风险点,增强中国企业开展国际贸易过程中的风险识别意识,笔者参考本人修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实务经验,特撰写本提示以抛砖引玉,欢迎大家补充修正。
1.【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2010,iccpublicationno.715,incoterms201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icc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ucp600);
《跟单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rulesforcollectionsno.522,urc522);《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theuniformrulesfordemandguarantees,iccpublicationno.758.2010edition,urdg758);
《国际备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standbypractice1998,isp98);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standardbankingpracticefortheexaminationofdocumentsunderdocumentarycredits,isbp);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conventiononthelawapp1icableto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随意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通知》(法[2003]1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
2.【合同审查准备工作】
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涉及的标的金额大,交易周期长,合同条款复杂,故律师在审查该类合同时,合同审查准备工作不可或缺。
2.1.【背景资料查找】
交易本身的外围尽调:
对包括但不限于对方信用、开证行和议付行信用、标的性质(是否容易受潮、受腐蚀、与其他货物相互消耗,是否容易保存等)、运输航线等有一个初步了解和判断。
2.2.【具体业务沟通】
与业务人员沟通:
通过与业务人员沟通,力争把握本次买卖交易的整体流程,以便于理解合同中的商业条款。
2.3.【法律法规、案例检索】
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进一步了解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3.【主要条款风险提示】
本部分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条款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点进行总结与提示。
3.1.【主体资格条款】
审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律师应首先对对方是否有权签署合同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对方的主体性质(如unincorporatedjointventure是否有资格作为独立责任主体签署合同等)、对方派出的代表是否已获得相应授权进行审查与提示。
3.2.【质量、数量条款】
针对买方:
应尽量明确标的货物具体质量和数量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货物的原产地、规格、含量、货物需达到的质量标准、买方能接受的误差范围,是
否对标的货物进行封样等。
特别需注意的是,往往我国企业在与国际大型供应商交易时,对方会强势地使用其格式合同,这种所谓的格式合同中通常会含有“货物质量以卖方提供为准,买方需无条件接受”之类的霸王条款,遇到该类显示公平的条例,律师应建议企业依据国际供需市场需求据理力争,在能促成交易的情况下规避此类风险。
针对卖方:
重点要注意审查对方提出的质量标准,看清是适用中国标准还是欧洲标准等其他标准,应提示客户注意其产品能否达到相关标准。
3.3.【价格条款】
审查价格条款时,应注意使用的是固定价格还是可调价格,若使用的是可调价格,则应进一步明确可调价格的范围,同时提示客户是否接受。
3.4.【支付方式条款(信用证支付为例)】
国际货物买卖多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律师在审查该类条款时应注意:
根据买卖双方的市场地位判断使用信用证的种类,例如是使用远期信用、即期信用证亦或假远期信用证,因为不同种类的信用证对于双方来说使用成本不同。
针对买方:
应根据合同的要求在信用证中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防止卖方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得到货款;近洋运输时,由于卖方寄出的单据可能在标的货物已到港后方能到达,若买方坚持提单到达后才提货则会产生滞期费等额外成本,若向银行申请提货担保,则银行通常要求买方承诺无论是否存在不符点的情况,买方均需接受,律师应综合考虑交易对手资信状况、滞期费率等因素,引导客户作出最优选择。
针对卖方:
应在收到买方开出的信用证后方能发货,最好能约定买方开出信用证的具体时间;注意审查信用证中是否存在陷阱条款,对客户做好事前风险提示。
3.5.【国际贸易术语适用条款(fob、cfr、cif为例)】
买方应尽可能使用fob:
减少卖方与船方勾结从而共同欺诈的可能,报价低、易比较。
卖方应尽可能采用cfr或cif:
便于安排装运,可适当提高报价,便于在买
方不付款的时候处理货物。
3.6.【验收条款】
审查验收条款时,应注意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是以装货港还是卸货港的货物质量情况作为标准,出具验收依据的机构双方是否认可,买卖双方各自检验结果不一致时应以何种标准作为验收结果以及检验结果不一致时是否委托第三方重新检验。
律师还应协助买卖双方提前协商好检验费用的负担问题。
3.7.【知识产权条款】
买卖双方可根据需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增加知识产权条款,该条款主要用于保护双方间交易信息不被非法使用或泄露、保护标的产品的知识产权(特别是技术类标的产品)的知识产权不被侵犯。
实践中,我国企业在与国际大型供应商或采购商交易时,对方会在格式合同中约定“除非中国企业特别书面说明,否则中国企业向对方披露的任何信息均不构成保密信息”,针对该类条款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特别慎重。
3.8.【合同变更条款】
买卖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建议以双方书面达成一致为准。
3.9.【违约责任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涉及到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因货物质量、数量导致的违约责任;因包装不善导致货物变质、短少或灭失的违约责任;卖方选择承运人时,因选择的承运人缺乏相关资质、错误操作导致标的货物变质、短少或灭失的违约责任;在买方需自行购买保险时,因卖方未及时通知导致买方未能按时购买保险造成买方损失的违约责任;卖方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买方未及时开出信用证的违约责任;买方未及时收货的违约责任。
3.10.【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大多数情况下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国际仲裁。
买卖双方均希望能选择适用本国法律及本国仲裁机构,折中方式为律师可建议双方选择第三国家或地区的仲裁机构并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
3.11.【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条款】
国际贸易术语为买卖双方设定了若干特定义务,包括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的节点,但需注意的是,贸易术语并未对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作出规定,故对于卖方来说,建议在收到全款之前保留货物所有权。
3.12.【联系方式条款】
建议买卖双方约定具体的联系方式。
此后交易过程中双方的所有业务往来文件应通过指定联系人员传递,以便保留交易证据。
指定联系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对方发出变更通知。
3.13.【合同生效条款】
一般情况下合同在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3.14.【其他】
上述提示仅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常见条款风险而作出,因具体买卖合同内容千差万别,每笔交易的风险点还需依据实务操作而进一步判断。
【篇三:
买卖合同拟订、审查示例分析】
买卖合同拟订、审查示例分析前言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个人之间就
交易行为进行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我国专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
此进行规范与约束。
笔者是企业法律工作者、经营管理者。
在实践工作中发现很多企业不是
非常重视合同的拟订、审核与履行,导致了大量的合同债务纠纷频频发生。
事实上,一份详
细完备、合法合理的合同是对当事人企业进行有效约束的,也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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