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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是一种权力关系的建构
信仰是一种权力关系的建构
——中国社会“信仰关系”的人类学分析
李向平
2013-04-1610:
46:
57 来源: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兰州)2012年5期
内容摘要:
从杨庆堃的“制度宗教”、“扩散宗教”,到弗里德曼的“中国宗教体系”等研究论著,皆说明宗教研究在中国总是一个很值得讨论的问题。
至于宗教“信仰”在中国的问题可能更有争议。
中国宗教是信仰的权力建构,是一种以神人之伦为基础的权力关系的建构。
信仰对于中国人而言,常常是指以神人—人际交往关系为基础,涉及天下、国家、道德、民间社会的重要概念。
中国宗教及其信仰具有一种独特的整体性,但其“信仰—关系”乃以神人交往、人伦要求为基础,伴随着家族、伦理、国家及其权力关系而逐步建构起来。
因此,中国宗教中的神人交往及其信仰,常常呈现出一种个人信仰与家族、伦理、国家、权力之间重叠与互动的整体关系,进而使信仰关系与各种社会权力纠结为一体。
关键词:
信仰关系宗教整体象征权力两大信仰格局
作者简介:
李向平(1958-),男,湖南邵东人,教授,博士生导师,宗教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统一战线民族宗教理论甘肃研究基地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宗教社会学,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系。
一、问题的提出
对于人类宗教的研究,人类学家的贡献非常突出。
特别是在中国的宗教领域,人类学家的研究成果别开生面,很值得认真讨论。
然而,中国宗教学在以往的研究过程中,似对人类学的中国宗教研究成果关注不多,讨论就更少了。
可以说,研究中国宗教,不能只知道韦伯、杨庆堃……还应当懂得弗里德曼、王斯福、华琛……
杨庆堃在《中国社会中的宗教》提出的“制度宗教”与“扩散宗教”[1]的概念,不仅影响到中国宗教社会学研究,同时也影响到中国宗教人类学的研究。
受此影响,弗里德曼特别讨论了中国宗教的整体性,认为有一个中国宗教体系存在,以解决中国宗教中“国家信仰”与“民间信仰”之间的相互关联。
弗里德曼指出,中国宗教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整体,是天命信仰与阴阳五行说使中国人共享了一套关于宇宙和社会解释体系,同时更是因为国家对宗教权威进行了成功的控制与整合,从而使民间宗教也能自成一个整体性宗教[[2]。
弗里德曼之后,对于中国宗教尤其是民间宗教的研究就具有了从“整体性”到“关联性”的研究取向。
如华琛通过华南地区天后信仰的历史演变,说明像天后这样的地方神明如何被国家钦准,国家权力如何以神灵信仰的标准化来统一地方崇拜的过程;此后,华琛还讨论了民间宗教是否能够作为一个文化因素使中国社会构成一个整体性的社会。
他认为,中国人能够共享的不是一套共同的信仰观念(beliefs),而是共同的礼仪实践(ritualpractices),即一套经由正统实践(orthopraxy)所支配的正统信仰(orthodoxy)。
①尽管杜赞奇认为华琛的研究只是探求了社会群体和权力机构之间象征性标志范围变化间极为复杂的关系,然而他自己的研究也是在此层面把这方面的讨论往前推进的。
从而认为民间正统性基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是民间宗教—信仰与国家崇拜、官方宗教之间那种间接的联系[3]。
与此相关的研究还有桑高仁以“阴阳说”作为中国宗教共同的表现,重新思考大传统与小传统之间的整合问题,试图将民间宗教视为一个整体来加以研究。
②王斯福的研究则对此整体性有不同的讨论。
在他看来,国家宗教(statereligion)是中心化、等级化和排斥性的,它同时还对民间宗教起着意识形态的控制作用,虽然有时候民间教派和寺庙也会被国家礼仪(rites)所接纳,但民间信仰正是通过作为一种历史表征的仪式和神话与国家信仰不同,而且对正统权威提出了绵延不断的挑战。
他进而认为,国家信仰以意识形态为特征,民间信仰以实用主义为特征[4]。
需要指出的是,王斯福的研究并没能否定弗里德曼有关中国宗教—信仰的整体性问题。
弗里德曼强调的是两大信仰格局的整合,而王斯福强调的则是两大信仰格局之间的冲突和挑战。
同时,华琛提出的国家与精英、大众之间所达成的共识的看法,也仅仅是国家对民间信仰进行收编的一个成功的故事,还有许多有冲突的信仰事件,共识中的冲突,没能获得国家权力认可的民间信仰[5]。
普里查德在他的《原始宗教理论》中认为,“作为人类学家,他并不关切宗教思想的真假。
……对他而言,信仰乃是社会学的事实,而不是神学的事实,他惟一关注的是诸信仰彼此之间的关系和信仰与其他事实之间的关系”[6]。
由此联系本文讨论的主要内容,在国家信仰与民间信仰这两大信仰关系,首先值得考虑的是国家权力与国家信仰、民间信仰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互动交换关系。
其间,既有国家权力整合宗教—信仰神圣资源的整体性要求,亦有内涵有不同信仰之间不可回避的张力与冲突。
它们之间的各种纠结与关系整合,历史的构成了“两大信仰格局”,并依据权力、身份、单位、地域、利益及礼仪的不同,随之表现出不同的信仰关系与信仰实践。
对于这些问题的论述与讨论,既是对上述各种观念“接着说”的路径之一,同时也形成了本文所讨论的中国宗教“关系—信仰”逻辑及其双向性问题。
中国宗教—信仰之所以会呈现出国家信仰与民间信仰两大系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国的神圣结构是出自于国家权力、家族权力的建构和努力,而非宗教崇拜本身的要求,由此构成了权力与信仰之间强固的关联结构,促使各种信仰关系在权力信仰面前只能表现为一种策略性实践逻辑。
这就是说,在王权宇宙观之中,宗教—信仰不是宗教本身的需求,而是天赋王权的结果。
基于国家权力的神圣统治,它们仅仅是为了展现天赋王权的神圣性,才试图在国家祭祀仪式之中把政治事务与永恒信仰结合起来,进而把国家权力与宗教—信仰结合起来。
永恒的天命信仰,作为国家王权的运作机制、合法性证明方法,最后得以建构起来。
在这里,国家权力的展现,就相当于统治者以一套象征符号或宗教—信仰的形式去表达自己的统治意志。
这就使国家权力不同于一般之统治权力,而是一种“象征权力”。
它说明了“即便在它依靠着赤裸裸的暴力即武器暴力或金钱暴力时,总具有一种象征维度”。
其真正的信仰核心,“是通过交往和象征交换的功能被建立、积累和延续的权力”[7]。
所以,本文所说的信仰是一种权力关系的建构,其权力指的就是这种象征权力,通过统治权力的行使而展现出来的象征权力。
中国信仰就是被这种象征权力经由漫长的历史和历史事件逐步建构起来的。
比较而言,国家信仰是王权在国家祀典之中建构起来的,民间信仰是王权所允许的国家祀典之外的存在,是国家提供的权力关系架构。
用弗里德曼在《神祇标准化》这篇文章中的话来说,这是因为国家信仰对民间信仰的处理关系,在于“国家给出的是一个架构,而不是内容”。
“国家提供的是符号,而非信仰。
”而在两大信仰格局之间得以沟通、交换与互惠的,则是承担着两大信仰的权力精英与地方精英,是他们的利益使其得以互惠与交换。
这一传统延续至今,依旧屡试不爽,功能强大。
其次,是因为在中国宗教的研究方法之中,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或相互整合,一直是一个带有支配性的研究视角。
如果强调了国家与社会对立,无疑就等同于隔断了宗教与信仰、国家信仰与民间信仰的同构性;而突出了国家与社会的整合功能,同时也就认定了国家信仰与民间信仰之间的整体性。
问题是,人类学家心目中的中国社会是否存在,也是一个本质性的问题。
没有社会的权力共同体(国家),应当是中国历史的普遍事实。
如果一个大一统的权力共同体缺乏社会交往、社会利益、社会组织,特别是那种以信仰认同为纽带的自主性社会结构,那么,出自于国家与社会二元关系的宗教与信仰研究,似乎就是一个假问题了。
假如“一个中国社会”是否存在,还曾经是中国人类学的研究问题,那么,中国宗教与中国信仰是否还能置于人类学的“社会”之中,这本身就值得讨论。
否则,宗教—信仰就会被悬置在空中,不着边际了。
再次,是因为中国宗教—信仰的任何社会实践,均无法构成一个能够超越于王权宇宙观的信仰秩序,从而奠定了国家信仰对于民间信仰以及任何其他信仰的整合性与同一性。
同时,又因为中国传统的王权宇宙观所具有的强大整合功能,缺乏实际上的制度约束,所以它们才会在其中分离出一定的距离,或分或合,或冲突或一统。
更重要的是国家信仰及其意识形态所赖以存在的权力共同体,其对于宗教—信仰的整合方法也不是始终如一。
天赋王权的国家信仰也要依赖于各种各样的民间信仰关系,从而使民间信仰也能由此获得一定的生存空间和实践能力。
但是,这种生存空间与实践能力并不是社会对于民间信仰的需求,而是国家权力的神圣化需求而已。
其真正的权力意义,则是因权力、地域、家族关系与利益的差异而发生相应的变化,促使中国人在信仰的认同与实践层面,分离出国家、民间、家族、地域的分别,最后经由国家信仰来予以统合,信仰多元,归属一统。
惟有统治宇宙天下的皇帝和天子,逐渐被视为宇宙和天下的真正信仰中心(至上神)。
所谓的“人王兼教主”的权力信仰特征,讲的就是这个意思。
所以,“在他们中间并没有一神论信仰,而是信仰一整套存在,任何其中之一都可以由于不同的目的同时被崇拜”[8]。
至于中国宗教之大小传统的人类学本质,其实就是超社会信仰与超自然信仰两大信仰关系相互整合的结果。
而中国宗教—信仰的整体性,实际上也是出自这两大信仰格局的冲突、整合,甚至是互惠交换的复杂关系。
正是因为这种复杂的互惠交换关系,建构了中国信仰的双向性特征,其正邪、公私、正统与异端、民间与国家即可共存于一个权力共同体之中,同时也会因为权力共同体的强弱发生不同时代的变迁。
权力共同体稳定的时候,两大信仰格局稳定;反之,两大信仰格局会重新洗牌,有所颠覆之后再重新建构。
而重建后的信仰格局,同样能够信仰不同神灵,却又能同心同德,皆在“祀典”,“祭不越望”,然后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这就是中国宗教—信仰的魅力和奥秘。
因此,宗教人类学加上历史人类学,或许能够进一步讨论弗里德曼等人提出的中国宗教整体性诸问题,梳理国家权力建构起来的政治权威及其神圣结构,进而讨论中国社会与中国宗教—信仰的基本定义及其相关问题,特别是中国信仰的实践逻辑和实践方式是如何作为权力关系的运作机制而完成了对中国宗教的定义方式。
所以,对宗教人类学来说,“最重要的问题是,宗教—信仰和实践在任一社会里是如何影响社会成员的心智、情感、生活和人际关系的。
……宗教就是宗教所做之事。
……在文明社会和原始社会中,这里包含着一个巨大的而且几乎是没有开垦过的研究领域”[9]。
二、关于“中国信仰”的概念
信仰一词一般是指人们经由自我超越、以发现生命意义的人类习性。
它具有超自然与超社会两大类型。
它能包含自己、他人及神人之间最深层的关系,包含了人与世界相接的各种关联,或者是高于自己的主宰、上帝或宇宙的关系或相属的感觉。
就信仰需求而言,它试图在宇宙与人间维持和谐,寻找永恒,它甚至能够超越宗教实践,去努力寻找启发神圣、敬畏、意义与目的,即使不信仰任何神灵的人也会有之。
在信仰与宗教之间,宗教仅仅是对信仰阐述的外在表现。
宗教涵盖了对信仰的阐述,也是信仰的实践模式。
但宗教仅仅是接近、了解信仰的一种方法。
至于信仰与宗教之间的异同,似可这样分别:
宗教是群体的信仰体系,信仰则是个人的宗教关怀。
一般说来,信仰曾经是深深植根于宗教传统中的,同时也包含了群体以及私人的精神生活。
信仰之概念,它首先建立的是神灵、生活、思想、精神与日常生活之间的互动关系;其次,是它建构了精神生活在本质上的群体感与个人特征;再次,它是个人精神关怀方式,同时又不局限于个人精神,从而整合了各个层面的人类交往经验;第四,它能够参与主流文化、思想、甚至神学,尤其是宗教生活、思想变迁、意识形态;最后,它能够建构一个独特的象征权力领域,将权力统治转换为个人依赖,甚至转化为忠诚、虔敬或孝顺,将政治资本转换为象征资本。
至于中国人经常使用的“信仰”一词,似与宗教有关,亦可与宗教无关。
中国文化对世界的根本态度,是信仰一个超越的本原。
然对宇宙及历史是否体现一种确定不移的神圣计划,却没有一种确认的信仰,仅仅是一种未知或不可知的敬畏之心。
在对超越的信仰上,它独具中国民族性格。
其特点是并不确信或深究神圣意志的结构,以制度形式来表达人与神圣意志的交通,倾向于神人交往、日常实践、权力认同等形式来反复加强对某些神圣意志的确认和信仰。
“……就其最普遍一般的价值取向而言,并非儒家或其他某一学派的学说,而是汉语结构中所蕴涵的一种世界观模式,大体而言,可姑且称之为非神圣目的论的世界观模式。
……其特点是并不确信或深究神圣意志的结构,并创造一个严整的象征、仪式、观念系统来表达人与神圣意志的交通,以此反复加强对神圣意志的确认与信仰。
这正是中国文化心理对世界的根本态度:
既信仰一个超越的世界本原(天、道、理、太极),又不以人可确证交通的方式深究其结构,而满足于敬拜(古代天帝崇拜及民间信仰)、冥想(道家)、敬而远之(先儒)、敬而用之(墨家及董仲舒派)、思而修身(理学及心学)。
在这个根本态度中,蕴涵着非目的论的历史观,人的自足或自弃,以及对人性的乐观或悲观。
既然信仰宇宙的神圣本原而又不可知其确切的目的计划,人的存在便是孤立无助的存在,除自强不息、冥思超脱或反求诸己而外,只有醉生梦死。
”[10]
所谓的中国宗教—信仰就是这样一些关系的整合,由此导致中国信仰的群体模式,不得不依赖于现实权力的制度安排。
它上达天命祖先,下涉私人信仰,关系中介是现世权力及其制度设置。
其影响所及,使中国人如欲界定这个“信仰”,明确它的真实意涵,说明它是宗教的超验信仰,抑或是政治、国家、社会等等层面的信仰,皆为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
信仰的概念如此,宗教的定义方式亦这样。
在欧美宗教学或宗教社会学看来,“宗教”在中国并非一个概念[11],可视为一个“多余的概念”[12],儒、释、道三教被视为“无神的”宗教,局限于文化精英的宗教[13]。
本国学人亦曾认为宗教是西洋舶来的概念,中国如有宗教,即祭族、祀天类的“伦理教”,缺乏团体组织形式的一种宗教[14]。
西方的宗教以教团为基础。
韦伯如此强调,涂尔干亦曾指出宗教的社会本质就是一种群体的价值生活方式,将所有信奉者结合在一个被称之为“教会”的道德共同体内,表达为一种卓然出众的社会形式[15]。
比较而言,中国宗教并不具备这样一种团体结构,缺乏独立自主的制度依托。
它的宗教主体,或宗族乡村组织,或官方权力安排。
所以,言其“信仰”,往往被视为个人的事情;一个定义同样困难的“宗教”,本质上却出于国家权力的制度设置,无法由无数个人的信仰自发集成。
所以,局限于西方宗教模式,在以“制度宗教”(institutionalreligion)为宗教定义的标准时,中国宗教的确难以把握[16]。
因此,杨庆堃的“扩散宗教”(diffusedreligion)概念,无疑是界定了中国宗教—信仰的分散性特征。
其以儒教为典型,体现了传统宗法的宗教—信仰秩序。
它的神学、仪式、组织同现世制度紧密结合,而其信仰方式则与儒家学说整合。
它虽扩散、个人化,但它在中国社会、权力相关之中,皆能渗透其中。
由于传统社会的角色关系大多呈现为扩散型的,而与现代社会的专一型角色关系不一样。
专一型的角色关系是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或条文明确规定的,如同科层制度组织中的关系,各司其职,规则行事,责任义务十分明了;扩散型关系则通常表现在亲密的朋友或小群关系之中,它是传统社会人际关系与交往的一般模式。
③
在王权宇宙观的信仰结构中,天赋王权,王权神化(非神授),其制度化宗教信仰形式,几乎就等同于国家权力的实践方式。
正是因为这一制度化的信仰实践方式,促使“百人之聚,未有不公”,不得不使其他的宗教—信仰方式采取了扩散的存在方式和实践方式,采用了个人的信仰方式。
于是,“制度宗教”或“扩散宗教”的概念,对于中国宗教社会学的研究很有意义,值得深入探究。
弗里德曼的宗教整体性概念,在杨氏基础上有所推进,然其忽略了中国宗教—信仰实践的双重性。
在国家信仰与民间信仰之间,它们的信仰关系之边界,常常被中国社会特有的关系主义方法所覆盖,即制度即扩散,即关系即信仰,把一个应该规范化、制度化的神伦关系,转换为神伦④关系、人伦关系、神圣与世俗的互动交换关系、权力与信仰的互证关系。
扩散的宗教—信仰关系,不足以解释国家信仰的象征权力关系,亦无法完全把握天下“朕余一人”的私人信仰功能,却能够建构天下信仰的象征权力。
集中的制度宗教形式,却无法把握民间信仰在草地社会背景广泛的实践空间,以及个人信仰的私人自由形式。
对此,本文依据“关系-信仰模式”,⑤宗教是信仰关系的实践模式,什么样的信仰关系,决定了什么样的宗教结构。
反之亦然,有什么样的信仰关系,就有什么样的宗教建构。
它们直接决定了中国宗教整体性格局的呈现。
宗教关系是通过信仰实践来表达的,而信仰关系则是通过象征权力来进行建构的。
弗里德曼等人的宗教概念,也许还是出自于制度宗教的一种概念,常常能够在其论述中体会出宗教与信仰的分割。
因为中国人的“国家信仰”,往往是一种信仰关系,一种天赋王权、以王权宇宙观为核心的信仰方式。
而天命信仰在王权宇宙结构中的呈现,依靠的却不是宗教制度,而是王权统治。
所以,在中国的国家权力共同体之中,人们是很难看到“宗教”这样一种具体存在形式的。
天命信仰,只能是国家实践方式,只能呈现在国家把握的“祀典”之中。
这里我很认同王斯福的一个见解:
当人们在用一种欧洲的宗教语言来对中国人的宗教加以描述时,到处充斥着信仰与操作、意识与行动、神灵与个人之间不恰当的区分。
从另一方面而言,如果“信仰”与“意义”一样含混不清,那么全部的解释工作都必须要接受这样一种普遍性的前提,即任何被看作是人类社会关系的事情,特别是在具有象征意义的行动和陈述中,它们都包含有“信仰”[17]。
本文立足于中国宗教—信仰等研究对象的真实建构。
其论述目的是把信仰理解为神伦关系的把握方式,而把宗教视为信仰群体行动、并在一定程度上要通过权力关系才能予以表达的信仰共享形式。
本文主要是以“关系-信仰模式”作为分析工具,通过对各类权力关系、神伦关系、人际关系中的各种实践方式的论述,讨论中国“象征权力”所包含的既可表达信仰、亦能排斥信仰的双向功能,以把握那种从(个体)信仰到宗教(群体交往)的“实践逻辑”。
在中国历史上,宇宙王权观的人格化代表—天子,他们都相信自己具有一种特殊的道德力量,能够控制这个宇宙,使之成为自己的“天下”帝国,从而以“大人物信仰”⑥的方法,把自己建构为“超自然”“超社会”的信仰核心,把握天时,把握鬼神,最后把握人间社会,使自己在神伦—人伦社会关系之中能够与上天神灵进行互动交换,最终控制超自然信仰,完成天赋王权的历史使命。
对此,拉德克利夫•布朗的话很有启发。
他说:
“关于宗教的大体上最令人满意的定义是,宗教包含两个部分:
一是相信自然界存在着一种巨大的道德力量(不管这种力量是否以人的形象出现)的信仰,二是人与这种更高权力之间的系统化关系。
”[18]布朗认为,如果这一定义能被认可,那么,人们就会相信有一种道德力量是能够控制宇宙的,而且他们已经采用一些简单的仪式,把他们与这种力量之间的关系进行系统化。
所以,想要在那些能够称为宗教、信仰、习俗和不能称为宗教、信仰、习俗之间划分明确的界限,似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布朗所说的“系统化关系”,在中国历史中我以为就是国家系统中的象征权力关系,同时也是比社会强大、超越社会的权力信仰关系。
它们难用宗教—信仰来定义,却又有比宗教—信仰还要强大的宗教—信仰特征。
关键的问题是,我们使用的宗教与信仰的定义都是今天的概念。
但在传统中国人看来,也许只有神伦关系、人际伦常关系、权力关系、交往中的礼仪实践。
这些关系在国家祀典之中,是以天命为核心的国家信仰;在民间习俗之中是多神崇拜的民间信仰;在学人士大夫那里是朝闻夕死的文化信仰;在家族之中就是以祖宗崇拜为基础的亲子信仰;而在朝廷皇帝手里则是天下信仰。
这就是中国宗教与信仰关系的基本建构。
在此过程中,自上往下的是国家信仰给予民间信仰的存在活力与合法性;从下往上的是民间信仰对于国家信仰的主动攀缘,是对宇宙王权信仰神圣权威的证明与认可。
相互之间若即若离,相互利用却又勾心斗角。
如果其中有一类信仰关系叫做“宗教”的话,那么,用普里查德的话来说,这些关系的建构与实践,当然就等同于中国宗教“所做之事”了。
由此观之,整个中国社会就如同一个巨大规模的信仰形态。
信仰出乎其里,权力一统天下。
这说明,中国宗教—信仰关系不仅仅是一种受制于社会权力结构的观念形态,它同时也是一种国家权力关系、象征权力结构。
社会形态与信仰形态合二为一。
宗教—信仰是一种行动关系,并与其他多种社会行动相关联,因此,在中国宗教—信仰的研究之中,如欲“描述某一人类行为,颇为明智的做法是参照所有和这一行为有直接相互关系的其他行为”[19]。
三、中国信仰的关系主义
中国社会中的信仰特征,本已包括了中国人对于神灵的崇祀,同时又不局限于对神灵的信奉,而是以此为基础延伸为德行、权力的讲求,延伸到与此相关的伦理规范、人际交往、权力认从。
因为中国人的信仰关系,是以神伦关系为基础、进而扩展到人伦关系,始终呈现为神人与人伦关系的相互纠缠、彼此互动。
中国信仰,以天、祖、圣信仰为主,以多神崇拜为辅,以身份伦理为中心,以人伦实践为基础。
然而,就是这些被崇祀的信仰,往往各自一个体系,别具特色,各有功能,各有各的“信仰关系”。
与此同时,它们还分别与家族关系、族缘关系、地缘关系、权力关系、人际关系……结合起来。
中国的信仰模式,就是这样一个被建构起来的世界。
正是这一信仰关系格局,它能够以此为基础,在社会关系与信仰者的个人行动之间、价值观和个人行为之间、象征体系和社会权力之间,构成相当深度的契合,构成丰富的展开。
既能按照人伦次序展现神伦关系,亦可通过神灵崇拜认同政治权威。
中国信仰的这一特点,说明它是一个关系的结构,是个关系互动、利益交换、彼此印证的关系格局。
所以,以神伦关系为中心的中国信仰结构,往往要依据人际交往关系来确定。
其崇拜信奉的神祇,并非高高在上的一神或至上神。
多神崇信之间,人伦讲求之际,亦能构成神与神之间的信仰关系。
面对这重重叠叠的神伦关系,人们不一定要把身心全部交给神灵,他们只是在现实社会中通过现实的实践来创造自己的信仰关系,对神灵仅仅是“半信半疑”。
“因此,神伦关系有点像权威和附从者之间的关系。
神灵不是完全被信任的人物。
仅仅是因为出于恐惧和难以琢磨而已”[20]。
与此相应,中国社会中的人际交往、象征权力、社会伦理等,亦能深度影响神伦关系的展现,而那些在这种种关系之中占有重要地位的特殊个人,则能够借助于这些人伦与神伦关系,左右人们对于神祇的崇祀,甚至能够挪用信仰象征符号,建构出新的信仰关系。
这就说明信仰关系、信仰格局、权力象征,虽是彼此不可分割、相互借用,但又都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
特别是会随着权力格局的变迁而发生不同的信仰关系重组。
这说明中国人的宗教-信仰、信仰关系与现实个人之间,神伦关系的结构也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
神伦关系可变,崇祀神灵的现实关系也可变,乃多重组合、多重变迁、多种方法、多种路径。
它们深藏在中国社会-文化的深层结构中,并且在不同的语境里,不断被再生产和再界定,不断被巧妙使用、重新建构、反思和诠释,不断被重新编码,成为不同时代的不同概念,并可能与外来文化不断地加以组合。
任何时候,神伦之互动关系都不是单方面能够决定、延续的,总是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
惟有在具体的信仰建构和信仰实践过程中,中国人的信仰真实才有可能被揭示出来。
其中的关键是这些现实权力关系如何界定、如何建构信仰的对象与内容,而信仰又是如何地展现现实权力,如何依据人伦关系特有的规范、标准,以及神伦关系对于人际交往规范的特别处理方法,最后进行信仰的建构,使中国信仰成为可能?
不同的神伦关系即有不同的宗教系统、信仰格局乃至权力结构。
在中国社会,既非个人本位,亦非社会本位,而是伦理本位——关系本位。
正如梁漱溟曾经指出的那样,中国伦理只看见此一人与彼一人之相互关系,不把重点放在任何一方,而从乎其关系,彼此相交换;其重点则是放在关系上面了。
伦理本位者,关系本位也。
所有中国社会既非个人本位,亦非社会本位,而是关系本位[21]。
这个伦理关系之本位现象,不但左右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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