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施工方案消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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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施工方案消防
**组团污水处理工程**泵站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方
案
编制:
职称职务:
审核:
职称职务:
批准:
职称职务:
编制日期:
年月日
施工现场消防组织网络
项目经理
消安文明
防全施工
木钢泥安电架
筋子
工工工装工工
消防管理组织网络图
组长
副组长
专职消防员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员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一、施工现场消防组织系统
(一)消防管理组织:
成立以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为组长,以安全负责人为副组长的消防管理小组。
(二)职责与任务:
1、定期分析施工人员的思想状况,做到心中有数;
2、经常检查现场消防器材,以保证消防的可靠性;
3、经常检查现场的消防规定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教育,提高思想认识,一旦发生事故,做到召之即来,团结奋斗。
二、防火教育记录:
1、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每月对职工进行一次防火教育,定期组织防火检查。
2、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操作证等,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
3、使用电气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
4、因施工需要搭设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5、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库房应用非燃材搭建,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火符合防火规定,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
6、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工程内不准住人。
7、施工现场不管什么地方一律不准用电炉,木工棚、仓库严禁吸烟。
8、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两瓶同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m。
9、在施工过程中要认真做好防火安全技术交底。
特别在进行气焊、油漆粉刷或从事防火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防火要求。
10、冬季施工保温材料的存放与使用,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三、施工现场防火责任制:
由于施工中的火灾危险性大,起火因素多,所以组织施工时一定要落实安全用火的要求,认真实施防火措施。
1、加强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现场消防值班人员,对现场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建立现场安全用火制度。
2、现场应划分作业区,易燃易焊材料区,生活区,按规定保持防火间距。
3、现场应有车辆循环通道,通道宽度不小于3.5m,严禁占用内通道堆放材料。
4、现场临建设备、仓库、易燃材料和用火处要有足够的灭火工具和设备,对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5、安装使用电气齐备时应注意以下防火要求
(1)各类电气设备、线路不准超负荷使用,线路接头要接实、接牢,防止设备、线路过热或打火短路,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2)穿墙电线或靠近易燃物的电线要穿管保护,灯具与易燃物应保持安全距离。
6、现场材料堆放的防火要求
(1)材料堆放不宜过多,垛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木材加工的废料要及时清理,以防自燃。
(2)现场生石灰单独存放,不准与易燃、可燃材料堆放一起,并应注意防火。
7、施工现场不同施工阶段的防火要点以下
(1)基础施工时,主要应注意保温、养护用的易燃材料的存放,注意焊接钢筋时易燃材料应及时清理。
(2)主体结构施工时,焊接虽比较多,要加强看火人员。
在焊点垂直下放尽量清理易燃物。
电焊线接头要卡实,焊接绝缘要良好,与脚手架或建筑无钢筋接触时要采取保护,防止漏电打火。
照明和动力用胶皮按规定处理,不准在易燃材料上乱堆乱放。
(3)在装修施工时,易燃材料较多,对所有电气电线要严格管理,预防断路打火,在使用易燃油漆时,要注意通风,严禁明火,以防易燃气体燃烧、爆炸,还应注意静电起火和工具碰撞打火。
四、消防安全责任制
1、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安全负责人为副组长的消防安全管理小组,行使职责,实施管理。
2、现场设立和配备灭火器,消防安全等必要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经常检查消防器材,确保其正常性能以备用。
3、每周一次检查现场消防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现场木工棚及使用明火的工棚内严禁吸烟,并做好当天气落手清工作,当天的锯木刨花要及时清理,不留隐患,一旦出现火灾事故,与吸烟者或责任人同罚。
5、使用电焊、气焊必须经消防管理小组副组长同意和先查看现场易燃物品,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6、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严禁使用碘钨灯或木架、竹片烤火,一经发现必要重罚。
7、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和消防警惕。
一旦发现失火及时报告“119”并大声呼喊以便组织抢救,减少损失,保护集体财产。
五、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建筑工地防火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规范,特制定如下:
1、建筑工地必须实行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安全管理,确保国家、集体财产和人身的安全。
2、建筑工地的防火工作由现场施工单位(包括土建、安装、装修单位)负责。
责任人系该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承包队长,责任人应根据建筑工地大小,及时配备值班纠察人员,做好施工现场防火安全保卫工作。
3、建筑工地应落实防火责任制,危险品管理、用电安全管理、用火审批规章制度。
做到不定期地对建筑工地各项制度进行检查,并做到有效落实。
4、施工场所与各种材料按施工组织设计定点堆放,易燃物品及废料要及时清理和处理。
5、建筑工地临时动火,必须符合动火的要求规范,填写动火审批表,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动火。
6、建筑工地场所应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
7、建筑工地内易燃仓库、简易工棚和临时宿舍内严禁烤火取暖、烘物,严禁使用各类电器炉灶等。
8、施工现场及临时工棚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放在取用方便的地方。
9、凡在甲方单位内施工人员,必须遵守该单位防火制度的有关规定。
10、建筑工地防火有关细则,按照(35)427市政府发布的《杭州市建筑工地防火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11、对违反本制度情节轻微的,参照《公司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处罚;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制
为了加强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国家财产,公司生命的安全,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防止重大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实现“消除隐患,杜绝火灾,确保安全”的消防工作总目标。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特制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公司总经理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公司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把消防安全人企业生产经营、行政管理中,实行目标管理与经济责任制持钩考核。
3、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条例,主持指定和落实公司防火安全责任制度,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定期考核下消防安全责任人。
4、负责安排全公司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更改重大火险隐患,审批消防费用。
5、领导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活动,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方案。
6、发生火灾事故,迅速组织职工扑救,保护现场,及时组织力量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
7、仲裁处理公司消防安全方面的有关问题。
8、公司保卫部是公司消防安全的职能部门,生产安全部,协助、组织、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项目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项目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的经理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公司(项目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认真执行消防法规和公司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把消防工作纳入生产施工、行政管理中,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并与经济责任制挂钩,落实分级责任制,明确基地、项目(车间)、班组(承包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并签订消防责任书,经常组织活动。
3、负责确定项目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的防火重点部位,落实用火、用电、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防范措施。
4、负责对职工的消防教育,加可对重点防火部位工作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消防知识教育,组织义务消防队的训练,督促消防人员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管理保养。
5、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组织力量更改,发生重大隐患及时报告公司处理。
6、负责对下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考核,消防器材的费用和义务消防队员活动经费的审批。
7、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立即报告上级,积极组织扑救,同时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
三、施工项目部(车间)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施工现场项目经理(车间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施工项目(车间)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2、认真执行上级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确定管辖范围内的防火重大部位及班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3、负责施工项目(车间)的用火、用电、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管理工作,审批动火证,落实防火措施。
4、负责施工项目(车间)操作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对管辖班组(承包队)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考核,督促施工现场消防、保卫人员做好消防器材的管理保养。
6、每旬安排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组强力量整改,一时以整改的隐患,报告上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7、一旦发生火灾,立即报告上级,并积极组织力量扑救,保护好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四、班组(承包人)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班组长(承包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班组(承包人)作业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
2、认真执行上级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各项消防措施;
3、负责本班组(承包队)的用火、用电、危险物品、可燃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落手清。
4、负责对班组(承包人)人员消防安全基本教育和操作前的消防安全交底工作,增强操作人员消防意识。
5、明火作业前,主动办好动火审批手续,落实消防措施。
6、坚持一天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
8、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立即报告。
积极补救,并保护好现场。
消防工作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确实做好公司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保障整体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公司生产特点,指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工作,生产场所及承包班组(队)。
第三条:
本条例由本公司保卫部的实施、消防、安全等部门的配合检查。
第二章消防工作任务
第四条:
公司消防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确立防火责任人,明确防火责任区,制定防火责任制;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实施和器材,定期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严格执行消防防火制度;
(五)建立防火档案,易燃易爆物堆放处要设防火标志,并进行严格管理;
(六)组建消防组织,成立义务消防队伍,并进行安全培训;
(七)开展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消防意识和灭火自救能力;
(八)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九)调动、组织、指挥灭火工作,调查处理火灾后果;
(一十)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于奖励;
第五条:
公司各级行政领导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实行三级消防工作管理(公司、项目公司、项目经理部队)。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六条:
为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或控制一般火灾事故,下列地段和施工场所为禁火区:
1、汽车停车库(场);
2、配电间;
3、物资仓库、木材堆放场、木工间;
4、油漆、涂料仓库;
5、电焊、乙炔、氧气库;
6、易燃、易爆化学仓库;
第七条:
集体宿舍、临时工棚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炒锅、煤气罩或搭灶起炊。
禁止乱拉乱接电线、电灯、插座。
第八条:
禁止在集体宿舍、临时工棚及禁火区内烤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仓库堆放物资应按灭火方法不同堆放,留足五距(墙距、灯距、柱距、顶距、堆距),并配置一定的消防设施,禁止乱堆乱放或将可燃物堆放在高压线下、烟囱边。
第十条:
库房、宿舍的电气设备要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发现电线老化、绝缘不良、漏电发热、跳火等现象应及时更换。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食堂、电(气)焊间、配电间、化学仓库、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不准堆放大量可燃物,并配备灭火器材和消防水源。
第十二条: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施工必须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规定进行作业。
第十四条: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高层作业的工程必须严格按消防要求进行作业,并制定出消防防范措施,选派人员进行巡查。
第十六条、动用明火的工程必须按明火管理规定逐级报批,并经审批方可动用。
第四章火灾补救
第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后都应当立即报警(火警电话119),说清起火地点、起火单位。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灭火灾,抢救财物,疏散人员,并向公司报告。
第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应当按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查清发生火灾原因,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1、热爱消防工作,爱护消防器材,在消防工作中做出贡献的;
2、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事故表现突出的;
3、及时发现和积极参加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的;
4、模范地执行防火制度,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5、在消防工作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经济效益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而发生、火警给集体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经济处罚:
1、未按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或擅自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或建筑材料的;
2、不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黑色器材的或破坏消防设施的;
3、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不听劝阻进行冒险作业的;
4、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5、拦或者谎报火警的;
6、过失引起火灾,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7、有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责令整改而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力的;
8、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行冒险作业的;
9、违反集体宿舍、临时工棚用电用火管理的;
10、未经劳动部门培训无上岗证的而进行焊工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消防法给国家或集体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危及人身安全,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奖励与处罚将列入行政领导责任制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未涉及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公司保卫部解释。
第二十六条:
条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起实施,原杭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对建筑工程有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建筑工程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工程中所实施的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设计管理
第五条:
安装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其消防设计必须严格由相应设计资质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进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的规定,并实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责任制和消防设计自审制。
第六条:
从国外(境外)引进的建筑工程设计,其消防设计必须符合我国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消防技术标准的,须报经省公安消防机构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证,认证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八条:
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其消防设计必须重新设计,并与原工程的消防设计相衔接。
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物确需改变性质或者进行装修、装饰的,必须符合相应的消防要求,并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审核。
第九条:
自动消防系统工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具体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设计,承接单位不得转包。
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卷。
第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建筑工程的下列设计内容进行审核:
(一)总平面布置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泵、消防登高面和登高场地等。
(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消防设计;
(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十)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设计;
(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建筑物的防爆设计;
(十三)工业建筑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工艺流程及说明书;
(十四)消防设备和产品选型;
(十五)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消防设计图纸,从登记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认证的消防设计工程,可延长至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承担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消防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取得岗位资格后,方可实施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承接自动消防系统安装、调试和维修的单位,必须具备
相应的资质。
第十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选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使用未经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十五条:
建筑工地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按国家规定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建立健全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用电安全、动火审批、巡查值班、安全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施工场所的各种材料应按规定定点堆放,易燃物品及废料应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建筑工地应设置便于消防车辆出入的通道。
高层建筑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建筑工地,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应设置回车道。
第十八条:
搭建临时工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其防火间距以及与施工主体建
筑或永久性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在防火间距内严禁搭建其他建筑或堆放可燃材料;
(二)生活工棚,堆放易燃材料工棚,使用明火工棚,禁止使用
可燃材料作屋面和隔壁;
(三)临时工棚在工程竣工的同时必须拆除。
第十九条:
不得在建筑重点工程,高层建筑的主体建筑内设设置
易燃可燃材料仓库,不得在建高层建筑的主体建筑内设置宿舍住人。
第二十条:
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章。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地临时动火,事先必须清理动火现场或采用不燃材料进行分隔,配置灭火器材,并有专人监管,在竖向井道或高空动火时,必须采用防火措施,易燃场所应设置防火标志,不得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地用电必须符合电力规范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电线路,电器设备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电工统一安装;
(二)750W以上大功率照明灯具应用支架支撑,照明灯具下方
不得堆放可燃物品,其垂直距离必须距可燃构件、可燃物水平间距50厘米以上,电源引入线应有隔热防护措施;
(三)用电设备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地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用品物品,必须符合易
燃易爆化学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用品,不得超过一天用量,应专库
专放,专人负责保管;
(二)使用毅然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定量领取,当天未使用完的
应及时交库。
不得随意堆放;
(三)不得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
(四)乙炔气钢瓶必须同氧气钢瓶分开放置,其间距一般不小于
五米,并与明火现场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地消防用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足够的消防水源,能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总用水
量要求;
(二)高层建筑工地应设置消防竖管,竖管每层应设置消火栓口
并配置水管和水枪;
(三)高层建筑工地应设置消防水泵或与施工合用的水泵,其电
线应专线敷设。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建筑工地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责令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在申报消防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具备法定检验资格的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检验单位出具的技术测试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共场所进行装修、装饰的,其装饰、装修材料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并在装修、装饰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提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检验合格证书或测试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防火管理责任制,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建筑消防设施,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
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由建筑物产权单位负责,同一建筑物有多家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签定协议,明确管理责任;未签定协议的,由其共同负责。
移动式消防器材、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建筑物设置的自动消防系统不得无故停止使用,确需停止使用的,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着,由公安消防机构
于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上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计单位无相应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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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 施工 方案 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