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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安全惩罚细则
(安全生产)安全惩罚细则
壹、惩罚部分
第一章、入井须知
第1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可矿灯下井,每发现壹次井下不戴安全帽、自救器、矿灯的罚款50元。
第2条:
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每发现壹次罚款100元,如检身人员不严格执行检查制度,每发现壹次罚检身员50元。
第3条:
有酒后下井作业者每发现壹次罚款100元,罚检身员50元。
第4条:
井下严禁打盹、睡觉,发现壹次罚款100元,发现二次罚款200元,发现三次停班。
第5条:
穿化纤衣服下井者,罚款100元。
第6条:
私自携带雷管、炸药上井者,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掘进和巷修管理
第7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煤矿安全规程》,无掘进作业规程标准施工。
每发现壹项不符合规程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8条:
巷道开门口、贯通、过断层、立交、透老空等必须严格按专项措施施工。
否则,每项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第9条:
必须坚持湿式打眼。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0条:
严禁钻眼和装药平行作业或在残眼内继续钻眼。
否则,罚当事人100元。
第11条:
钻眼前班组长应首先检查钻眼地点的安全情况,敲帮问顶、加固支架,严禁空顶作业。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2条:
严格按标定的眼位和爆破说明书规定的炮眼角度、深度、个数进行钻眼。
凡出现掏槽眼相互钻透或不合格的炮眼,必须重新钻眼。
否则,每个罚当事人50元。
第13条:
打眼前要做到“三紧”、“俩不要”:
即袖口、领口、衣角紧;不要戴手套,不要把毛巾露在衣领外。
否则,每项罚当事人100元。
第14条:
严禁将棚腿架设在浮煤、浮矸上,应保证柱窝深度。
否则,罚当事人50元,当班班长100元。
第15条:
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柱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修复支柱前,应招掉危石、活矸;扶棚或更换支架,应从外向里逐架依次进行。
否则,罚当事人100元。
第16条:
架棚巷道支架之间必须安设牢固的拉杆或撑木。
工作面10米内应安设防倒连棚器(或采取其他防止放炮崩到支架的措施)。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7条:
架棚巷道背顶、背帮、背板数量、位置不符合设计规定的,壹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18条:
架棚巷道内断梁折柱必须及时更换,且严格执行先支后回制度。
否则,每发现壹次(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19条:
架棚巷道必须按规定使用连棚器、抗到棚蹶子等防倒装置,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责任者100元。
第20条:
掘进巷道内风、水管路不按规定敷设的,罚责任者100元,风、水胶管不整齐杂乱无序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21条:
掘进工作面使用不合格材料,罚责任者100元。
第22条:
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罚班组长50—100元。
第23条:
不按规定、措施空顶施工而造成顶板冒落、片帮的,罚责任者200元。
第24条:
巷道施工出现锚杆角度达不到设计规定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25条:
锚杆外露长度壹排内有俩根超过规定的,罚责任者100元;连续出现3根或3根之上每根罚责任者200。
第26条:
掘进工作面不按规程配备临时支护设施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27条:
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前探支护,或使用担不起作用、不合格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28条:
巷道施工锚杆排距连续2排超过规定,罚责任者100元;连续2处锚杆间距超过规定,罚责任者100元。
第29条:
安装锚杆时,必须使托盘紧贴岩面,未接触部分楔进垫实,不得松动。
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30条:
要随打眼安装锚杆。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31条:
不得使用凝结、失效的水泥及速凝剂,以及含泥量超过规定的砂石和石子。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32条:
喷射混凝土时严禁将碰头对准人员。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33条:
喷浆时严格执行规程中的除尘及降尘措施。
否则,罚款100元。
第34条:
掘进巷道内浮煤(矸)连续5米超过轨枕上平面的,连续5米内淤泥、积水超过100毫米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35条:
掘进工作面内材料必须严格管理,发现不按分类存放的,壹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36条:
掘进工作面使用小绞车、回头轮、导向轮,安装使用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否则,每壹项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
第37条:
独头巷道复工掘进无安全措施,罚款100元。
第38条:
经地质部门提供前方有水,不执行“先探后掘”原则者,罚款100元。
第39条:
迎头积矸严重或风量不足时仍坚持放炮者,罚款100元。
第40条:
未按规定悬挂便携式瓦检仪者,罚款100元。
第41条:
掘进迎头打眼前、出矸前、装药前、安装锚杆前、喷浆前、交接班后、爆破后、架棚前,应进行敲帮问顶。
否则,每次罚责任者200元,找顶无人监护的,每次罚班长100元。
第42条:
掘进迎头矸石超过巷道断面1/3时,装药爆破壹次罚款100元。
第43条:
掘进迎头顶板破碎或有片帮、冒顶危险时,不先处理而冒险作业,对作业人员每人罚款100元,对班长罚款200元。
第44条:
金属网搭茬连接不合格,连网缺扣,壹块罚款100元。
第45条:
巷道架棚迎退山、棚腿扎角、牙口不合格、壹棚罚款100元。
第46条:
巷道冒顶时不使用木垛接顶,罚款200元。
第三章、采煤管理
第47条:
采煤工作面无规程或措施违章指挥施工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48条:
采煤工作面支架初撑力不得小于90KN,若有壹颗达不到要求,对跟班区长及班组长各罚款100元。
第49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放炮前使用水泡泥,发现壹次不湿式打眼、不使用水泡泥的罚款100—200元。
第50条:
在进行支护前,必须坚持“敲帮问顶”制度,消除悬矸危岩和松动的煤帮。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51条:
支护时,严禁使用失效和损坏的支柱、顶梁和柱鞋。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52条:
顶梁和顶板应紧密接触,若顶板不平或局部冒顶时,必须永木料接顶。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53条:
不准将支柱打在浮煤(矸)上,坚持对硬地板要刨柱窝、见麻面;底板松软时,钻眼超过100mm时支柱必须穿鞋。
否则。
罚责任人100元。
第54条:
支柱必须支设牢固、迎山有力,严禁在支柱上打重楔,严禁给支柱双柱帽。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55条:
必须根据支护高度的变化,选用相应高度的支柱,严禁超高支设。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56条:
不准站在输送机上或跨着输送机进行支护、攉煤。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57条:
临时支柱的位置不妨碍架设基本支柱;基本支柱设好前,不准撤回临时支柱。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58条:
平行作业的距离、支柱和回柱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15米)。
否则,罚责任人100—200元。
第59条:
支正规柱和回柱的距离不少于15米。
否则,给予100元的罚款。
第60条:
打眼和回柱的安全距离不少于15米。
否设置,给予100元的罚款。
第61条:
爆破拉线设岗的安全距离不少于50米,且设好警站好岗。
否则给予100—200元的罚款。
第62条:
端头内的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严禁在端头内空顶作业。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63条:
端面距不得大于200mm,端面距大于200mm时,必须及时永单体液压支柱戴大木帽支设超前支护。
否则给予100元的罚款。
第64条:
采用长钢梁支护的,长梁要交替前移,不得齐头且进。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65条:
移动长钢梁支护时要符合以下规定:
(1)至少要有俩人协同操作。
(2)正常情况下,必须保持壹梁三柱
,移输送机时壹梁俩柱,移完后必须及时补齐。
(3)柱爪必须卡住梁牙。
(4)支柱升紧后,必须拴好防倒绳。
(5)支设工作完成后,必须对支柱进行二次注液。
否则,壹项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第66条:
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设贴帮柱。
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67条:
顶板破碎、煤壁片帮严重时,应掏梁窝挂梁,提前支护顶板,提前支护方式按《作业规程》规定操作。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68条:
交接顶梁要挂平,方向要垂直煤壁,相互间要接好,梁轴的方向要便于回撤,悬空处要永木料接实背牢。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69条:
开关、电动机、按钮、接线盒等电器设备无法避开淋水时,必须妥善遮盖。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70条:
必须保证乳化液泵站的输出压力,为单体液压支柱供液的不小于20Mpa。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71条:
必须保证乳化液浓度始终达到指定要求(单体液压支柱2—3%),必须对水质定期化验。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72条:
采煤工作面老塘的浮煤必须清理干净。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罚区长200元,班长100元。
第73条:
老塘落顶煤必须回收干净。
否则,罚班长200元。
第74条:
采面放顶排内必须架设木垛,木垛的间距为中至中6米。
否则,发现壹处不合格罚款200元。
第75条:
擅自进入老塘作业者,罚款200元。
第76条:
不按规程要求,加强俩端头支护和超前支护着,罚款100元。
第77条:
不正常使用支护防倒设施者,罚款100隐患。
第78条:
人为原因,造成部分顶梁不能铰接,导致工程质量低劣者,罚款100元。
第79条:
炮采工作面,溜前攉煤时,连续缺俩颗贴帮支柱者,罚款100元.
第80条:
擅自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殊机械设备者,罚款100元。
第81条:
特殊岗位工如溜子司机、皮带司机等玩忽职守者,罚款100元。
第82条:
跟班管理人员,严重违章指挥且不听劝告者,罚款500元。
第83条:
凡乘坐皮带或溜子者,罚款200元。
第84条:
工作面上下端头安全出口高度、宽度达不到规程规定,罚款100元。
第85条:
处理冒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架前冒落高度超过300mm、长度超过壹个架宽的必须处理,有措施不落实,罚责任者100元。
第86条:
出煤时运输机内发现有超高超宽的矸石、煤块、棚梁、管子以及各种杂物不处理,发现壹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87条:
水平销(或圆销)必须打紧打牢,且且有防飞链,违者每处罚款100元。
第四章、运输管理
第88条:
斜巷运输严禁“行车时行人”,违者罚款100元。
第89条:
斜巷长度超过100米的必须设置超速吊梁,且间隔距离不得超过100米设壹组,少设壹组或不起作用,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分管班长100元。
第90条:
斜巷变坡点必须按规程设置挡车棍、挡车器、挡车栏和地轮,没少设壹项或壹项不起作用,罚责任单位100元、班长100元。
不正常使用每项罚款100元。
第91条:
斜巷地轮每隔20米设置壹个(以绳不落地为准),少设壹个或壹个不起作用,对责任单位、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92条:
所有安全设施必须按矿统壹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制作。
否则,发现壹项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
第93条:
小绞车(40KW以下)应按设计打基础或采用不低于1.8米的锚杆8条固定底座四角,每根锚杆药卷不少于3块;且且打入底板不低于800mm。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94条:
小绞车钢丝绳在壹个捻距内断丝超过10%或不按规定设置保险绳、拉车数超过规定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95条:
上、下山运输必须按规定制作且正常使用车尾、保险绳、防脱销装置,所有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违者每项罚款100元。
第96条:
斜巷把钩工不严,造成“行车时行人”的,罚把钩工100元。
第97条:
因绞车司机违章操作或把钩工不负责任,造成跑车事故的,罚责任者200元、罚区长200元、班长200元。
如发生工伤事故将另行处理。
第98条:
对安全设施、安全保护装置、信号装置等检查不及时,不起作用或设备运行不正常仍继续使用的,罚责任者100元、设备承包人100元。
第99条:
信号工不按规定发送信号或信号不清轿车司机就盲目提升的人员,各罚款100元。
第100条:
斜巷绞车停用时,必须将钢丝绳缠入滚筒内。
否则,罚使用单位200元。
第101条:
斜巷运输严禁矿车和大平板车混连提升,倒拉牛绞车的生根柱子、回头轮、生根绳、销子不合格提升者,罚款200元。
第102条:
斜巷运输安设的绞车不对向,必须在绞车前方出绳处设防止钢丝绳跑偏导向滑轮,否则,罚使用单位100元;拉上山掘进永的回头轮绞车,必须在绞车上方15米处打设护身点柱,否则,罚款200元。
第103条:
主要运输上下山,上下变坡点及绞车房内,必须设照明灯,绞车使用时要保持良好的照明。
否则,罚款100元。
第104条:
斜巷上下山掘进时,耙装机后20米左右设壹挡车棍。
否则,罚款100元。
第105条:
严禁上、下山行车时蹬车,违者罚款200元,直至开除。
第106条:
严禁上、下山放飞车,违章罚款200元,直至开除。
第107条:
矿车在斜坡上掉道,严禁用绞车硬拉,必须由跟班领导组织人工处理。
否则,罚款100元。
第108条:
绞车最突出部分到轨道的距离为500mm,顺槽内绞车11.4KW、25KW的过卷距离分别为8米、12米;壹项不合格的,除返工重新按标准按照安装外,每项罚款200元。
第109条:
在上、下山提升区件间内,必须设置红色信号指示灯,间距为不大于50米壹个。
否则,每缺壹个罚款责任单位100元。
第110条:
信号工及把钩工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事故,对责任着罚款200元,且从重处罚,追究相关责任。
第111条:
信号工、把钩工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违反壹次罚款50元。
第112条:
信号工、把钩工必须坚守岗位,特殊情况离开时,必须向调度值班领导请假。
否则,每发现脱岗壹次罚款50元。
第113条:
把钩工工作时间不准睡觉、见书、干私活等和工作无关的事情,否则,每发现壹次罚款100元。
第114条:
轿车司机必须壹人操作,壹人监护,按章操作,否则,盲目开车给予绞车司机罚款100元。
第115条:
对听不清的信号作停车信号处理,否则,盲目开车给予绞车司机罚款100元。
第116条:
主绞车司机开车必须稳上、稳下,如放墩罐、开过卷每发现壹次罚款100元。
第117条:
主、风井检时不认真,不及时谈些检修记录,对应该发现的隐患没有发现而造成事故者,按情节轻重给予200元罚款。
第118条:
严禁使用非标准联结装置联车,发现壹次对责任罚款100元。
第119条:
平巷人力拥车俩车之间间距(坡度小于5‰时)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米,且且壹人只准拥壹个车。
拥车时必须目视前方,发现异常必须采取措施。
严禁放飞车,停车时必须永木楔掩牢。
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之上发现壹次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120条:
摘联环或矿车不停稳摘联环,违者罚款100元。
第121条:
使用中的三环及销子磨损超过25%或三环有断痕且变形严重仍继续使用,每发现壹次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122条:
对随意破坏各类安全设施,故意损坏井下各种标志牌板或随意拆卸轨道扣件及矿车轮的,每发现壹次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性质严重的交保卫科处理。
第123条:
运送大型设备封车不牢固,装车超宽、超高、偏载,造成散车、歪车者,罚责任者200元。
第五章、机电管理
第124条:
严禁井下拆矿灯,违者罚款100元。
第125条:
检修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将开关闭锁,不准带点检修或搬迁、引动电器设备,且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警示牌,且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违犯任何壹项,罚款100--200元。
第126条: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按规程要求安装各类保护,保护不齐全,罚包机人100元,且限期安装;甩掉保护不用,罚责任人100元。
第127条: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五小电器(包括照明灯、按钮、接线盒)及信号线、通讯线、照明线、操作线、动力电缆等发现有缺螺丝、弹簧垫、有“鸡爪子”、“羊尾巴”的,壹处对包机人或责任人罚款100元。
设备不上架,无包机牌,壹处罚包机人100元。
第128条:
操作高压、变、配电设备,值班人员必须穿戴绝缘防护用品,按章作业,否则,罚款100元。
第129条:
井下电器保险丝严禁用铁丝、铜丝代替,违者罚款200元。
第130条:
电气设备v失爆,每处罚款200元。
第131条:
电器设备台台上架,有标志牌。
否则,罚款100元。
第132条:
机电外露的转动部位(包括地面),必须装设护罩或栏杆及警示标志。
否则,罚款100元。
第133条:
井下电器设备同壹地点三台之上无局部接地极,罚款100元。
第134条:
爆破、人工损坏电缆、设备者,罚责任者200元,造成事故按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第135条:
接地极壹处不合格,罚款100元。
第136条:
各种保护齐全、灵敏可靠。
否则,罚款100元。
第137条:
各种动力电缆淹没在水中,每米罚款50元。
用水冲刷电气设备,罚责任者100元。
第138条:
风井安全们、摇台、闭锁不正常使用,罚直接责任者100元。
第139条:
各种管线敷设、吊挂整齐,壹处不合格罚款100元。
第140条:
损坏风水管路,造成跑车、泡水,不及时汇报处理,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六章、监控管理
第141条:
测监控中心负责整个系统的安装、改造、运行管理监督监管工作,如因维修不及时、管理不到位造成检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每发现壹次罚检测监控中心负责人100元,每月进行壹次全面的考核。
第142条:
各工作面的瓦斯传感器由各工区管理,发现瓦斯传感器因人为因素损坏根据损坏程度罚责任单位200-2000元/台,瓦斯传感器表面卫生不清洁,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43条:
由分站延伸到工作面的子线由各工区维修,每发现壹处因人为原因损坏罚责任单位100元(被炮崩断或破的、被车轧到的等)。
第144条:
设在各工区的分站由本工区管理,若发现被损坏由责任工区原价赔偿。
第145条:
安设在大巷的分站以及由分站引出的检测监控母线、风速传感器、皮带大巷的分站、瓦斯传感器、温度器、风速传感器等由运搬工区管理。
发现损坏不及时汇报的每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46条:
安设在各单位的接线盒被发现认为损坏、拆卸的,罚款责任单位100元。
第148条:
安设在井下个岗点的电话机有使用单位管理,发现电话机因人为因素损坏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
第149条:
敷设在井下的电话线,每发现壹处因人为损坏30对电话线罚责任单位1000元、10对电话线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150条:
地面上的电话机发现进水、损坏、拆卸的,罚使用单位100元。
第151条:
敷设在地面上的电话线,每发现壹处因人为损坏的罚责任单位或负责人(1对10元、10对200--500元、2对500--800元、50对1000—1500元)。
第152条:
安设在各单位的摄像头由各被监控单位管理,若因人为原因损坏的,罚责任单位1500—200元,敷设在各单位的监控线每发现壹处损坏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53条:
各工区损坏的放炮器、便携仪、语音报警装置、开关综合保护装置等要及时送到检测中心维修,如因自行拆卸损坏原件的,原价赔偿;上缴不及时的,每发现壹次罚款100元。
第154条:
放炮前、后移动瓦斯传感器及信号电缆时吧其喇叭口拉坏的,每次罚款100元,信号线不按标准敷设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七章、通防、火工品管理
壹、通防管理
第155条:
凡需局扇供风施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施工前俩天向通风科科书面提出申请安装局扇,待安装好局扇后方可开门施工。
否则,罚施工单位区长、技术员100—200元。
第156条:
局扇吸风口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00毫米,高压部位不漏风。
否则,罚通防科长100元。
第157条:
掘进工作面的风筒要吊挂平直,拐弯处要设硬质弯头或缓慢拐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度节,接头要严密不漏风,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实现反压边。
否则,每发现壹次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100元。
第158条:
井下所有局扇严禁出现喝循环风现象。
否则罚通风科100元。
第159条:
井下任何地点的风门。
均不能同时敞开,同时打开俩道风门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160条:
加强井下所有盲巷的管理,对于井下出现掘进超过6米不通风的巷道必须打上栅栏或打密闭,否则没出现壹处罚通防科100元。
第161条:
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长期停风地点,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62条:
井下严禁壹风机供多头通风,发现壹次罚通防科200元。
第163条:
风通末端距迎头距离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风通口距离迎头不大于6米,超过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第164条井下所有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米范围内,距顶板不大于300毫米,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毫米,悬挂瓦斯便携仪,否则,罚施工单位班长50元。
第165条:
掘进工作面要用湿式打眼,严禁干式打眼,放炮前后要洒水降尘,每发现壹次违反规定罚施工单位跟班区队长、班各100元。
第166条:
井下所有防尘管路由通防科负责管理,在迎头6—20米内安设爆破喷雾,由施工区队管理,否则罚区队100元;距迎头50米内设壹道能封闭全断面的常开水幕,掘进迎头的回风口混合风流20米范围内设壹道能封闭全断面的常开水幕。
否则,每缺壹处罚通防科100元。
第167条:
井下所有因维修烧焊地点,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措施,经有关部门及领导审批后,通防科派瓦斯检查员现场检查瓦斯浓度,按规定施工,否则,罚施工单位负责人及施工人员各100元。
第168条:
局部扇风机必须使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169条:
井下通风系统必须合理,符合规程规定。
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且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170条:
井下通风设施不完好,风门不连锁,罚责任者100元。
第171条:
因通风灌流不善,造成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不符合规定,罚款100元。
第172条:
所有局扇通风地点,施工单位必须安排兼职人员见管局扇。
发现壹次无局扇管理者牌板,罚责任者50元。
第173条: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局扇停止运转后,掘进工作面班长或瓦斯检查员必须组织施工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10分钟内全部撤出。
否则,罚当班工人及瓦斯检查员200元,其他人员罚款100元,不按规定恢复通风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174条:
迎头第二节意外风筒出现300mm之上的破口,每处罚通风单位100元。
第175条:
迎头随意掐风筒、损坏风筒(撕裂、破口、炮崩)断开、挪作他用,影响正常通风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176条:
凡应设置的瓦斯检查点而未设置的,罚通风单位100元。
第177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做到瓦斯牌板、检查手册、报表三对口;否则,罚款100元。
发现采掘工作面气体超限,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178条:
无措施排放瓦斯或有措施不执行的,罚款500元。
第179条:
无计划停风壹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180条:
掘进迎头不采用湿式钻眼和耙装喷雾的,罚款100元。
降尘水幕安装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81条:
爆破不使用喷雾装置的,罚款100元。
第182条:
运输转载点不使用喷雾降尘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83条:
喷浆时不使用除尘器,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84条:
井下隔爆水槽的安装符合规定要求。
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损坏、缺少壹个隔爆水袋,罚款50元;不按规定挪移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85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完善防灭火系统。
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井下回风巷积尘超过规定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不定期冲刷积尘的,罚款100元。
第186条:
井下要害场所或规定地点,必须按规定设置齐全有效的防灭火设施(灭火器、消防栓、水管、防火沙箱、消防锨等)。
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87条:
爆破必须使用水泡泥。
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88条:
严禁瓦检员空班,违者罚款500元;严禁瓦检员漏检,违者罚款100元;虚填瓦斯排版或报表者,罚款100元。
第189条:
严禁随意破坏通风设施(风门、风帘、风筒、风窗等)违者罚款100元。
第190条:
密闭不及时(工作面停采45天内),罚直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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