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员培训资料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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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员培训资料要点
2015年代理人员培训资料
目录
第一部分各类手续办理、证件签发及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部分法律法规
第三部分口岸限定区域管理规定
第四部分涉外工作纪律
第五部分日常工作常遇问题
第六部分反偷渡形势教育
第一部分各类手续办理、证件签发及管理相关规定
一、《登轮许可证》的签发
(一)边检站对申请办理《登轮许可证》的单位实施登记备案和年审制度。
备案时应要求备案单位提供备案申请函及本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与登轮事由相符的相关资质证明、登轮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审核无误后退还备案资料原件,留存复印件。
备案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变更。
(二)边检站实行《登轮许可证》预约办理制度。
对于已登记备案的登轮单位、人员,边检站可提供互联网、传真等受理方式,预先按规定程序检查后制证,在申请人领取证件时,再核对申请资料的原件,以缩短申请人的办证时间。
(三)《登轮许可证》中的“所登船舶”分为“在港外轮”、“本公司船舶”及申请的指定船舶三类。
《登轮许可证》的有效期分为“本航次有效”和指定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两种,有效期三个月以上(含)的,需贴有申请人的照片。
《登轮许可证》需加盖签发单位的证件专用章,并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同时使用。
(四)申请办理《登轮许可证》由边检站执勤队或专门的办证执勤点受理。
本航次有效或有效期一个月以下登指定船舶的申请,由执勤队队长或办证执勤点的指定负责人审批,并当场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其他登轮证件的申请,由边检站站长、副站长或业务部门领导审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为维护口岸限定区域的秩序,边检站应以能够满足登轮单位工作需求为原则,控制签发所登船舶为“在港外轮”的《登轮许可证》。
(五)受理《登轮许可证》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办证申请函及申请登轮人员名单;
2、申请人身份证或驾驶证原件(首次申请还需提供复印件);
3、需经常登外轮的,首次申请时需提供所在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审查材料;非本地区的申请人,需提供本地接待单位(用人单位)或派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4、申请登轮从事船舶供应、加油、加水、废旧物品回收、维修等业务的,需提供船长或船舶所属公司出具的允许从事相关业务的委托书;
5、船员家属需提供船方申请及亲属关系证明;
6、申请人需提供的与登轮事由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搭靠外轮许可证》的签发
需要搭靠外轮的船舶,边检站应要求其提交船舶证书、船长身份证件、《搭靠外轮申请表》和被搭靠外轮允许其搭靠的书面材料,审核无误后,收存船籍证书复印件、船长身份证件复印件、《搭靠外轮申请表》和被搭靠外轮允许其搭靠的书面材料,签发《搭靠外轮许可证》。
《搭靠外轮许可证》的使用范围、有效期和审批权限同《登轮许可证》。
三、临时入境许可的办理(替换原船员登陆证办理)
(一)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港口所在城市(包括在港口城市换乘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出境)的,由船舶负责人或船舶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提出申请,提交船员名单以及海员证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为其签发“临时入境许可(船员)”,停留时间不超过15日,本航次在我国各港口通用。
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需要随服务船舶继续在港口所在城市停留的,在临时入境许可到期前应当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每次不超过15日。
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需要在港口城市换乘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或从陆地口岸徒步出境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离船手续。
对按双边协议享受免签政策的外国船员可按协议规定免签入境,在免签停留期内无需申请办理临时入境许可。
对按规定需办妥我国签证方可入境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签证的不准予临时入境。
四、随船工作证的办理
1、办理《随船工作证》条件
外国籍船舶在温州港口间航行时,船员家属以及因工作需随船至其他港口的船舶公司、代理、旅游、工程技术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由船方提出申请。
2、办理《随船工作证》应提供的单证
(1)介绍信;
(2)《随船工作证》申请审批表;(3)船方申请(原件,船长签名盖章)(可事先提供传真件,船舶靠泊后提供原件);(4)申请人证件及复印件,船员家属提供关系证明。
3、检查与回收
(1)随船工作人员凭身份证或护照和《随船工作证》上下船舶。
(2)完成任务离船时,边检站收缴其《随船工作证》。
五、船员换班手续办理
(一)中国籍船员在国内港口登本人服务外国籍及港澳台船舶
1、船舶出境的
(1)登船时,查验列有其姓名的船员名单或船方准其登船的证明、船舶公司调令、《海员证》、《海员出境证明》,办理登船手续。
(2)出境时,边检站留存《海员证》复印件及《海员出境证明》、船方证明、船舶公司调令原件,加盖员工验讫章。
2、船舶出港的
(1)登船时,查验列有其姓名的船员名单或船方准其登船的证明、船舶公司调令、《海员证》、《海员出境证明》,办理登船手续。
(2)出港时,边检站留存《海员证》、《海员出境证明》、船方证明、船舶公司调令复印件,不加盖员工验讫章。
(3)办理登船手续的情况应在边封中注明,《海员出境证明》原件随边封交下一港边检站。
(二)中国籍船员在国内港口登本人服务中国籍船舶(指航行国际航线船舶)
1、出境时,查验列有其姓名的船员名单或船方出具的证明、船舶公司调令、《海员证》,边检站人证对照、查控无误后,在《海员证》上加盖员工验讫章。
2、边检站留存《海员证》复印件及船方证明、船舶公司调令原件。
(三)外国籍及港澳台船员乘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入境后登本人服务船舶的
1、船舶出境的
(1)查验列有其姓名的船员名单或船方准其登船的证明、有效证件、签证(注),填写出境登记卡,办理登船手续。
(2)出境时,边检站留存有效证件、签证(注)复印件及船方证明原件、出境登记卡,在有效证件及出境登记卡加盖员工验讫章(港澳船员除外)。
2、船舶出港的
(1)查验列有其姓名的船员名单或船方准其登船的证明、有效证件、签证(注),办理登船手续。
(2)出港时,边检站留存有效证件、签证(注)复印件及船方证明原件,不加盖员工验讫章。
(3)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应在边封中注明交下一港边检站。
(四)外国籍船员随其服务船舶入境
1、对按规定需要我国签证方可登陆的外国籍船员,办妥签证的,入境登陆时,查验护照或护照代用证件、签证(注)准许入境的船方证明,填写入境登记卡。
2、入境时,边检站留存有效证件、签证(注)复印件及船方证明原件、入境登记卡,在其所持出入境证件及入境登记卡上加盖员工验讫章。
3、对台湾籍船员以及按规定无需我签证即可登陆的外国籍船员,在为其办理船员登陆证件时,不在已办妥我国签证(注)的证件上加盖验讫章(当事人要求使用其签证、签注的除外)。
(五)中国籍船员随其服务船舶入境
1、登陆入境时,查验《海员证》及船方证明。
2、在其所持出入境证件上加盖员工验讫章。
3、边检站留存《海员证》复印件及船方证明原件。
(六)几点说明
1、需提前登轮交接的换班船员(数量少),带齐相关资料,在我站窗口进行人证对照后,进行相关查验。
到达码头后,主动出具有效证件接受现场执勤官兵检查,准许登轮;
2、有船员换班时,必须在网上报检系统提供出境(港)申报;
3、入境船员在船舶入境正检手续办结后,出境(港)前的任意时间段内,带齐相关资料,由代理将入境船员带到窗口办理。
第二部分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
第六条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
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三)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八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
第八十七条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被处罚人在所在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或者在口岸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当场收缴。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边防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六、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信息预报办法
(二)出境、入境船舶应当在离开口岸6小时前(停泊不足6小时的,在办理入境预报时)、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按规定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预报总申报单、员工名单、旅客名单等情况的信息。
(五)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对预报信息预先核查。
对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出境、入境检查手续,提供出境、入境便利。
对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内港口间移泊的检查手续应当从简,入港后即可装卸作业、上下人员。
七、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检查要求
(一)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应当在最后离开或者最先抵达的口岸接受边防检查。
(二)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完成前,未经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
确因特殊、紧急情况需要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应当向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提出申请,经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站长许可并在边防检查人员监督下进行。
(三)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核对预报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对交通运输工具进行必要的机(车、船)体检查,确保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人员全部接受边防检查。
八、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监护要求
(二)对出境、入境的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码头巡查、视频监控、梯口监护、驻船监护等方式实施监护。
码头运营方、船方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履行协管、自管义务。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多方共管、信誉管理制度,对出境、入境船舶实施有效管理。
(四)未采取监护措施的交通运输工具,其负责人应当自行管理,保证该交通运输工具和员工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十、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备案办法
(一)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和人员应当提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备案。
代理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以及《代理单位备案表》。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的,予以备案。
代理人员应当由其所在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明以及相应的业务知识、技能等证明材料以及《代理人员备案表》。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的,予以备案。
同一城市有多个口岸的,代理单位和代理人员在任一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备案后,可以在本城市各口岸代理相关业务。
(二)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和代理人员备案后,可以在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的委托范围内代其办理交通运输工具预报、申报以及其他与出入境边防检查有关的事项。
对未备案的单位和人员,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受理其代理的业务。
(三)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加强对代理单位和代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通过信用等级评定等方式加强管理,要求代理人员严格遵守边防检查法律法规,配合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和代理人员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等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法律法规行为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十一、物品、货物的检查和管理办法
(一)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
对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应当通知海关。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货物、物品实施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发现违禁物品或者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应当予以扣押,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禁物品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三)对出境、入境、过境人员携带、托运的枪支弹药以及交通运输工具携带的自备枪支弹药,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部分温州边防检查站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便利入出境人员和船舶的通行,维护正常的入出境秩序和生产作业秩序,确保口岸的安全和稳定,防范偷渡和走私及其他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勤务规范》等文件规定,结合温州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口岸限定区域是指为保障边防检查站正常执行公务和维护出境、入境秩序所划定的管理区域,即边防检查机关实施边防检查、监护全过程所必需的实际空间范围。
第三条一切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遵守要本办法。
第四条温州边检站负责口岸限定区域的警戒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做好对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的宣传;
(二)对口岸的限定的区域进行管理,维护出境、入境秩序;
(三)对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员进行审核,做好证件签发工作;
(四)对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
(五)对违法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条温州边检站在口岸限定区域的通道处(引桥入口)设立标识牌,公示口岸限定区域范围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无国际航行船舶停靠时,港区企业自行做好对码头秩序的管理。
第二章口岸限定区域的划定
第七条各对外开放码头在有国际航行船舶停靠时均设立口岸限定区域。
第八条国际航行船舶靠泊期间,该船舶所靠码头的所有开放泊位和引桥为口岸限定区域。
第三章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边防检查
第九条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证件,方可进出。
第十条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有效证件为:
(一)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中国籍(包括港、澳、台船员)必须凭其有效身份证件进出,台湾船员持《海员证》的,还须持《台湾船员登陆证》;外国籍的必须凭其有效入出境证件与《船员登陆证》进出;不搭靠外轮的内贸航行船舶船员凭《船民证》进出;搭靠外轮的船舶,必须办妥《搭靠外轮许可证》,其船员凭《搭靠证》、《船民证》进出。
(二)登外轮的人员,必须持《登轮许可证》(临时登轮许可证需与其身份证件同时使用)进出。
(三)不登外轮的人员需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须办妥《口岸限定区域人员通行证》,凭此证进出。
(四)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车辆,须办妥《口岸限定区域车辆通行证》,凭此证进出。
第十一条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人员需进出口岸限定区域执行公务的,应当着制服并出示证件;海事法院人员、公安人员进出口岸限定区域执行公务的,凭《执行公务证》,医务人员急救伤病员,由船方或代理单位通知边检站,凭工作证或身份证进出,消防车、人员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免办证件。
第十二条进出口岸限定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检站有权阻止其进出口岸限定区域:
(一)未持第十条规定的证件或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员的;
(二)持用无效证件的;
(三)持用他人或其它交通运输工具证件的;
(四)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证件的;
(五)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
(六)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第十五条临时进出口岸限定区域且不登外轮的人员,向执勤中心检查员提交《口岸区域人员申请表》、有效身份证件,执勤中心检查员审核后为其签发一次或本航次有效的《口岸区域人员通行证》(临时);临时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车辆,需提交《口岸区域车辆申请表》、行驶证,由执勤中心检查员为其签发一次或本航次有效的《口岸区域车辆通行证》(临时),驾驶员和司乘人员应办理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
第五章处罚
发现车辆和人员未办理证件进出口岸限定区域,且不服从管理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温州边检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边检常遇行政案件处理须知
一、巡查时,发现登轮人员无证或证件过期、持用他人证件登轮的处理?
法律条文: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为认定:
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
裁量基准:
第二十八条《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是指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探望亲属、随船工作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未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或者提出申请后未获批准,擅自上下外国船舶的行为。
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未持或者持用过期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冒用他人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多次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后从事违法活动,因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巡查时,发现船舶无证或者证件过期搭靠外轮的处理?
法律条文: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为认定:
(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
裁量基准:
第三十五条《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是指中国或者外国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未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搭靠手续或者提出申请后未获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行为。
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未办理搭靠手续或者持用过期的搭靠证件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搭靠证件擅自搭靠外国船舶,冒用其他船舶的搭靠证件擅自搭靠外国船舶,多次擅自搭靠外国船舶,擅自搭靠外国船舶后从事违法活动,因擅自搭靠外国船舶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擅自搭靠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巡查时,发现车辆和人员未办理证件进出口岸限定区域,且不服从管理的,应如何处置?
法律条文: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行为认定:
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
裁量基准:
第二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
(一)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
(二)协助他人未经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
(三)不按规定候检或者经劝告后仍长时间滞留口岸限定区域,影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未经批准在侯检区域拍照、摄像,不听劝阻,影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五)其他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对外轮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应如何处置?
法律条文: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为认定:
交通运输工具未按规定申报
裁量基准:
第三十一条《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未按规定如实申报”,是指交通运输工具未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形式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申报信息不准确等行为。
交通运输工具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的时限、形式申报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申报单班次交通运输工具员工或者旅客信息不准确数量十人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申报单班次交通运输工具员工或者旅客信息不准确数量十一人以上的,处每申报员工或者旅客信息不准确一人一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三)申报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不准确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申报信息不准确的货物或者物品为枪支弹药、国家秘密文件、违禁物品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不申报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原申报出港外轮,未经批准擅自出境,应该如何处置?
法律条文: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为认定:
交通运输工具擅自出境、入境
裁量基准:
第二十九条《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是指交通运输工具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查验准许驶离口岸、指定地点或者抵达口岸、指定地点后未办理入境边防检查手续等擅自出境、入境的行为。
交通运输工具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强行出境入境,载有不准出境入境人员擅自出境入境,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擅自出境入境,因擅自出境入境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原申报出境外轮,未经批准擅自出港,应该如何处置?
法律条文: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为认定:
交通运输工具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
裁量基准:
第三十条《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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