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案例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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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
-名师讲座-
□中国政法大学刘玫教授
案例1
案情:
张某系某县一个下岗待业人员,一天晚上,张某在回家途中与王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卡住王某的颈部并致其窒息。
张某误以为王某已死,遂向附近的县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
法院值班人员告诉张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县公安局。
张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越想越害怕,于是便逃往了外地。
王某自己醒过来后立即向公安局电话报警。
后来王某又多次向公安局提出控告,公安局答复说,只有抓到犯罪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
王某又向县检察院提出对张某的控告,检察院接到控告后建议公安局立案,公安局置之不理。
王某无奈,只好向县法院起诉,法院又告诉王某自己无权管辖,让王某找公安局处理。
问题:
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公安局的错误:
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
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2.检察院的错误:
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局立案。
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3.法院的错误:
(1)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张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
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
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2)法院值班人员未对张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法院不应当不接受王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局处理。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2
案情:
某日凌晨,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人民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
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岁)和王某(女,20岁)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李某和赵某当场抓获。
侦查人员决定进行搜查,尽管当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但还是对张某、王某进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4000余元以及一条金项链。
一名侦查人员说:
“这些证据被扣留了。
”就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
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的见证人李某、赵某签名。
本案经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张、王
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
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十天后才安排会见。
被害人钱某(女,27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刺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
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李某、赵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
询问证人李某、赵某时,他们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被侦查人员拒绝。
本案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又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证人李某提出申请审判员回避,审判长宣布休庭,由院长作出了回避决定。
后来,证人赵某在旁听法庭审判时,在法庭大吵大闹,审判长决定对其处以1500元罚款。
审判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判处被告人张某和王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决张某、王某有期徒刑9年、7年。
问题:
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
请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对王某的人身搜查,不应由男性侦查人员进行。
搜查妇女身体,应该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2.侦查人员不应将搜查所得的证据直接装入文件袋中拿走,扣押程序违法。
扣押时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3.搜查笔录不应只由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
搜查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4.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不应10天后才安排会见。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5.侦查人员在被害人拒绝人身检查时,不应强制进行检查。
只有对犯罪嫌疑人才能强制进行人身检查。
6.不应同时询问证人李某和赵某。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7.证人在侦查阶段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侦查人员不应拒绝。
证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
8.法院不应接受证人李某提出的回避申请。
证人无权申请回避。
9.证人赵某不应旁听法庭审判。
证人不得旁听对案件的审理。
10.证人赵某在法庭大吵大闹,不应由审判长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也不应处以1500元的罚款。
应报经院长批准,对行为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案例3
案情:
某市公安局对一起共同盗窃案
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张某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王某、李某、赵某涉嫌共同盗窃。
在侦查过程中,王某聘请的律师钱某未与王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孙某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村的村民,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
侦查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孙某的侦查工作,孙某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侦查科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
接着李某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被害人的父亲是大学同学,关系很好,后来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
本案经市检察院起诉至市法院,在审理期间,赵某提出书记员刘某原是本案侦查人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王某提出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陈某在参与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曾经和被害人一起吃饭,应当回避;李某提出陪审员林某相貌凶恶,语气严厉,不应参与案件的审判。
审判长贾某当庭决定准许陈某回避,驳回赵某、李某的回避申请。
问题:
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
请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律师钱某无权申请回避。
只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2.对侦查员孙某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不应停止其侦查工作,孙某也不应当立即退出侦查活动。
因为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3.孙某回避与否不应由侦查科科长来决定。
侦查员的回避,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4.公安局长的回避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来作决定。
公安机关负责人(局长)的回避,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5.审判长贾某无权决定法院书记员刘某的回避问题,法院书记员的回避问题应由法院院长决定;不应驳回对书记员刘某的回避申请,因为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若调至法院工作,不得再参与本案的审判工作。
6.审判长贾某无权决定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陈某的回避问题。
对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的回避,应由指派其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决定。
案例4
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86年6月3日出生;王某,男,1984年7月1日出生。
2002年1月9日,张某与王某一起去一家网吧玩电子游戏。
二人玩了一上午的游戏,中午因费用问题与网吧老板发生争吵,被老板骂了几句,二人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当晚23时许,二人带上事先准备的汽油,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网吧的木质大门、窗户上,用打火机点燃。
由于网吧出口已被大火封住,结果正在上网的人员中有6人死亡、17人受伤。
市
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侦查,经检察院批准对二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
在对二人进行讯问时,均未通知其父母等到场。
张某的父亲请求会见张某并为其聘请律师,被侦查人员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予以拒绝。
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5日告知张某和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
张某委托其叔叔(非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王某表示不委托辩护人。
张某的叔叔经检察院许可,会见了张某,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的叔叔经法院许可又查阅了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张某,会见时人民法院派员在场。
王某仍然不愿委托辩护人,审判人员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刘某担任辩护人,但王某拒绝辩护,法院遂准许其自行辩护。
经审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5年。
问题:
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公安局在其进行的诉讼程序中的违法之处有:
侦查人员不应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拒绝犯罪嫌疑人张某的父亲为其聘请律师的要求。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2.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中的违法之处有:
(1)检察院不应在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5日才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检察院应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辩护人(张某的叔叔)无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因为张某的叔叔不是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他无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3.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的违法之处有:
(1)审判过程中辩护人张某的叔叔会见被告人张某时,法院不应派员在场。
审判阶段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2)被告人王某拒绝辩护时,法院不应准许其自行辩护。
对于未成年人拒绝辩护的,法院应当准许,但是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案例5
案情:
1999年8月,某市印染厂女工赵某突然失踪,其家人发现她失踪后多方寻找未果,几天后,在郊区一片废弃的建筑工地上发现其尸体。
该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该市印染厂的司机钱某有嫌疑。
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19
99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由检察员孙某一人仅对犯罪嫌疑人钱某进行了讯问,即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
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钱某实施了杀人行为,遂于2000年2月10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市检察院公开宣布该不起诉决定,并于2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钱某、被害人赵某的母亲李某。
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钱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该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李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题:
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由检察员孙某一人来讯问犯罪嫌疑人钱某。
因为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应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2.市检察院不应在仅讯问了犯罪嫌疑人钱某后即认为证据不足。
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3.市公安局自11月12日接到案件,至12月19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过了补充侦查的法定期限。
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
4.市检察院自1999年12月19日接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的案件,2000年2月10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5.市检察院除了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钱某外,还应该送达钱某所在的单位市印染厂。
检察院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6.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继续羁押被不起诉人钱某。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对在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
7.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8.法院不应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李某的起诉。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先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6
案情:
被告人张某,1986年3月出生。
2001年5月7日晚在一地下通道欲抢行人提包
,后被过路群众制止,并扭送到附近的县公安局。
公安人员认为张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填写拘留证将其拘留。
随后,县公安局向该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但检察院认为该案不符合逮捕条件,决定不批准逮捕。
县公安局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于5月16日向县检察院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即该市检察院提请复核;同时认为张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因此尽管张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
直至5月25日,该市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
该案于6月20日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县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但该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案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于是自己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张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
在随后的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当庭翻供,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但法院认为张某翻供毫无道理,于是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最后法院在未听取被告人张某最后陈述后的情况下即作出判决。
问题:
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公安人员认为张某符合拘留条件时不应随即填写拘留证并执行拘留。
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2.县公安局提请逮捕的请求未获批准后,不应继续羁押张某,应当立即释放。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3.市检察院不应对复核申请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院复核下级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应当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4.该县人民法院不应自己决定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5.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张某执行逮捕,不应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
逮捕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6.人民法院不应在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情况下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法院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7.法院不应在未听取被告人张某最后陈述后的情况下即作了出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判决宣告前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
后陈述意见。
案例7
案情:
被告人赵某,男,1986年3月2日生。
2001年4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该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遂决定将案件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由审判员钱某、孙某、李某及人民陪审员张某、王某组成合议庭。
由于本案情节极其严重,合议庭中多数人认为应当公开审理,以便更好的进行法制宣传,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终决定公开审理。
4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赵某趁人不备脱逃,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审判长于是宣布延期审理。
6月6日,赵某被抓获归案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当庭宣告判处被告人张某无期徒刑。
6月13日将判决书送达了当事人和市检察院。
问题:
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不应决定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院认为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
中级法院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是3人,不能是5人。
3.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对本案公开审理。
对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进行审判时,一律不公开审理。
4.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脱逃,审判长不应宣布延期审理。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脱逃的,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5.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在宣判后第7天才送达判决书。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送达判决书。
案例8
案情:
张某,25岁,某市个体运输司机,因违章驾车将某国家机关的一辆豪华大巴班车撞翻,致车内王某重伤、李某轻伤,班车严重受损,车上另外三人赵某、钱某、孙某经医院检查,未发现受伤。
张某被以交通肇事罪起诉,王某、李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王某各种费用8万元、赔偿李某各种费用6万元。
检察院曾询问该国家机关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机关领导答复说,考虑到张某自己损失也不小,还得赔偿王某、李某的损失,决定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反正公家也不在乎那点钱。
检察院遂在提起公诉时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该机关大巴车的损失4万元。
某区法院在一审中,对要求赔偿王某各种费用8万元、赔偿李某各种费用6万元和赔偿该机关的大巴车4万元的附带民事诉讼
进行调解无效后,判决张某有期徒刑3年,赔偿王某6万元、赔偿李某3万元、赔偿该机关2万元。
张某不服,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事故发生时在大巴车内的赵某因后来查出颅部有内伤,也于此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上诉后,原审法院在上诉期满后,认为判决尚未生效,因此暂未将刑事部分的判决交付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仅审查了一审的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张某赔偿赵某4万元,其余部分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由二审法院负责执行,王某、李某和赵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确实的证据证明张某在外省有足够的财产,要求二审法院前往执行。
二审法院认为路途遥远无法执行,拒绝了王某、李某和赵某的要求。
问题:
本案对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有哪些错误?
【参考解析】
1.某区法院不应对赔偿某机关的大巴车4万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可以调解。
2.二审法院不应对赵某在二审时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
附带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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