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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研究方法
第四讲矛盾分析的方法
矛盾分析的方法,是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主要方法。
黑格尔也把这一方法当作建构其宏大逻辑学的基本方法,并将其看作是贯穿在逻辑学中的内在灵魂。
从根本上讲,学习和研究哲学的辩证法,重点就是掌握矛盾分析的方法。
一、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
在人们的日常话语中,乃至在学术研究中,“矛盾”这个概念的使用都很混乱。
它有时是指问题、事物、对象,有时是指困难、障碍、危机;有时是错误、谬误、否定,有时是指事物的本质、本性、规律等。
因此,研究矛盾分析方法,首先必须把什么是“矛盾”这个问题搞清楚。
“矛盾”这个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涵义。
有形式逻辑的矛盾,也有辩证意义的矛盾。
所谓形式逻辑的矛盾,是指我们在说话和写文章中由于违反了“矛盾律”或“排中律”所产生的矛盾。
所谓矛盾律,是指两个相互否定的命题不可能同时是真的,其中一个必然是假的。
所谓排中律,是指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不可同时是假的,其中一个必然是真的。
《韩非子》中那个著名的“矛盾”的故事,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典型,在形式逻辑上,它就违背了“矛盾律”。
所以,形式逻辑中的“矛盾”,与“错误”、“谬误”等值,是应该被克服和排除的东西。
所谓辩证意义的矛盾,是指一个事物内部所包含的“正相反对”的两个方面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这种辩证意义的矛盾,是透过事物的表象把握其本质的一种分析的方法。
例如,我要把握一个人的本质,我就深入到一个人的心灵里面,考察其“本我”、“自我”和“超我”的矛盾,善与恶的矛盾,德与才的矛盾,知、情、意的矛盾。
我要考察经济问题,我就要深入到深入到经济活动里面,分析其生产、分配、消费、交换的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等。
辩证意义的矛盾无非是告诉我们一种如何深入到事物的内部,分析其内在联系及其结构,以把握事物本质的一种方法。
按照中国哲学的说法,就是要通过有形有象的“器”来把握那无形无象的“道”的一种方法。
黑格尔在《逻辑学》中曾谈到,把握事物的“矛盾”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只有智慧发展到一定程度才能达到。
他认为,人类认识事物内部的矛盾经历了“同一——差异——同中之异、异中之同——矛盾”这样一个过程。
当我们开始观察一个事物的时候,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浑然一体的对象。
例如,我们要认识武汉大学,首先我对武汉大学还是一个抽象的存在,我对其具体情况其实一概不知。
这个阶段相当于哲学所说的认识的起点“同一”阶段。
但是,我是不会停留在这个阶段的,会进入武汉大学去观察它的各种现象,和各种人和事打交道,于是感受到了它的各式各样的不同的现象存在。
黑格尔引用莱而尼兹的话说,“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每一个人和事情都是有差异的,都是各各不同的,所谓“万物莫不相异”也。
然而,这种对于各种不同事情的差异的认识还是十分肤浅的,因为还没有认识到这些不同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
认识的下一个阶段就是通过比较,来认识事物之间同中之异和异中之同。
例如,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异同比较研究,就属于这种性质的认识。
如果我们要研究武汉大学,就要将其院与院之间、武汉大学与其他大学之间等进行比较,在比较和鉴别中找到武汉大学的特有的属性。
但这还不是对于事物本质的认识。
所以,人们的认识还要向前推进。
对于事物本质的认识最终要进入事物内部,对其内在的各种矛盾关系展开分析。
事物的本质并不是一个实体,一个现成的东西,而是在其内在的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事物的本性。
如一个水分子的原子结构就是氢和氧之间的一种矛盾关系,一个原子就是原子核和核外电子之间的矛盾关系,商业活动就是买与卖的矛盾关系,生产活动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关系,生命活动就是机体的新陈代谢、吐故纳新一种矛盾关系,人的呼吸也是呼与吸的一种矛盾关系。
所以,哲学上的“矛盾”概念与中国人日常用语中的“矛盾”是大不一样的。
日常语言中的“矛盾”往往具有消极的意义,是指一种给人们造成麻烦、困难、损害和破坏作用的事物。
哲学意义的矛盾与此不同,它是指事物内在要素之间的一种结构关系,是事物本质形成的根源。
二、内在矛盾与外在矛盾
哲学意义上的矛盾是事物的内在矛盾关系,故我们可以称之为内在矛盾。
但是,这种内在矛盾总是表现出来,内在矛盾的外在表现就是一种外在矛盾。
一个事物内在矛盾的外在表现是复杂的。
总的来说,外在矛盾的表现形式可以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序协调的形式,一种是无序失衡的形式。
如呼吸活动,正常的状况就是一种协调有序的形式,哮喘就是一种失衡无序的形式;在市场经济中,供需相对平衡就是协调有序的形式,经济危机就是一种供需失衡无序的形式。
所以,在日常话语中,在谈到“矛盾”的时候,我们不仅根据特定的语境区分哪是指内在矛盾,哪是指外在矛盾,而且要善于区分哪是指正常的矛盾状况,哪是指非正常的矛盾状况。
不过,我们在大多数情况下,在谈到外在矛盾时是指非正常的矛盾。
例如,我们常常说,今年经济发展中,供需之间的矛盾很大。
他们两个在工作上常常发生矛盾。
上述两个判断就是指一种非正常的外在矛盾。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要注意保持供需矛盾关系的平衡。
在日常生活中,处理同事之间的矛盾关系。
上述两个判断指的就是一种正常的外在矛盾。
可是,在现在的哲学教科书、文章和讲课中,却把这两种不同形式的矛盾混为一谈。
例如,我们说“社会矛盾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动力”。
“阶级关系是阶级社会推动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等。
实际上,这些命题都是值得推敲的,笼统地这样提都是有问题的,必须对此进行辩析。
以第一个命题为例。
“社会矛盾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动力。
”这里的“社会矛盾”是指社会的内在矛盾还是外在矛盾在外在矛盾中,是指正常的外在矛盾还是非正常的外在矛盾在这个命题中并没有界定清楚。
毛泽东曾指出:
“社会的变化,主要地是由于社会内部矛盾的发展,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阶级之间的矛盾,新旧之间的矛盾,由于这些矛盾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的前进,推动了新旧社会的代谢。
”实际上,仔细分析,这段话如果不加以具体的界定和阐释,仅从字面上理解,是存在很多问题的。
因为这里所说的三种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阶级之间的矛盾,新旧之间的矛盾”,显然是指一种非正常的处在斗争状态之中的矛盾。
而处在非正常的斗争状态中的矛盾恰恰是社会发展的一种阻碍和破坏力量,而不是促进和推动力量。
例如,目前我国改革中存在的生产力和体制之间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不适应的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就成为我们社会发展的严重的阻碍力量。
显然,毛泽东的这段话要表达的是矛盾斗争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
无疑,当着生产关系严重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时候,当着保守反动的阶级为了自身的既得利益固守过时的制度的时候,当旧的力量压制新生力量的时候,通过斗争的方式,消除这些消极落后的因素,为社会的发展开辟道路,使社会的发展恢复到正常的状态,是十分必要的。
在这个时候,斗争推动社会发展的巨大杠杆。
现在,有一种极端的倾向,谈到斗争就认为是斗争哲学,致使人们不敢谈斗争,这也是偏颇的。
但是,确实需要搞清楚的是,其一,斗争是工具,不是目的。
其二,斗争具有二重性,要作具体分析。
有反动阶级的斗争,有先进阶级的斗争;有趋于矛盾关系的协调有序的斗争,有趋于矛盾关系更加失衡无序的斗争,都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考察。
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考察矛盾关系的方法和路径问题。
三、矛盾的分类:
相生型矛盾和相克型矛盾
辩证矛盾的性质及其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正像具体事物的特性和形态是多种多样的一样。
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对辩证矛盾的界定和阐释却停留在一种模式化的抽象水平上,而对其具体性和多样性研究不够。
概而言之,我们可以将几乎是无限多样的辩证矛盾划归为两种类型,即共处相生型矛盾和冲突相克型矛盾。
相生相克、相反相成,本是辩证矛盾的固有特性,但就其具体对象而言,其相生性和相克性不仅在矛盾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而且其性质也不一样。
有些事物的内在矛盾是共处相生的,其中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依赖于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矛盾运动的结果不是一方消灭另一方,而是求得共同进步;而有些事物的内在矛盾则是冲突相克的,其中一方的发展必然导致另一方衰退,矛盾运动的是终结果是一方取代另一方,使矛盾向反面转化。
我们称前者为共处相生型矛盾,后者为冲突相克型矛盾。
我国古代“五行”相生相胜学说以朴素形式从本体意义上生动地描绘了辩证矛盾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原理。
“五行一阴阳也”(周敦颐《太极图说》),“五行”之间相生相克、相辅相成,构成一个相互制约而又相互生成的圆融的矛盾系统。
但就“五行”的具体关系言,两两之间或相生或相胜,形成两类不同性质的辩证矛盾。
其相生是:
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木火土金水依次由前一个产生后一个,构成“比相生”的关系。
其相胜是:
金胜木,木胜土,土胜水,水胜火,火胜金,水金土火木隔一个胜一个,构成“间相胜”的关系。
在“五行”学说中,“五行”已不是一般意义的物质元素,而被赋予了万物的“普遍本质”这一抽象的内涵,因而它们之间“相生相胜”的关系也同样具有普遍的意义。
在现实世界中,共处相生型矛盾和冲突相克型矛盾比比皆是,构成整个矛盾世界的两种基本类型。
例如,植物的生长与水土阳光、生物个体与群体、彼此寄生的动物、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民主与法制、政治与经济、父与子、夫与妻、德与才、认识与实践等等,它们之间就是一种共处相生型矛盾。
这类矛盾关系的特点是,不仅彼此互生、互依、互补、互渗,而且共存、共处、共生、共长;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本质差别”和“本质对立”,但这种差别和对立的矛盾不是要通过“克服”对方来获得发展,而是要通过自组织的调和与互补作用达到和谐“共赢”。
与此不同,生态平衡与自然灾变、动物界的弱肉强食、同化与异化、吸引与排斥、和平与战争、团结与分裂、革新与守旧、民主与专制、廉洁与腐败、科学与愚昧、文明与野蛮、真理与谬误、善与恶、美与丑、爱与恨等等,它们之间就是一种冲突相克型矛盾。
这类矛盾的特点是,不仅彼此之间相互对立、相互冲突、相互斗争,而且相互消长、相互替代、相互转化;它们之间也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是暂时的和有条件的,随着矛盾的发展,其中一方“克服”另一方面,从而促使矛盾向反面转化。
相生型矛盾和相克型矛盾的相互交织和相互补充。
相生型矛盾和相克型矛盾的关系亦是辩证的。
如果从一个更大的矛盾系统来看,这个系统内包含的两类辩证矛盾又是相互依存和相互补充的,且共同推动着这个矛盾系统的发展。
例如,生物进化中的同化与异化、动物界的弱肉强食以及生物与环境的适应、动物间的相互依存这两类辩证矛盾,都服从于生物系统的平衡和进化这个总的规律,且彼此交织。
社会领域中的道德与法制、守法与违法这两类不同性质的辩证矛盾都服从社会有机体的整体利益和协调发展的规律,且相互交融。
同化与异化从其矛盾本身看,彼此相克,但从生物与环境的适应关系看,彼此相生。
守法与违法的冲突属于相克型矛盾,但从有利于道德和法制建设这个更大的目标来看,则相互促进。
因此,相生型和相克型的区分既是相对的,又是绝对的,是相对与绝对的统一。
在一定范域内是相克型的矛盾,在更大的范域内就转化相生型矛盾,在此处为相生,在彼处则为相克,反之亦然。
整个宇宙世界就是由这种相生和相克型矛盾关系无穷无尽地相互交织、相互作用而构造起来的复杂的矛盾系统。
在生活世界的众多矛盾中,还有一类矛盾反映的只是事物的外在属性和感性形态,如上下、左右、高下、前后、东西、南北、昼夜、寒暑、屈伸、往来、有无、然否等。
这些矛盾现象常常被我们作为例子来说明对立面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
如果用它作哲学的通俗宣传,这未尝不可。
朱熹就曾大量运用这些事例来论证“无物不阴阳”的道理,并且把这些矛盾归纳为“定位底”(又名“错综底”)和“流行底”(又名“对待底”、“局定底”)两大类。
所谓“定位底”,表征的是某种稳定的相对关系,如上下、左右、夫妇、男女之类,相当于相生型矛盾。
所谓“流行底”,反映的是相互推移和转化的对立关系,如昼夜、寒暑、有无、然否之类,相当于相克型矛盾。
但要正确理解辩证意义的矛盾,就不能停留在这些外在表现形态上。
这些感性经验形态的矛盾往往只是零粹和片断地表现了辩证矛盾的某些属性,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真正辩证意义的矛盾不是某种空间或时间的相对关系,也不是某些抽象存在的对立属性,而是事物内部存在的推动其变化和发展的本质的矛盾关系。
脱离事物的本质矛盾来谈论时空变幻和有无、然否的关系,就会使辩证矛盾发生扭曲和变质。
在当代条件下,区分两类辩证矛盾至为重要。
过去我们在讲矛盾关系时,不仅片面地夸大了斗争性的作用,而且把相互转化绝对化,甚至把促使事物向反而转化作为事物发展的唯一目的,这具有很大的片面性。
相反,如果我们离开对立和矛盾来讲和合与和谐,那就会以另一种形式重犯以往的错误。
所以,从实际出发,正确地认识和区分两类辩证矛盾,根据矛盾的性质和类型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解决这些矛盾,对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和改革的深化,都具有十分现实的指导价值。
四、解决矛盾的方法和路径
由于矛盾的性质类型不同,其解决矛盾的方法和路径是多种多样的。
大致说来,主要如下几种方法和路径:
从解决的结果来看,主要有如下两类:
第一,一方克服一方,一方吃掉一方。
对于有些相克型矛盾,其解决的办法只能是一方克服一方、一方吃掉一方来加以解决。
如真善美与假恶丑的矛盾、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革新与守旧的矛盾、民主与专制的矛盾等等,就是如此。
它们之间没有调和的余地,只能通过一方吃掉和吞并另一方,使矛盾得到解决。
第二,互补互济,共存共赢。
对于有些相生型矛盾,其解决的办法就是互补互济、共存共赢,使矛盾双方保持一种协调有序的关系。
如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民主与法制、政治与经济、生产和需求等等,就是如此。
它们之间也会有矛盾,但是这种矛盾不是通过一方克服一方、一方吃掉一方来加以解决,而是通过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方法来加以解决,使之共存共赢。
从解决的方式和手段来看,主要有如下两种:
第一,斗争的方式和手段。
对于有些对抗相克型矛盾,只能采取斗争的方式和手段来加以解决。
如在自然界中,地震、飓风、海啸、火山爆发等;在社会中,违法行为、贪腐现象、分裂活动等,这些矛盾通常是通过外部剧烈冲突的斗争方式来加以解决的。
第二,和谐的方式和手段。
对于大量存在的非对抗的相生型矛盾,我们应该采取和谐的方式和手段来加以解决。
如同事之间的矛盾、学术不同观点的争论、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等,就应采取这样的方式来加以化解。
特别在和平建设时期,我们就更多地运用和谐方式来解决矛盾。
正像刘云山曾著文所讲的,应该用和谐的思想认识事物,用和谐的态度对待问题,用和谐的方式处理矛盾。
我把它扩展为五句话:
用和谐的视角观察对象,用和谐的思想认识事物,用和谐的态度对待问题,用和谐的方式处理矛盾,用和谐的标准评判工作。
但应该指出的是,这些方式和方法都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相互为用的。
和谐中有斗争,斗争中有和谐,而斗争最终是为了和谐。
同样,相生中有相克,相克中有相生。
例如,对于一些对抗相克型矛盾,有的也可以用和谐方式来处理。
如国与国之间的领土之争、中美之间的关系,我们应主要采取谈判、协商、和谐的方式来处理,当然,也要不放弃斗争的方式。
而对于有些非对抗型的相生型矛盾,有的也要用斗争的方式来处理。
如对于教条守旧的思想观念、对于不道德的行为,我们也要用不妥协的斗争方式来对待。
但是,斗争的方式和手段也是多样的,并不是一谈斗争就是阶级斗争,就是对抗性的爆发式的方式。
思想领域里的斗争,就不能运用阶级斗争的方式、专政的方式来解决,而只能运用批评的方式、教育的方式来解决。
五、矛盾与和谐
“和谐”与“矛盾”作为事物本质属性的范畴,反映的都是事物内部“对立面的统一”关系。
但是,二者对于事物的认知取向和理论致思却是有所不同的。
“和谐”无论是从其词源意义来看,还是从其哲学本体论上看,都是指多样性的统一和对立要素的有机结合。
“和”最初是指嘉禾之和、和声之和、和羹之和,“谐”亦是指声音相谐、人事相谐、政事相谐,二者均含有协调、协同、调和、应和、和同等意。
古代思想家正是在这些感性经验的基础上,将其上升到形而上的本体高度,提出了“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哲学命题。
这一命题深刻而丰富的哲学意蕴可以概括为如下三点:
其一,差异和对立是和谐形成的基础和前提。
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的基本条件,和谐产生和形成的基本前提条件是异质差分要素的存在。
没有差异、对立,就没有统一、和谐,“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
”
其二,异质要素的有序和有机的结合。
并不是任何有差异的要素都能够形成和谐体,骆驼和钢笔、哺乳动物与鞋刷子之间的差异固然很大,但无法形成统一体。
只有将那些有其内在联系并相互需求和依存的要素有序、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形成真正的“和”。
如五味、六律,只有将它们按照一定的规律加以“和调”,才能形成爽口的美味和悦耳的音乐。
其三,由“和谐”创生新的事物。
异质要素不是机械的组合,当它们以一定的方式有机结合后,就会突现出新的性质,产生出“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效应。
这是“和实生物”的必然结果。
“和谐”作为一个哲学概念,表征的是人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一种基本理念、思维方法和价值取向。
作为一种基本理念,和谐相信万事万物乃至整个宇宙世界由于其自组织和自协同的作用,在总体上以及发展的趋向上是和谐合理的。
尽管这种和谐之中蕴含了生生不息的变易、矛盾的冲突乃至局部的紊乱,但在整体上以及内在的发展趋势上,却有一种整然的法则性存在。
朱熹所谓“阴阳五行错综不失条理”即是对这种基本理念的朴素表达。
作为一种思维方法,和谐是指从和谐的视域出发,以和谐为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揭示和谐性、平衡性、协调性、有序性、互补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并以追求事物和谐发展为目的的一种思维方式或思维模式。
和谐成为贯穿于这种思维之中的基本原则和认知坐标。
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和谐以崇尚和谐、追求和谐、维护和谐、创造和谐、发展和谐为使命,把和谐作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和评判事物的重要准则。
因此,和谐既是一种世界观、方法论,又是一种价值观,它体现了重整体和谐的东方智慧,在人类哲学史上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价值。
“矛盾”作为“对立的统一”,它是指“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6页)。
就矛盾的辩证意义来说,它首先是一个统一体,是一个以扬弃的形式包含了差异和对立于自身之内的统一体。
辩证法大师黑格尔指出,在矛盾统一体中的差别是“本质的差别”,而“本质的差别即是对立”,“在对立之中,有差别之物并不是一般的他物,而是与它正相反对的他物;这就是说,每一方只有在它与另一方的联系中才能获得它自己的(本质)规定,此一方只有反映另一方,才能反映自己。
另一方也是如此;所以,每一方都是它自己的对方的对方。
”(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54-255页)
由此可见,和谐”与“矛盾”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作为反映事物本质关系的范畴,它们自身就是“对立面的统一”,就是“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作为一种哲学理念和哲学原则,它们探讨的都是“对立面怎样才能够同一,是怎样(怎样成为)同一的”本质规律;作为一种价值准则,它们所共同追求的是对立面的平衡、融合及其和谐发展,把作为手段的矛盾对立和斗争夸大为辩证法为之追求的价值目标,这是对辩证法的一种误解。
世界上不存在什么为斗争而斗争的无谓的斗争,同样也不存在这种为斗争而斗争的无谓的辩证法。
和谐是古往今来人类所孜孜追求的美好理想,同样也成为一切辩证智慧为之不倦探求的最高价值目标。
正是在这些共同点上,“和谐”与“矛盾”存在着内在的关联。
但是,“和谐”与“矛盾”又代表着两种不同的理论致思、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
在理论致思上,如果说“和谐”主要是从对立面的同一性的视域出发,分析异质要素间的和合性、和调性、协调性、互补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机理的话;那么,“矛盾”则主要是从对立面的斗争性的视角出发,揭示其正相反对的两个方面的对立性、冲突性、离异性、排斥性在事物发展中的本质规律。
在价值取向上,“和谐”以保持事物的动态平衡与和谐发展为目的,重在运用改良的和平的手段进行创造性的建设,崇尚的是“和谐性的原则”;而“矛盾”则以批判旧事物和摧毁旧世界为己任,重在运用剧烈的冲突的方式进行革命性的斗争,坚守的是“否定性的原则”。
在思维方式上,“和谐”注重用和谐的思想方法分析事物和解决矛盾,强调对立面的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内生和内驱作用,作为“和谐辩证法”的理论形态,体现了独具特色的东方智慧;而“矛盾”则提倡用矛盾的思想方法观察问题和处理问题,突出对立面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动力和源泉作用,作为“矛盾辩证法”的理论形态,继承了西方的辩证法传统。
“和谐”与“矛盾”的这种异同关系一方面说明了它们各自具有不可互替的独特价值,生动地证明了人们认识世界的多维向度以及辩证法的多样形态;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它们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二者之间可以相互关照和相互补充。
因此,在彼此参照和会通的基础上,使“和谐”与“矛盾”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新的“和合”,将会大大拓展我们的辩证视野,开阔我们的认识眼界,推进辩证法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随着时代主题的变换,从过去单向度的“矛盾”思维走向“和谐”与“矛盾”的融合与统一,将引发人们的思维方式和思想观念的变革,从而转化为深化改革开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强大精神力量。
六、矛盾与问题
1、什么是问题
在日常语言中,“问题”一词具有多种含义。
像疑问、疑难、困难、困惑、障碍、目标、要点、事物、对象等意义,往往都可用“问题”一词来指称。
但在学术上,“问题”这一概念有其特定的内涵,它是指事物内在矛盾的外在显现,是认识主体对客观事物的一种认知和把握。
当人们面对自然界、人类社会及其自身精神世界的时候,所呈现在我们面前并不就是打着大大问号的种种问题。
在动物的世界里,恐怕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只有一个个与其生存直接相关的并列着的感性事物。
当我们用惊讶的眼睛从一片混沌和杂多的现象中提出问题之时,也就意味着我们开始了对某种或某类事物的认识。
因此,问题是人所特有的,它是人的本质精神的自我表现,是人高于和优于动物的类特性之一。
在人的本质世界里,充满着各式各样的问题,实际上,人的本质本身就是一个问题、一个矛盾,人生就是一个在问题和矛盾中不断生成和发展的过程。
人因问题而生,人因问题而在,问题不在则不人之不存,人就是问题的存在,问题乃人的生命。
无论从认识论还是人本学上,问题都反映了主体和客体、理论和实践、已知和未知、现有和应有之间的一种矛盾关系。
从其认识论上看,问题正是从主体和客体、理论和实践、已知和未知之间的矛盾关系中产生的。
问题既是由主体转向客体、理论通达实践、已知进入未知的桥梁和中介,又是实现由未知转化为已知、实践变换为理论、客体内化为主体的目标和任务。
问题之所以是问题,是因为问题还没有被破解、矛盾还没有被解决、主观和客观之间还处于对立状态。
当一个具体问题被破解之后,新的问题又会从主观和客观、已知和未知之间的矛盾关系中涌现出来。
人类认识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提出问题和破解问题的过程。
从其人本学上看,问题就是从现有和应有、实然和应然、现实和理想的矛盾关系中产生的。
人作为一种具有无限欲求的存在物,是永远不会自满自足于已有状况而裹足不前的,而是不断从现有中分裂出应有、从实然中涌现出应然、从现实中演绎出理想,因而人本身就是一种自我矛盾的问题存在。
人正是在这种二重化的问题和矛盾中实现自身的价值。
2、问题与矛盾的联系和区别
毛泽东曾指出:
“什么叫问题,问题就是事物的矛盾。
”即是说,矛盾是问题赖以产生的根源,而问题则是矛盾的表征。
从这个意义上讲,问题和矛盾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就是我们为什么常常把问题与矛盾在同等的意义上加以使用的原因。
然而,问题和矛盾又是有所区别的。
黑格尔在其《小逻辑》中明确指出,矛盾是事物内部所包含的“正相反对”的两个方面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在对立中,有差别之物并不是一般的他物,而是与它正相反对的他物;这就是说,每一方只有在它与另一方的联系中才能获得它自己的〔本质〕规定,此一方只有反映另一方,才能反映自己。
另一方也是如此;所以,每一方都是它自己的对方的对方。
”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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