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施工实务考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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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施工实务考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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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施工实务考试重点
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
脚手架工程(≥24米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吊篮脚手架;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新型及异性脚手架);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高度≥5米;跨度≥10米;施工总荷载≥10Kn/m2;集中荷载≥15Kn/m2;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土方开挖(开挖超过3米);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米及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拆除、爆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爆破拆除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起重机械自身及使用起重机械安装的工程,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锁膜结构安装工程;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预应力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工程可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5、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依据
1、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2、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技术经济指标;3、工程所在地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单位对施工的要求;4、工程施工合同或招标投标文件;5、工程设计文件;6、工程施工范围内的现场条件,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气象等自然条件;7、与工程有关的资源供应情况;8、施工企业的生产能力、机具设备状况、技术水平等。
6、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项目经理部全体管理人员参加,企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
7、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实施过程中应进行检查。
过程检查可按照工程施工阶段进行,通常分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三个阶段。
8、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或补充后需重新审批后才能实施,修改原因:
1、工程设计有重大修改;2、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实施、修订和废止;3、主要施工方法有重大调整;4、主要施工资源配置有重大调整;5、施工环境有重大改变。
9、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的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者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搭设高度8米及以上、搭设跨度18米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和高度200米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4、搭设高度50米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提升高度150米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20米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5、拆除、爆破工程;6、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跨度大于36米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米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开挖深度超过16米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0、专家论证会的人员要求:
1)专家组成员;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11、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12、基坑(槽)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现场工况;放坡要求;支护结构设计;机械选择;开挖时间;开挖顺序;分层开挖深度;坡道位置;车辆进出道路;降水措施及检测要求等。
13、模板工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工程概况;绘制模板设计图;根据施工条件确定荷载,对模板结构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验算;制定模板结构安装与拆除的程序与方法;预埋件与预留孔的处理方法;保证混凝土浇筑与振捣安全方便的措施;冬期施工的保温措施;模板周转使用计划;模板及配件加工计划;施工安全与防火技术措施等。
14、塔吊起吊高度的确定H=建筑物总高度+建筑物顶层人员安全生产所需高度+构件高度+吊索高度。
15、脚手架搭设之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工艺的要求确定搭设(包括拆除)施工方案。
16、高度在24米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需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米。
与建筑物采取刚性连墙件做可靠连接,亦可采用拉筋和顶撑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
17、脚手架的检查与验收应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施工、技术、安全、作业班组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参加,依据技术规范、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等有关技术文件,对脚手架进行分段验收。
18、脚手架及其地基基础应在1)基础完工后及脚手架搭设前;2)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3)每搭设完10~13米高度后;4)达到设计高度后;5)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与大雨后;6)寒冷地区土层开冻后;7)停用超过一个月的,在重新投入使用之前。
19、各种楼板与墙的洞口,按其大小和性质应分别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20、电梯井口除设置固定的栅门外,还应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米设一道安全平网进行防护。
21、在建工程的地面入口处和施工现场人员流动密集的通道上方,应设置防护棚,防止因落物产生物体打击事故。
高度大于等于24米时设双层防护棚。
22、在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牌。
周边等处必须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并封挂安全立网进行封闭。
23、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米,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米,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米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24、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档脚笆,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25、影响模板钢管支架整体稳定性的主要因素有立杆间距、水平杆的步距、立杆的接长、连墙件的连接、扣件的紧固程度。
26、模板工程作业高度在2米及2米以上时,要有安全可靠的操作架子或操作平台,并按要求进行防护。
27、五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宜进行大块模板拼装和吊装作业。
28、拆模之前必须要办理拆模申请手续,在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记录达到规定要求时,技术负责人方可批准拆模。
2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30、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网临时用电工程,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1、配电箱的设置:
1、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2、施工用电配电系统应设置总配电箱(配电柜)、分配电箱、开关箱,并按照“总—分—开”顺序分级设置,形成三级配电模式。
3、为保证临时用电配电系统三相负荷平衡,施工现场的动力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形成两个用电回路,动力配电箱和照明配电箱应该分别设置。
4、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的专用的开关箱。
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32、照明安全用电: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米的场所采用36V照明;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不得大于24V;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不得大于12V。
使用220V灯具室外不得低于3米,室内不得低于2.5米;碘钨灯及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3米以上,灯线应固定在接线柱上,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33、现场金属架、照明灯架、塔吊、施工电梯等垂直提升装置i、高大脚手架和各种大型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34、外用电梯底笼周围2.5米范围内必须设置牢固的防护栏杆,进出口外的上部应根据电梯高度搭设足够尺寸和强度的防护棚。
35、塔式起重机安全控制要点:
1)塔吊在安装和拆卸之前必须针对其类型特点,说明书的技术要求,结合作业条件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2)塔吊的安装和拆卸作业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取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3)行走式塔吊的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必须严格按照其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固定式塔吊的基础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其设计计算和施工详图应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之一;4)塔吊的力矩限制器,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吊钩保险,卷筒保险,爬梯护圈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5)施工现场多塔作业时,塔机间应保持安全距离,以免作业过程中发生碰撞;6)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停止作业,将吊钩升起,行走式塔吊要夹好轨钳,当风力达到十级以上时,应在塔身结构上设置缆风绳或采取其他措施加以固定。
36、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7、高处作业的分级:
1)高处作业在2~5米时,为一级高处作业,坠落半径为2米。
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米时,划定为二级高处作业,其坠落半径为3米;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划定为三级高处作业,其坠落半径为4米。
4)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划定为四级高处作业,其坠落半径为5米。
38、在雨雪天从事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在六级及以上强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条件下,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39、交叉作业安全控制要点:
1)交叉作业人员不允许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要上下部施工人员错开坠落半径,当不能满足时应设置安全隔离层进行防护;2)在拆除模板、脚手架等作业时,作业点下方不得有其他作业人员,防止落物伤人,拆下的模板应堆放于距楼层边沿大于1米的地方,并且不得高于1米。
3)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设置防护棚,高度大于24米时,设置双层防护棚。
40、拆除工程施工准备:
1)开工前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现场勘察,根据工程特点,构造情况,工程量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拆除工程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拆除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3)拆除前应做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工作,当外侧有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时,应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措施,确保安全后在施工。
4)影响周围建筑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疏散建筑内的人员。
5)施工区域应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临街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措施。
6)发现不明物体,应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1、人工拆除作业安全控制要点:
1)施工程序应从上至下,按板、非承重墙、梁、承重墙、柱顺序依次进行,或遵循先非承重后承重结构的原则进行拆除。
2)拆除施工应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
3)建筑楼板上严禁多人聚集或集中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4)建筑的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应与建筑结构整体进度相配合,建筑的承重梁、柱,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在进行拆除。
5)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不得采用挖掘或推到的方式。
拆除梁或悬挑构件时,应采取有效的塌落控制措施,方可切断两端的支撑。
6)拆除原用于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管道及容器时,必须查清其残留物的种类,化学性质及残留量,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
42、机械拆除作业安全控制要点:
1)按照施工方案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2)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3)拆除程序应从上至下、逐层、逐段拆除;4)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应将保留部分加固在进行分离拆除;5)对高处较大尺寸或沉重的构件,必须及时吊下;6)拆除钢屋架,待起重机吊闻后,方可进行气焊切割;7)有专人随时监测被拆除建筑的结构状态,发现不稳定状态的趋势时,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
43、爆破拆除单位必须持有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
44、基坑工程监测包括支护结构监测和周围环境监测:
1)对支护结构的监测包括:
围护墙侧压力、弯曲应力和变形的监测;支撑(锚杆)轴力、弯曲应力的监测;腰梁(围檩)轴力、弯曲应力的监测;对立柱沉降、抬起的监测。
2)周围环境的监测:
坑外地形的变形监测;临近建筑物的沉降和倾斜监测;地下管线的沉降和位移监测等。
45、地下水的控制方法主要有:
集水明排、真空井点降水、喷射井点降水、管井降水、截水和回灌等。
46、基坑支护安全控制要点:
1)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必须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出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2)基坑支护结构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3)基坑支护结构(包括支撑等)的实际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必须控制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4)控制好基坑支护与降水、止水帷幕等施工质量,并确保位置正确;5)控制好基坑支护、降水与开挖顺序;6)控制好管涌、流沙、坑底隆起、坑外地下水位变化和地表的沉陷等;7)控制好坑外建筑物、道路、管线等的沉降、位移。
47、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控制要点:
1)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外壳应做好接零保护,并加装漏电保护装置。
露天、潮湿场所或在金属构架上操作,严禁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2)自带的电缆不允许任意拆除或接长,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更换;3)运动的危险部件,必须按有关规定装设防护罩;4)在危险及高度危险场所,必须采用II类工具,在狭窄场所(锅炉、金属容器、地沟、管道内等)宜采用III类工具。
48、电焊机安全控制要点:
1)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2)露天使用的电焊机应设在地势较高平整的地方,并有防雨措施;3)接零保护、漏电保护和二次测空载降压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4)一次侧电线应穿管保护,长度一般不超过5米,焊把线长度一般不应超过30米,并不应有接头,一次、二次接线柱外应有保护罩;5)施焊现场10米范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9、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有:
1)按月结算与支付。
竣工后清算。
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具体看合同。
50、工程竣工结算分为: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51、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时间及经济损失,应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监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2、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53、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2)小型油箱等容器;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4、三级动火:
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于三级动火作业。
55、动火审批程序:
1)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动火申请表,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2)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责任工程师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责任工程师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56、消防器材的配备:
1)临时设施区,每100平米配备两个10L的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平米的,应备有消防专用的消防桶、消防锹、消防钩、盛水桶(池)、消防砂箱等器材设施;2)临时木工加工车间、油漆作业间等,每25平米应配置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3)仓库、油库、危化品库或堆料厂内,应配备足够组数、种类的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应少于4个,每组灭火器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30米;4)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工程,应保证消防水源充足,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安装临时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每层必须设消火栓口,并配备足够的水龙带。
57、文明施工管理要点:
1)现场必须实施封闭管理,现场出入口应设大门和保安值班室,大门或门头设置企业名称和企业标识,建立完善的保安值班管理制度,严禁非施工人员任意进出;场地四周必须采用封闭围挡,围挡要坚固、整洁、美观,并沿场地四周连续设置。
一般路段的围挡不得低于1.8米,市区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2)现场出入口明显处应设置“五牌一图”,即:
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牌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58、现场成品保护的要点:
1)合理安排施工顺序;2)根据产品特点,对成品、半成品采取护、包、盖、封等具体保护措施;3)建立成品保护责任制,加强对成品保护工作的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9、建筑施工一些常见的重要环境影响因素:
1)噪声排放;2)粉尘排放;3)遗撒;4)化学、油品泄漏;5)有毒有害废弃物排放;6)光污染;7)火灾、爆炸;8)污水排放;9)钢材、木材等材料的消耗;10)能源的消耗。
60、建筑施工环境保护实施要点: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申报登记,施工期间的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夜间施工的,需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明,并公告附近社区居民。
2)施工现场污水排放要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签署污水排放许可协议、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污水经沉淀处理后二次使用或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现场产生的泥浆、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河流、湖泊、池塘;3)现场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卫部门申报登记,分类存放。
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与所在地垃圾消纳中心签署环保协议,及时清运处置。
有毒有害废弃物应运送到专门的有毒有害废弃物中心消纳,运输车辆要有许可证;4)施工时发现的文物、爆炸物、不明管线电缆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61、现场临时用电的管理:
1)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他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2)工程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订立临时用电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管理及使用责任。
总包单位应按照协议约定对分包单位的用电设施和日常用电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严禁使用假冒伪劣、无安全认证等不合格产品;4)电工作业应持有效证件,电工等级应与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电工作业由二人以上配合进行,并按规定穿绝缘鞋、带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严禁带电作业和带负荷插拔插头等。
5)项目部应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维护。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项目部建立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
62、现场临时用水管理:
1)现场临时用水包括生产用水、机械用水、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2)编制临时用水方案,建立相关的管理文件和档案资料;3)消防用水一般利用城市或建设单位的永久消防设施。
如自行设计,干管直径不小于100mm,消火栓处昼夜要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米内不准存放物品。
4)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工程,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严禁消防竖管作为施工用水管线。
5)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
消防泵使用专用配电线路,保证消防供水。
63、安全标志分为:
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四大类型。
64、根据有关规定,现场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基坑边沿、爆炸物及有毒有害物质存放处等属于存在安全风险的重要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牌。
6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是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建设、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等)在现场中主题行为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
66、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办法及奖罚:
1)由主管考评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责任情况,向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警告;2)对于一个年度内同一个施工现场被两次警告的,根据责任情况给予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通报批评的处罚;3)对于一个年度内同一个施工现场被三次警告的,根据责任情况,给予建筑业企业或监理单位降低资质一级的处罚;给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取消资格的处罚;责令该施工现场停工整顿。
67、检验批的验收: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2)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并按照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3)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68、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2)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3)分项工程质量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填写;4)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69、规范要求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
结构实体检验内容应包括:
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
7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项目:
1)门窗工程的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能和雨水渗透性能;2)外墙样板件饰面板(砖)工程,检测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和样板件粘结强度;3)幕墙工程中检测硅酮结构胶的相容性实验、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
4)建筑地面工程检测有防水的地面蓄水试验。
71、工程完工与自检合格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72、最低保修期: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5)装修工程为2年;6)保温为5年。
73、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4、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房屋建筑专业工程规模标准:
1)大型为建筑物大于等于25层,高度大于等于100米;单跨跨度大于等于30米,单体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0000平米;2)中型为5~25层,15~100米,跨度15~30米,面积3000~30000平米;3)小型为5层以下,15米以下高度,跨度15米以下建筑面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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