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学第3阶段测试题3b.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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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学第3阶段测试题3b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三阶段测试卷
考试科目:
《资产评估学》第十章至第十四章(总分100分)
时间:
90分钟
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
层次:
专业:
学号:
身份证号:
姓名:
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计15分)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错选或未选均无分
1、资产评估业较为理想的管理模式是(C)。
A、政府管理B、行业自律管理
C、政府监管下的行业自律管理D、政府管理为主,行业自律为辅
2、资产评估报告中,准确描述评估目的是为了准确界定(B)。
A、资产的归属B、评估结论的含义边界
C、资产的特征D、评估基准日
3、一份资产评估报告书应按(A)使用。
A、一个用途B、二个用途C、多个用途D、不限用途
4、完整型,简明型和限制使用型三种评估报告的根本区别在于(A)。
A、信息资料详略程度的区别B、评估方法的区别
C、评估程序的区别D、报告格式的区别
5、按现行规定,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这里的有效期是指(B)。
A、自评估报告投出日起一年
B、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C、自评估人员进入评估现场日起一年
D、自评估事务所接受评估项目,并签订业务约定书日起一年
6、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当(D)。
A、按照委托方的要求编写
B、按照资产占有方的要求编写
C、按照资产接受方的要求编写
D、按照评估行业有关规定编写
7、在评估计划中应征得委托方认可的内容是(C)。
A、评估方法B、评估人员分工
C、评估工作日程计划D、费用预算
8、当评估报告使用者只是客户委托人时,可以出具(C)评估报告。
A、完整型B、简明型
C、限制型D、均可
9、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运用加和法评估企业价值时,对各个单项资产的评估应按(D)原则确定其价值。
A、变现B、预期C、替代D、贡献
10、评估报告应由评估机构法人代表和至少(B)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名盖章。
A、1人B、2人
C、3人D、4人
11、(B)是指作为企业组成部分的特定资产对其所属企业能够带来的价值,而并不考虑该资产的最佳用途或资产变现所能够实现的价值量。
A、在用价值B、持续经营价值
C、投资价值D、强制变卖价值
12、下列属于评估基准日是过去时点的评估报告书是(C)。
A、现实型评估报告书B、预测型评估报告书
C、追溯型评估报告书D、以上都不是,不存在这种评估报告书
13、在符合会计准则计量属性规定的条件时,会计准则下的公允价值等同于资产评估中的(B)。
A、清算价值B、市场价值
C、投资价值D、公允价值
14、目前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性评估专业准则是(A)。
A、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评估准则》
B、美国评估促进会制定的《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
C、欧洲评估师联合会制定的《欧洲评估准则》
D、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制定的《评估与估价指南》
15、资产评估报告正文中不必列示的内容有(B)。
A、评估目的B、评估人员
C、评估依据D、评估结果有效的条件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计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资产评估报告的作用体现在(ABCE)。
A、对委托评估的资产提供价值意见
B、是反映和体现资产评估工作情况,明确委托方、受托方、产权持有方及有关方面责任的依据
C、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是管理部门完善资产评估管理的重要手段
D、是资产评估师收费的依据
E、是建立评估档案,归档资料的重要信息来源
2、资产评估程序中,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主要包括(ABCE)。
A、资产评估目的B、评估对象基本状况
C、评估价值类型D、评估方法选择
E、资产评估基准日
3、当报告使用者除客户委托人外的其他方面时,必须出具(AB)评估报告书。
A、完整型B、简明型
C、限制型D、均可
E、追溯型
4、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将评估报告书分为(ABC)。
A、完整型评估报告B、简明型评估报告
C、限制型评估报告D、表述型评估报告
E、描述型评估报告
5、资产评估业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ACE)。
A、行业自律管理B、财政部门管理
C、政府管理D、地方政府管理
E、政府监管下行业自律管理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计12分)
1、资产评估结果:
是评估人员用表述性文字及数字完整地叙述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价值发表的结论。
2、资产评估报告:
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了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书面专业意见。
3、评估准则:
是资产评估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的高度浓缩,是指导评估实践,保证评估质量,维护评估行业声誉的行业规范。
4、评估复核:
是指对评估机构(评估师)对其他评估机构(评估师)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评判分析的行为和过程。
四、简述题(每小题6分,共计18分)
1、如何理解国际评估准则与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关系。
资产评估准则是一个国家资产评估理论方法研究和实践经验的高度浓缩,对于指导评估实践、保证评估质量、维护评估行业的声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工作正在加紧进行之中,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应注意借鉴《国际评估准则》的经验和相关内容:
(1)《国际评估准则》很好地总结了各国评估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并提出公认评估原则的概念,为我们学习国外先进评估理论提供了一个重要途径。
(2)借鉴《国际评估准则》也是作为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会员的义务之一。
(3)借鉴《国际评估准则》也是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
同时需要认识到,《国际评估准则》的局限性:
(1)目前评估业在国际上的发展存在严重不均衡性,各国在资产评估基本概念和理论上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2)《国际评估准则》从内容上分析,仍存在重不动产评估、轻非不动产评估的现象:
(3)《国际评估准则》仍处于快速发展之中,内容变化很大,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提高改善,借鉴其适合我国评估实践的相关规定,同时应积极参与《国际评估准则》的制定和修改。
2、资产评估报告的作用有哪些?
(1)对委托评估资产提供价值意见
(2)明确委托方、受托方及有关方面责任的依据;
(3)建立评估档案、归集评估档案资料的重要信息来源
(4)管理部门完善资产评估管理的重要依据
3、如何界定企业价值评估的具体范围?
在界定企业价值评估的具体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在评估时点产权不清的资产,应划为“特定产权资产”,不列入企业价值评估的资产范围。
(2)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对企业的有效资产和无效资产进行区分。
在进行区分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对企业有效资产的判断,应以该资产对企业盈利能力形成的贡献为基础,不能背离这一原则;第二,在有效资产的贡献下形成的企业盈利能力,应是企业的正常盈利能力,
由于偶然因素而形成的短期盈利及相关资产,不能作为判断企业盈利能力和划分有效资产的依据;第三评估人员应对企业价值进行客观揭示,如企业的出售拟进行企业资产重组,则应以不影响企业盈利能力为前提。
(3)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对无效资产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进行“资产剥离”将企业的无效资产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前剥离出去,不列入企业价值评估的范围;二是在无效资产不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前提下,用适当的方法将其进行单独评估,并将评估值加总到企业价值评估的最终结果之中,或将其可变现净值进行单独列示披露。
(4)如企业出售方拟通过“填平补齐”的方法对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薄弱环节进行改进时,评估人员应着重判别断该改进对正确揭示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
就目前我国的具体情况而言,该改进应主要针对由工艺瓶颈和资金瓶颈等因素所导致的企业盈利能力的薄弱环节。
五、计算题(每小题15分,共计45分)
计算题答题要求:
写出具体计算过程,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1、某企业为了整体资产转让,需进行评估。
现收集的有关资料如下:
(1)该企业多年来经营一直很好,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2)经预测被评估企业未来5年预期净利润分别为100万元,110万元,120万元,140万元,150万元,从第6年起,每年收益处于稳定状态,保持在150万元的水平上。
(3)该企业一直没有负债,用加和法估算的企业各项可确指资产评估值之和为800万元。
(4)经调查,在评估基准日时,社会的平均收益率为9%,无风险报酬率为4%,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β系数为2,资本化率为12%。
要求:
(1)计算折现率;
(2)计算企业价值;
(2)评估该企业的商誉价值。
本题计算中采用系数:
(1+14%)-1、(1+14%)-2、(1+14%)-3、(1+14%)-4、(1+14%)-5分别为0.877、0.769、0.675、、0.529、0.519
2、甲企业将一项专利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拟采用利润分成的方法,该专利系三年前从外部购入,账面成本为100万元,三年间物价累计上升50%,该专利法律保护期10年,已过3年,尚可保护7年。
经专业人士测算,该专利成本利润率为400%,乙企业资产重置成本为500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通过对该专利的分析,技术人员认为该专利剩余经济寿命为5年。
另外,通过对市场供求状况及有关会计资料分析得知,乙企业实际生产能力为年产某型号产品20万台,成本费用每年约为400万元,未来5年间产量与成本费用变动不大,该产品由于采用了专利技术,性能有较大幅度提高,未来第一、第二年每台售价要达500元,在竞争的作用下,为维护市场占有率,第三、第四年售价将下降到每台450元,第五年下降到每台420元,折现率确定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确定该专利的评估值(不考虑流转税因素,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3、被评估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1)评估基准日为2005年12月31日;
(2)被评估企业未来5年预期利润总额分别为:
110万元、120万元、110万元、120万元和130万元;
(3)被评估企业长期负债占投资资本比重为50%,平均长期负债成本为6%,在未来年中平均年长期负债利息额30万元,年流动负债利息额50万元;
(4)据查,评估时社会平均收益率为9%,无风险报酬率为4%,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基准收益率为10%,企业所在行业的平均风险与社会平均风险的比率(β)为0.8;
(5)被评估企业生产经营比较平稳,是正常纳税企业。
要求:
(1)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计算折现率(不考虑所得税);
(2)运用年金法计算企业价值。
计算所用系数:
(1)(1+11%)-1、(1+11%)-2、(1+11%)-3、(1+11%)-4、(1+11%)-5分别为0.9009、0.8166、0.7312、0.6587、0.5935
(2)A/P,11%,5=0.2706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19个法律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公布,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在行政法规层面的空白,是我国招标投标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条例》即将施行的背景下,应重点关注哪些法律问题,成为招标投标市场各主体特别关心的问题。
本文试图以投标人的角度,通过解读《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阶段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天价标书有望成为历史
实践中,一些招标项目尤其是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内容和数量都比较多,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回收编制的成本,会向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
比较大的招标项目,标书甚至会卖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一套,给投标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
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另外,对于图纸押金,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以合理的金额为准,而且在投标人退还图纸等设计文件后,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投标人。
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关于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何时提出的问题,《条例》出台前,法律及部门规章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纠纷不断,影响招标的进程。
此次《条例》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并且规定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因此,潜在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价的2%
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在《条例》出台之前,其他部门规章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为投标总价的2%。
实践中,将投标保证金设定为投标报价的2%,一方面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统一,另外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也可能导致泄露投标报价。
《条例》施行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上限应统一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报价的2%。
另外,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对于货物和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在上述规章调整前仍有效。
《条例》还规定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
4、投标报价不应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将被废标
《条例》出台前,各地关于最高投标限价的称谓并不统一,在北京、云南称为拦标价,在厦门称为预算控制价,在黑龙江称为招标控制价,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则称为招标控制价。
尽管提法不一,而且要求也不完全一致,但其基本含义大致相同,即指招标人设定的某次招标的投标上限价格,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该上限价格,将作废标处理。
《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做废标处理。
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特别关注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最高投标限价。
如果有最高限价,应注意不能超过该最高限价;如果投标人认为该最高限价过低,可以选择放弃投标。
5、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
此前实践中,对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退还时基本上是不计利息的。
但是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时以及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还需另行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若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将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条例》施行后,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6、招标人不得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实践中,招标人以各种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难以认定。
对此,《条例》做了细化和完善,列举了七种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因此,投标人若发现招标人有就同一招标项目提供差别信息;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投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根据《条例》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这一规定应当引起投标人的重视。
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等参与投标的情形广泛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形成了明显的不公平竞争。
因此《条例》的这条规定从出发点上是保障公平竞争,但执行难度很大,而且实践中对于“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如何界定也很难把握。
在有权机关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本规定,尤其是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解释前,投标人应关注并谨慎对待该类投标。
8、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为了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条例》规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如母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50%的股东,或者出资额、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投标人可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的投标。
9、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招标投标法》仅规定了投标人逾期送达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但是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部分招标人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并且规定了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将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关于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发生增减或者更换成员的问题,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各异,容易引发争议。
《条例》施行后,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对此应予以重点关注。
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将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在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存在部分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秩序,也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因此,《条例》第三十九条列举了五种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情形。
包括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12、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情形,也将被视为串通投标
实践中,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和方式通常较为隐蔽,行政监督机关往往难以认定。
因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应注意避免出现上述情形,防止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第六项规定的同一单位的“账户”,不仅指基本存款账户,还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
1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串通投标对招投标市场秩序危害较大,往往同时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条例》明确了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并加大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
串通投标的,应承担以下责任:
(1)中标无效;
(2)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4)投标人自串通投标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4、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为了谋求中标,个别投标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或者伪造、虚报业绩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
《条例》对于该类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人不得有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
投标人不得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违反前述规定的,不仅投标或者中标无效;还将被处以罚款、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5、投标文件有未经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情形,将被废标
《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法定废标的情形,投标人需要重点关注。
根据《条例》的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6、国有投资项目,无法定事由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根据《条例》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该等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7、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一致,将面临行政处罚
中标人应注意,根据《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8、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考虑国内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过高的履约保证金增加中标人的负担,《条例》明确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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