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部分儿童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概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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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部分儿童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概论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儿童医疗服务需求增长迅速。
据统计,儿科门急诊人次由2007年的2.38亿人次上升至2011年的3.54亿人次,儿童医疗服务体系发展已不能满足群众需求,成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儿童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对儿童医院建设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
但是,由于缺乏建设标准,各地均不同程度的存在规模与需求、功能流程与使用等不相适应的情况,既造成了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又制约了儿童医院的科学发展。
因此,制定《儿童医院建设标准》,对于提升儿童工程项目决策水平和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本建设标准是在调查全国79所儿童医院,对比分析国内外相关建设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医院功能需求,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因此本建设标准是儿童医院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合理确定了建设规模和水平,为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监督建造过程及检查建筑全寿命周期中的合理使用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第三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不仅适用于新建的儿童医院建设项目,同时也适用于儿童医院的改建、扩建等项目。
第四条本条阐明儿童医院建设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
儿童医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
鉴于各地在经济发展水平、儿童人口数量和实际需求等方面的差异,在建设中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儿童医院的建设水平,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本条阐明儿童医院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总体要求。
儿童医院,除产科、计划生育科和老年病科等成人特有的一些专业科室外,其余科室配置与一般综合医院并无差异。
同时,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儿童医院具有门急诊量大、陪同人员多、护理工作量大等特点,因此其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满足患儿医疗、保健、康复等方面实际需求。
第六条本条规定了儿童医院的建设与城市的关系。
任何一项建设项目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建设在城市的建设项目依托城市需要遵守该城市的规划及相关规定,并与周边城市环境相协调,并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
第七条儿童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科学性、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区和医院自身的发展情况,对院区进行一次性总体规划。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
这是总结五十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和教训而归纳总结的一项扬长避短、效果明显的有利措施。
其目的在于限制不循规划、随意建房、任意扩大医院规模等违反管理科学和医院自身发展规律的不正确做法。
严格执行本条规定,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将使医院始终保持适度的规模以及合理的布局。
第八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本条阐明确定儿童医院建设规模的基本依据。
本建设标准按照病床数的多少,将儿童医院床位规模分为200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799床、800床及以上五种类型。
在同一建设用地上,医院规模过大,会产生患者过于集中、设备重复购置、工作人员过多、管理幅度过大、环境质量下降、综合效益偏低等诸多问题,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规模的儿童医院。
这是对国内外儿童医院建设与管理的经验总结,符合儿童医院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确需建设1000床规模以上儿童医院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其各项指标应按800床及以上规模类型的标准执行。
同时,从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有利于医院管理等方面考虑,本建设标准提出超过1000床规模的儿童医院,宜异地分点设置。
儿童医院建设规模的确定必须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儿童医疗卫生资源现状和儿童医疗服务现有需求及增长趋势等影响因素。
儿童医院各项设施均与机构内的床位数直接相关,故本建设标准以床位数确定儿童医院的建设规模。
在建设项目的前期策划和编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儿童医院床位数可依据日均门、急诊人次与编制床位数(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实际建设规模确定的床位数)之间的比值—“诊床比”来确定。
通过对全国各级各类儿童医院进行现状情况调查,并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本建设标准提出儿童医院4:
1~6:
1的“诊床比”基本符合我国儿童医院当前的实际情况和未来的发展需求。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医院之间在疾病种类、科室设置、技术水平与医用设备配置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为使“诊床比”指标更接近于该地区、该医院的实际情况,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儿童医院建设项目,也可按与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当且床位规模相近的儿童医院或本院前几年(一般为3~5年)日均门、急诊人次和住院病人的平均数确定“诊床比”,并按新的“诊床比”确定床位规模。
第十条本条阐明了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的构成。
房屋建筑和场地是儿童医院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所需的必要空间,附属设施是保障儿童医院诊疗工作顺利运行的必要条件,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第十一条本条明确了儿童医院大型医用设备用房和中、西药制剂室等用房的设置原则。
第十二条本条提出儿童医院相关附属配套设施进行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要求。
儿童医院内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在保证医疗安全和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利用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充分利用城镇公共设施。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三条本条规定了儿童医院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用房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类基本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在本建设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采用现场调研与函调相结合的方法,开展了全国儿童医院现状调查。
并对200床和600床两种规模儿童医院进行了模拟图纸设计。
截止2011年底,全国共有各级各类儿童医院79所,基本情况如下:
表1儿童医院基本情况统计表(所)
2011年底,各级各类儿童医院总数:
79
在建儿童医院:
9
无床医院:
9
有床医院:
70
县级及非政府办:
33
政府办、地级及以上医院:
37
妇儿医院、妇保院:
8
儿童医院:
29
2000年前:
16
2001~2011年:
13
通过对现状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模拟设计图纸各项功能用房面积的需求分析,计算出现有儿童医院和设计图纸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行政管理用房、保障系统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类基本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见表2)。
表2全国儿童医院七类基本用房现状调查数据表(单位:
所,平方米/床)
指标
249床及以下
250~449床
450~649床
650~849床
850床及以上
≤249
250~349
350~449
450~549
550~649
650~749
750~849
850~949
950~1050
2000年前建成使用的儿童医院:
16所
医院个数
2
2
4
0
0
1
2
2
3
七类基本用房床均面积
47.95
81.82
56.23
--
--
56.86
32.64
45.96
46.95
47.95
61.38
--
37.33
46.67
2001~2011年建成使用的儿童医院:
13所
医院个数
0
1
1
3
3
1
1
0
3
七类基本用房床均面积
--
72.89
96.08
95.33
89.17
111.85
76.05
--
91.12
--
86.14
92.13
92.96
91.12
在建儿童医院:
9所
医院个数
--
--
0
3
0
2
0
4
七类基本用房床均面积
--
--
-
109.61
--
136.6
--
107.53
--
--
109.61
136.6
107.53
样图设计七类基本用房床均面积
91.95
--
--
103.08
--
--
在综合考虑上述两项基础数据分析结果的基础上,编制组确定了七类基本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多年来的实践和现场调研情况均表明,每位患儿平均陪诊亲属在3人以上,每诊次比成人多2~3人,导致每天进出儿童医院的人数比成人医院至少多30%以上。
这部分人在急诊、门诊、医技以及其他公共部位使用的空间和病房内陪住亲属使用的空间较大,使得儿童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比成人综合医院略有增加,与现状调查和模拟图纸设计所取得的数据相匹配,是符合实际需求的。
本标准据此规定了儿童医院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用房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类基本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本条规定了儿童医院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用房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类基本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
该比例可依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本条规定了儿童医院预防保健用房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
第十六条本条规定了儿童医院科研用房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
第十七条本条规定了儿童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
第十八条本条规定了儿童医院设备等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
第十九条本条明确了儿童医院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停车设施的要求。
新建儿童医院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按当地有关规定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并与其他建设项目一并报批。
第二十条本条明确了需要建设采暖设施的儿童医院,其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
随着气候的变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冬季采暖已不仅局限于北方地区。
实际工作中,应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需要,按采暖方式的不同,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设计要求,另行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不同规模的儿童医院都承担了健康体检的工作。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的关注不断提高,健康体检工作量逐年增加,必然需要一定的设施来承担。
本标准没有确定具体的面积指标,需设置健康体检设施的儿童医院,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报批。
第四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二十二条本条明确了儿童医院的选址要求。
根据儿童医院的诊疗特点,为更好地为儿童患者提供医疗、保健、康复等方面的医疗卫生服务,本条规定儿童医院建设项目在选址应遵循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明确了儿童医院总平面布局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四条本条明确了对儿童医院总体规划以及平面布置应遵循的原则。
做好总体规划是儿童医院建设工作中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医院自身客观规律的总体建设规划,就不可能建设一所好的儿童医院。
因此,儿童医院要编制出经过充分论证的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明确医院的功能定位、重点专业、发展方向以及开展医、教、研、防各项工作对基础设施的具体需求,并通过对各类业务工作量的统计分析,相对准确地提出未来5~10年的发展目标。
在实际工作中,几项主要原则应予全面贯彻,不可偏废。
同时,应把节约用地的原则贯穿于医院建设的始终,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的前提下,尽可能科学合理节约建设用地。
。
第二十五条本条提出了儿童医院出入口的布局要求。
第二十六条本条提出了对设有传染病门诊儿童医院的布局要求。
第二十七条本条提出了儿童医院停车场的布局要求。
第二十八条本条提出了儿童医院绿地率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本条提出了儿童医院建设应坚持节约用地的要求。
第三十条本条明确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指标。
儿童医院是为儿童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重要场所,特别需要良好的室内与院区环境。
因此,本建设标准提出儿童医院建设容积率宜为0.8~1.5。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三十一条本条明确了儿童医院建筑标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对儿童医院建筑安全和形式提出了要求。
儿童医院是治病救人的工作场所,建筑结构必须安全可靠,各类用房应遵循国家相关结构安全和抗震设防规定。
近年来,我国医院建筑高层化趋势日益明显。
实践证明,这是不符合医院的工作特点和我国国情的。
从患者在突发事件情况下的迅速转移和运行经济需要出发,医院建筑不宜建设高层,宜以多层建筑为主。
建设用地特别紧张的医院,住院部可建设小高层建筑。
结构形式的灵活性和改造可能性体现了医疗服务需求和发展方向。
第三十三条本条规定了儿童医院在建筑、装修、与室内外环境设计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儿童医院的设计与建设,既要考虑儿童的特点,又要保证安全、不浪费资金。
因此,儿童医院建设项目可借鉴中小学和幼儿园设计与建设的成功案例,创建高品质的儿童医疗设施。
第三十四条为保护儿童安全,儿童医院内所有为儿童使用的房间与各类相关设施,均应设置符合儿童特点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五条本条明确了儿童医院设置候诊区、活动区和相应设施相关要求。
第三十六条本条明确了儿童医院建设应设置哺乳室、无性别卫生间与婴儿整理台等用房和相关设施。
第三十七条本条规定了儿童医院相应部位室内装饰装修应采取吸声降噪措施的要求。
患儿哭闹这一儿童医院存在普遍现象,经常会引起患儿之间的相互影响,其噪声不仅影响了儿童、家长与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也一定程度上对医护人员的工作造成困扰。
因此,装饰装修应采取有效的吸音降噪措施,并尽量减少集中候诊的大空间,适当增加分散候诊与二次候诊的小空间,最大限度地提升医院环境质量。
第三十八条本条明确了儿童医院病房相关配置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本条规定了儿童医院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的要求。
儿童医院的防火和消防设施,必须满足国家关于防火与消防规范要求。
由于儿童医院工作性质和工作对象的特殊性,防火和消防工作尤为重要。
项目单位应从设计、建设、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制定突发火灾时的紧急灭火与疏散预案,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条本条规定了儿童医院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要求。
鉴于儿童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对无障碍设施的要求应更加严格、完善和实用。
在保障残疾人安全的同时,要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安全。
第四十一条本条规定了儿童医院建筑装修方面的几项具体要求。
第四十二条本条规定了儿童医院医疗业务用房室内装修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本条所列的几类用房,在使用过程中常年遭受蒸汽和水的侵扰,屋顶和墙面潮湿不干、腐蚀严重,甚至发霉、破损、脱落,加之地漏安装不规范,使得地面长期积水且渗漏不止,不仅带来工作上的不便,而且会造成污染。
为此,在建设过程中从设计开始就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室内的装修、蒸汽的排放和楼地面的排水与渗漏问题。
第四十四条本条明确了儿童医院标识系统的要求。
儿童医院的标识应系统完善、指向清晰、内容简洁明确,并有无障碍标识。
所有标识均应中英文对照。
室内外转弯处,宜设置广角镜,以保证行走安全。
第四十五条本条规定了儿童医院绿地安全的要求。
儿童医院在保证规定绿地率指标的同时,尚应保证绿化的质量和安全。
除了不应种植有毒、有刺的植物外,对绿地内各类设施的配置还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章建筑设备
第四十六条本条明确了儿童医院医用气体供应设施的要求。
医院在建设液氧站或制氧机房以及架设管线时,要结合总体规划,为未来发展留有适当的余地。
第四十七条本条规定了儿童医院供电设施的要求。
儿童医院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不间断供电条件,应使用双路供电(来自不同变电站的两路电源)。
为保证两路电源同时突发供电故障时的供电需要,尚应配置自备发电设施。
自备电源的发供电能力,应能保证医院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时间段的用电需求。
为保证儿童医院各级各类设备的安全运行,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的方式。
第四十八条本条规定了儿童医院冷热水供应与消毒灭菌系统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本条规定了儿童医院建设院区管网、设备层设置等要求。
第五十条本条规定了儿童医院污水、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处置与相关设施的要求。
这些设施应与医疗用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使用,以保证污水、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条明确了儿童医院电梯配置的要求。
儿童医院各类电梯配置数量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儿童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患儿陪诊、陪护人员多特别是部分儿童医院作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及实习医院等在医院常住的学生和培训、进修人员多,医院人流拥挤。
因此,儿童医院各类电梯的配置数量和设置位置的确定,应认真进行方案的比选和论证,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保证电梯的足量配置和合理布置,以确保竖向交通的通畅。
新建儿童医院亦可预设部分电梯井道,以保证未来的实际需要。
第五十二条本条明确了儿童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匹配的信息系统、通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要求。
第七章医疗设备
第五十三条本条规定了儿童医院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原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规定了儿童医院大型医用设备的装备原则。
第五十五条本条规定了儿童医院医疗设备选配原则。
第八章相关指标
第五十六条本条确定了儿童医院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办法。
第五十七条本条确定了儿童医院工作人员编制办法。
第五十八条本条确定了儿童医院建设项目应进行经济评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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