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场消毒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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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场消毒制度
猪场的消毒制度
一、猪场应实行预防疫病消毒,疫病发生期间消毒和疫病终末期消毒制度。
二、猪场应根据所需消毒物品的种类和消毒药的用途选择方法进行消毒,并应选择同类的消毒药交替使用。
选用的消毒剂应符合《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的规定,对人和猪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猪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
三、宜采用的消毒方法和消毒药如下:
1、物理方法
(1)紫外线消毒:
在直射阳光下曝晒,数小时翻动一次,用作工具和衣物消毒。
(2)干燥消毒:
长期干燥环境对许多病原体有致死作用。
(3)火焰消毒:
用火焰喷灯消毒物品、用具。
(4)焚毁:
用火直接焚烧毒物品至炭化,用作被污染的用具、垫料、残余饲料和病猪消毒。
(5)干热消毒:
在干热灭菌器(烘箱)内,加热升至160℃,保持2小时,用作耐热器械用具消毒。
(6)煮沸消毒:
在煮沸消毒器内加水煮沸杀菌消毒,免疫接种工具煮沸30分钟。
(7)高压蒸气消毒:
高压物放在高压消毒器内,加热升至112千帕斯卡压力下消毒。
防疫用具、衣物保持在112千帕斯卡压力下消毒15-20分钟。
2、生物方法
利用微生物的生命活动引起发酵、同时产热来杀灭芽胞子病菌、病毒和寄生虫卵。
用于烘便、烘渣消毒。
四、鼠、蚊、蝇的控制
1、猪场应定期灭鼠,扑灭的鼠和残余鼠药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2、猪场应定期灭蚊、灭蝇。
五、猪场宜开展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制点)管理。
猪场卫生防疫制度
一、猪场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
生产区包括养猪生产线、出猪台、饲料加工区、污水处理区等;非生产区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等。
二、非生产区工作人员、车辆严禁进入生产区。
确有需要进入者必须经执行场长或兽医管批准、经过严格消毒后、在场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并只能在指定范围内活动。
三、生活区卫生防疫制度
1、全场员工及外来人员入场时,均应在消毒室内通过经紫外线照射15分钟、双手在消毒盆中浸泡3分钟、脚踏消毒水、更换消毒衣后方可入内;
2、消毒室内消毒池、盆内的消毒水每周更换两次,紫外线日夜照射;3、每月初对生活区及周边环境进行一次大清洁、消毒、灭鼠、灭蚊蝇;
4、任何人不得从场外购买猪、牛、羊肉及其加工制品入场,场内不得饲养猫、狗;
5、饲养员必须在场内宿舍居住,不得随便外出;场内技术人员不得到场外出诊,不得去屠宰场、其它猪场或养猪户等场所逗留;
6、员工休假回场或新招员工要在生活区隔离两天、洗澡更衣两次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工作;7、搞好生活区环境卫生及绿化工作。
四、车辆卫生防疫制度
1、运输饲料进入生产区的车辆要彻底消毒;
2、运猪车辆出入生产区、隔离舍、出猪台时要彻底消毒;
3、驾驶上述车辆的司机不许离开驾驶室与场内人员接触,随车装卸工要同生产区人员一样晚衣、换鞋、消毒。
五、购销猪防疫制度
1、从外地购入种猪,必须经过检疫。
并在场内隔离舍饲养观察45天,确认无病的健康猪,经冲洗干净并彻底消毒后方可转入生产线;
2、出售猪只时,须经兽医临床检查无病的方可出场;出售猪只只能单向流动,如质量不合格退回时,不得返回生产线,必须作淘汰处理;
3、生产线工作人员出入职离舍、售猪室、出猪台时要严格更衣、换鞋、消毒,不得与外人接触。
六、疫苗保存及使用制度
1、各种疫苗必须按照要求进行保存,凡是过期、变质、失效的疫苗一律禁止使用;
2、免疫接种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免疫程序》进行;
3、免疫注射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不得打飞针;
4、做好免疫计划、免疫记录。
七、生产线员工必须经更衣室更衣、换鞋,脚踏消毒池、手浸消毒盆后方可进入生产线;消毒池、盆每周更换两次消毒水;更衣室内紫外线灯保持日夜开着状态。
八、生产线内工作人员不得留长指甲,男性员工不准留长发,不得带私人物品入内。
九、生产线每栋猪舍门口、产房各单元门口设消毒池、盆,定期更换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
十、制度完善的猪舍、猪体消毒制度(详见《猪场消毒制度》)并参照执行。
十一、参照《药物保健制度》,做好常见疾病的预防保健。
十二、杜绝使用发霉变质的饮料。
十三、做好员工的卫生防疫培训工作。
产品销售报检制度
1、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产品销售前必须核对用药记录,确保药物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不超标。
2、按照产品销售计划,提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报检。
3、动物及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4、认真做好销售记录。
(1)饲养员做好出栏记录,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出栏日期、出栏动物日龄、数量、圈舍号、耳标号,并注明最后一次用药品名和时间。
(2)会计和销售人员做好出栏动物称重、结账,并注明饲养人员和圈舍号,以便兑现奖励。
(3)销售产品的发票要注明数量、批次、购买方基本信息,以便产品质量追溯。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生猪饲养管理,建立起可追溯机制,有效防控重大生猪疫病,保障生猪产品的卫生安全,根据《畜牧法》及《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依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生猪养殖档案。
三、建立生猪养殖档案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生猪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投入品和畜药的来源质量及使用情况;(三)检疫免疫、检测、消毒情况;
(四)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生猪养殖备案代码。
四、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畜牧养殖档案,注明档案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体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五、积极配合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协助管理人员随时监督检查,据抽查情况或存在问题及时作出整改。
保证养殖档案规范建立。
六、养殖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收集、汇总、保管工作。
七、养殖档案保存时间为2年。
疫病监测及疫情报告制度
一、对本场主要动物疫病和免疫后抗体水产要定期进行监测,了解免疫状态,选择最佳免疫时机,有效控制疫病发生。
二、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抽查。
三、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要立即隔离病畜,并立即向县级畜牧部门报告。
四、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或专家现场诊断。
五、一旦确认为重大动物疫病时,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采取控制扑灭措施,立即实施封锁、扑杀病畜,并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彻底清理消毒,场内人员、物品不得外出。
六、对于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迟报或谎报。
七、接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八、及时报送各类动物疫情报表。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使用兽药及生物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减少药物流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二、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三、进行、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符合NY5030-2001规定,并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四、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五、杜绝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六、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七、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八、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九、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十、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药物原粉。
十一、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十二、以上各项必须严格执行。
无害化管理制度
一、经营场所、养殖场(户)必须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
二、检疫中发现的病死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公害化处理。
三、各市县监督管理机构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着,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必须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做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五、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动物的防疫法有关规定和GB16543-2006进行。
六、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远离,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七、有治疗价值的患病畜禽,置隔离舍单独观察、治疗。
八、不出售患病或死亡畜禽,严禁随意丢弃或作为饲料再利用。
九、场内废弃物处理严格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
粪便经规程发酵后做农田有机肥,污水应经发酵、沉淀后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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