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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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doc
附件1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2015年版)
(四)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15
2.12中资商业银行新设合并审批29
(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29
2.13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审批29
2.14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升格分行及二级分行升格一级分行审批30
2.15中资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升格支行审批31
(三)境外机构变更32
2.16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升格审批32
2.17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审批32
2.18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变更名称审批33
2.19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重大投资事项审批34
3.1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解散审批35
3.2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破产前审批36
四、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38
4.1中资商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审批38
4.4中资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业务审批44
4.6中资商业银行开办其他业务审批46
六、申请材料格式要求51
(一)电子文档报送要求51
(二)纸质材料报送要求51
一、机构设立
(一)法人机构设立
1.1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拟设立中资商业银行的名称(中英文)、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流动性状况、不良贷款比例、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3)发起人基本情况。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发起人之间关于发起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协议,发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
(4)发起人组织结构图(设立股份制银行需另提供发起人所在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发起人主要股东名册、发起人分支机构与控股、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发起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发起人有实际影响力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情况,发起人拟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证明。
(5)发起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决议及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
(6)发起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应同时提供其注册地(或所属)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申请人在其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则应提供经银监会认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7)发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8)筹建方案。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拟筹建中资商业银行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管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与信息科技安全相关的材料,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9)拟外聘的咨询机构及人员的背景和联系方式。
(10)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2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业务范围,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中资商业银行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以及对创立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
(2)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
①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
②审议通过章程的决议;
③审议通过“三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④审议通过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⑤选举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董事会秘书的决议;
⑥聘任行长、副行长、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人员的决议;
⑦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
上述各项决议应当注明决议编号、投票股份数、通过、反对和弃权股份数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通过的股份数,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应由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签名。
(3)章程草案。
(4)主要管理制度。
(5)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6)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背景介绍。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和股份比例(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代码)。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另提供“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及异地股东的资信证明和其他资料。
”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0)符合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要求的证明文件。
(11)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12)与信息科技安全相关的材料。
(13)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二)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1.3中资商业银行分行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分行的名称(中英文)、拟设地、业务范围等,设立的目的。
(2)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设立分行的有效书面文件。
(3)总行或管理行对拟设分行的管理方式;管理信息系统情况说明。
(4)申请人的公司治理结构。
(5)申请人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盈利情况等经营状况及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6)申请人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情况。
(7)申请人最近2年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情况。
(8)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情况;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分行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分行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9)筹建方案。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与信息科技安全相关的材料,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10)申请人的机构发展战略。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4中资商业银行分行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业务范围,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
(2)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3)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4)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背景介绍。
(5)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6)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符合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要求的证明文件。
(9)与信息科技安全相关的材料。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中资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名称(中英文)、目的、对银行整体经营管理的影响、拟设地、专营业务范围等。
(2)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设立分行级专营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
(3)总行或管理行对拟设分行级专营机构的管理控制方式、财务核算方式。
(4)申请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监管指标等情况的说明。
(5)申请人资本充足率等经营状况及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6)申请人开办专营业务的时间、规模、资产质量、盈利能力。
(7)申请人业务处理系统或技术支持系统情况。
(8)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情况;已开办的该项专营业务情况;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是否将其他机构业务转移或集中至分行级专营机构;是否外包部分功能(计算机等)、与信息科技安全相关的材料等。
(9)申请人的机构发展战略。
(10)筹建方案。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风险管理和问责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11)申请人最近2年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情况。
(1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6中资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名称(中英文)、拟设地、业务范围,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
(2)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3)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4)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5)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6)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符合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要求的证明文件。
(9)与信息科技安全相关的材料。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7中资商业银行支行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拟设立支行的名称(中英文)、拟设地、业务范围等。
(2)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同意设立支行的有效书面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支行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支行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4)申请人内部控制能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最近1年案件情况等。
(5)申请人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无前述情况无需提供)。
(6)筹建方案。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与信息科技安全相关的材料,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7)申请人最近1年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情况。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8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名称(中英文)、拟设地、业务范围,以及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
(2)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3)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4)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5)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6)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符合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要求的证明文件。
(9)与信息科技安全相关的材料。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9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基本背景情况、收购原因、收购方式、收购价格和总标的、收购期限、收购影响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情况;收购方在收购前及收购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盈利性等经营状况的分析和对比;收购方拨付营运资金能力;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3)收购方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关于同意收购的有效书面文件。
(4)被收购机构股东(大)会关于同意被收购并解散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
(5)收购协议及相关资料。
(6)收购方的资金来源。
(7)收购后的详细计划。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对资产的处置、人员安置、业务策略的重大改变等。
(8)所在地政府承诺函。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收购资金的使用计划、偿债方案、被收购机构解散及相关善后事宜的处理责任划分等内容。
(9)中介机构出具的对被收购机构的评估报告。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申请人内控合规部门出具的合规意见函。
(11)申请人的机构发展战略。
(12)收购方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申请材料(参见设立一级分行和分行级专营机构的材料目录)。
(13)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0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开业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名称(中英文)、拟设地、业务范围,以及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
(2)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3)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4)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5)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6)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符合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要求的证明文件。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三)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1.11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设立方(参股方、收购方)和被投资设立方(被参股方、被收购方)的基本背景情况,投资设立(参股、收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及后续整合方案,发展计划,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2)申请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决议。
(3)被投资设立方(被参股方、被收购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吸收商业银行投资的决议。
(4)股权投资意向性协议。
(5)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情况;投资设立(参股、收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资设立方(参股方、收购方)在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前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盈利性等经营状况的分析和对比;交易结构和后续安排;整合方案;发展计划;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6)申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情况报告。
(7)被投资设立方(被参股方、被收购方)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情况报告。
(8)被投资设立方(被参股方、被收购方)基本情况和合作股东的基本情况。
(9)申请人与被投资设立(被参股、被收购)的境内法人金融机构有关风险隔离制度、并表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实施细则。
(10)申请人综合化经营战略及执行情况。
(11)申请人最近2年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情况。
(1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申请人内控合规部门出具的合规意见函。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
1.12中资商业银行境外分行、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拟设机构的名称(中英文)、住所、营运资金数额(注册资本数额、投资各方的金额和比例)、业务范围、设立目的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情况;机构设立方案;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及目标客户、同业状况并对竞争对手的银行服务提出评价、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流动性状况、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3)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关于设立境外分行、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
(4)申请人相关并表管理制度及对境外营业性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
(5)申请人的股权结构、股东背景、资产规模、盈利能力、流动性状况、诚信记录、资本充足率、营运资金拨付能力、外汇资金来源、公司治理和内控状况、监管指标等;对设立控股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供合作方相关情况。
(6)申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7)章程草案(对全资或合资附属机构)。
(8)国别风险报告。
(9)东道国相应监管要求及申请人有关情况;对拟设控股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供有关合作方的情况说明。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商业银行内控合规部门出具的合规意见函。
(11)申请人国际化发展战略和执行情况。
(12)申请人境外机构年度资本金及营运资金使用规划。
(13)最近3年新设境外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
(14)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上述许可事项经东道国监管当局批准后,再按相同程序向原许可机关提交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材料。
)
1.13中资商业银行境外代表机构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拟设代表机构的名称(中英文)、住所、申请人有关情况及东道国相关监管要求等。
(2)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设立代表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
(3)可行性报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情况;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代表处在境外开立的账户类型、主要联系对象、业务活动、费用预算等内容,申请人对代表机构的管理方式。
(4)申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国别风险报告。
(6)东道国相应监管要求及申请人有关情况。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商业银行内控合规部门出具的合规意见函。
(8)申请人国际化发展战略及执行情况。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0)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上述许可事项经东道国监管当局批准后,再按相同程序向原许可机关提交首席代表任职资格审核材料。
)
1.14中资商业银行参股、收购境外机构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被参股、被收购方的名称(中英文)、住所,参股收购金额以及业务范围,参股或收购的目的。
(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
(3)申请人对参股或收购后的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拟在参股收购机构派驻人员背景、职位及职责。
(4)申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申请人资本充足率等经营状况及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6)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情况;交易结构和后续安排;整合方案;发展计划;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对申请人的财务、经营、业务拓展、管理等方面的影响。
(7)国别风险报告。
(8)东道国相应监管要求及申请人有关情况。
(9)境外机构的基本信息。
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境外机构的章程、股权结构、业务范围、市场定位、同业和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同业状况、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连续3年年报等。
(10)有关参股、收购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
(1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商业银行内控合规部门出具的合规意见函。
(12)申请人国际化发展战略及执行情况。
(13)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上述许可事项经东道国监管当局批准后,再按相同程序向原许可机关提交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材料。
)
二、机构变更
(一)法人机构变更
2.1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更名的原因、目的、拟变更的名称(中英文)等。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股东(大)会同意变更名称的决议。
(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2中资商业银行变更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变更股权及审查股东资格的申请书,涉及多个股权变更时应当附拟受让方股东出资比例超过5%的名单。
(2)投资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拟投资股权、投资金额、拟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在该银行贷款(授信)情况以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盖章确认)、股权结构拟变更前后对照详表、本身及关联企业入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拟投资人为新股东时)。
(3)投资人的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投资人的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母公司同意其投资入股的决议或批准文件以及股权出让方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母公司同意其出让股份的决议或批准文件。
(6)投资人出资的资金来源说明。
(7)投资人对入股商业银行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等情况出具的、董事会通过并由董事长签名的书面声明。
(8)投资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时,需提供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出具的正式书面承诺。
内容包括:
一是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并出具经银行确认的银行贷款情况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二是承诺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三是承诺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该银行股份,并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到期转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四是作为持股银行的主要资本来源,应承诺持续补充资本;五是承诺不向银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
(9)持股10%以上的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
(10)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股权的决议。
(11)股份变更前后银行主要股东名册。
(12)银行最近1年基本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13)出资或转让股权协议。
(14)投资人拟在入股金融机构派驻的人员及其基本情况、担任的职位和职责;评述拟受让方对入股机构的影响。
(1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6)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7)如涉及银行章程变更的,提交拟修改的章程草案。
(18)如为注册地所在省以外的企业入股城市商业银行,提交拟受让方及其关联企业的银行授信情况。
(1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变更的股东为中资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交相关监管机构对该金融机构作出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除外)。
2.3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境外金融机构基本情况介绍。
内容包括所有权结构、资产规模、关联企业、从事的主要业务、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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