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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计划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计划
第一章 总则
xx区工程质量监督站是经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区立项的建设工程实施质量安全强制性监督。
一、我站的主要职责
1、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件承诺登记(申报)。
监督检查期限自受理建设工程开工备案3日起至竣工预验收止。
2、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起草制定本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有关管理规定。
3、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责任履行情况。
4、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和临时建设施工、文明施工状况。
5、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过程监督,开展安全达标文明施工考核。
6、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防护设施、垂直运输机械等设备进行监督抽查。
7、受理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登记备案。
8、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对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行政执法。
9、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状况作出评价。
10、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取证、查处工作。
11、指导建筑安全新标准、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为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提供安全管理指导和服务。
12、配合开展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13、指导各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业务工作。
14、参与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和安全资格考评工作。
15、对施工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本区建筑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计划并实施。
16、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安全监督相关规定:
1、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对区立项工程的建设各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立案、调查取证并作出行政处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5)、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6)参建各方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7)监督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应出示有效证件,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对工程项目存在的一般安全隐患以书面或口述形式向责任单位指出并要求整改。
对工程项目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则必须以书面形式要求责任单位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整改。
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8)、书面责任整改通知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部位、存在问题及其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签发,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应签收。
2、参建各方必须遵守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交底书内容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三、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强化行业安全监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落实参建各方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实际,制定本监督交底书。
四、本监督计划发送至与该工程有关的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有责任按本监督计划内容配合我站工作。
第二章 工程概况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
建设单位:
厦门海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厦门高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二、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海晟·维多利亚二期Ⅱ标段
工程编号
工程地址
开工备号
工程类别
联系电话
建筑面积
地上:
层
地下:
/
建筑高度 (层 数)
结构
型式
工程造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
项目经理
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安全员
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项目总监
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备 注:
l、项目经理、安全员、总监等人员应与承接任务前申报相同,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变更以上人员。
项目专职安全员的配备比例应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
第三章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主要责任人的安全职责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对不具备开工所需的安全条件,不得强行要求开工,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与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3、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强行指令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健康卫生标准的构配件、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不得干预施工单位正常施工。
4、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地下工程资料、气象、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根据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和安全防护条件,组织安全技术交底。
5、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l)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6、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并将该项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7、《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其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监理单位
1、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
负责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开工条件,对不具备开工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开工;
2、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是否与招标承诺相一致,督促施工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施工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到位履行职责的记录制度,及时将其主要人员违规变更情况、不到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情况书面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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