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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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高效、便民;
第二章
立案
第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应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检查表》,于下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案件审理科。
对于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监察科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于下一个工作日报支队领导审批,并录入电脑。
第六条信访科接到劳动者的举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登记立案,报支队领导审批后移交监察科调查取证。
第七条
办公室对用人单位进行书面审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将《指令书》移交案件审理科。
第八条对案件的调查检查,由支队领导或监察科长指定一名劳动保
1障监察员为主办人员。
主办人员在办案中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办案人员应配合主办人员的工作。
主办人员实行一案一指定的方式。
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同时被指定为多个案件的主办人员。
第九条主办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有较强的劳动保障政策业务能力,熟悉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办案经验比较丰富;
(二)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能准确掌握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据实际情况恰当掌握自由裁量权;
(三)具有担任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并参与查处五件(含)以上行政处罚(处理)案件;
(四)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工作积极,责任心强,勤政廉洁;第十条主办人员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某一具体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方案;
(二)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三)负责指导协调其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办案。
第三章调查与检查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调查检查以主办人员为主进行。
2第十二条
在劳动保障监察立案调查处理中,主办人员与其他办案人员对案件处理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人员将相关人员的意见报支队领导。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发生地与用人单位注册不一致时,由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监察科管辖。
第十四条
监察科对管辖不明或有争议的案件,由支队领导指定管辖。
支队领导有权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将案件指定监察科管辖。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要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检查,收集有关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试听资料、证人证词、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第十六条
调查取证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向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要求其派员携带有关资料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询问。
(二)到被调查单位或现场依法进行调查、检查,对现场掌握的有关情况进行记录。
(三)向举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调查、检查时,查阅的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职工录用等级材料、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记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书面审查手册、技术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等。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复印
3件的证据材料应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第十八条
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是应制作笔录,笔录经核对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在笔录上注明。
第十九条
在对用人单位调查、检查时,如法定代表人或劳资人员不在现场,无法当场了解有关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对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约定核对有关资料的内容、时间、地点和人员。
第二十条
在调查、检查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违法案件时,经支队领导批准后,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支队领导及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事实若干规定》规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回避情形和回避申请及决定依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
4第二十三条
因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规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经支队领导批准,中止案件的调查。
第四章案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并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对于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主办人员应向当事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向用人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不涉及行政处罚的,主办人员于下一个工作日内将《指令书》移送案件审理科(指令书内容涉及建筑行业拖欠工资的,由主办人员监督其整改),由案件审理科输入电脑并跟踪监督其整改。
用人单位逾期未按指令整改的,案件审理科应重新立案报送支队领导批准并指定监察员查处。
第二十六条
监察科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在完成调查取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案件审理科移交案件卷宗材料及证据。
第二十七条
案件审理科接到监察科移交的案件卷宗后,应于接到卷宗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认真审核案件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应当
5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或申辩。
案件审理科应当在用人单位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支队领导研究。
第二十八条
案件审查科审理完案件后,按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反馈监察科: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案件审理科向支队领导提交处理意见和证据材料,提交支队领导集体讨论,并填写《劳动监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和《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审批表》,由支队长审核签字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二)证据不足的,退回原主办人员补充调查;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由案件审理科报支队领导批准后作出撤销立案的决定。
(三)
(四)符合撤销立案条件的,按撤销立案处理。
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经支队领导批准,移送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五)用人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案件审理科报支队领导批准后撤销立案:
(一)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
(三)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四)
(五)
(六)不属于立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不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根据《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
(七)
(八)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撤销立案,监察科有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案件审理科应当跟踪监督当事人按指令书要求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销许可证;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对法人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在制作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对当事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批准后,案件审理科应在支队领导同意并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批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
案件审理科应在处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
7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期限履行劳动行政处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审理科应向支队提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意见,并自领导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送人民法院。
第三十五条
对于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违法行为,需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从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对情况复杂的,经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调查完成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第三十七条
案件审理科在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处理完毕,需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审批表》,交支队领导审批结案。
《结案审批表》批准后,案件审理科应连同所有案件材料立卷,案件必须一案一卷。
立卷后移送档案存档,不得私自变更卷中材料。
第三十八条
办理结案的案件,按《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案文书立卷归档暂行办法》规定、内容、格式和顺序分类整理归档,进行规范性管理,并将资料输入电脑储存备查。
8第五章过错责任追究及附则
第三十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谋取私利的;
(三)泄漏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有关保密资料的。
第四十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实行。
xx年四月十四日
(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四)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法定职责;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四)处罚(处理)适当;
(五)符合法定程序;
(六)语言规范,坚持文明用语,杜绝忌语。
第二篇: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程序_xx即墨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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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为实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范化,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适用法律、执法程序合法有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监察程序。
一、不立案监察程序
不立案监察程序,即并未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仅是对用人单位进行例行检查、不定期检查的程序。
(一)现场检查程序
1.检查应有2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
2.劳动保障监察员进入被检查场所,应主动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说明身份;
3.检查前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必要时可下达书面检查通知);
4.检查时应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并巡视劳动场所;
5.现场检查情况应有笔录,笔录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6.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不做立案处理,但应记录检查结果和建议意见,对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大队领导汇报并建议立案调查。
(二)书面查询程序
1.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2.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做出书面答复;
3.查询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不做立案处理,但应记录查询结果和建议意见,对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大队领导汇报并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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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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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监察程序
立案监察程序,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的程序。
(一)登记立案。
主办监察员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或接案)后,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并经过初步审查确认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事实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批立案。
大队领导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二)调查取证。
登记立案后,承办人员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回避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主办监察员必须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内,全面、客观、公正地完成对用人单位的调查取证,同时提出是否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建议、理由及依据,将全案移送大队领导审理复核。
案件移送审理之前,主办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用人单位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用人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审查复核。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导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全面审理,审查送审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必要时可召开案件分析会。
对用人单位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个人50元以上、非经营性单位1000元以上、经营性单位xx0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在接到告知后的3日内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导在审理案件后,应当提出处理意见,主办监察员应当根据大队领导的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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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理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对立案调查完成的案件通过审查,对主办监察员及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当视不同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决定: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
1.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导经审理退案主办监察员要求补充调查,主办监察员在15个工作日内无法提供充足证据的;
2.用人单位依法解散、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的;
3.劳动监察认定的事实虽然存在,但不是该用人单位所为的;
4.用人单位实际上不存在违法行为的;
5.其他。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五)制作处理决定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对案件做出决定后,主办监察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处理决定书送大队领导审核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发。
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住址;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3)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4)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作出处罚(处理)决定日期。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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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送达、签收和备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被处罚(处理)单位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对拒绝签收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并尽可能找在场人签字证明。
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七)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劳动监察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上级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三篇: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程序
1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由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共同进行,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说明身份。
2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并巡视劳动场所,制作调查笔录。
3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并经过审查由劳动监察机构确认有违法事实的,应当登记立案。
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
4登记立案后,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5承办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向劳动监察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6对违法案件做出处罚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根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劳动监察处罚决定,并制作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
8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将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
9劳动监察处罚决定送达后,用人单位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履行。
对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篇:
劳动保障监察办事程序劳动保障监察办事程序
1、劳动监察的内容。
⑴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⑵招用劳动者的情况;⑶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⑷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⑸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⑹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⑺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情况;⑻遵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情况;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劳动监察人员有哪些职权。
劳动监察人员有权进入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对现场进行拍摄、录音、录像、询问有关人员,调取有关资料。
被检查单位应当给予协助,不得阻挠、拒绝。
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
3、职工发现哪些劳动违法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
⑴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⑵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和外来劳动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⑶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⑷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⑸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职工举报劳动违法行为,应当说明哪些情况。
职工举报时,应说明被举报人(单位)姓名或名称、违法事实情况和被举报人(单位)地址、性质、联系电话等。
如需要了解举报的查处结果,举报人应留下必要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告知。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举报的时限有多长。
对符合受理规定的举报,将在七日内立案;对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
7、职工可以采取哪些方式举报劳动违法行为。
职工举报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当面口述举报、电话举报和信函举报等方式。
接受举报人当面口述举报的,由接待人进行笔录,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对举报人拒签的,应当注明拒签情况;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由接待人如实记录(或录音);接到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
8、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措施有几种。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9.如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答。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举报可以采取口述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等形式。
凡符合规定
的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七日内立案受理。
不符合规定受理范围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对举报人信函举报的,应当将信函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
举报人要求告知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该举报人。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要保护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篇:
鞍山市劳动保障监察规定鞍山市劳动保障监察规定
(xx年1月2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xx年3月28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市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对在鞍中省直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同时,负责对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直接管辖以外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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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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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要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察。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
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请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对工会提出的处理请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各级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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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规定 劳动 保障 监察 工作 程序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