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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站所运用监督执纪
基层站所运用监督执纪
“第一种形态”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推进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向基层延伸,防止运用泛化、虚化,实现有形、留痕,根据区委相关要求,结合区水利局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主要包括预防谈话、谈话函询、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方式。
以上处置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坚持纪在法前、从严监督的原则;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原则;坚持各负其责、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基层站所各级党组织负主体责任,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各级党组织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一岗双责”。
第二章 运用情形
第五条预防谈话是指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预防,以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新提拔任用或交流任职的党员干部以及在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廉政风险较高岗位的党员干部为重点开展的经常性谈话,适用于“无问题”谈话。
第六条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过于笼统,难以查证核实或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属于轻微违纪行为需要澄清的,一般首先采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谈话了解。
第七条发现党员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1.对局党委决策部署落实不及时,存在慵懒散拖和不作为、乱作为情形,情节较轻的;
2.工作推进不力,通过实绩跟踪纪实发现目标任务未达序时进度,半年考核排名末位的;
3.对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力,党组织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的;
4.组织纪律性不强,作风散漫,无故不参加党内组织生活或消极对待党内主题活动的;
5.宗旨意识淡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或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的;
6.不能做到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有追求享乐和奢靡之风倾向的;
7.上级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情节较轻的;
8.家风不正、家教不严、管理松懈,配偶、子女有负面反映的;
9.一段时期内有社会舆论反映,但情况笼统或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
10. 履行“两个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结果较差的;
11. 其他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情形。
第八条 发现党员干部有下列违纪问题之一,情节轻微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对局党委决策部署选择性、打折扣执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阳奉阴违、口是心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或者本科室、本单位发生的问题处置不力,出现失误的;
2.党的领导弱化,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违反议事规则,或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矛盾,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达不到纪律处分的;
3.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发现的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抓早抓小,达不到纪律处分的;
4.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或本科室、本单位发生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5.不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十二项规定、区委二十项实施意见精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发生“四风”问题的;
6.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严格,用人失察失责,群众有反映的;
7.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出现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
8.在上级巡视巡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或对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
9.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但情节轻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尚不足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可以免于党纪处分的;
10.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内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召开指定内容专题组织生活会:
1.班子成员在落实局党委交办工作中连续出现履职尽责不到位现象的;
2.年度目标考核排名末位的;
3.班子及其成员组织纪律观念淡薄、出现不团结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4.执行民主集中制不严格,组织原则得不到有效落实的;
5.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
6.存在其他有关问题,需要通过指定内容专题组织生活会解决的。
第十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1.党员干部履行职责不力的;
2.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十二项规定和区委二十项实施意见精神的;
3.发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的;
4.经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组织生活会等方式后整改进度慢、社会影响消除不够的;
5.其他需要进行通报批评的情形。
第三章 程序方式
第十一条 预防谈话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日常廉政谈话:
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或联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之间进行谈心谈话,重点了解谈话对象执行党委决策部署、党的各项纪律及个人思想、工作、生活情况等。
原则上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与班子成员谈话1次,班子成员每年至少与分管科室或联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谈话1次。
(二)任职谈话:
各单位在党员干部因提拔任用、交流任职、换岗等原因调整职务或试用期满、任职一段时间后,通过谈心谈话全面客观评价党员干部,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同时在工作、纪律等方面提出希望和要求,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并听取党员干部本人意见建议。
(三)激励关爱谈话:
各单位在党员干部受到表彰奖励、承担重要工作、外派挂职等情况时,及时了解党员干部本人思想状态,提醒其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党员干部工作遇到较大挫折、家庭生活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形时,及时了解、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消除思想顾虑。
预防谈话以个别谈话为主,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集体谈话。
做好预防谈话记录工作,留档待查。
日常廉政谈话、激励关爱谈话统一填写《预防谈话工作记录表》(附件1),任职谈话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十二条 对副股职以下人员的谈话函询由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函询要以《函询通知书》告知函询对象。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各单位对函询及有关回复情况进行留存归档。
第十三条 需要对副股职干部提醒谈话的,主要由局党委挂钩领导实施,也可委托基层站所负责人实施;需要对普通党员干部提醒谈话的,主要由基层站所负责人或本单位分管领导实施。
提醒谈话后,被谈话对象要向组织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向组织作出承诺,经所在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15日内送达谈话实施人,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第十四条 需要对副股职干部诫勉谈话的,主要由局党委挂钩领导实施,也可委托基层站所负责人实施;需要对普通党员干部诫勉谈话的,主要由基层站所负责人或本单位分管领导实施。
谈话记录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第十五条 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由局党委决定。
组织生活会要着力增强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会前,局组织人事科将通过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巡视巡察反馈、信访举报等途径掌握的党员干部违反“六大纪律”、适合在组织生会上说明的问题,制成《专题组织生活会问题提示卡》,提前反馈给党员干部,作为其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重要依据;会中,局党委派员全程监督,党员干部要有针对性地进行问题剖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跟踪督导落实整改措施,解决存在问题。
第十六条 对正股职以上干部运用“第一种形态”和需要运用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方式的,由局党委依据《吴江区委印发〈关于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吴发[2017]25号)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规范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切实做到全程纪实,全程留痕。
在运用预防谈话、提醒谈话、函询谈话、诫勉谈话时,谈话实施者要将谈话内容记录在相应的表格中,做到逢谈必记、全程留痕;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如实记录组织生活会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填写必须真实及时,符合规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落实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区水利系统各级党组织应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抓早抓小抓在平时,对党员干部常教育早提醒。
第19条建立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报送制度,各级党组织要及时将开展情况报局组织人事科。
第20条局机关各科室参照执行。
第21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预防谈话工作记录表
2.提醒谈话工作记录表
3.诫勉谈话工作记录表
附件1
预防谈话工作记录表
单位名称:
年月日
谈话
类别
类别
日常廉
政谈话
激励关爱谈话
任职
谈话
被谈话
人情况
姓名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参加工作时间
文化
程度
单位及
职务
谈话
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人
姓名
单位
职务
记录人
单位
职务
谈话内容
谈话内容
被谈话人签字确认
备注
说明
按照“谈话类别”中相应的谈话方式进行选择并打“√”。
附件2
提醒谈话工作记录表
单位名称:
年月日
被谈话人情况
姓名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参加工作
时间
文化程度
单位及
职务
谈话
缘由
谈话
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人姓名
单位
职务
记录人
单位
职务
谈话内容
谈话内容
被谈话人意见并签字
附件3
诫勉谈话工作记录表
被谈话人情况
姓名
出生年月
入党
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文化程度
单位及职务
谈话
时间
谈话
地点
谈话人
单位
职务
记录人
单位
职务
谈话内容
被谈话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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