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各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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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各项制度
京九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工作制度
一、坚持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宗旨,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发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及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规范代理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水平,促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
二、实行主任负责制。
服务中心主任对中心业务工作、政务建设、廉政建设等全面负责。
三、实行岗位责任制。
中心内部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中心设审核会计、统管会计、资金会计岗位,各岗位职责明确,相互监督。
四、实行代理服务工作报告制度。
服务中心应做到年初有计划、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并将“三资”代理服务工作开展情况按季报告办事处党委、政府。
五、建立出勤考勤制度。
中心工作人员实行上下班签到签退,上班期间不得随意离岗。
因办理业务离岗时需向中心主任报告,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一天以内的由中心主任批准,两天以上的报办事处研究批准,考勤结果每月公布,上报办事处并纳入干部年终综合考评。
六、建立工作会议制度。
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析总结前期工作,通报有关情况,反映存在问题,提出下步工作意见,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落实责任措施。
七、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中心每半年开展一次评比活动,对照出勤考勤、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勤政廉政、群众满意率等方面,评出先进个人报办事处政府;对工作不认真、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将考评情况纳入年度个人考核、评先评优内容。
八、优质高效、规范运行。
中心公开岗位职责,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牌办公,热情服务,文明礼貌,高效有序地履行岗位职责,绝不允许“门难进、脸难看、人难找、事难办”的现象发生,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
京九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账员管理制度
一、村级“三资”管理工作站设立一名报账员,在村主任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级财务收支结算、发票报销工作。
二、报账员必须由文化素质较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清正廉洁、熟悉会计业务的人员担任。
三、报账员对村级的各项收入一律使用开发区“村级收入专用收据”,同时负责足额、及时地上交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核算,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四、村级的各项开支统一由报账员进行结算。
村级支出在完善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后,按月到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理付款业务。
五、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反馈的收支情况由报账员按季在村务公开栏内逐项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村报账员要及时将本级集体资源、资产变动情况向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告,进行变更。
每年要按照要求,认真填报村集体资源、资产统计表,并报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七、报账员在业务上接受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管理和培训,每年年终,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将各村报账员的工作情况向办事处党工委、政府进行汇报,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
京九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一、村级财务管理实行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管制度。
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对村级财务进行会计核算。
村只设报账员,每月28日为民主理财日,次月1-3日为村报账日。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要足额、及时地上交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核算。
严禁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
各项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结、往来清楚,账、表、证、实相符,严禁设立“账外账”。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实行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开支项目、数额较小的由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盖章、村主任签字后,报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理;开支项目、数额较大的根据《开发区农村集体资金代理服务实施办法》的规定,由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后,由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理付款业务。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开展活动,对村级各项收支进行审核和监督,必须在发票上加盖审核监督章,否则,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不予入账。
五、开源节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和报刊费用,坚持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六、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开发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及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严防村级资金浪费现象发生。
京九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会计岗位职责
1、负责对村级报账员上报的收入、支出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2、负责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原始凭证的零星开支填开“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专用票据;
3、负责对村级上报的资产、资源变动情况进行审核;
4、负责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原始单据予以退回,并及时纠正;
5、负责监督指导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
6、负责配合村两委及有关部门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三资”代理问题。
京九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管会计岗位职责
1、负责统一编制村级财务的预决算;
2、负责对所服务的行政村财务进行统一的会计核算;
3、负责按财务制度及时办理村级往来结算;
4、负责建立健全村级资产、资源管理台账、资源调入(出)、盘盈(亏)工作;
5、负责编制统一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表;
6、负责农村集体“三资”代理工作及会计档案的保管。
京九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资金会计岗位职责
1、负责村级货币资金银行账户管理;
2、负责登记分村货币资金日记账;
3、负责领用、发放、核销、缴存各种票据;
4、负责办理村级资金往来结算,严禁坐收坐支。
京九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管理的内容
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核算、统一公开、统一归档。
1、统一制度。
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制定统一的财务预决算、货币资金管理、开支审批等管理制度。
特别是农村干部报酬、公务支出等相关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保证村集体财务使用得当,收支有序。
2、统一审核。
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各村的原始收支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并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对不符合农村财务民主管理规定的票据凭证,追回重新补办手续;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不予入账,并迅速纠正。
3、统一核算。
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所服务的行政村进行统一的会计核算,并统一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表。
村报账员负责村日常收支活动,并按照财务制度及时到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结算,严禁坐收坐支。
各村必须将所有的财务收支纳入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核算。
4、统一公开。
各村的财务公开内容由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提供,财务逐项按月公开,并增设意见箱。
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村要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5、统一归档。
各村移交的“三资”档案由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建档管理,分村设立档案柜。
凡群众要求查帐的,须经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机构批准,派代表和理财小组人员一起查询。
京九办事处农村集体资金代理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保证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建设的意见》和区委办公
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发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及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资金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村民理财监督权不变的原则。
资金代理范围,包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财务收支项目。
第三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包括:
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含租赁收入、征占地补偿收入、资产变卖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等)等集体资金。
第四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包括:
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含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支出、公用经费支出等)。
第五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要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足额、及时地上交至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核算。
严禁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
第六条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会计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会[2004]12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办理。
第七条经营性收入,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的专用收据;非经营性收入,一律使用区统一印制的“村级收入专用票据”。
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原始凭证的零星开支,统一使用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专用票据,但金额必须在100元以下。
第八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实行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群众监督的原则;财务开支的审批必须遵照先审后批的原则。
第九条经营性支出。
项目在万元(含万元)以下,由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盖章,村主任签字后,报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理;项目在万元至1万元(含1万元),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村两委会议研究,形成决议后,报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理;项目在1万元以上的,经两委会议研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村民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并向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提交预算申请,并报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事处纪检部门审核。
备案后,由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理付款业务。
第十条管理费用支出。
费用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由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盖章,村主任签字后列支;费用在500元以上且不超过1000元的,由村两委班子集体研究,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后列支;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班子集体研究,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后,报办事处纪检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列支。
第十一条公益事业支出和投资项目支出依据本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十二条福利性支出依据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第十三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必须是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不得使用其他收款收据。
报账时需填制报销凭证,要有经办人签字并说明事由,有村主任签字,村民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
重大支出事项必须附会议决议或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于村级的各项支出,实行先审核后审批入帐,凭报销凭证和原始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作为支出和记账依据。
第十五条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建立信息平台、推行财务电算化。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实行统一审核、统一记帐、统一建档,分村建帐、分村核算,并负责各村会计帐目、村集体资金、会计信息和档案等方面的统一编制和管理。
第十六条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须按月核算帐务,并于次月十日前将各村财务收支情况反馈给村委会。
第十七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季对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反馈的财务收支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逐笔逐项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终对“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考评,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和村级财务基础工作扎实、报帐及时的村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经检查、审计,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罢免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
农村集体资金代理服务流程图
京九办事处农村集体资产代理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发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及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包括村集体拥有或以投资、贷
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办事处村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办企业及收益形成的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村集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资产使用管理;
(四)接受上级对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村报账员要及时将本村集体资产变动情况向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告,进行变更;每年要按规定填报集体资产统计表,报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第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故意损坏、挥霍浪费农村集体资产。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的新建开发项目和原有资产的承建、租赁及固定资产的报废、变卖等,应先履行民主决策程序,通过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投标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招、投标10日前公示。
所签合同或协议,须报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禁止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
第七条要通过拍卖、出售、转让、兼并、出租、股份经营等形式,促进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
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的建设和经营流转,一定要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新建项目要编制预算,报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并对合同、预算进行档案化管理。
第九条新建集体资产所需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条村民理财监督小组行使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本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参与村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实行村集体资产公开制度。
村集体资产的建设、管理、使用,一季度公开一次。
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随时公开。
第十二条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资产的建设、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询问,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是农村集体资产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三)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统计和产权登记工作;
(四)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村集体资产项目,每季度审计一次。
第十五条办事处人民政府、财政、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制度
(一)故意对集体资产瞒报、少报、漏报,或故意对集体资产压级、压价,要对当事人追究经济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故意损坏等非法动用集体资产,由办事处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以集体名义变更、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由办事处人民政府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纪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给予罢免;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不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或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以及私自决定应由民主讨论决定事项的,由办事处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附:
农村集体资产代理服务流程图
京九办事处农村集体资源代理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发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及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源包括村集体拥有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土地、林木、果(茶)园、滩涂、水面、“四荒”(荒田、荒山、荒沟、荒滩)、地下水、矿产等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以及工业小区、商业用房、具有开发价值的重要路段两侧规划区域等资产性资源。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村集体资源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村集体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二)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源的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村民小组的集体资源使用管理;
(四)接受上级对集体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村报账员要及时将本村集体资源变动情况向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告,进行变更;每年要按照规定填报集体资源统计表,报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第五条农村集体自然资源新建开发项目必须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投标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招投标10日前公示。
所签合同或协议须报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禁止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源。
第六条农村集体自然资源要建立规划先行与动态调整并重的机制,在始终坚持科学规划先行的基础上,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规划进行修正和调整。
第七条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参照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农村集体资源的征用、转让等变更主体和使用权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村民理财监督小组行使村集体资源民主监督职责,其主
要职责是:
(一)对村民委员会执行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的实施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本村集体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参与集体资源的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实行村集体资源公开制度,村集体资源的建设、管理、使用,一季度公开一次。
第十一条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资源的建设、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询问,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是代理农村集体资源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对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三)负责农村集体资源统计和产权登记工作;
(四)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村集体资源项目,每季度审计一次。
第十四条办事处人民政府、财政、国土、农业、水务、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资源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制度
(一)故意对集体资源瞒报、少报、漏报,或故意对集体资源压级、压价,要对当事人追究经济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故意损坏等非法动用集体自然资源,由办事处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以集体名义变更、终止集体资源所有权的,由办事处人民政府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纪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给予罢免;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不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或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源的,以及私自决定应由民主讨论决定事项,由办事处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附:
农村集体资源代理服务流程图京九办事处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
为,提高农村村级集体资产使用效益,保护村级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办事处境内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承包是指全办事处各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场、水面、滩涂、房屋、商铺、村办企业、大宗设备等资产进行经营性承包、租赁以及对村集体固定资产进行出售、变卖处置等。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办事处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村集体资金进行的各类构筑物、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水利兴修、绿化亮化、村级道路改造工程项目以及大宗设备购置及安装项目等。
第三条村(居)民委员会是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立项报批、公示、招标委托、合同签订及履行、验收决算及财务报账等工作。
办事处纪检监察、财政部门以及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村民理财监督小组是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组织,依法履行对项目立项、招标、实施、验收、结算等环节的监管职责。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尊重民意、服从实际、量财办事、一事一议”的原则,不得违背群众意愿,项目在招标前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时在村内张榜公示,并报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竞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压价出租(售)或抬价发包,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采用公开发包方式。
单项项目概算在伍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各村(居)民委员会经批准后自行组织招标;单项或打捆项目概算在伍万元以上(含伍万元)伍拾万元以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委托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组织招标;单项或打捆项目概算在伍拾万元以上(含伍拾万元)的,必须由村(居)民委员会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应当坚持制定招标方案、公开招标信息、组织商家报名、项目开评标、公布招标结果、签定承包合同等工作步骤。
第八条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项目投标保证金制、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
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中标供应商在签定工程建设合同时退还,落标供应商在宣布落标时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
在中标供应商诚信履行合同完毕后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总价的10%,若无工程质量问题,在验收合格满一年时退还。
以上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后由村(居)民委员会自行组织招标和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组织招标的,应成立专门的项目招标小组,由招标小组办理具体招标事务,原则上可简化程序,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议标等方式进行发包,参加竞标的供应商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家,特殊情况少于三家竞标的须阐明原因;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条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档案制度,各招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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