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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讲座
法律基础知识讲座
第一章宪法
略
第二章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标准和原则的总称
含义:
第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标准和原则的总称;
第二,这一系列法律标准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就是规定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法的特点
1、缺乏统一完整的法典;
2、由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法规组成;
3、内容广泛;
4、实体标准与程序标准没有严格的界分
5、具有支配他人的力量;
6、富有变动性。
〔三〕行政法的作用
1、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
行政法对行政管理的保障主要是通过确认和赋予行政机关管理权来实现的。
2、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行政法对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通过建立一系列制度来实现的。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
1、含义:
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
2、内容:
第一,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第二、行政职权必须依靠法律行使;
第三,行政授予、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要求:
A、没有法律就没有行政〔即消极行政〕
B、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为〔积极行政〕
行政合理性原则
1、含义:
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2、具体内容:
行政行驶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平等适用法律标准,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3、要求:
既有利于保障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又有利于维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行政活动的主体
〔一〕行政机关
概念:
行政机关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作用:
行政机关是国家为实现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的有效管理,对行政事务具有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等行政职能。
行政机关特征
1、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权威性;
2、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
3、具有相对独立性;
4、具有适应性和创造性;
5、具有统一性和层次性。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概念:
行政授权使某一原来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取得主体资格,或使其原有的职权范围扩大,职权内容增加。
原则:
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后果:
使被授权的组织取得了所授予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成为该项行政职权的法律行政主体。
〔三〕国家公务员
概念;国家公务员是实施行政行为,行使行政职权的具体人员,公务员法律制度也是行政法律制度,尤其是行政主体法律制度;
法律地位:
公务员的法律地位表达公务员接受国家或行政机关的委托执行一定的行政职务,与国家或行政机关之间所形成的职务关系上。
公务员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4、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公正廉洁,克已奉公;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公务员的权利
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2、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4、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5、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的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三、行政活动的方式
〔一〕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要素
1、主体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2、职权、职责要素: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3、法律要素;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法律性;
2、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
4、效力先定性;
5、强制性。
确定力和约束力
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
约束力:
是指行政行为成立以后,其内容对其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在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和服从。
表现为:
第一对相对方的约束力;
第二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力。
行政行为的类型
第一、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第二、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第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第五,单方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第六,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第七,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二〕行政立法
含义:
行政立法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立法主体:
行政机关;由法律特别规定;
行政立法的程序:
起草、征求意见、审议、通过、颁布;
特点:
1、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
2、是一种从属立法行为或准立法行为,又具有行政性质;
3、行政立法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标准性和强制性;
行政立法的分类
根据授权来源:
一般授权立法:
指直接依据宪法和组织法授予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特别授权立法:
指行政机关根据特定法律、法规的授权或有权机关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根据主体
中央行政立法:
国务院及各部门制定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的活动。
地方行政立法:
指一定层级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活动;
根据立法目的和内容
执行性立法:
指行政机关为了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等,作出如何实施该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创制性立法: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特定法律、法规或决议的授权,创设新的法律规则的行政立法活动。
行政立法的原则
第一,依法制定原则:
是从属性立法,必须有其立法依据,应当依法进行;
第二,民主公开原则:
行政立法应当表达和表达人民群众的意愿,取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实行开放性立法;
第三,及时性原则;行政立法要适应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各种新的社会关系;
第四,协调性原则:
正确处理好维护行政权力与保障公民权益的关系,协调各种利益。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过对申请的审查而决定是否准许或认可当事人所申请的活动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点
1、行政许可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许可行为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的实质在于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某项活动的法定条件;
4、行政许可的事项既限于申请人所申请的权利或资格范围,也不得超越行政主体许可权限的范围;
5、行政许可包括是否准许或认可两个方面;
6、行政许可的形式主要表现为许可证;
7、行政许可既是一种行政行为又是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许可原则
〔一〕效能与便民原则:
概念:
行政许可制度必须在许可机关、许可条件和程序方面为申请人提供便利,实行效能与便民相结合;
措施:
1、合理设置许可主体和划分其许可职能;
2、许可条件统一化和标准化;
3、统一许可,而不是多环节、多手续;
4、简化程序;
5、许可方式灵活和多样化;
〔二〕监督与责任原则
概念:
许可机关应做到职权、职责和监督的统一;
措施:
对被许可或未许可的活动实施全面监督,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程序;
2、审核程序;
第一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某项活动的法定条件;
第二征询意见;
第三考核申请人;
第四检测或鉴定产品;
第五核实申请内容;
3、颁发〔或拒绝〕程序。
行政处罚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由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委托组织
1、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和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地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减轻或免除处罚
1、不满14岁的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分,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法的,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7、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对行政活动的监督
〔一〕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的目的
行政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行政监督的类型
1、按对象是否确定分:
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
2、按内容分:
公安行政监督、公商行政监督、海关监督、资源监督、环境保护监督、审计监督等;
3、按时期分:
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按任务分:
专门监督与业务监督;
5、按职权关系分:
依职权监督与依授权监督。
行政监督的方法
1、检查;
2、调阅审查;
3、调查
4、查验;
5、检验;
6、鉴定;
7、勘验;
8、登记。
行政监督程序
1、说明身份;
2、进行公开检查;
3、按法定时间和正常时间进行;
4、应当符合法定的特别要件和方式;
5、说明理由;
6、告知权利。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提出行政复议应受理的范围〔1〕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提出行政复议应受理的范围〔2〕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
1、申请;
申请的条件
A、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B、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C、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D、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E、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2、受理:
复议机关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审理。
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特殊的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0天。
〔三〕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的特征
1、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赔偿的范围是特定的;
3、赔偿的途径是多渠道的。
赔偿的范围〔1〕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赔偿的范围〔2〕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的方式
第一、金钱赔偿;
第二、返还财产;
第三、恢复原状。
第三章民法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
第一,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律;
第二,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标准;
第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
民法的沿革
1、古代民法: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民法;
2、近代民法:
反映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生活条件的民法;
3、现代民法:
指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代以来的民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
概念:
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标准、适用民法标准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内涵:
第一,是民事立法必须遵循的准则;
第二,是解释民法的基准;
第三,是民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1、平等原则
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表现为:
第一,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二,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四,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
2、自愿原则
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主要表现: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3、公平原则
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主要表现: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机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4、老实信用原则
老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老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主要表现:
第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老实,不要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
第二,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
第三,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
第四,在当事人确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老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5、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蔼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坏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主要表现:
第一,民事活动应遵循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第二,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二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包括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从出生到死都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包括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法人
三、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
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财产继承权,
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
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理;
使用;是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
收益;利用所财产取得经济收入和利益;
处分:
是指对财物的处置。
债权债务
债权人: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务权人,
债务人:
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债发生的主要根据
1、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之债;
3、不当得利之债;
4、无因管理之债;
5、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
债的担保方式
第一,保证;
第二,抵押;
第三,定金;
第四,留置。
人身权
概念: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与其生命和身份延续不可别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特征:
1、人身权具有与法律主体人身的不可别离性;
2、人身权具有绝对权的属性,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
人格权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人格权包括:
1、权;2、荣誉权;3、名誉权;4、生命权;5、身体健康权;6、自由权;7、肖像权。
身份权
身份权指规定作为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身份权主要包括:
1、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
2、监护权;
3、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即亲权。
知识产权
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和工商业生产经营标记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的特点
1、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2、它具有双重内容,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
3、它必须经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确认才能产生,因而不是一种自然权利;
4、它具有专有性,法律规定这种权利只授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这是它的客体独创性的必然要求;
5、它具有地域性,是一种受地域限制的权利;
6、客观存在具有时间性,只在法宝期限内有效。
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它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创作了某种作品,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的权利;199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1991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正。
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继受人在一定时期内实施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专利法的主要标准性文件;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能够提出专利申请和获得专利权的自然人或法人;1、主要有发明人或设计人;2、发明的合法继受人;
发明所有权;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属于发明人和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为单位所有;
专利保护范围;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
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后依法取得的商标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通过;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了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出台;
注册商标有效期10年。
继承
继承法是指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1985年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遗产继承的方式: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
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遗嘱继承
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他生前所立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赠
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继承人之外的人。
遗赠扶养协议
法律规定,公民可以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者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它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遗赠协议是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方可接受享受遗赠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
〔二〕取得民事权利的途径
取得民事权利的途径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
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达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益利益。
无效民事行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出现无效法律行为的处理
第一、不得履行
第二,反还财产;
第三,赔偿损失,
第四,收缴财产归国家或反还财产给集体、第三人。
不适应代理的行为:
1、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
3、违法行为;
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
2、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四、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征
1、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
3、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4、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由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
民事责任的种类
1、合同责任;
A、违约责任;
B、缔约过失责任;
2、非合同责任;
A、侵权行为;
B、反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
C、无因管理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具备的条件
1、有侵权损害事实;
2、行为具有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有过错。
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1、保护民事权利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概念:
是指公民和法人的各项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要求:
不管什么单位、什么人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和合法利益时都要承担民事责任。
2、过失责任原则;
是指公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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