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1997年修正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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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1997年修正doc
上海市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1997年修正)[失效]
发文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
沪府发[1995]38号
发布日期:
1995-9-8
执行日期:
1995-10-1
生效日期:
1998-9-1
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改,修改内容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修改为:
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和旅馆超过限定期限30日仍未缴纳或者解缴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财政部门或者物价部门可处以滞纳款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快本市社会事业的建设,多渠道筹措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范围)
凡本市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均须按照本办法缴纳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营业性的宾馆、饭店、公寓、旅店、招待所等(以下统称旅馆),均须按照本办法向住宿宾客代征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财政局负责向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管理工作;市物价局负责由旅馆代征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征标准)
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广告经营收入总额的4%缴纳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
旅馆应按下列标准代征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
(一)三星级以上旅馆,按住宿宾客每人每天5元人民币计征;
(二)二星级以下的星级旅馆,按住宿宾客每人每天2元人民币计征;
(三)其他无星级旅馆,按住宿宾客每人每天1元人民币计征。
第五条(收费票据)
凡收取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均应开具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收据。
第六条(缴纳和划转)
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应缴纳的社会事业建设费全额缴纳财政部门。
旅馆应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代征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全额解缴物价部门。
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应将所征收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全额转入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七条(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使用)
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应用于教育事业和文化事业。
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由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将资金及时划拨有关部门和机构。
第八条(强制措施)
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未按本办定期限缴纳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财政部门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额2‰的滞纳金。
旅馆未按本办法规定期限解缴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物价部门除责令限期解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额2‰的滞纳金。
第九条(行政处罚)
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和旅馆超过限定期限30日仍未缴纳或者解缴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财政部门或者物价部门可处以滞纳款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涉及广告业的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及旅馆业的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奉贤区万人就业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
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沪奉府办[2004]48号
发布日期:
2004-4-7
执行日期:
2004-1-1
生效日期:
1900-1-1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奉贤区万人就业项目实施意见》已经区第二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七日
关于奉贤区万人就业项目实施意见
为了规范本区万人就业项目的运行管理,形成一批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两大领域就业稳定性好的职业队伍,使本区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逐步得到缓解,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试行意见》(沪府办[2003]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万人就业项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实施
1、区促进就业指导办公室对万人就业项目的实施进行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并负责年度评估工作,反馈评估结果。
2、万人就业项目由区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并会同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各镇(开发区)对区域内的相关项目进行协同管理。
4、区财政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为万人就业项目的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二、原则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条件、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用。
三、招聘范围
具有本区户籍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特别要优先招用本区低保、长期失业、协保人员中的就业特困人员。
四、管理体制
1、区项目主管单位应按市有关规定组建社会管理或公共服务类的公益管理服务社(以下简称“服务社”),并对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及日常管理全面负责。
服务社均为非正规劳动组织。
2、招聘的从业人员其劳动关系在服务社。
3、区劳动保障部门管“两头”,即:
一是从业人员的进、出口;二是资金拨付方式,由服务社每月按照从业人员考勤制定工资申报表,经区项目主管单位审核,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区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工资发放专户、银行专户将工资收入拨付到服务社,由服务社直接拨付到从业人员。
五、相关费用标准
1、从业人员工资标准(含交通费、误餐费)一般为:
社会管理类700元/人。
月;公共服务类600元/人。
月。
并按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2、新设立万人就业项目的一次性开办费,社会管理类每个项目为8万元,公共服务类每个项目为6万元。
3、区项目主管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或工作识别用品。
六、招聘程序
1、报名。
由区项目主管单位提出招聘人员条件,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招聘条件、人数等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并负责落实报名、登记等相关手续。
2、面试。
由区项目主管单位根据招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初步面试,确定其是否符合基本要求。
3、考试。
对面试合格人员进行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者则拟定为聘用预备人员。
4、体检。
对考试合格人员要依照就业项目的身体健康标准,在区级医院进行体检。
5、政审。
对体检合格人员,由区项目主管单位组织专人进行政审,审核有无治安拘留以上的违法犯罪记录,是否符合从业人员的招聘条件。
6、办理录用手续。
由区项目主管单位确定录用人员,服务社与从业人员签订,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7、培训。
对已办理录用手续的从业人员,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区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对其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为1周。
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8、录用的从业人员上岗试用期为3个月。
如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不佳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区项目主管单位予以退回。
七、考核
区各项目主管单位要根据市各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万人就业项目工作班子,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区促进就业指导办公室对各项目主管单位的实施工作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八、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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